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刑

不定期刑   bù dìng qī xíng

法院判决时只作罪名的宣告,不确定剥夺自由的刑期,而在执行过程中视受刑人的表现再确定刑期的刑罚。采用这种刑罚,有可能虽犯重罪而刑期很短,或虽犯轻罪而刑期很长,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为某些西方国家所采用。我国不采用这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