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鞭法

条鞭法    tiáo biān fǎ

1. 即一条鞭法。明 中叶以后的赋役制度, 清 代因之。《续文献通考·职役二》:“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僉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併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

2. 即一条鞭法。实行一条鞭法后所归并的各项赋役的总称。亦省称“条鞭”。 明 沉榜 《宛署杂记·经费下》:“每年额派小麦、赤豆、白豆、大青、黄豆、库子三名,俱见条鞭下。” 明 沉榜 《宛署杂记·经费下》:“本县各官柴、马、皂银,详条鞭下。”《清会典·户部》:“但刊列地丁应徵之数,俾民不惑,是为条鞭法,即 明 之一条鞭法也。”


参见:條鞭法
扫描版:「条鞭法」在《汉语大词典》第1488页 第1卷 1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