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债基金法

减债基金法   

亦称“偿债基金法”。国家设置专用基金,用以偿还公债的一种方法。1716年英国首先采用。当时,英国政府用征收税收的办法筹集基金。1786年英国政府根据普莱斯(Richard Price, 1723—1791)倡议,改用复利积累办法筹集基金。主要内容是:政府每年在预算中支出一定金额作为减债基金,收买公债。对已收回的公债仍计利息。此项利息连同次年新拨基金继续收买公债,企图通过复利积累,使债务提前偿清。这种减债基金法在18世纪末叶也流行于其他国家。现采用此法时,已大都简化,仅从预算中每年提出一定数额的基金作为偿债之用,对已买回的公债不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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