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分成经营”。租地农民同地主按比例共分土地总收获物的租制。由原始地租向资本主义地租过渡的一种形式。特点是:农民除提供劳动(自己的或别人的劳动)外,还提供一部分生产资料,地主除提供土地外,还提供另一部分生产资料(例如耕畜等),产品则按各地不同的情况在农民和地主间按比例分配。有农民、地主各得半数的“对分制”;有按土地、水、耕畜、种子、劳动力分配的“五分制”等。曾盛行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欧洲大陆国家,如法、意等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俄国还很普遍。中国封建农村的分租制度则起源更早,有“分种/a>”、“伙种”等方式。东南亚、拉丁美洲和非洲等地土地占有者役使农民种植经济作物,仍部分地采用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