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在我国,人民警察警衔分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199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警衔条例,对警衔的设置、首次授予、晋级、保留、降级、取消有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