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银法

纲银法    gāng yín fǎ

明 代中叶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岁费征收办法。始于 正德 十五年(公元1520年),行于 福建 。其法为将全县代役岁费,分为正、杂两纲(部分),照丁四粮六比例分派银两,全部缴于官府。后为“一条鞭”法所代替。


参见:綱銀法
扫描版:「纲银法」在《汉语大词典》第13409页 第9卷 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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