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籍法

输籍法    shū jí fǎ

即输籍定样。隋代制定民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隋文帝采用高颎建议,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出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上下,重新规定应纳税额,写成定簿,以搜刮隐藏户口,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士族、豪强占有劳动人口,并确保政府收入,加强中央集权。


参见:輸籍法
扫描版:「输籍法」在《汉语大词典》第13822页 第9卷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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