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自治法案 ài ěr lán zì zhì fǎ àn英国政府为缓和爱尔兰争取独立的斗争而提出的在爱尔兰实行有限自治的法案。1886、1893和1912年自由党政府三次提出,主要精神是成立爱尔兰议会及对议会负责的行政机构,但英国仍保有对爱尔兰军事和外交的控制权。均因保守党反对并遭上院否决未获通过。1914年下院第三次通过被上院否决的法案,自治法案终于成为法律,称《爱尔兰自治法》;但该法亦未实行。1920年英国政府提出新的爱尔兰自治法案,规定南、北爱尔兰各自分设议会,也仅为北爱尔兰六郡所接受。次年英与爱*新芬党(右翼)签约,爱尔兰南部二十六个郡成立自由邦,享有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