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侵权行为法中的疏忽原则、违反担保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控告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责任的依据。它所调整的损害赔偿范围,一般规定为产品质量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坏。20世纪初在英、美判例中最早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涉外产品责任事件的增加,逐步形成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于1980年以后制定了一系列产品质量责任法规,并于1993年2月颁布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