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爱

过分宠爱谓之 “溺 ( nì) 爱”。为什么呢? “溺,溺水。”张舜徽 《说文约注》: “溺乃后起增偏旁体,古但作弱……此水乃今甘肃省境内之张掖河,俗称黑河。”《说文》段注: “今人用为没字,溺行而废矣。”

从上而知,“溺”本为河水名,后用为 “溺没”字。“溺没”犹言沉没 ( 已废 “”字即从人从水) ,意即淹死。语谓 “溺水身亡”,即言被水淹死 ( 溺没———溺殁) 。

凡被水淹而亡,其水一般非深即急,故“溺”引申有 “超乎异常”、“过度”、“过分”、“特别”等义。因此,“溺爱”指宠爱过甚之意。

物极必反,过犹不及。 “父母之爱子也,必为之计深远”,溺爱者是不懂个中真味的。《大学》: “人莫知其子之恶。”朱熹注: “溺爱者不明。”此言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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