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诉辨”。申诉并辩白。《红楼梦》第八六回:“生兄在禁,具呈诉辩,有干例禁;生念手足,冒死代呈。”《清史稿·文苑传一·钱谦益》:“ 凤阳 巡抚 陈之龙 获 黄毓祺 , 谦益 坐与交通,詔总督 马国柱 逮讯。 谦益 诉辨, 国柱 遂以 谦益 、 毓祺 素非相识定讞。”《新华月报》1952年第9期:“在法庭上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