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4月14日清政府驻美公使伍廷芳与美国美华合兴公司在华盛顿签订,共十五款。1900年7月13日又在华盛顿签订续约二十六款。主要内容:借款总额为四千万美元,九折实付,年息五厘,偿还期五十年;以铁路财产为担保;铁路由美华合兴公司建造和管理,借款本利还清后由中国收回,自行管理。并规定:粤汉干线及支线经过界内,不准筑造平行的铁路。后发现美华合兴公司股票被代表俄法集团取得修建芦汉铁路权利的比利时银团收买,俄法集团将取得贯通京粤全条铁路的权利,1905年8月29日由湖广总督张之洞和驻美公使梁诚同合兴公司订立售让合同,以六百七十五万美元赎回粤汉铁路已筑未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