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纳

籍纳    jí nà

宋 时将欠户的产业按高价没入官府折还欠钱谓之籍纳。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谓之籍纳。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先是殿中侍御史 王奇 ,请籍纳职田以助賑贷。”


参见:籍納
扫描版:「籍纳」在《汉语大词典》第12427页 第8卷 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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