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叶后为整顿代役岁费收解手续在北方所行的改革办法。与*一条鞭法同时施行。隆庆初北直隶、山东等处实行一条鞭法,还改进收解办法,主要为使收、解分离,总收以后按原有各名目分别留存、解运。山东曹县自万历四年(1576年)行一条鞭法后,因里甲又生流弊,改用每年佥派两甲(一正一副)应役的办法,亦称一串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