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例

科例    kē lì

犹条例。《汉书·何武传》:“欲除吏,先为科例以防请託。”《南史·顾顗之传》:“论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子弃市,并非科例。”


扫描版:「科例」在《汉语大词典》第11208页 第8卷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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