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留成

利润留成   lì rùn liú chéng

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现的利润,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制度。根据1958年实行利润留成时的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除上缴国家预算的部分外,得按照一定比例留给企业,并须根据大部分用于生产、适当照顾职工福利的原则支配使用。其后留成办法屡有变更。*利改税后,国家对利改税企业,规定其税后利润留归自用,不再适用利润留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