佥妻

佥妻    qiān qī

清 律规定,处流刑者,妻妾应随同前往,谓之僉妻。乾隆 二十四年停止。详见《清史稿·刑法志二》。


参见:僉妻
扫描版:「佥妻」在《汉语大词典》第1612页 第1卷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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