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zhōng yīng guān yú xiāng gǎng wèn tí de lián hé shēng míng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有三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关于土地契约》。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签署。主要内容:中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声明,英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国中国政府声明,中国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为: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并可同英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关于中国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等的具体说明,将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不变。《联合声明》的正式签署,圆满地解决了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问题。它为国际社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一个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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