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有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的《武德律》,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颁行的《贞观律》,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颁行的《永徽律》,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颁行的《开元律》。均有律、令、格、式四种基本形式。其中以《永徽律》最为重要。永徽四年撰成的《律疏》(元以后通称《唐律疏议》)是官修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唐律的组成部分。玄宗时还编有关于唐代官制的*《唐六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外国也有相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