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负

废负    fèi fù

谓旷废职守之过。《资治通鉴·汉献帝建安二十四年》:“然其作军屯营,不失令行禁止,部界无废负,路无拾遗,其法亦美矣。” 胡三省 注:“谓部界之内,无有废职以为罪负也。”


参见:廢負
扫描版:「废负」在《汉语大词典》第4687页 第3卷 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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