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高估价。 《旧唐书·宪宗纪上》:“ 元和 五年都收卖盐价钱六百九十八万五千五百贯。校量未改法已前四倍擡估,虚钱一千七百四十六万三千七百贯。”《新五代史·周臣传·王章》:“百官俸廩,皆取供军之餘不堪者,命有司高估其价,估定又增,谓之‘擡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