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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八章在衣,日月星龍山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衣褾領為升龍,織成為之也),各為六等。龍山以下每章一行十二,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襈裾,黻(繡龍山火三章,餘同上)革帶大帶,劍佩綬,與上同,袞加金飾。諸祭祀,及廟遣上將征還飲,至踐阼、加元服、納后,若元日受朝,則服之。
按
關於《舊唐書》所謂唐制,參看前條按語。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袞冕,垂白珠十有二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黈纊充耳,玉簪導,玄衣纁裳十二章(八章在衣,日月星辰【"辰",《小野宮年中行事》無。】龍山【"龍山",《通典》、《太常因革禮》、《宋史》並作"山龍"。】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衣褾【"褾",《小野宮年中行事》作"縹"。】領為升龍,皆織成為之),龍山以下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十二,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襈裾,黻(加龍山火三章)革帶大帶,劍玉佩【"佩",《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珮"。】綬,襪【"?",《通典》作"襪"。】與上同,袞加金飾。享廟、謁廟,及朝【"朝",《唐六典》作"廟"。】遣上將征還飲,至踐阼【"阼",《唐六典》、宋本《通典》作"祚"。】、加元服、納后,若【"若",《通典》無。】元日受朝,及臨軒冊拜王公,則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袞冕,垂白珠十有二旒,黈【"黈",《小野宮年中行事》作"蘇"。】纊充耳,玉簪導,玄衣纁裳十二章,白紗中單,革帶【"帶"下,《太常因革禮》、《宋史》並有"玉?鍱"三字。】大帶,劍玉佩綬,綬與上同【"大帶"以下十字,《太常因革禮》、《宋史》並作"大帶(素帶朱裏紕)云云"八十二字。】,袞【"袞"上,《太常因革禮》、《宋史》並有"赤"字。】加金飾,享廟謁廟【"享"以下四字,《舊志》作"諸祭祀"。】,及朝遣上將征還飲,至踐阼、加元服、納后,若元日受朝,及臨軒冊拜王公,則服之。
二、《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袞冕,垂白珠十有二旒,(以下與本文同)(八章在衣,日月星辰【"辰",《小野宮年中行事》無。】龍山【"龍山",明本、近衛本、掃葉山房刊本、官板《唐六典》、《通典》、《太常因革禮》、《宋史》並作"山龍"。】華蟲火宗彝【"宗彝",《小野宮年中行事》作"崇●"。】,其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衣褾領【"領"下,《太常因革禮》、《宋史》並有"如上"二字】為升【"升",《小野宮年中行事》作"外"。】龍,皆織成【"成",《太常因革禮》、《宋史》並作"就"。】為之)。龍山以下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十二,白紗中單,黼【"黼",《通典》作"黻"。】領青褾襈裾【"裾",《太常因革禮》、《宋史》並作"裙"。】,韍【"韍",《通典》作"黻"。《太常因革禮》、《宋史》並作"蔽膝"。】革帶大帶,劍玉珮【"珮",《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佩"。】綬,綬與上同,袞加金飾,享廟謁廟及廟【"廟",《開元禮》、《通典》並作"朝"。】遣上將征還飲,至踐祚【"祚",《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阼"。】、加元服、納后,若元日受朝及臨軒冊拜王公,則服之。
三、《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袞冕,垂白珠十有二旒(令云,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黈纊充耳,玉簪導,玄【"玄",殿本《通典》作"元"。】衣纁裳十二章(令云,八章在衣,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四章【"四"上,《唐六典》有"其"字。】在裳,藻粉米黼黻,衣褾領為升龍,皆【"皆",《舊志》無。】織成為之。龍山以下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十二也),白紗中單(令云,黻領青褾襈裾,黻加龍山火三章,毳冕已上山火二章,繡冕山一章,玄冕無章【"毳"以下十七字,《太常因革禮》、《宋史》並無。】),革帶大帶,劍玉珮綬,襪【"襪",《開元禮》、《唐六典》並作"?"。】與上同,袞加金飾。享廟謁廟,及朝遣上將征還飲,至踐祚、加元服、納后【"后"下,《開元禮》等並有"若"字。】,元日受朝,及臨軒冊拜王公,則服之。
四、《太常因革禮?輿服?天子之制》、《宋史?輿服志》:建隆元年二月九日【"二"以下四字,《宋史》無。】,太常禮院言【"言",《太常因革禮》作"狀申"。】:准【"准"下,《太常因革禮》有"敕追尊四廟者云云"五十二字。】少府監牒,請具袞龍衣、絳紗袍、通天冠,令式【"令式",《宋史》無。】制度垂服制造者【"垂"以下五字,《宋史》無。】,准令式,【"",《太常因革禮》作"制"。】袞冕,垂白珠十有二旒,(以下與本文同)(八章在衣,日月星辰山龍華蟲【"蟲"下,《太常因革禮》有"藻"字。】火宗彝,四章在裳,藻【"藻"下,《太常因革禮》有"火"字。】粉米黼黻,衣褾領如上【"如上",《唐六典》等並無。】為升龍,皆織就為之【"八章"以下三十七字,《宋史》作本文。】),山龍以下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每"下,《太常因革禮》有"章"字。】行十二,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襈裙,蔽膝(加龍山火三章【"加"以下六字,《宋史》作本文。】),革帶玉鉤,鍱【"鍱",《宋史》作"?"。"玉"以下三字,《開元禮》等並無。】大帶(素帶朱裏紕其外,上以【"以",《宋史》無。】朱,下以【"以",《宋史》無。】綠,紐約用組【"素"以下十七字,《宋史》作本文。】),鹿盧玉具劍,大珠鏢首,白玉雙佩,玄組雙大綬,六彩玄黃赤白縹綠,純玄質,長二丈四尺五寸【"寸",當作"百"。】,首廣一尺(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小"以下二十一字,《宋史》當本文。】),朱襪,赤舄加金飾。
五、《小野宮年中行事?御服事》注:《唐令》云,乘輿服云云,袞冕,垂白珠十有二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蘇纊充耳,玉簪導,玄衣纁裳十二章,注云:八章在衣,日月星龍山華蟲火崇●也。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也。衣縹領為外龍,皆織成為之。龍山以下,每章一行,重十二也。
按
《開元禮》、《唐六典》及《通典》所謂"臨軒冊拜王公,則服之",在《舊志》中,見諸"通天冠"條(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七條)。請參看前條參考一。
參考一
一、《宋令》:冕加金飾,垂白珠十有二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黈纊充耳,玉簪導【《太常因革禮?新禮十一?加五岳帝號下》:汾陰記,是歲有司奉五岳帝,合制十二章冕,謹案令文及通禮序例,冕加金飾,垂白珠十有二旒,(以下與本文同)其服事件章采制度,並同前令,具制度......汾陰記,是月,加上五岳號,命官奏告天地社稷宗廟後廟。甲子,詳定所言:帝號玉冊制度,並冊法物等,請依大中祥符元年加上太祖太宗尊謚冊修制,詔可。按:因《汾陰記》中有大中祥符的年號,故同書所引的令文,當是宋淳化以後的宋令。】。
二、《宋天聖衣服令》:袞冕十二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八章在衣,藻粉米黼黻,四章在裳,衣錦領織成升龍,蔽膝,隨裳色,繡升龍二【《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八《神宗》:元豐三年九月,......癸亥,......詳定禮文所言,謹按《虞書》曰:......國朝衣服令,乘輿服,袞冕十二章,(以下與本文同)四章在裳,少二章,與《虞書》之文相戾。......又衣服令,衣錦領織成升龍,蔽膝,隨裳色,繡升龍二,亦無所稽。......於是詳定所言,國朝衣服令,乘輿服袞冕十二章,(以下與本文同)四章在裳,則與《虞書》之文相戾,今欲乞依《虞書》之文。】。
參考二
一、《宋令》:冕加金飾,垂白珠十有二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黈纊充耳,玉簪導【《太常因革禮?新禮十一?加五岳帝號下》:汾陰記,是歲有司奉五岳帝,合制十二章冕,謹案令文及通禮序例,冕加金飾,垂白珠十有二旒,(以下與本文同)其袞服事件章采制度,並同前令,具制度......汾陰記,是月,加上五岳號,命官奏告天地社稷宗廟後廟。甲子,詳定所言:帝號玉冊制度,並冊法物等,請依大中祥符元年加上太祖太宗尊謚冊修制,詔可。按:因《汾陰記》中有大中祥符的年號,故同書所引的令文,當是宋淳化以後的宋令。】。
二、《宋天聖衣服令》:袞冕十二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八章在衣,藻粉米黼黻,四章在裳,衣錦領織成升龍,蔽膝,隨裳色,繡升龍二【《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八《神宗》:元豐三年九月,......癸亥,......詳定禮文所言,謹按《虞書》曰:......國朝衣服令,乘輿服,袞冕十二章,(以下與本文同)四章在裳,少二章,與《虞書》之文相戾。......又衣服令,衣錦領織成升龍,蔽膝,隨裳色,繡升龍二,亦無所稽。......於是詳定所言,國朝衣服令,乘輿服袞冕十二章,(以下與本文同)四章在裳,則與《虞書》之文相戾,今欲乞依《虞書》之文。】。
鷩冕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鷩冕服七章(三章在衣,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餘同袞冕,有事遠主,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唐制,......鷩冕服七章(三章在衣,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餘同袞冕,有事遠主,則服之。
按:關於《舊唐書》所說的"唐制",請參看大前條按語。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鷩冕服七章,餘同袞冕,有事遠主,則服之。
三、《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鷩冕服七章(以下與本文同)。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鷩冕服七章(令云,三章在衣,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餘同袞冕,有事遠主,則服之。
按
參看大前條參考一。
毳冕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毳冕,服五章(三章在衣,宗彝藻粉米,二章在裳,黼黻),餘同鷩冕,祭海岳,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唐制,......毳冕,服五章(三章在衣,宗彝藻粉米,二章在裳,黼黻),餘同鷩冕,祭海岳,則服之。
按:《舊唐書》所說的唐制,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按語。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毳冕,服五章,餘同鷩冕,祭海岳,則服之。
三、《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毳冕,服五章(以下與本文同)。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毳冕,服五章(令云,三章在衣,宗彝藻粉米,二章在裳,黼黻也),餘同鷩冕,祭海岳,則服之。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參考一。
繡冕
武德
五甲【武德】 繡冕,服三章(一章在衣,粉米,二章在裳,黼黻),餘同毳冕,祭社稷帝社,則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唐制,......繡冕,服三章,(以下與本文同)祭社稷帝社,則服之。
按
關於《舊唐書》所說的唐制,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按語。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五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絺【"絺",宋本《通典》作"繡"。】冕,服三章(一章在衣,粉米,二章在裳,黼黻),餘同毳冕,祭社稷先農【"先農",《唐六典》作"帝社"。】,則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絺冕,服三章,餘同毳冕,祭社稷先農,則服之。
二、《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絺冕,服三章(一章在衣,粉米,二章在裳,黼黻),餘同毳冕,祭社稷帝社【"帝社",《開元禮》、《通典》並作"先農"。】,則服之。
三、《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繡【"繡",《開元禮》、《唐六典》、殿本《通典》並作"絺"。】冕,服三章(令云,一章在衣,粉米,二章在裳,黼黻),餘同毳冕,祭社稷先農,則服之。
按
《新唐書?禮樂志》記曰:"先農,唐初為帝社,亦曰籍田。"《通典?禮六?籍田》也說:"太【"太",殿本作"武"。】后改籍田為先農,神龍初復改先農壇,為帝社稷【"稷",當作"壇"。】。"則《武德令》不稱先農,當是稱做帝社的。垂拱時,武后用先農之號,神龍初,因祝欽明之議,恢復帝社舊稱。但其後的資料,如《開元禮》及《唐六典》中,帝社與先農並用,並不統一【參照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下)》,載《東方學報》東京第 2冊57、58頁。】。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參考一。
玄冕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六【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玄冕服【"服"下,《開元禮》有"一章"二字。】(衣無章,裳刺黼【"黼",《唐六典》作"黻"。】一章【"黼一章",《舊志》作"黼黻二章"。】),餘同絺【"絺",《舊志》、宋本《通典》並作"繡"。】冕,蠟【"蜡",《通典》作"?"。】祭百神朝日夕月,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唐制,......玄冕服(衣無章,裳刺黼黻【"黻",《開元禮》、《通典》並無。】
二【"二",《開元禮》等並作"一"。】章)。餘同繡【"繡",《開元禮》、《唐六典》、殿本《通典》並作"絺"。】冕,蜡祭百神朝日夕月,則服之。
按:關於《舊唐書》所說的唐制,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按語。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玄冕服一章【"一章",《舊志》等並無。】,餘同絺冕,蜡祭百神朝日夕月,則服之。
三、《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玄冕服(衣無章,裳刺黻一章【"黻"以下三字,《舊志》作"黼黻二章"。】),餘同絺冕,蜡祭百神朝日夕月,則服之。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玄冕服(令云,衣無章,裳刺黼一章),餘同繡冕,蠟【"蠟",《舊志》等並作"蜡"。】祭百神朝日夕月,則服之。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參考一。
通天冠
武德
七甲【武德】 通天冠,加金博山,附蟬十二首,施珠翠,黑介幘,發纓翠緌,玉若犀簪導,絳紗袍【"袍",原作"裡",今據《開元令》。】,白紗中單,領褾(飾以織成),朱昞裾,白裙白襦(亦裙衫),絳紗蔽膝,白假帶,方心曲領,其革帶,佩【"佩",明本《舊志》作"珮"。】劍綬襪舄,與上同。若未加元服,則雙童髻,空頂黑介幛,雙玉導加寶飾。諸祭還,及冬至朔日受朝,臨軒拜王公,元會冬會,則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唐制,......通天冠,加金博山,附蟬十二首,(以下與本文同)玉若犀簪導,絳紗裡,白紗中單,領褾(飾以織成),朱昞裾,白裙白襦(亦裙衫也),絳紗蔽膝,白假帶,方心曲領,其革帶,佩劍綬襪舄,與上同,(以下與本文同)諸祭還,及冬至朔日受朝,臨軒拜王公,元會冬會,則服之。
按
關於《舊唐書》所說的唐制,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按語及參考一。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七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通天冠,加金博山,附蟬十二首,施珠翠,黑介幘,發纓翠緌,玉若犀簪導,絳紗袍,白紗中單,朱領【"領"下,《太常因革禮》有"褾"字。】襈裾【"裾",《唐六典》無。】,白裙襦(亦裙衫),絳紗蔽膝,白假【"假",《太常因革禮》作"羅"。】帶,方心曲領,其革帶劍佩【"佩",《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珮"。】綬,與上同,白襪黑舄。若未加元服,則雙童髻,空頂黑介幘,雙玉導加寶飾。諸祭還,及冬至受朝,元會冬會,則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天冠,(以下與本文同)玉若【"若",《太常因革禮》無。】犀簪導,絳紗袌【"袌",《通典》作""。】,白紗中單,白裙襦,絳紗蔽膝,白假帶,方心曲領,其革【"革",《太常因革禮》無。】帶劍【"劍",《太常因革禮》作"紐"。】佩綬,與上同,白襪黑舄。諸祭還,及【"及",《通典》無。】冬至受朝,元會冬會,則服之。
二、《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通天冠,(以下與本文同)玉若犀簪導,絳紗袍【"袍",《通典》作""。】,白紗中單,朱領褾,白裙襦(亦裙衫),絳紗蔽膝,白假帶,方心曲領,其革帶劍珮綬,與上同,白襪黑舄。若未加元服,(以下與本文同)及冬至受朝,元會冬會,則服之。
三、《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通天冠,加金博山,附蟬十二首,施珠翠,黑介幘,發纓翠緌,玉若犀簪導,絳紗袍,白紗中單(令云,朱領襈裾),白裙襦(令云,亦裙衫也),絳紗蔽膝,白假帶,方心曲領,其革帶劍珮綬,與上同,白襪黑舄(令云,若未加元服,則雙童髻,空頂,黑介幘,雙玉導,加寶飾也)。諸祭還,冬至受朝,元會冬會,則服之。
四、《太常因革禮?輿服?天子之制》:禮閣新編,建隆元年二月九日,太常禮狀申,......準令式,......通天冠,(以下與本文同)玉犀簪導,絳紗袍,白紗中單,朱領褾襈裾,白裙襦,絳紗蔽膝,白羅帶,方心曲領,其帶紐佩綬,與上同,白襪黑舄。
按
《舊志》所說的"臨軒拜王公,......則服之",見於《開元禮》、《唐六典》及《通典》的袞冕條(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二條)。後文的《續資治通鑑長編》及《宋史》所引的《衣服令》(《宋天聖令》)記曰:"通天冠,二十四梁",《新唐書?車服志》也記曰:"通天冠,......二十四梁,附蟬十二首",則唐令本條中可能也有"二十四梁"一節。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參考一。
參考
一、《太常因革禮?輿服六?群臣之制下》、《文獻通考?王禮考八?君臣冠冕服章》:禮院例冊,景祐三年十月,......詔禮官檢詳典故【"禮"以下十七字,據《太常因革禮》。"景祐三年",《通考》作"皇祐三年"。】,禮官言:"準令,乘輿服,並皇太子服,並云絳紗袍,諸臣服,即言絳紗單衣,並合【"合",《通考》作"當"。】以單羅為之。"
二、《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九十九《神宗》、《宋史?輿服志》:元豐二年......八月......甲子【"八"以下四字,《宋史》無。】,......詳定朝會儀注所言,......本朝《衣服令》,通天冠,二十四梁,為乘輿服。蓋二十四梁【"蓋"以下五字,《宋史》無。】,以應冕旒前後之數。若人臣之冠,則自五梁以【"以",《宋史》作"而"。】下,與漢唐少異矣。至於綬,則乘輿及皇太子以織成,諸臣用錦為之。
武弁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八【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武弁,金附蟬,平巾幘,餘同前【"前",《舊志》、《唐六典》並作"其"。】服【"餘"以下四字,《舊志》、《唐六典》並作注。】,講武出征、四時搜狩、大射禡類,宜社賞祖罰社纂嚴,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唐制,......武弁,金附蟬,平巾幘(餘同其【"其",《開元禮》、《通典》並作"前"。】服【"餘"以下四字,《開元禮》、《通典》並作本文。】),(以下與本文同)宜社【"社",《唐六典》無。】賞祖罰社纂嚴,則服之。
按:關於《舊唐書》所說的唐制,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按語。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武弁,金附蟬,平巾幘,餘同前服(以下與本文同)。
三、《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武弁,金附蟬,平巾幘(餘同其服),講武出征、四時搜狩、大射禡類,宜賞祖罰社纂嚴,則服之。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武弁,金附蟬,平巾幘,餘同前服(以下與本文同)。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參考一。
弁服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九【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弁服(弁以鹿皮為之),十有【"有",《通典》無。】二(王綦)【"(王綦)",明本《舊志》、《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琪",以下同之。】(旒以白玉珠為之),玉簪導,絳紗衣素裳,革帶,白玉雙佩【"佩",《舊志》、《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珮"。】,鞶囊小綬,白韈【"韈",《開元禮》、《通典》並作"襪"。】烏皮履,朔日受朝,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唐制......弁服(弁鹿以皮為也【"也",《唐六典》、《通典》並作"之"。】),十有二(王綦)((王綦)以白玉珠為之),(以下與本文同)白玉雙佩,鞶囊【"囊",明本作"龍",《通典》亦同。】小綬,白?烏皮履,朔日受朝【"受朝",《唐六典》無。】,則服之。
按:關於《舊唐書》所說的唐制,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按語。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弁服,十有二(王綦),玉簪導,絳紗衣素裳,革帶,白玉雙佩,鞶囊小綬,白襪烏皮履,朔日受朝,則服之。
三、《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弁服(弁以鹿皮為之),十有二琪(琪以白珠為之),(以下與本文同)白玉雙珮,鞶囊小綬,白韈烏皮履,朔日【"日"下,《舊志》等並有"受朝"二字。】,則服之。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弁服(令云,弁以鹿皮為之),十【"十"下,《舊志》等並有"有"字。】二琪(令云,琪以白玉珠為之),玉簪導,絳紗衣素裳,革帶,白玉雙佩,鞶龍小綬,白襪烏皮履,朔日受朝,則服之。
五、《倭名類聚抄?裝束部?履襪類?靴》(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令》云,烏皮靴、赤皮靴,胡履也【"胡"以下三字,那波本無。】。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參考一。《舊唐書?輿服志》說:"唐制,天子衣服,......凡十二等",《唐會要》也說:"武德四年七月定制,凡衣服之令,天子之服有十二等",但這十二等中,不包括弁服。武德七年的《衣服令》中,是否有弁服之制,暫且存疑。
黑介幘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黑介幘,白紗單衣,白裙襦,革帶,素韈,烏皮履,拜陵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唐制,......黑介幘,白紗單衣,白裙襦(以下與本文同)。
按:關於《舊唐書》所說的唐制,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按語。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黑介幘,白紗單衣,白裙襦(以下與本文同)。
三、《倭名類聚抄?裝束部?履襪類?靴》(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令》云,烏皮靴、赤皮靴,胡履也【"胡"以下三字,那波本無。】。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三條參考一。
白紗帽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一【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白紗帽(亦烏紗【"紗"下,《通典》有"帽"字。】),白裙襦【"襦"下,《舊志》有"亦裙衫也"四字。】,白韈【"韈",《開元禮》、《通典》作"襪"。】,烏皮履,視朝聽訟,及宴【"宴",《唐六典》作"燕"。】見賓客,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唐制,......白紗帽(亦【"亦",《通典》作"赤"。】烏紗也),白裙襦(亦裙衫也【"亦"以下四字,《唐六典》等並無。】),白襪,烏皮履,視朝聽訟,及宴見賓客,則服之。
按:《舊唐書》所謂唐制,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按語。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白紗帽,白裙襦,白襪,烏皮履,視朝聽訟,及宴見賓客,則服之。
三、《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白紗帽(亦烏紗),白裙襦,白襪,烏皮履,視朝聽訟,及燕見賓客,則服之。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白紗帽(令云,赤烏紗帽),白裙襦,白襪(以下與本文同)。
五、《倭名類聚抄?裝束部?履襪類?靴》(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令》云,烏皮靴、赤皮靴,胡履也。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參考一。
平巾幘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二【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平巾幘,金寶飾【"金"以下三字,《舊志》、《唐六典》並作注。】,導簪,冠支【"支",《舊志》作"文"。】,皆以玉,紫褶(亦白褶),白褲,玉具裝真珠寶鈿帶,靴【"靴",《唐六典》作"(革華)"。】,乘馬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唐制,......平巾幘(金寶飾【"金"以下三字,《開元禮》、《通典》並作本文。】),導簪,冠文【"文",《開元禮》等並作"支"。】,皆以玉,紫褶(亦【"亦",《通典》作"赤"。】白褶),白褲,玉具裝真珠寶鈿帶【"帶"下,《開元禮》、《通典》等並有"靴"字,《唐六典》有"箸靴"二字。】,乘馬則服之。
按:關於《舊唐書》所說的唐制,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按語。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平巾幘,金寶飾,導簪,冠支,皆以玉,紫褶,白褲,玉具裝真珠寶鈿帶【"帶"下,《唐六典》有"箸"字。】、靴,乘馬則服之。
三、《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平巾幘(金寶飾),導簪【近衛本注云:"《唐志》作‘簪導'。"】,冠支,皆以玉,紫褶(亦白褶),白褲,玉具裝真珠寶鈿帶,箸【"箸",《舊志》等並無。近衛本注云:"‘箸',當作‘著'。"】靴,乘馬則服之。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平巾幘,金寶飾,導簪,冠支,皆以玉,紫褶(令云,赤白褶),白褲【"褲",殿本《通典》作"袴"。】,玉具裝真珠寶鈿帶、靴,乘馬則服之。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參考一。
白帢
武德 永徽
十三【武德】【永徽】 白帢,臨大臣喪,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唐制,......白帢,臨大臣喪,則服之。
按:關於《舊唐書》所說的唐制,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按語及參考一。
二、《通典?禮二十一?嘉六?君臣服章制度》、《舊唐書?輿服志》、《唐會要》卷三十一《輿服上?裘冕》、《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顯慶元年九月【"九月",《通典》無。】十九日【"十九日",《通典》、《舊志》並無。"顯"以下九字,《冊府元龜》無。】,......無忌【"無忌",《冊府元龜》作"敬宗"。】等又奏曰:"皇帝為諸臣及五服親舉哀,依【"依",《通典》作"以"。】禮著素服,今令乃云白帢【"帢",《通典》作"祫",以下同之。】,禮令乖舛,須歸一途【"途",《舊志》、《唐會要》並作"塗"。】。白帢出自近代,事非稽古,雖【"雖",《冊府元龜》作"夙"。】著令文,不可行用【"用",《通典》無。】,請改素服,以會【"會",《唐會要》作"合"。】禮文。"制【"制",《通典》、《唐會要》並無,《冊府元龜》作"詔並"。】從之。自是鷩冕已下,乘輿更不服之,白帢遂廢,而令文因循遂不改【"自是"以下二十四字,《通典》、《唐會要》、《冊府元龜》並無。】。
參考
《(南朝)梁令》:白帢,天子為朝臣等舉哀,則服之【《隋書?禮儀志》:白帢,......蓋自魏始也。梁令,天子為朝臣等舉哀,則服之。今亦準此。其服,白紗單衣,承以裙襦,烏皮履,舉哀臨喪,則服之。】。
翼善冠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四【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翼善冠,其常服,及白練裙襦,通著之。若服褲褶,則與平巾幘,通著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翼善冠,其常【"常",《通典》作"裳"。】服,及白練裙襦,通著之。若服褲【"褲",殿本《通典》作"袴"。】褶,則與平巾幘,通著之【"之",《唐六典》無。】。
二、《太常因革禮?輿服三?天子之制》:禮閣新編,淳化二年十月九日,禮院奏:皇帝服,凡衣服之制,三代已降,損益不同,今據《衣服令》及開元禮,......又云,翼善冠,其常服,白練裙襦,通著之。若服褲褶,則與平巾幘,通著之。案《衣服令》,翼善冠,其常服,及白練裙襦,通著之。若服褲褶,則與平巾幘,通著之。
按
據後文的《舊唐書》,本條在《武德令》中還未作規定。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一條參考一。
參考
《舊唐書?輿服志》:太宗又制翼善冠,朔望視朝以常服及帛綿【"綿",明本作"練"。】褶襦,通著之。若服褲褶,又與平巾幘通用,著於令。
皇后服褘衣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五【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皇后服。首飾花十二樹(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並"以下四字,《舊志》作本文。"鬢"下,《舊志》有"其衣以"三字。】),褘衣【"褘衣",《舊志》在"首飾"之上。】(深青織成為之,文為翬翟【"翟",《唐六典》作"雉"。】之形【"深"以下十二字,《舊志》作本文。】,素質五色十二等),素紗中單,黼領羅縠褾襈(褾襈【"褾襈",《唐六典》、《通典》並無。】皆用朱色),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緣",《舊志》無。"領緣",《通典》作"褾"。】,用【"用"上,《通典》有"皆"字。】翟為章三等),大帶(隨衣色,朱裡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以【"以",《開元禮》、《通典》並無。】青衣革帶青韈【"韈",《開元禮》作"襪"。】?(韈加金飾),白玉雙佩【"佩",宋本《通典》作"珮"。】,玄組雙大綬(章采尺寸與乘輿同),受冊、助祭、朝會諸大事,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皇后服,......褘衣,首飾花十二樹,並兩博鬢,其衣以深【"深",《通典》作"染"。】青織成為之,文為翬翟之形【"深"以下十二字,《小野宮年中行事》作注。】(素質五色十二等),素紗中單,黼領羅縠褾襈【"褾襈",《唐六典》作"襈褾"。】(褾襈皆用朱色也),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用翟為章三等),大帶(隨衣色,朱裡紕其外,上【"上",《通典》無。】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以青衣革帶青襪舄(舄加金飾),白玉雙佩,玄組雙大綬(章彩尺寸與乘輿同),受冊、助祭、朝會諸大事【"諸大事",《唐六典》無。】,則服之。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皇后服,首飾花十二樹(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褘衣,素紗中單,蔽膝,大帶,青衣革帶青襪?,白玉雙佩,玄組雙大綬,受冊、助祭、朝會諸大事,則服之。
三、《唐六典》卷十二"尚服"條注:首飾花十二樹,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鬢",據宋本。"鬢"下,舊志有"其衣以"三字。】,褘衣,深青織成為之,文為翬雉之形,素質五【"五",明本等作"不",今據宋本。】色十二等,素紗【"紗",明本等並作"沙",今據宋本。】中單,黼領羅縠褾襈,皆用朱色,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用翟為章三等,大帶,隨衣色,朱裡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約",明本等並作"絢",今據宋本。】用青組,以青衣革帶青襪舄,舄【"舄",明本、近衛本並闕,掃葉山房刊本、官板並作"俱",今據宋本。】加金飾,白玉雙佩,玄組雙大綬,章采尺寸與乘輿同。受冊、助祭、朝會【"會"下,《舊志》等並有"諸大事"三字。】,則服之。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皇后王妃內外命婦服及首飾制度》:皇后服,首飾花十二樹(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也)。褘衣(令云,染青織成為之,文為翬翟之形,素質五色十二等),素紗中單(令云,黼領羅縠褾襈,皆用朱色),蔽膝(令云,隨裳色,以緅為褾襈,皆用翟為章三等),大帶(令云,隨衣色,朱裡紕其外,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紐",宋本作"細"。】約用青組【"組",宋本《通典》作"俎"。】,青衣革帶青襪舄(令云,舄加金飾),白玉雙佩,玄【"玄",殿本《通典》作"元"。】組雙大綬(令云,章采尺寸與乘輿同),受冊、助祭、朝會諸大事,則服之。
五、《小野宮年中行事?皇后御服事》注:《唐令》云,皇后服云云,褘衣,注云,深青織成為之,文為翬翟之形,素質五色十二等也。
參考一
一、《通典?禮二十二?嘉七?后妃命婦首飾制度》:大唐武德中制令,皇后褘衣首飾花釵十二樹,餘各有差。
二、《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皇后服,有褘衣、鞠衣、鈿釵禮衣三等。
三、《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唐會要》卷三十一《輿服上?裘冕(舊制)》:皇后之服,則有褘衣、鞠衣、鈿釵禮衣之制(並出於內侍省)。
四、《唐六典》卷十二"尚服"條注:凡皇后之衣服,一曰褘衣,二曰鞠衣,三曰禮衣。
參考二
《宋淳化衣服令》:皇后服。首飾花十二株【"株",唐令作"樹"。】(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褘衣(深青織成為之,文為翬翟之形,素質五色十二等),素紗中單,黼領羅縠褾(褾皆用朱色)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用翟為章三等),大帶(隨衣色,朱裡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素組),以青衣革帶青襪舄(舄加金飾),白玉雙珮,玄組雙大綬,六采玄黃赤白縹綠,純元質,長【"長"下,當有"二"字。】丈四尺五【"五"下,當有"百"字。】,首廣一尺(小雙綬,長二丈【"丈",當作"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受冊、助祭、朝會諸大事,則服之【《太常因革禮?新禮十五?河中府祭后土廟》:禮院例冊,大中祥符二年正月十四日敕,河中府后土廟,宜令禮院依禮例冊,造衣冠舄送往被者,禮院稱:伏緣禮令,不載后土合服衣冠,今詳檢到皇后所服禮衣,未敢依此,迥牒少府監修制造候敕旨。一,準《衣服令》,皇后服,首飾花十二株,(以下與本文同)受冊、助祭、朝會諸大事,則服之。詔令宜依皇后禮衣修制。
】。
鞠衣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六【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鞠衣(黃羅為之【"之",《開元禮》作"表",《通典》作"衣"。】,其蔽膝、大帶及衣革帶【"帶"下,《唐六典》有"?"字。】、?並【"並",《舊志》、《唐六典》並無。】隨衣色,餘與褘衣同,唯【"唯",《開元禮》作"惟"。】無翟【"翟",《舊志》作"雉"。】),親蠶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鞠衣(黃羅為之,其蔽膝、大帶、及衣革帶、舄【"舄"下,《開元禮》、《通典》並有"並"字。】,隨衣色,餘與褘衣同。唯無雉【"雉",《開元禮》等並作"翟"。】也【"黃"以下二十六字,《開元禮》作本文。】),親蠶則服之。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唐六典》卷十二"尚服"條注、《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皇后王妃內外命婦服及首飾制度》:鞠衣,黃羅為之,其蔽膝【"膝",宋本《通典》無。】、大帶、及衣革帶、舄並隨衣色,餘與褘衣同,唯無翟【"翟",《舊志》作"雉"。"黃"以下二十六字,《舊志》、《通典》並作注。】。親蠶則服之。
按
參看前條參考一。
鈿釵禮衣
武德
十七甲【武德】 鈿釵禮衣,十二鈿,服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唯無雉及珮綬(去舄加履),宴見賓客,則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鈿釵禮衣,十二鈿,(以下與本文同)唯無雉及珮綬(去舄加履),宴見賓客,則服之。
按
參看大前條參考一。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七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鈿釵禮【"禮",《開元禮》作"?"。】衣,十二鈿,服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加以【"加以",《唐六典》無。"以",《通典》無。】雙佩【"佩",宋本《通典》作"珮"。】小綬(去?加履),宴見賓客,則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唐六典》卷十二"尚服"條注、《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皇后王妃內外命婦服及首飾制度》:鈿釵禮衣,十二鈿,服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加以雙佩小綬(去舄加履),宴見賓客,則服之。
二、《小野宮年中行事?皇后御服事》注:又《唐令》云,又鈿釵禮衣者,十二鈿也。
皇太子服袞冕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八【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皇太子服。袞冕,垂白珠九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青纊充耳,犀簪導,玄衣纁裳九章,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九【"每章"以下十一字,《通典》在"織成為之"下。】(五章在衣,龍山【"龍山",《唐六典》、殿本《通典》並作"山龍"。】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織成為之),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襈裾,革帶,金鉤褵,大帶(素帶不【"不",《舊志》無。】朱裏,亦純【"純",《舊志》作"紕"。】以朱綠,紐約用組),黻(隨裳色,火山二章),王具劍(金寶飾),玉鏢首,瑜玉雙佩【"佩",《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珮"。】,朱組雙大綬,四彩赤白縹紺,純朱質,長一【"一",《通典》無。】丈八尺,三百三十首,廣九寸(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二【"二",《通典》作"三"。】玉環)。朱襪,赤舄(舄加金飾),侍從祭祀及謁廟、加元服、納妃,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皇太子衣服,......袞冕【"冕"下,《開元禮》等並有"垂"字。】,白珠九旒,以組【"組",《通典》作"純"。】為纓,色如其綬,青纊充耳,犀簪導,玄衣纁裳九章(五章在衣,龍山華蟲火宗彝【"彝",《唐六典》、《小野宮年中行事》並作"?"。】,四章在裳,藻粉米【"米",《唐六典》無。】黼【"黼",《唐六典》作"龍"。】黻,織成為之),白紗中單,黼【"黼",《唐六典》作"黻"。】領青褾襈裾,革帶,金鉤褵,大帶(素帶【"帶"下,《唐六典》、《通典》並有"不"字。】朱裏,亦紕【"紕",《唐六典》、《通典》並作"純"。】以朱綠,皆用組【"皆"以下三字,《唐六典》作"級約用組",《通典》作"紐約用"。】),黻【"黻",《唐六典》作"韍"。】(隨裳色,火山二章也),玉具劍(金寶飾也),玉鏢【"鏢",宋本《通典》作"縹",殿本《通典》作"褾"。】首,瑜玉雙佩,朱組雙大綬,四彩赤白縹紺【"紺"下,《唐六典》有"●"字。】,純【"純",明本作"紅"。】朱質,長一丈八尺,三百三【"三",明本作"二"。】十首,廣九寸(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之"下,《唐六典》、《通典》並有"間"字。】,施二玉環【"環",《唐六典》作"鐶"。】也),朱襪,赤舄(舄【"?",《唐六典》無。】加金飾),侍從【"從"下,明本有"皇帝"二字。】祭祀及謁【"謁",《唐六典》作"祀"。】廟、加元服、納妃,則服之。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皇太子【"子"下,《小野宮年中行事》有"服"字。】袞冕,垂【"垂",《舊志》無。】白珠九旒,青纊充耳,犀簪導,玄衣纁裳九章,白紗中單,革帶金鉤褵,大帶玉具劍,瑜玉雙佩,朱組雙大綬,朱襪赤舄,侍從祭祀及謁廟、加元服、納妃,則服之。
三、《唐六典》卷二十六"內直郎"條:皇太子之【"之",《小野宮年中行事》無。】服,袞冕,(以下與本文同)玄衣纁裳九章,每章一行【"行"下,《小野宮年中行事》有"座"字。】,重以為等,每行九(五章在衣,山龍【"山龍",《舊志》、宋本《通典》、《小野宮年中行事》並作"龍山"。】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龍黻,織成為之),白紗中單,黻領青褾襈裾,革帶,金鉤褵,大帶(素帶,不朱裏,亦純以朱綠,級約用組【"級"以下四字,《舊志》作"皆用組",《通典》作"紐約用"。】),韍【"韍",《舊志》作"黻",宋本《通典》作"黼",殿本《通典》作"綠"。】(隨裳色,火山二章),玉具劍(金寶飾),玉鏢首,瑜玉雙珮【"珮",《舊志》、《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佩"。】,朱組雙大綬,四彩赤白縹紺●【"●",《舊志》等並無。】,純朱質,長一丈八尺,三百三十首,廣九寸(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二玉鐶),朱襪,赤舄(舄加金飾),侍從祭祀及祀廟、加元服、納妃,則服之。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皇太子袞冕,垂白珠九旒(令云,以純為纓,色如其綬),青纊充耳,犀簪導,玄衣纁裳九章(令云,五章在衣,龍山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織成為之),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九【"每章"以下十一字,《舊志》、《唐六典》、《小野宮年中行事》並在"五章在衣"之上。】,白紗中單(令云,黼領青褾襈裾【"裾",宋本《通典》作"裙"。】),革帶,金鉤褵,大帶(令云,素帶不朱裏,亦純以朱綠,紐【"紐",宋本《通典》作"細"。】約用),黼(隨裳色,火山二章),玉具劍(令云,金寶【"寶",宋本《通典》作"實"。】飾,玉縹首),瑜玉雙珮,朱組雙大綬(令云,四彩赤白縹紺,純朱質,長丈八尺,三百三十首,廣九寸,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三【"三",《舊志》、《唐六典》並作"二"。】玉環,朱襪,赤舄(令云,舄加金飾),侍從祭祀及謁廟、加元服、納妃,則服之。
五、《小野宮年中行事?皇太子御服事》注:《唐令》云,皇太子服云云,袞冕,垂白珠九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青纊充耳,犀簪導,玄衣纁裳九章,每章一行座,重以為等,每行九也,注云,五章在衣,龍山華蟲火宗彝也,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也【"也",《唐六典》無。】,織成為之。
參考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皇太子衣服,有袞冕、具服遠游三梁冠、公服遠游冠、烏紗帽、平巾幘五等。貞觀已後,又加弁服、進德冠之制。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唐會要》卷三十一《輿服上?裘冕(舊制)》:皇【"皇",《唐會要》無。】太子之服,則有袞冕、具服遠游冠、公服遠游冠、烏紗帽、弁服平巾幘、進德冠之服(並出於左春坊)。
三、《唐六典》卷二十二"織染署令"條:太子之冠三,一曰三梁冠,二曰遠游冠,三曰進德冠;冕二,一曰袞冕,二曰玄冕;弁一,曰皮弁;幘一,曰平巾幘。
具服遠游三梁冠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九【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具服遠游三梁冠,加金附蟬九,首施珠翠,黑介幘,發纓翠緌,犀簪導,絳紗袍,白紗中單,阜領褾襈裾,白裙襦,白假帶,方心曲領,絳紗蔽膝,其革帶劍佩【"佩",《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珮"。】綬【"綬"下,《舊志》有"襪、舄"二字。】,與上同,白襪黑舄,未冠則雙童髻,空頂黑介幘,雙玉導加寶飾,謁廟、還宮、元日冬至朔日入朝、釋奠,則服之(其朔望日入朝,通服褲褶,五日常朝亦準此)。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具服【"服"下,《通典?禮二十一》、《唐會要》並有"有"字。】遠游三梁冠【"冠",《通典?禮二十一》、《唐會要》並在"三"字之上。】,(以下與本文同)絳紗袍【"袍",《通典》作""。】,白紗中單,皂領褾襈裾,白裙襦,白假【"假",《唐六典》作"革"。】帶,方【"方"下,《唐六典》有"目"字。】心曲領,絳紗蔽膝,其革帶劍佩綬,襪舄,與上同,後改用白襪黑舄,未【"未",明本作"朱"。】冠則雙童髻【"髻",《唐六典》無。】,(以下與本文同)釋奠,則服之。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具服遠游三梁冠,(以下與本文同)絳紗袌【"袌",《通典》作""。】,白紗中單,白裙襦,白假帶,方心曲領,絳紗蔽膝(其革帶劍佩綬,與上同),白襪黑舄。未冠則雙童髻(以下與本文同)。
三、《唐六典》卷二十六"內直郎"條:具服遠游三梁冠,(以下與本文同)白裙襦,白革帶,方目心曲領,絳紗蔽膝(其革帶劍珮綬,與上同),白襪黑舄。未冠則雙童(以下與本文同)。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具服遠游三梁冠,加金附蟬九,首施珠翠,黑介幘,發纓翠緌,犀簪導,絳紗袍,白紗中單(令云,皂領褾襈裾),白裙襦,白假帶,方心曲領,絳紗蔽膝,其革帶劍珮綬,與上同,白襪黑舄,未冠則雙童髻(以下與本文同)。
五、《通典?禮二十一?嘉六?君臣服章制度》、《唐會要》卷三十一《輿服上?裘冕》:開元......二十六年,肅宗為皇太子受冊,太常所撰儀注,有服絳紗袍之文,太子以為與皇帝所稱同,上表辭,......尚書左丞相裴耀卿、太子太師肖嵩等奏曰:謹按《衣服令》,皇太子具服有遠游冠三梁,加金附蟬九,(以下與本文同)絳紗袍,白紗中單,皂領褾襈【"襈"下,《舊志》等並有"裾"字。】,白裙襦,方心曲領,絳紗蔽膝,革帶,劍佩綬等,謁廟還宮、元日冬至朔日入朝、釋奠,則服之。
按
參看前條及復原《衣服令》第七、第三十四兩條參考。
參考
《晉令》:皇太子,給五時朝服遠游冠【《隋書?禮儀志》:《晉令》,皇太子,給五時朝服遠游冠(參照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30頁)。】。
公服遠游冠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公服遠游冠(簪導以上並同前),絳紗單衣,白裙襦,革帶,金鉤褵,假帶,瑜玉只【"只",《開元禮》作"雙"。】佩,方心,紛,鞶囊(長六尺四寸,廣二寸四分,色同大綬),白韈烏皮履,五日常朝,元日冬至受朝,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公服遠游冠(簪導以上【"上",殿本作"下"。】並同前也),絳紗單衣,白裙襦,革帶,金鉤褵,假帶,方心,紛,鞶囊(長六尺四寸,廣二【"二",《唐六典》作"四"。】寸四分,色同大綬【"綬",《唐六典》無。】),白韈,烏皮履(以下與本文同)。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公服遠游冠(簪導以上【"上",《舊志》作"下"。】並同前),絳紗單衣,白裙襦,革帶,金鉤褵,假帶,瑜玉雙【"雙",《唐六典》、《通典》並作"只"。】佩,方心,紛,鞶囊,白襪【"襪",《舊志》作"韈"。】,烏皮履(以下與本文同)。
三、《唐六典》卷二十六"內直郎"條:公服遠游冠(簪導以上並同前),絳紗單衣,白裙襦,革帶,金鉤褵,假帶,瑜玉只佩,方心,紛,鞶囊(長六尺四寸,廣四寸四分,色同大),白韈,烏皮履(以下與本文同)。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公服遠游冠(簪導以上並同前),絳紗單衣,白裙襦,革帶,瑜玉只珮【"珮",《舊志》、《開元禮》、《唐六典》、殿本《通典》並作"佩"。】,方心,紛,鞶囊(令云,長六尺四寸,廣二寸四分,色同大綬),白襪,烏皮履(以下與本文同)。
五、《倭名類聚抄?裝束部?履襪類?靴》(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令》云,烏皮靴、赤皮靴,胡履也【"胡"以下三字,那波本無。】。
按
參看大前條、前條及復原《衣服令》第三十四條參考。
烏紗帽
武德
二十一【武德】【開元二十五年】 烏紗帽,白裙襦,白鞿【"鞿",《開元禮》、《通典》並作"襪"。】,烏皮履,視事及宴見賓客,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烏紗帽,白裙襦,白鞿(以下與本文同)。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烏紗帽,白裙襦,白襪【"襪",《舊志》作"鞿"。】(以下與本文同)。
三、《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烏紗帽,白裙襦,白襪(以下與本文同)。
四、《倭名類聚抄?裝束部?履襪類?靴》(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令》云,烏皮靴、赤皮靴,胡履也【"胡"以下三字,那波本無。】。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十八條參考。
平巾幘
武德
二十二甲【武德】 平巾幘,紫褶白褲,寶鈿起梁帶,乘馬則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平巾幘,紫褶白褲,寶鈿起梁帶,乘馬則服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二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平巾幘,金飾【"金飾",《唐六典》作注。】犀簪導,紫褶白褲,玉梁珠寶鈿帶,靴【"靴",《唐六典》、殿本《通典》並作"(革華)"。】,乘馬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平巾幘,金飾,犀【"犀",宋本《通典》無。】簪【"簪"下,《通典》有"簞"字。】導,紫褶白褲【"褲",殿本《通典》作"袴"。】,玉梁珠寶鈿帶【"帶"下,《唐六典》有"著"字。】,靴,乘馬則服之。
二、《唐六典》卷二十六"內直郎"條:平巾幘(金飾【"金飾",《開元禮》作本文。】),犀簪導,紫褶白褲,玉梁珠寶鈿帶,著【"著",同上等並無。】靴,乘馬則服之。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十八條參考。據《舊唐書?輿服志》,皇太子之服除上所述之外,貞觀以後又規定了弁服及進德冠,但因沒有直接的令文資料,姑且省略之。
皇太子妃服褕翟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三【武德】【開元二十五年】 皇太子妃服。首飾花九樹(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褕翟(青織成為之,文褕【"褕",《舊志》作"為搖"。】翟之形,青質九色九等),素紗中單,黼領羅縠褾襈(皆【"皆"上,《舊志》有"褾"二字。】用朱色),蔽膝(隨裳色,用緅為領緣,以褕【"褕",《舊志》作"搖"。】翟為章二等),大帶(隨衣色,不【"不",《舊志》無。】朱裏,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以【"以",《通典》無。】青衣、革帶、青韈【"韈",《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襪"。】?(?加金飾),瑜玉雙佩【"佩",明本《舊志》、宋本《通典》作"珮"。】,純【"純",《舊志》作"紅"。】朱雙大綬(章綬【"綬",《舊志》作"彩"。】尺寸與皇太子同),受冊、助祭、朝會諸大事,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皇太子妃服,首飾花九樹(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也),褕翟(青織成為之,文為搖翟之形,青質九色九等也),素紗中單,黼領羅縠褾襈(褾襈皆用【"用",《通典》作"同"。】朱也【"也",《通典》作"色"。】),蔽膝(隨裳色,用緅為領緣【"緣",明本作"綠"。】,以搖翟為章二等也),大帶(隨衣色,不朱裏,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組【"組",宋本《通典》作"細",殿本《通典》作"紐"】約【"約",明本無。】用青組),以青衣,革帶,青韈,舄(舄加金飾),瑜玉雙佩,紅【"紅",《開元禮》等作"純"。】朱雙大綬(章綵尺寸,與皇太子同),受冊、助祭、朝會諸大事,則服之。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皇太子妃服,首飾花九樹(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褕翟(青織成為之,文褕翟之形,青質九色九等),素紗中單,蔽膝(隨裳色,用緅為領緣,以褕翟為章二等),大帶,以青衣,革帶,青襪舄,瑜玉雙佩,純朱雙大綬(章綬尺寸,與皇太子同也),受冊、助祭、朝會諸大事,則服之。
三、《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皇后王妃內外命婦服及首飾制度》:皇太【"太",宋本《通典》作"大"。】子妃服,首飾花九樹(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也),褾襈(青織成為之,文褕翟之形,青質九色九等),素紗中單(令云,黼領羅縠褾襈,皆同朱色),蔽膝(隨裳色,用緅為領緣,以褕翟為章二等),大帶(令云,隨衣色,不朱裏,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青【"青"上,《舊志》等並有"以"字。】衣,革帶,青韈,舄(令云,舄加金飾),瑜玉雙珮,純朱雙大綬(章綬尺寸,與皇太子同也),受冊、助祭、朝會諸大事,則服之。
按
據《唐六典》卷四,皇太子妃的服制應當規定在"右春坊"條,但同書卷二十六"右春坊"條並無相應內容,可能是脫逸了。
參考一
《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皇太子妃之服,則有褕翟、鞠衣、鈿釵禮衣(並出於"右春坊")。
參考二
《晉令》:皇太子妃,佩瑜玉。諸王郡公,太宰、太傅、太保、司空,諸長公主,諸王世子,大司馬、大將軍、太尉,佩【"佩",鮑刻《太平御覽》作"珮"。】玄玉【《太平御覽?服章部?佩》:《晉令》曰,皇太子妃,佩瑜玉(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3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30頁。)】。
鞠衣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四【武德】【開元二十五年】 鞠衣(黃羅為之,其蔽膝、大帶、革帶,並隨衣色,餘與褕衣【"衣",《舊志》作"翟"。】同。唯無翟【"翟",《舊志》作"雉"。"黃羅"以下二十三字,《開元禮》作本文。】),從蠶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鞠衣(黃羅為之,其蔽膝、大帶及衣【"及衣",《開元禮》等並無。】革帶【"帶"下,《開元禮》等並有"並"字。】,隨衣色,餘與褕翟【"翟",《開元禮》等並作"衣"。】同,唯無雉【"雉",《開元禮》等並作"翟"。"黃羅"以下二十四字,《開元禮》作本文。】也),從蠶則服之。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皇后王妃內外命婦服及首飾制度》:鞠衣(黃羅為之,其蔽膝、大帶、革帶,並隨衣色,餘與褕衣同,惟無翟),從蠶則服之。
按
參看前條按語及參考一。
鈿釵禮衣
武德
二十五甲【武德】 鈿釵禮衣,九鈿,服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唯無雉及珮綬(去舄加履),宴見賓客,則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鈿釵禮衣,九鈿,服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唯無雉及珮綬(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五乙【開元二十五年】 鈿釵禮【"禮",《開元禮》作"襢"。】衣,九鈿,服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加雙【"雙",《通典》作"只"。】佩小綬(去?加履),宴見賓客,則服之。
引據
《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皇后王妃內外命婦服及首飾制度》:鈿釵襢【"襢",《通典》作"禮"。】衣,九鈿,服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加雙佩小綬(以下與本文同)。
按
參看大前條按語及參考一。
侍臣群官服袞冕
武德
二十六甲【武德】 侍臣服。袞冕,垂青珠九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以下旒纓皆如之),青纊充耳,簪導,青衣纁裳,服九章(五章在衣,龍山華蟲火宗彝為五等,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皆絳為繡,偏衣而已下皆如之),白紗中單,黼領,繡冕以下中單青領,青褾襈裾,革帶金鉤褵,大帶(三品已上素帶,朱裡,皆紕其外,上以綠,五品帶紕其垂,外以玄黃,紐皆用青組之),黻(凡黻皆隨裳色,毳冕以上山火二章,繡冕山一章,玄冕無章),劍佩綬,朱襪,赤舄,第一品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侍臣服,......袞冕,垂青珠九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以下旒纓皆如之也),(以下與本文同)白紗中單,黼領,繡冕以下,中單青領【"繡"以下八字,明本作注。】,青褾襈裾【"裾",明本作"裙"。】,革帶鉤【"鉤",明本作"劍"。】?大帶(三品已上素帶,朱裏,皆紕其外,上以綠,五品帶紕其垂,外以玄黃,紐皆用青組之),黻(凡黻,皆隨裳色,毳冕以上山火二章,繡冕山一章,玄冕無章,劍佩綬,朱襪,赤舄,第一品服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六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群官服。冕,垂青珠九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以【"以",宋本《通典》作"已",以下同之。】下旒纓皆如之),青纊充耳【"耳"下,《開元禮》有"犀"字,《唐六典》有"角"字。】,簪導,五品以上乃通用犀,青衣纁裳,服九章,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九(五章在衣,龍山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皆降為繡)。鷩冕以下,亦每章一行,各依旒數,白紗中單,黼【"黼"上,《通典》有"中單"二字。】領朱裏皆純,中單青領,青褾襈裾,革帶鉤褵,大帶(二品以上素帶,不【"不",《舊志》無。】朱裏,皆純其外,上以朱,下以綠;五品以上素帶,紕其垂,外以玄,內以黃,紐約皆用青組),黼【"黼",《唐六典》作"韍",《太常因革禮》作"蔽膝"。】(皆裳色,毳冕以上火山【"火山",《太常因革禮》作"山火"。】二章,繡【"繡",《太常因革禮》、殿本《通典》並作"絺"。】冕山一章,玄冕無章),金玉飾劍,三品以下用玉,不得加珠寶,山玄玉佩【"佩",《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珮"。】綠綟綬(親王朱綬),朱韈【"韈",《開元禮》、《唐六典》並作"襪"。】赤舄,第一品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群官服【"服",《通典》無。】。袞冕,垂青珠九旒,以組為纓,青纊充耳,犀【"犀",《唐六典》作"角",《通典》無。】簪導,青衣纁裳,服九章,白紗中單,革帶鉤褵,大帶,金玉飾劍,山玄玉佩【"佩",《唐六典》、宋本《通典》作"珮"。】綠綟綬(親王朱綬),朱襪赤【"赤",《唐六典》作"青"。】舄,第一品服之。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王公第一品服袞冕(垂青珠九旒,以組為纓,色如其【"其",《通典》無。】綬,青纊充耳,角【"角",《開元禮》作"犀",《通典》無。】簪導,青衣纁裳,服九章,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九,白紗中單,黼領青縹【"縹",《通典》、《太常因革禮》並作"褾"。】襈裙【"裙",《通典》作"裾",《太常因革禮》無。】,革帶鉤褵,大帶,韍【"韍",《通典》作"黼",《太常因革禮》作"蔽膝"】劍珮綬,朱襪青舄。
三、《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群官【"官"下,《開元禮》有"服"字。】,袞冕,垂青珠九旒,以組為纓(令云,纓色如【"如"下,《唐六典》有"其"字。】綬,以下旒纓皆如之也),青纊充耳【"耳"下,《開元禮》有"犀"字,《唐六典》有"角"字。】,簪導(令云,五品以上乃通用犀),青衣纁裳,服九章(令云,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九,五章在衣,龍山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皆降為繡,鷩冕以下,亦每章一行,各依旒數),白紗中單(令云,中單黼領,朱裏,皆純,中單青領青褾【"褾",《唐六典》作"縹"。】襈裾),革帶鉤褵,大帶(令云,二品以上素帶,不朱裏,皆純其外,上以朱,下以綠。五品以上素帶,紕其垂,外以玄,內以黃,紐【"紐",宋本《通典》作"細"。】約【"約",《通典》無。】皆用青組【"組"下,《通典》有"之"字。】),黼(皆裳色,毳冕以上火山二章,繡冕山一章,玄冕無章),金玉飾劍(令云,三品以下用玉,不得加珠寶),山玄玉珮綠綟綬(親王朱綬),朱韈赤舄,第一品服之。
四、《太常因革禮?輿服六?群臣之制下》:禮閣新編,乾德四年八月十四日,禮院准敕修制朝服祭服者,......一、祭服,準令文,白紗中單,上有青褾襈【"襈"下,《唐六典》有"裙"字,《通典》有"裾"字】,舊是素小綾,宜令並用青領褾。準令文,一品裙,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今據舊制,只畫粉米黼黻,宜令依令文,增用藻。詔下朝服祭服,宜依前項製造,餘並依舊施行。禮閣新編,是月,太常禮院狀,檢討三品四品祭服大袖蔽膝制度如左,一、祭服蔽膝,準令文字,毳冕已上山火二章,絺冕山一章,玄冕無章。
按
《太常因革禮》有"白紗中單,上有青褾襈",參考《唐六典》及《通典》,姑作本文。參看復原《衣服令》第四十五條按語。
參考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侍臣服,有袞、鷩、毳、繡、玄冕,及爵弁、遠游、進賢冠、武弁、獬豸冠,凡十等。
二、《唐會要?輿服上?章服品第》、《冊府元龜?帝王部?立制度》、《唐大詔令集?政事?官制上》(定三品至九品服色詔):貞觀四年八月十四日【"八"以下五字,《冊府元龜》作"丙午"。】詔曰【"曰",《冊府元龜》無。"貞"以下十一字,《唐大詔令集》無。】:"其【"其",《唐會要》無。】冠冕制度已【"已",《唐會要》作"以"。】備令文,至於【"至於",《唐會要》、《冊府元龜》並無。】尋常服飾,未為差等,今已詳定,具于【"于",《唐會要》作"如"。】別敕【"敕",《唐會要》作"式"。】,宜即頒下,咸使聞知【"今"以下十六字,《唐會要》無。】。"於【"於",《唐會要》作"于"。】是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以下【"以下",《唐會要》作"五品已上"。】服緋,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婦人從夫之色【"夫"以下三字,《冊府元龜》作"其夫"。"於是"以下三十二字,《唐大詔令集》無。】,仍通服黃【"仍"以下四字,《冊府元龜》、《唐大詔令集》並無。】。
三、《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孫茂道為司禮少常伯,龍朔二年九月奏稱,准令,諸臣九章服,君臣冕服章數雖殊,飾龍名袞,尊卑相亂,望請諸臣九章衣,以云及麟代龍升山為上,改名為冕。
四、《唐六典》卷二十二"織染署令"條:臣下之冠五:一曰遠游冠,二曰進賢冠,三曰獬豸冠,四曰高山冠,五曰卻非冠;冕五:一曰袞冕,二曰鷩冕,三曰毳冕,四曰絺冕,五曰玄冕;弁二:一曰爵弁,二曰武弁;幘三:一曰介幘,二曰平巾幘,三曰平巾綠幘。
五、《唐律?雜律》"營造舍宅車服器物"條疏議、《宋刑統?雜律》同上:服者,衣服令,一品袞冕,二品鷩冕。
六、《唐會要?輿服上?裘冕(舊制):凡王公第一品服袞冕,二品服鷩冕,三品服毳冕,四品服絺冕,五品服元冕,六品至九品服爵弁。
七、《太常因革禮?輿服六?群臣之制下》、《宋朝事實》卷十一《儀注一》:禮閣新編【"禮"以下四字,《宋朝事實》無。】,建隆四年【"建"以下四字,《宋朝事實》作"乾德元年"。】九月【"九月",《宋朝事實》無。】,將有事於南郊,於是【"將"以下八字,《太常因革禮》無。】宰相【"宰相",《宋朝事實》無。】范質上言:"三公祭服,舊皆畫升龍,請令禮官檢詳【"詳",《宋朝事實》作"尋"。】故事【"故事",《太常因革禮》無。】,......又按令文,旒並貫青色珠,青纊其珠及充纊,今請依令文青色之制。"詔從之,遂改制焉。
二品服鷩冕
武德
二十七甲【武德】 鷩冕,七旒,服七章(三章在衣,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餘同袞冕,第二品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鷩冕,七旒,服七章(三【"三",明本作"二"。】章在衣,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餘同袞冕,第二品服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七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鷩冕,八旒,服七章【"章"下,《通典》有"章數已具前數"六字。】,水蒼玉佩【"佩",宋本《通典》作"珮"。】紫綬金飾劍,餘同袞冕,第二品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鷩冕,八旒,服【"服",《唐六典》無。】七章,水蒼玉佩紫綬金飾劍,餘同冕,第二品服之。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二品服鷩冕(八旒【"旒"下,《開元禮》等並有"服"字。】,七章,餘同冕)。
三、《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鷩冕,八旒,服【"服",《唐六典》無。】七章(章數已具前數),水蒼玉珮【"珮",《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佩"。】紫綬金飾劍,餘【"餘",宋本《通典》作"飾"。】同袞冕,第二品服之。
按
群官服的冕的旒數,《武德令》與《開元令》不同(參看本條以下諸條)。並參看復原《衣服令》第四十五條按語及前條參考。
三品服毳冕
武德
二十八甲【武德】 毳冕,五旒,服五章(三章在衣,宗彝藻粉米,二章在裳,黼黻),餘同鷩冕,第三品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毳冕,五旒,服五章(三章在衣,宗彝藻粉米,二章在裳,黼黻也),餘同鷩冕,第三品服之。
開元七年
二十八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毳冕,七旒,服五章(三章在衣,宗彝藻粉米,二章在裳,黼黻),水蒼玉佩【"佩",宋本《通典》作"珮"。】紫綬金飾劍,餘同冕,第三品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毳冕,七旒,服【"服",《唐六典》無。】五章,水蒼玉佩紫綬金飾劍,餘同冕,第三品服之。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三品服,毳冕(七旒【"旒"下,《開元禮》等並有"服"字。】,五章,餘同鷩冕)。
三、《太常因革禮?輿服六?群臣之制下》:禮閣新編,乾德四年八月十四日,......禮閣新編,是月,太常禮院狀,檢討三品四品祭服,大袖蔽膝制度如左,......一,三品祭服大袖,準令文,宗彝粉米三章在衣,黼黻二章在裳。
按
《太常因革禮》有"準令文,宗彝粉米三章在衣,黼黻二章在裳",參考舊志所引的《武德令》,復原成本文的樣子。參看復原《衣服令》第四十五條按語及大前條參考。
四品服繡冕
武德
二十九甲【武德】 繡冕,四旒,服三章(一章在衣,粉米;二章在裳,黼黻),餘並同毳冕,第四品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繡冕,四旒,服三章(一章在衣,粉米;二章在裳,黼黻),餘並同毳冕,第四品服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九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絺【"絺",宋本《通典》作"繡"。】冕,六旒,服三章(一章在衣,粉米;二章在裳,黼黻),水蒼玉佩【"佩",《通典》作"珮"。】青綬金飾劍,餘同毳【"毳",《開元禮》、《通典》並作"(恙去心改乚)"。】冕,第四品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絺冕,六旒,服三章,水蒼玉佩青綬金飾劍,餘同(恙去心改乚)【"(恙去心改乚)",《唐六典》作"毳"。】冕,第四品服之。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四品服絺冕(六旒,服三章,餘同毳冕)。
三、《太常因革禮?輿服六?群臣之制下》:禮閣新編,乾德四年八月十四日......禮閣新編,是月,太常禮院狀,檢討三品四品祭服,大袖蔽膝制度如左,......一,四品祭服大袖,準令文,粉米一章在衣,黼黻二章在裳。
按
《太常因革禮》有"準令文,粉米一章在衣,黼黻二章在裳",參考舊志所引的《武德令》,復原成本文如上。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四十五條按語及第二十六條參考。
參考一
《通典?禮二十一?君臣服章制度》、《舊唐書?輿服志》、《唐會要?輿服上?裘冕》、《文苑英華?議六?冠冕》:顯【"顯",宋本《通典》作"明"。】慶元年【"年"下,《唐會要》有"九月十九日"五字。】,修禮官臣無忌、志寧、敬宗等言【"顯"以下十六字,《舊志》作"顯慶元年九月,太尉長孫無忌與修禮官等奏曰",《文苑英華》作"議曰"。】:"......又檢【"檢",《文苑英華》作"準"。】新禮,皇帝祭社稷服【"服",《通典》、《唐會要》並無。】,繡【"繡",《通典》作"黼",《唐會要》、《文苑英華》並作"絺"。】冕,四旒,衣三章;祭日月服,玄【"玄",殿本《通典》、《唐會要》並作"元"。】冕,三旒,衣無章。謹按令文,是四品五品之服,此則【"則",《通典》、《唐會要》並無,《文苑英華》作"即"。】三公亞獻,皆服袞衣,孤卿助祭服毳及鷩,斯乃乘輿章數,同於大夫,君少臣多,殊為不可。......是故漢魏以來【"來",《通典》作"降"。】,下迄隋代【"下"以下四字,《通典》無。】,相承舊事,皆服【"皆服",《舊志》、《唐會要》並作"唯用"。】袞冕。今新禮,親祭日月乃【"乃",《舊志》、《唐會要》並作"仍"。】服五品之服【"服",《文苑英華》作"衣"。"服"下,宋本《通典》有"唯"字。】,臨事【"事",《通典》作"時"。】施行,極【"極",《文苑英華》作"實"。】不穩便,請遵歷代故實,諸祭並用冕。"制可之【"制"以下三字,《文苑英華》作"謹議"。】。
參考二
《宋天聖衣服令》:五旒冕衣裳無章,皂綾綬,銅裝劍佩,四品已下,為獻官,則服之【《太常因革禮?輿服六?群臣之制下》、《文獻通考?王禮考八?君臣冠冕服章》、《宋史?輿服志》(朝服):太常新禮(《通考》、《宋史》無此四字),慶曆三年,博士余靖言,......詔(《太常因革禮》無此字)下(《通考》無此字)太常(《太常因革禮》、《宋史》無此二字)禮官議,復(《太常因革禮》、《宋史》無此字)奏(《太常因革禮》無此字)曰:"......至於小祀,獻官舊以公服行事,則有違典禮 ("禮"下,《通考》有"謹"字)。案衣服令,五旒冕衣無章(以下與本文同)"。】。
五品服玄冕
武德
三十甲【武德】 玄冕,衣無章,裳刺黻一章,餘同繡冕,第五品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玄冕,衣無章,裳刺【"刺",明本作"刻"。】黻一章,餘同繡冕,第五品服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玄冕,五旒,衣無章,裳刺黻一章,水蒼玉佩【"佩",宋本《通典》作"珮"。】黑綬金飾劍,餘同絺【"絺",《開元禮》、《通典》並作""。】冕,第五品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玄【"玄",殿本《通典》作"元"。】冕,五旒,衣【"衣",《唐六典》無。】無章,裳刺黻一章,水蒼【"蒼",《通典》無。】玉佩黑綬金飾劍,餘同 【" ",《唐六典》作"絺"。】冕,第五品服之。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五品服玄冕(五旒【"旒"下,《開元禮》等並有"衣"字。】,無章,餘同絺冕)。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二十六條參考、第二十九條參考一及第四十五條按語。
九品以上服爵弁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一【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爵弁,色同爵,無旒無章,玄纓【"纓"下,《開元禮》有"角"字。】簪導,青衣纁裳,白紗中單,青領褾襈裾,革帶金鉤褵,大帶,練帶,紕其垂,內外以繡【"繡",《通典》作"緇"。】,紐約用青組,爵韡白【"白",《舊誌》、《通典》並無。】韈【"韈",《開元禮》、《通典》並作"襪"。】赤履,九品以上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誌》:爵弁(色同爵,無旒無章),玄纓簪導,青衣纁裳,白紗中單,青領褾襈【"襈",明本無。】裙【"裙",明本《舊誌》、《唐六典》、殿本《通典》並作"裾"。】,革帶金鉤褵,大帶(練帶,紕其垂,內外以繡,紐約用青組),爵韡【"韡"下,《開元禮》、《唐六典》並有"白"字。】、韈、赤履,九品已上服之。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爵弁,色同爵,無旒無章,玄纓角【"角",《舊誌》等並無。】簪導,青衣纁裳,白紗中單,革帶金鉤褵,大帶,爵韡,白襪【"襪",《舊誌》、《唐六典》並作"韈"。】,赤履,九品以上服之。
三、《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六品至九品,服爵弁(玄纓簪導,青衣纁裳,白紗中單,青領褾襈裾,革帶金鉤褵,大帶,爵韡,赤履之服)。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爵弁,色同爵,無旒無章,玄纓簪導,青衣纁裳,白紗中單(令云,青領褾襈裾也),革帶金鉤褵,大帶(令云,練帶紕其垂,內外以緇【"緇",《舊誌》作"繡"。】,紐約用青組),爵韡,襪赤履,九品已上服之。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二十六條參考。
助祭及親迎服冕服
武德
三十二甲【武德】 諸冕服,助祭及親迎,若私家祭祀,皆服之,爵弁亦同。
引據
《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凡冕服,助祭及親迎,若私家祭祀,皆服之,爵弁亦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二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冕服及爵弁服,助祭及親迎,則服之。若私家祭祀,三品以上及褒聖侯祭孔宣父服【"服"上,《唐六典》有"皆"字。】玄冕,五品以上服爵弁,六品以下【"下"下,《唐六典》有"通"字。】服進賢冠。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凡冕服及爵弁服,助祭及【"及",《唐六典》無。】親迎則服。若私家祭祀,三品以上及褒聖侯祭孔宣父【"宣父",《唐六典》作"子"。】服玄冕,五品以上服爵弁,六品以下服進賢冠。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冕服及爵弁服,助祭、親迎則服之。若私家祭祀,三品已上及褒聖侯祭孔子皆【"皆",《開元禮》、《通典》並無。】服玄冕,五品已上服爵弁,六品已下通【"通",《開元禮》、《通典》並無。】服進賢冠之服。
冕服以羅為之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三【武德】【開元二十五年】 諸冕制,以羅為之,其服以綢,其爵弁【"以綢"以下五字,《開元禮》、《通典》並無。】用綢為之,其服【"服",《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黻"。】用繒。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凡冕制,皆【"皆",明本作"久"。】以羅為之,其服以綢,其爵弁用綢為之,其服用繒。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凡冕制,以羅為之,其服【"服"下,《舊誌》有"以綢其爵弁"五字。】用綢為之,其服用繒也。
諸王服遠游三梁冠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四【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遠游三梁冠【"冠",《開元禮》、《通典》並在"三"之上。】,黑介【"介",《開元禮》、《通典》並無。】幘,青緌(凡文官皆青緌,以下准此),皆【"皆",《開元禮》、《通典》並無。】諸王服之,親王即【"即",《舊誌》作"則"。】加金附蟬。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遠游三梁冠,黑介幘,青緌(凡文官皆青緌,以下准此也【"以"以下五字,《開元禮》無。】),皆諸王服之,親王則【"則",《開元禮》等並作"即"。】加金附蟬。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遠游冠【"冠",《舊誌》、《唐六典》並在"三梁"之上。】三梁,黑【"黑"下,《舊誌》、《唐六典》並有"介"字。】幘,青緌(凡文官皆青緌,已下准此也),諸【"諸"上,《舊誌》、《唐六典》並有"皆"字。】王服之,親王即加金附蟬。
三、《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注:遠游三梁冠,黑介幘,青緌,皆諸王服之,親王即加金附蟬。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二十六條參考。
參考
《晉令》:皇太子、諸王,給遠游冠【《隋書?禮儀誌》:《晉令》:皇太子、諸王,給遠游冠(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30頁)。】。
流內九品以上服進賢冠
武德
三十五甲【武德】 進賢冠,三品以上三梁,五品以上兩梁,九品以上一梁,皆三公、太子三師三少,五等爵,尚書省、秘書省,諸寺、監、學,太子詹事府、三寺,及散官,親王師友文學國官,若諸州縣關津岳瀆等流內九品以上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進賢冠,三品以上三梁,五品以上兩梁,九品以上一梁(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五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進賢冠,三品以【"以",《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已",以下同之。】上三梁,五品以上兩梁,九品以上一梁,三師三公、太子三師三少,五等爵,尚書省、秘書省,諸寺、監,太子【"太子",《唐六典》無。】詹事府【"府"下,《唐六典》有"東宮"二字。】三寺,及散官,親王傅友、文學,若諸州縣【"若"以下四字,《唐六典》無。】關【"關"上,《唐六典》有"並"字。】津岳瀆等,流內九品以上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進賢冠,三品以上三梁,五品以上兩梁,九品以上一梁,三師【"師",《唐六典》作"司"。】三公、太子三師三少,五等爵,尚書省、秘書省,諸寺、監,太子詹事府、三寺,及散官,親王傅友、文學,若諸州縣關津岳瀆等,流內九品以上服之也【"也",《開元禮》無。"三師三公"以下五十五字,《通典》作注。】。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注:若進賢冠,三品已上三梁,五品已上兩梁,九品已上一梁,三司三公、太子三師三少、五等爵,尚書省、秘書省,諸寺、監【"監"下,《開元禮》、《通典》並有"太子"二字。】,詹事府、東宮【"東宮",《開元禮》、《通典》並無。】三寺,及散官,親王傅友、文學【"學"下,《開元禮》、《通典》並有"若諸州縣"四字。】,並【"並",《開元禮》、《通典》並無。】關津岳瀆等,流內九品已上服之。
按
貞觀時修改《武德令》,新增了三師官。可能與此同時,在《衣服令》中也增加了三師衣服的規定。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二十六條參考。
參考
一、《晉元康令》:特進位次諸公,在開府驃騎上,冠進賢兩梁冠,黑介幘,五時朝服,佩水蒼玉【《通典?職官十六?特進》:晉惠帝元康中定令,特進,位次諸公(以下與本文同)。(參照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5頁)】。
二、《晉官品令》:尚書僕射六人,皆銅印黑綬,進賢兩梁冠,納言幘,絳朝服,佩水蒼玉,執笏負符。加侍中者,武冠左貂金蟬【《北堂書鈔》卷五十九《尚書?》:晉《官品令》云,尚書僕射、尚書六人,皆銅印黑綬(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5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6頁)】。
三、《晉令》:吏部尚書,五時朝服,納言幘,進賢兩梁冠,佩水蒼玉,乘軺車皂輪【《唐六典》卷二"吏部尚書"條注:《晉令》:吏部尚書,五時朝服(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5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7頁)】。
四、《晉令》:中書侍郎四人,品第四,給五時朝服,進賢一梁冠【《唐六典》卷九"中書侍郎"條注:《晉令》:中書侍郎四人,品第四,給五時朝服,進賢一梁冠(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6頁,程樹德同上第14頁)。】。
五、《晉令》:秘書監【"秘"以下三字,以意補之。】,品第五,絳朝服,銅印黑綬,進賢兩梁冠,佩水蒼玉【《唐六典》卷十"秘書省監"條注:惠帝永平九年,詔秘書典綜經籍,......宜令復別置秘書寺,掌中外三閣圖書,自是秘書寺始外置焉。《晉令》云,品第五,絳朝服(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同上第67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7頁)】。
六、《晉令》:秘書丞,品第六,銅印黑綬,進賢一梁冠,絳朝服【《唐六典》卷十"秘書丞"條注:《晉令》云:秘書丞,品第六(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7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19頁)】。
七、《晉令》:秘書郎中,品第六,進賢一梁冠,絳朝服【《唐六典》卷十"秘書郎"條注:《晉令》,秘書郎中,品第六(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7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19頁)】。
八、《晉令》:著作郎,品第六,進賢一梁冠,絳朝服【《唐六典》卷十"著作郎"條注:《晉令》:著作郎,品第六(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7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20頁)】。
九、《晉令》:著作佐郎,品第六,進賢一梁冠,絳朝服【《唐六典》卷十"著作佐郎"條注:《晉令》:著作佐郎,品第六(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7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20頁)】。
十、《晉官品令》:太子太師,品第三,舊視尚書令,位在卿下,進賢兩梁冠,五時朝服【《北堂書鈔》卷六十五《太子太師》:晉《官品令》云,太子太師,品第三,舊視尚書令(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1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10頁)】。
十一、《晉令》:太子太保,品第三,進賢兩梁冠,絳朝服,佩水蒼玉,銀章青綬【《唐六典》卷二十六"太子太保"條:《晉令》:太子太保("保",掃葉山房刊本、官板本並作"傅"),品第三(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1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10頁)】。
十二、《晉令》:詹事,品第三,銀章青綬,絳朝服,兩梁冠,局事擬尚書令,位視領護【"護",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宋志‘護'作‘軍'。"】將軍、中書令【近衛本《唐六典》注云:"按宋誌及《通典》,‘中書令'三字,當削去。"】長、三率【近衛本《唐六典》注云:"據《通典》及《通志略》,當作‘掌三令四率'五字。"】、中庶子、庶子、洗馬、舍人【《唐六典》卷二十六"太子詹事府詹事"條注:《晉令》,詹事,品第三,銀章青綬(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1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11頁。另外,《北堂書鈔》卷六十五《太子詹事》下記述晉《官品令》曰:"詹事分清兩梁冠,絳朝服,銀章青綬。"程樹德以為"分清"乃"介幘"之誤)。】。
十三、《晉令》:詹事丞一人,品第七,銅印黑綬,進賢一梁冠,皂朝服,局擬尚書左右丞【《唐六典》卷二十六"詹事府丞"條注:《晉令》,詹事丞一人,品第七,(以下與本文同)皇(近衛本注云,"皇"當作"皂")朝服,局擬尚書左右丞(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2頁)。】。
十四、《晉令》:公府長史,官品第六,銅印黑綬,朝服,進賢兩梁冠。掾屬,官品第七,絳朝服,進賢一梁冠【《宋史?禮誌五》:按《晉令》,公府長史,官品第六(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3頁)】。
十五、《陳令》:太宰、太傅、太保、司徒、司空、相國、丞相,金章龜紐紫綬(八十首),朝服進賢三梁冠,佩山玄玉,獸頭鞶,腰劍【《隋書?禮儀誌》:梁制,......太宰、太傅、司徒、司空,金章龜紐紫綬,(以下與本文同)腰劍(陳令加有相國、丞相,服制同)。】。
十六、《陳令》:特進,進賢二梁冠,朝服,佩水蒼玉,腰劍【《隋書?禮儀誌》注:《陳令》:特進,進賢二梁冠,(以下與本文同)梁令不載。】。
十七、《陳令》:諸王師,朱服,進賢一梁冠【《隋書?禮儀誌》:梁制,......諸王友文學,朱服,進賢一梁冠(《陳令》,諸王師服同)。】。
武官等服弁平巾幘
武德
三十六甲【武德】 武弁、平巾幘(侍中、中書令,則加貂蟬,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皆武官及門下、中書、殿中、內侍省、天策上將府、諸衛領軍武候監門、領左右太子諸坊諸率,及鎮戍流內九品已上服之,其親王府佐九品以上,亦准此。
引據
《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武弁、平巾幘(侍中、中書令,則加貂蟬,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六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武弁、平巾幘,武官及中書、門下省【"省",《唐六典》無。】、殿中省【"省",《唐六典》無。】、內侍省、諸衛及太子諸坊、諸率府,及鎮戍流內九品以【"以",《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已"。】上服之(若侍中、中書令、左右【"左右",《唐六典》、《太常因革禮》、《宋朝事實》並無。】散騎常侍,則【"則",《唐六典》、《太常因革禮》、《宋朝事實》並無。】加貂蟬,侍左者左【"左",《開元禮》、《宋朝事實》並作"右"。】珥,侍右者右【"右",《開元禮》、《宋朝事實》並作"左"。】珥)。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武弁、平巾幘,武【"武"上,《唐六典》有"文"字。】官及中書、門下省、殿中省、內侍省【"省",《通典》無。】、諸衛及太子諸坊、諸率府,及鎮戍【"鎮戍",《通典》作"戍鎮"。】流內九品以上服之【"武官"以下三十五字,《通典》作注。】(若【"若",《唐六典》、《太常因革禮》、《宋朝事實》並無。】侍中、中書令、左右散騎常侍,則加貂蟬,侍左者右珥,侍右者左【"左",《開元禮》、《宋朝事實》並作"右"。】珥)。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注:武弁、平巾幘,文武官及中書、門下【"下"下,《開元禮》、《通典》並有"省"字。】、殿中【"中"下,《開元禮》、《通典》有"省"字。】、內侍省、諸衛及太子諸坊、諸率府及鎮戍流內九品已上服之,侍中、中書令【"令"下,《開元禮》、《通典》並有"左右"二字。】、散騎常侍【"侍"下,《開元禮》、《通典》並有"則"字。】加貂蟬。
三、《太常因革禮?輿服五?群臣之制上》、《宋朝事實》卷十一《儀注一》:禮閣新編,建隆四年八月,宰相【"禮"以下十二字,據《太常因革禮》。】范質與禮官議【《宋朝事實》注云:案《宋史》,范質與禮官議郊祀輿服之制,在建隆四年,此書失載年月。】,......又令文,武弁、平巾幘,侍中、中書令、散騎常侍加貂蟬,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
天策上將府見於《武德令》,其它年度令文不見記載。因為此官府於武德九年省撤,故令也隨之變更。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二十六條參考。
法冠
武德
三十七甲【武德】 法冠,一名獬豸冠,以鐵為柱,其上施珠兩枚,為獬豸之形,左右御史台流內九品以上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法冠,一名獬豸冠,以鐵為柱(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七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法冠,一名獬豸冠,一角,為獬豸之形。御史大夫以下、監察御史以上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法冠,一名獬豸冠,一角,為獬豸之形。御史大夫以下、監察御史以上服之。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注:法冠,一名獬豸,監察御史已上服之。
三、《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法冠,一名獬豸冠,一角,為獬豸之形,御史以上服之。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二十六條參考。
參考一
《唐六典》卷十三"侍御史"條注:法冠,一名豸【"豸"上,當有"獬"字。】冠,一角,為獬豸之形,取觸邪之意也。
參考二
《太常因革禮?輿服六?群臣之制下》:太常新禮,康定二年十月,少府監奏,......乞敕禮院詳定百官朝服等第,令朝服法物庫,依官品支給,詔禮院參酌舊制申明云,准衣服令,......又准衣服令,三梁冠,犀簪導,......御史中丞,則冠獬豸,......又准衣服令,兩梁冠,銅劍佩環,......御史,則冠獬豸,衣有中單。
按:上引衣服令,皆為宋天聖令。或許也可將它們看做是復原衣服令第四十一條參考二及三的續文。
高山冠
武德
三十八甲【武德】 高山冠者,內侍省內謁者,及親王下司閤等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高山冠者【"者"下,明本有"右"字。】,內侍省內謁者,及親王下司閤【"閤",明本作"閣"。】等服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八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高山冠,內侍省內謁者、監內謁者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高山冠,內侍省內謁者、監內謁者服之,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注:高山冠,內侍省內謁者等服之。
卻非冠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九【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卻非冠,亭長門僕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卻非冠【"冠"下,明本有"右"字。】,亭長門僕服之。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注、《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卻非冠,亭長門僕服之【"亭"以下六字,《通典》作注。】。
應冠而未冠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武德】【開元二十五年】 諸應冠而未冠者,並雙童髻、空頂幘,五品以上雙玉導,金飾,三【"三",《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二"。】品以上加寶飾,六品以下無飾。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諸應冠,(以下與本文同)五品已【"已",《開元禮》等並作"以"。】上雙玉導,金飾,三品以上加寶飾,六品以下無飾。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凡應冠(以下與本文同),五品以上雙玉導,金飾,三品以上加寶【"寶",宋本《通典》作"實"。】飾,六品以下【"下",《通典》作"上"。】無飾。
朝服
武德
四十一甲【武德】 朝服(亦名具服),冠幘纓簪導,絳紗單衣,白紗中單,皂領昞裾,白裙襦(亦裙衫),革帶鉤褵假帶,曲領方心,絳紗,蔽膝,襪舄,劍佩【"佩",明本作"珮",以下同之。】綬,一品已下、五品以上陪祭、朝饗、拜表大事,則服之。七品已上去劍佩綬,餘並同。
引據
《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朝服(亦名具服),(以下與本文同)白裙襦(亦裙衫也),(以下與本文同)襪舄,劍佩綬,一品已下、五品以上陪祭、朝饗、拜表大事,則服之。七品已上去劍佩綬,餘並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一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朝服,亦【"亦",《開元禮》作"一"。】名具服,冠幘纓簪導,絳紗單衣,白紗中單,皂領褾襈裾【"皂"以下五字,《太常因革禮》作"皂褾領"。】,白裙襦,亦裙衫,革帶,鉤褵,假帶,曲領方心,絳紗,蔽膝,襪舄,劍雙珮雙綬,一品以【"以",宋本《通典》作"已"。】下、五品以【"以",宋本《通典》作"已"。】上陪祭、朝饗【"饗",《開元禮》、殿本《通典》作"享",《唐六典》作"會"。】、拜表大事,則服之。六品以【"以",《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已"。】下,去劍珮【"珮",殿本《通典》作"佩"。】綬,餘並同。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朝服,亦名具服,(以下與本文同)白紗中單,白裙襦,亦【"亦",《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赤"。】裙衫,革帶,(以下與本文同)襪舄,劍雙綬【"綬",《通典》作"緌"。】,一品以下、五品以上陪祭、朝饗、拜表大事,則服之。六品以下,去劍珮綬,餘並同【"同"下,《通典》有"也"字。】。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朝服,陪祭、朝會【"會",宋本《通典》作"饗",《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享"。】大事,則服之(冠幘纓簪導,(以下與本文同)白紗中單,皂領褾襈裾,白裙襦,(以下與本文同)襪舄,劍雙珮雙綬,六品以下,去劍珮【"珮",《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佩"。】綬)。(參看《唐會要?輿服上?章服品第舊儀》)
三、《太常因革禮?輿服六?群臣之制下》:禮閣新編,乾德四年八月十四日,禮院准敕修制朝服祭服者,一、朝服,准令文,白紗中單,上有皂褾領襈【"皂"以下四字,《唐六典》作"皂領褾襈裾"。】(凡襈皆隨褾色為飾,襈下綠也,中單,皆有襈),舊只用白素小綾,今宜依令文,添皂褾領。准令文,一品以下、五品以上,並有劍佩綬。舊一品已下至三品,並有劍佩綬,四品已下悉無。宜依令文,添四品、五品劍佩綬。
按
《太常因革禮》有"白紗中單,上有皂褾領",姑且依《唐六典》。
參考
一、《宋天聖衣服令》:五梁冠,犀簪導,珥筆,朱衣朱裳,白羅中單,並皂褾,方心曲領,大帶革帶,蔽膝(隨裳色),玉裝劍,玉佩錦綬,間施二玉環,白襪,烏皮履,一品、二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中書、門下,則加籠巾貂蟬【《太常因革禮?輿服六?群臣之制下》:太常新禮,康定二年十月,少府監奏,......乞敕禮院詳定百官朝服等第,令朝服法物庫,依官品支給,詔禮院參酌舊制申明云,准衣服令,五梁冠,犀簪導(以下與本文同)。】【《宋史?輿服誌》"朝服":康定元年,......詔下禮院參酌舊制以聞,奏曰:准《衣服令》,五梁冠,二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中書、門下,則加籠巾貂蟬。】。
二、《宋天聖衣服令》:三梁冠,犀簪導,無中單,銀劍佩銀環,餘同五梁冠,諸司三品、御史台四品、兩省五品【《太常因革禮》注云:"據下文,‘兩省五品'下,又有‘尚書省三品四品、東宮三品四品',疑文闕。今合於‘兩省五品'下添入‘尚書省東宮四品'七字,則與下文義足。"】侍祠、大朝會,則服之【《太常因革禮?輿服六?群臣之制下》:太常新禮,康定二年十月,少府監奏,......乞敕禮院詳定百官朝服等第,令朝服法物庫,依官品支給,詔禮院參酌舊制申明云,......又准《衣服令》,三梁冠犀簪導(以下與本文同)。】。
三、《宋天聖衣服令》:兩梁冠,銅劍佩環(餘同三梁冠),四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六品則去劍佩綬【《太常因革禮?輿服六?群臣之制下》:太常新禮,康定二年十月,少府監奏,......乞敕禮院詳定百官朝服等第,令朝服法物庫,依官品支給,詔禮院參酌舊制申明云,......又准《衣服令》,兩梁冠,銅劍佩環(以下與本文同)。】。
公服
武德
四十二甲【武德】 公服(亦名從省服),冠幘纓簪導,絳紗單衣,白裙襦(亦裙衫),革帶鉤褵,假帶,方心,韈履,紛,鞶囊,一品以下、五品以上,謁見東宮及餘公事,則服之。其六品以下,去紛、鞶囊,餘並同。
引據
《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公服(亦名從省服也),(以下與本文同)(亦裙衫也),(以下與本文同)韈履,紛,鞶囊,一品以下、五品以上,謁見東宮及餘公事,則服之。其六品以下,去紛、鞶囊,餘並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二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公服,亦名從省服,冠幘纓簪導,絳紗單衣,白裙襦,亦【"亦",原作"赤",今據《舊誌》。】裙衫,革帶鉤褵,假帶,方心,襪履,紛,鞶囊,雙【"雙",《唐六典》、《通典》並作"只"。】佩【"佩",《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珮"。】,一品以【"以",宋本《通典》作"已",以下同之。】下、五品以上,朔望朝謁見東宮【"東宮",《唐六典》作"皇太子"。】,則服之。其【"其",《唐六典》無。】六品以【"以",《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已"。】下,去紛、鞶囊、雙【"雙",《唐六典》、《通典》並作"只"。】佩【"佩",《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珮"。】,餘並同。若致仕官、以理去官、被召謁見,皆服前官從省服。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公服,亦名從省服,(以下與本文同)白裙【"裙",《通典》作"裾"。】襦,赤裙【"襦"以下三字,《通典》無。】衫,(以下與本文同)襪履,紛,鞶囊,雙佩,一品以下、五品以上,朔望朝、謁見東宮,則服之。其六品以下,去紛、鞶囊、雙佩,餘並同。若致仕官、以理去官、被召謁見,皆服前官從省服。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注:公服,朔望朝、謁見皇太子【"皇太子",《開元禮》等並作"東宮"。】,則服之(冠幘纓簪導,絳紗單衣,白裙襦,革帶鉤褵,假【"假"下,《開元禮》等並有"帶"字。】,方心,襪履,紛,鞶囊,只【"只",《開元禮》作"雙"。】珮【"珮",《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佩"。】,六【"六"上,《開元禮》,《通典》並有"若"字。】品已【"已",《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以"。】下,去紛、鞶囊、只【"只",《開元禮》、宋本《通典》並作"雙"。】珮【"珮",《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佩"。】)。(參看《唐會要?輿服上?章服品第舊儀》)
按
《舊唐書》中,"公服云云"條的數條之後,才有"諸致仕及以理去官、被召謁見,皆服前官從省服"(參看復原《衣服令》第四十九條),故《開元禮》及《通典》所謂"致仕官云云",在令中可能是獨立的一條。
佩綬
武德
四十三【武德】 諸佩綬者,皆雙綬。親王纁朱綬,四彩赤黃縹紺,純朱質,纁文織,長一丈八尺,二百四十首,廣九寸。一品綠綟綬,四彩綠【"綠",以意補之。】紫黃赤,純綠質,長一丈八尺,二百四十首,廣九寸。二品、三品紫綬,三彩紫黃赤,純紫質,長一丈六尺,一百八十首,廣八寸。四品青綬,三彩青白紅,純青質,長一丈四尺,一百四十首,廣七寸。五品黑綬,二彩青紺,純紺質,長一丈二尺,一百首,廣六寸(自王公以下,皆有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正第一品,佩二玉環,自外不同也)。有綬者則有紛,皆長六尺四寸,廣二尺四分,各隨綬色。
引據
《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諸佩綬者,皆雙綬。親王纁朱綬,四彩赤黃縹紺,純朱質,纁文織;(以下與本文同)二品、三品紫綬,三彩紫黃赤,純【"純",明本作"紅"。】紫質,(以下與本文同)四品青綬,三彩青白紅,純【"純",明本無。】青質,(以下與本文同)五品黑綬,二彩青紺,純【"純",明本作"紅"。】紺質(以下與本文同)。
按
除上述之外,關於晉令及陳令,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三十五條參考。
參考
一、《晉令》:皇太子及妃、諸王,纁【"纁",《初學記》作"玄"。】朱綬,郡公主朱綬,郡侯青朱綬【《初學記》卷二十六《器物部?綬》、《太平御覽?儀式部?三綬》:《晉令》曰:皇太子及妃、諸王,纁朱綬(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3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31頁)】。
二、《晉官品令》:三公綠綟綬【《初學記》卷十一《職官部上?太師太傅太保》注、《太平御覽?職官部四?總?三公》:《晉官品令》曰:三公綠綟綬也(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4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3頁)。】。
三、《晉令》:大司馬在三司上,武冠,絳朝服,金章紫綬,佩山玄玉,與大將軍同【《通典?職官二?大司馬》:晉定令,亦在三司上(以下與本文同)。(參照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4頁)】。
四、《晉令》:崇德殿大監、尚衣尚食大監,並銀章艾綬;二千石崇華殿大監、元華【近衛本《唐六典》注云:"‘華'下,疑有‘殿'字。"】食監、都監上監,銅印黑綬;千石女史、賢人、蔡人、中使、大使,碧綸綬【《唐六典》卷十二"宮官"條注:晉令有崇德殿太監、尚衣尚食太監(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7頁)】。
五、《晉令》:冠軍大將軍【"冠"以下五字,以意補之。】,金章紫綬,給五時服,武冠,佩水蒼玉【《唐六典》卷五"冠軍大將軍"條注:魏以文欽為冠軍將軍,齊《職儀》云:品秩第三。晉令云:金章紫綬(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1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8頁)】。
六、《晉官品令》:太子太師,銀印青綬【《北堂書鈔》卷六十五《太子太師》:《晉官品令》云:太子太師,銀印青綬(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1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10頁)。】。
七、《晉令》:太子太保,銀印青綬【《通典?職官十二》注:《晉令》曰:太子太保,銀印青綬(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1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10頁)。】。
八、《陳令》:鎮衛、驃騎、車騎、中軍、中衛、中撫軍、中權、四征、四鎮、四安、四翊、四平將軍,金章獸鈕;其冠軍、四方中郎將,金章豹鈕,並紫綬,八十首,獸頭鞶,朝服,武冠,佩水蒼玉。自中軍已下諸將軍,及冠軍、四方中郎將,並官不給佩【《隋書?禮儀誌》注:《陳令》:鎮衛、驃騎、車騎、中軍、中衛(以下與本文同)。】。
九、《陳令》:領護,金章龜紐,紫綬,八十首;中領護,銀章龜鈕,青綬,八十首。其五營校尉,銀印珪鈕,青綬,八十首,官不給佩【《隋書?禮儀志》注:《陳令》:領護,金章龜鈕,紫綬,八十首,(以下與本文同)官不給佩,餘並同梁。】。
十、《陳令》:左右衛,銀章龜鈕,不給劍;左右驍騎、游擊、雲騎、游騎、前左右後軍將軍、左右中郎將,銀印珪鈕,餘服飾同梁,亦官不給佩。其驍、游、雲騎,夾御日假給。其積弩、積射、強弩,銅印環鈕,黑綬,帶劍,餘服同梁。又有忠武、軍師、武臣、爪牙、龍騎、雲麾、鎮兵、翊帥、宣惠、宣毅、智威、仁威、勇威、信威、嚴威、智武、仁武、勇武、信武、嚴武,金章豹鈕,紫綬,八十首,官不給。輕車、鎮朔、武旅、貞毅、朔威、寧遠、安遠、征遠、振遠、宣遠等將軍,金章貔鈕,紫綬,並獸頭鞶,朝服,武冠,佩水蒼玉【《隋書?禮儀誌》注:《陳令》:左右衛,銀章龜鈕,不給劍;左右驍騎、游擊、雲騎、游騎、前左右後軍將軍、左右中郎將,銀印珪鈕(以下與本文同)。】。
十一、《陳令》:公府司馬,領護軍司馬,諸軍司馬,鎮安、蠻安、遠護軍、蠻戎越校尉、中郎將、長史、司馬,銅印環鈕、黑綬,獸頭鞶,朝服,武冠;諸軍司馬,單衣、平巾幘,長史介幘【《隋書?禮儀誌》:梁制,......公府司馬,領護軍司馬,諸軍司馬,護匈奴中郎將,護羌戎夷蠻越烏丸戊巳校尉、長史、司馬,銅印環鈕,黑綬,獸頭鞶,朝服,武冠。諸軍司馬,單衣,平巾幘,長史介幘〔陳令,公府司馬、領護軍司馬,(以下與本文同)長史司馬,其服章與梁官同〕。】。
鞶囊之鏤
武德
四十四【武德】 諸鞶囊,二品以上金鏤,三品金銀鏤,四品銀鏤,五品彩鏤。
引據
《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諸鞶囊,二品以上金鏤(以下與本文同)。
佩玉
武德 開元七年
四十五【武德】【開元七年】 諸佩【"佩",明本《舊誌》、《唐六典》並作"珮"。】,一品佩【"佩",明本《舊誌》作"珮",《唐六典》無。】山玄玉,二品以下【"二"以下四字,《唐六典》無。】、五品以【"以",《唐六典》作"已"。】上佩【"佩",《唐六典》無。】水蒼玉。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諸佩,一品佩山玄玉,二品以下、五品以上,佩水蒼玉。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注:珮【"珮",《舊誌》作"佩"。】一品山玄玉【"玉"下,《舊誌》有"二品以下"四字。】,五品已【"已",《舊誌》作"以"。】上【"上"下,《舊誌》有"佩"字。】水蒼玉。
按
本條與復原《衣服令》第二十六條乙、第二十七條乙、第二十八條乙、第二十九條乙及第三十條乙重複,姑列於此,以俟後考。
參考
一、《晉官品令》:司馬,官品第一,武冠,絳朝服,佩山玄玉【《北堂書鈔》卷五十一《大司馬》:《晉官品令》:司馬官品第一(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5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4頁)】。
二、《晉令》:侍中,品第三,武冠,絳朝服,佩水蒼玉【《唐六典》卷八"侍中"條注:《晉令》:侍中,品第三,武官(近衛本注云,"官"當作"冠")(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5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5頁)】。
三、《晉令》:散騎常侍,品第三,冠右貂金蟬,絳朝服,佩水蒼玉【《唐六典》卷八"左散騎常侍"條注:《晉令》云:散騎常侍,品第三(以下與本文同)。(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6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6頁)】。
四、《晉官品令》:太子太師,佩水蒼玉【《北堂書鈔》卷六十五《太子太師》:《晉官品令》:太子太師,佩水蒼玉(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1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10頁)。按:關於晉令,請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二十三條參考二、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參考。】。
文官七品以上朝服者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六【武德】【開元二十五年】 諸文官七品以上【"上"下,《宋誌》有"服"字。】朝服者,簪白筆,武官及爵,則不簪。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誌》:《武德令》:......諸文官七品以上朝服者(以下與本文同)。
二、《宋史?輿服誌》:舊令,文官七品以上服【"服",《舊誌》無。】朝服者,簪白筆,武官則否。今文武皆簪焉。
按
《宋史》所引舊令,不詳為宋代哪個年度的令。因與《舊唐書》所引的武德令屬於同類規定,故可作為開元二十五年令的復原資料。
舄履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七【武德】【開元二十五年】 諸舄履,並烏色,舄重皮底,履單皮底(別注色者,不用此色)。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諸舄履,並烏色(以下與本文同)。
二、《倭名類聚抄?裝束部?履襪類?單皮履》(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令云,諸舄履並烏色,舄重皮底,履單皮底。
勛官及爵任職事官者服
武德
四十八【武德】 諸勛官及爵,任職事官者(散官、散號將軍同職事),王【"王",殿本《舊志》作"正"。】衣本服,自外各從職事服。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諸勛官及爵,任職事官者(以下與本文同)。
致仕及以理去官者服
武德
四十九【武德】 諸致仕及以理去官,被召謁見,皆服前官從省服。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諸致仕及以理去官(以下與本文同)。
按
參看復原《衣服令》第四十二條按語。
武官及衛官陪仗服
武德
五十甲【武德】 平巾幘,簪箄導冠之,五品以上紫褶,六品以下緋褶,加兩襠縢【"縢",殿本《舊志》作"螣"。】蛇,並白褲起梁帶(五品以上金玉雜鈿,六品以下金飾隱起),靴。武官及衛官,陪立大仗,則服之。若文官乘馬,亦通服之,去兩襠縢。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平巾幘,簪箄導冠之,五品以下紫褶(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五十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平巾幘,簪導(五品以【"以",宋本《通典》作"已"。】上通用犀,六品以下通用角),冠支,皆金飾;三品以上通用玉,紫褶,五品以上緋褶,七品以上綠褶,九品以上碧褶,並白【"白",《唐六典》、《太常因革禮》、《宋朝事實》並無。】大口褲,起梁帶(三品以上玉梁【"梁"下,《太常因革禮》、《宋朝事實》並有"珠"字】寶鈿,五品以上金梁寶鈿,六品以上金飾隱起),烏皮靴。武官及衛官,尋常公事,則服之。文官乘馬,又通服之。武官陪位,大仗加螣【"螣",《開元禮》、宋本《通典》並作"騰"。】蛇、裲襠。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平巾幘【"幘"下,《唐六典》有"之服"二字。】,簪導(五品以上通用犀,六品以下通用角),冠支,皆本品,紫褶,並白大口褲,起梁帶,三品以上玉梁寶鈿,(以下與本文同)烏【"烏",《宋朝事實》作"鳥"。】皮靴,(以下與本文同)文官乘馬人【"人",《通典》作"又"。】通服之,武官陪位【"位",《唐六典》作"力"。】,大仗加騰【"騰",殿本《通典》作"螣",《唐六典》作"●"。】蛇裲【"裲",《唐六典》作"禰",《通典》作"襦"。】襠【"文官"以下十九字,《通典》作夾注。】。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平巾幘之服,武官及衛官,尋常公事則服之(冠及褶,依本品色,並【"並"下,《開元禮》、《通典》並有"白"字。】大口褲,起梁帶,烏皮靴)。若武官陪力,大仗加螣蛇禰襠。
三、《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平巾幘,簪導(五品以上通用犀,六品以下通用角),冠支(令云,皆金飾,五【"五",《大唐郊祀錄》、《太常因革禮》、《宋朝事實》並作"三"。】品以上通用玉),紫褶(令云,五品以上緋褶,七【"七",《大唐郊祀錄》作"九"。】品以上綠褶,九品以上碧褶),並白大口袴【"袴",殿本《通典》作"褲"。】,起梁帶(三品以上玉梁寶鈿,(以下與本文同)烏皮靴,(以下與本文同)(文官乘馬,又通服之;武官陪位,大仗加螣蛇襦襠也)。
四、《大唐郊祀錄》卷一《齋戒》:案......皇唐禮令,服褲褶者,平巾幘,犀簪導冠,及令飾三品以上紫褶,五品以上緋褶,九品以上綠褶。
五、《太常因革禮?輿服五?群臣之制上》、《宋朝事實》卷十一《儀注一》、《宋史?輿服志》(朝服):禮閣新編【"禮"以下四字,《宋朝事實》、《宋史》並無。】,建隆四年【"建"以下四字,《宋朝事實》無。】八月,宰相【"八"以下四字,《宋朝事實》、《宋史》並無。】范質與禮官議【《宋朝事實》注云:"案《宋史》,范質與禮官議郊祀輿服之制在建隆四年,此書失載年月。"】,......又按令文,武弁,金飾,平巾幘,簪導,紫褶白褲玉梁珠【"珠",《開元禮》等並無。】寶鈿,帶靴,騎馬服之。金飾,即金附蟬也。詳此即是二品三品所配弁之制也。附蟬之數,蓋一品九蟬【"蟬",《宋史》無,以下同之。】,二品八蟬,三品七蟬,......又,《開元雜【"雜",《宋史》無。】禮》,又令文三品以上紫褶,五品以上緋褶,七品以上綠褶,九品以上碧褶,並大口褲,起梁帶,烏皮靴。
六、《倭名類聚抄?裝束部?履襪類?靴》(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令云,烏皮靴、赤皮靴,胡履也【"胡"以下三字,那波本無。】。
視品府佐服
武德
五十一【武德】 諸視品府佐,武弁、平巾幘,國官進賢一梁冠,黑介幘,簪導,其服各準正品(其流外官,亦依正品流外之例),參朝則服之。若謁見府公、府佐,平巾黑幘,國官黑介幘,皆白紗單衣,烏皮履。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諸視品府佐,武弁平巾幘(以下與本文同)。
流外官行署三品已上者服
武德
五十二甲【武德】 諸流外官行署三品以上,黑介幘,絳公服(用緋為之,制同絳紗單衣),方心,革帶鉤褵假帶,韈,烏皮履,九品以上絳戺衣(制同絳公服,袖狹形直,如褵【"褵",原作"溝",今據《通典》所引令改之。】不垂),去方心假帶,餘同絳公服。其非行署者,太常寺謁者、卜博士、醫助教、祝史、贊引,鴻臚寺掌儀、諸典書典學,內侍省內典引,太子門下坊典儀、內坊導客舍人、諸贊者,王公以下舍人,公主謁者等,各準行署,依品服。自外及民任雜掌,無官品者,皆平巾幘,緋衫大口褲,朝集從事,則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諸流外官行署三品以上,黑介幘,絳公服(用緋為之,制用絳紗單衣)(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二十五年
五十二乙【開元二十五年】 諸流外官行署三品已上,介幘,絳公服,方心,革帶,鉤褵,假帶,襪履。九品已上絳戺衣,制同絳公服,袖狹形直如褵不垂,朝去方心假帶,餘同公服。其非行署者,太常寺謁者、祝史、贊引,鴻臚寺司儀、諸典書學,內侍省典引,太子右春坊掌儀、內坊導客舍人、諸贊,王公已下舍人,公主謁者等,各準行署,依品服。自外及任雜職掌、無官品者,皆平巾幘,緋衫大口褲。藥童、奉觶年少者,皆總角髻,朝集從事則服之。餘條目自有制者,不用此例。
引據
《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注:令云,諸流外官行署三品已上,介幘,絳公服,方心,革帶,鉤褵,假帶,襪履。九品已上絳戺衣,制同絳公服,袖狹形直如褵不垂,朝去方心假帶,餘同公服,(以下與本文同)自外及任【"任",殿本《通典》作"在"。】雜職掌、無官品者,皆平巾幘,緋衫大口袴【"袴",殿本《通典》作"褲"。】。藥童,奉觶年少【"少",宋本《通典》作"小"。】者,皆總角髻(以下與本文同)。
按
《舊志》所載的武德令"太子門下坊典儀",《通典》所引的令作"右春坊掌儀"。《唐六典》卷二十六記載:"龍朔二年,改門下坊為左春坊"、"龍朔二年,始改典書坊為右春坊";《唐會要》卷六十七《左春坊》記曰:"本門下坊,龍朔二年改為左春坊,咸亨元年復為門下坊,景雲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改為左春坊",同書《右春坊》記曰:"武德初,因隋舊,號典書坊,龍朔二年改為右春坊,咸亨元年又改為典書坊,景龍元年改為右春坊",則《通典》的右春坊,當是左春坊之誤。
典謁齋郎之服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五十三【武德】【開元二十五年】 諸典謁,武弁,絳公服;其【"其",《開元禮》、《通典》並無。】齋郎,介幘,絳涘服【"服",《開元禮》、《通典》並作"衣"。】。自外品子任雜掌者【"任"以下四字,《開元禮》、《通典》並作"等"。】,皆平巾幘,緋衫【"衫",《開元禮》作"褶"。】大口褲,朝集從事,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典謁,武弁絳公服【"服"下,《開元禮》、《通典》並有"學生云云"八字】,其齋郎,介幘,絳涘衣【"衣",《開元禮》、《通典》作"服"。】。自外【"外"下,《開元禮》有"州"字。】品子任雜掌者,皆平巾幘,緋衫,大口褲,朝集從事,則服之【"之"下,《開元禮》、《通典》並有"若外官云云"十字。】。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凡典謁,武弁絳公服,學生黑介幘,青襟【"襟",《開元禮》作"巾"。】服【"學生"以下八字,《舊志》無。"服"下,《舊志》有"其"字。】;齋郎,介幘,絳涘服。自【"自",殿本《通典》無。】外州【"州",《舊志》、宋本《通典》並無。】品子等【"等",《舊志》作"任雜掌者"。】,皆平巾幘,緋衫,大口褲,朝集從事,則服之。若外官拜表受制,皆朝服。
按
相當於《開元禮》及《通典》文中"學生黑介幘云云"八字與"若外官拜表云云"十字的唐令,應各自別立條目(參看復原衣服令第五十四條及五十五條)。
國子諸學學生之服
武德
五十四甲【武德】 黑介幘,簪導,深衣,青褾領,革帶,烏皮履。未冠,則雙童髻,空頂黑介幘,去革帶。國子、太學、四門學生,參見則服之。書、算學生,州、縣學生,則烏紗帽,白裙襦,青領。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黑介幘,簪導,深衣,青褾領,革帶,烏皮履。未冠,則雙童髻,空頂黑介幘,去革帶(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二十五年
五十四乙【開元二十五年】 黑介幘,簪導,深衣,青襟褾領,革帶,襪履。未冠者,雙童髻,空頂黑介幘,去革帶。國子、太學、四門學士俊士,參見服之;律、書、算學士,州、縣學士,則黑介幘,白裙襦。
引據
《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注:令云,......黑介幘,簪導,深衣,青襟褾領,革帶,襪履。未冠者,雙童髻,空頂黑介幘,去革帶。國子、太學、四門學士俊士,參見服之;律、書、算學士,州、縣學士,則黑介幘,白裙襦。
外官拜表受制朝服
武德
五十五甲【武德】 諸外官,拜表受詔,皆【"皆"下,《通典》所引令有"朝"字。】服(本品無朝服者,則服之。其餘公事,及初上,並公服)。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諸外官,拜表受詔(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二十五年
五十五乙【開元二十五年】 諸外官,拜表受制者,皆朝服。本品無朝服者,則公服。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若外官,拜表受制【"制"下,《通典》注有"者"字。】,皆朝服。
二、《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注:令云,......諸【"諸",殿本《通典》無。】外官,拜表受制者(以下與本文同)。
婚聽假官服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五十六【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職事官三品以【"以",《唐六典》、宋本《通典》並作"已"。】上,有公爵者嫡子(謂經命訖者),婚聽假以【"以",《唐六典》無。】四品冕服【"四"以下四字,《唐六典》作"絺冕"。】。若【"若"《唐六典》無。】五品以上子孫、九品以上子及五等爵,婚【"婚",《開元禮》、《通典》本文並無。】皆聽【"聽",《唐六典》並無。】假以爵弁服。若【"若",《唐六典》、《通典》注並無。】庶人,婚聽【"聽",《唐六典》並無。】假以絳公服。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凡職事官三品以上,有公爵者嫡子,婚聽假以四品冕服。若【"若",《唐六典》無,《通典》注作"諸"。】五品以下【"下",《唐六典》、《通典》並作"上"。】子【"子",《唐六典》無。】孫、九品以上子及五【"五"下,《通典》本文有"品"字。】等爵【"爵"下,《唐六典》、《通典》注並有"婚"字。】,皆聽假以爵【"假以爵"三字,《通典》本文無。】弁服。若庶人,婚聽假以絳公服。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若職事官三品已【"已",《開元禮》、殿本《通典》並作"以",以下同之。】上,有公爵者嫡子,婚聽假【"假"下,《開元禮》等並有"以"字。】絺冕【"絺冕",《開元禮》等並作"四品冕服"。】,五【"五"上,《開元禮》、《通典》本文並有"若"字。】品已上孫【"孫"上,《開元禮》等並有"子"字。】、九品已上子及五等爵,婚皆【"皆"下,《開元禮》等並有"聽"字。】假以爵弁服【"服"下,《開元禮》、《通典》本文並有"若"字。】。庶人,婚【"婚"下,《開元禮》等並有"聽"字。】假以絳公服。
三、《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注:令云,......諸職事官三品以上,有公爵者嫡子,謂經命訖者,婚聽假以四品冕服。諸五品以上子孫、九品以上子及五等爵,婚皆聽假以爵弁服。庶人,婚聽假以絳公服。
按
引據三所說的"謂經命訖者",可能是令的注文。另外,"諸職事官三品以上云云"與"諸五品以上子孫云云",初一看似為兩條,但參考《開元禮》、《唐六典》,在此姑且作一條。
州大中正服
武德
五十七【武德】 諸州大中正,進賢一梁冠,絳紗公服,若有本品者,依本品,參朝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諸州大中正,進賢一梁冠(以下與本文同)。
州縣佐史之服
武德
五十八甲【武德】 諸州縣佐史、鄉正、里正,岳瀆祝史、齋郎,並介幘,絳褷衣,平巾幘,緋褶,大口褲,紫附褵。尚食局主食、典膳局主食,太官署、食官署掌膳服之。平巾綠幘,青布褲褶,尚食局主膳、典膳局典食,太官署、食官署供膳服之。平巾五辮髻,青褲褶,青耳屩,羊車,小史服之。總角髻,青褲褶,漏刻生、漏童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諸州縣佐史、鄉正、里正,岳瀆祝、史、齋郎,並介幘,絳褷衣,平巾幘,緋褶,大口褲(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二十五年
五十八乙【開元二十五年】 諸州縣倉督、市令,縣錄事、佐史、里正,岳瀆祝、史、齋郎,並介幘,絳褷衣,平巾幘,緋褶,大口褲、紫褶,尚食局、典膳局主食,大官署監膳史,食官署掌膳服之。平巾綠幘,青布褲褶,尚食局主膳,典膳局典食,大官署、食官署供膳,良醞署奉觶服之。五辨青褲褶,青耳屩,羊車,小吏服之。總角髻,青褲褶,漏刻生、漏童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若漏刻生、漏童,服青褲褶、總角之服。
二、《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注:令云,......諸州縣倉督、市令、縣錄事、佐史、里正、岳瀆祝、史、齋郎,並介幘,絳褷衣,平巾幘,緋褶,大口褲(以下與本文同)。
三、《倭名類聚抄?裝束部?履襪具?屩耳》(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令云,青耳屩。
衣冠應入鹵簿
開元二十五年
五十九【開元二十五年】 諸衣冠應入鹵簿,異本制者,從鹵簿。
引據
《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注:令云,......諸衣冠應入鹵簿,異本制者,從鹵簿。
品官服色
永徽
六十【永徽】 六品七品袍綠,八品九品袍青。○【乾封】九品以上朝參及視事,聽服黃。
引據
一、《通典?禮二十一?嘉六?君臣服章制度》、《舊唐書?高宗本紀》、同上《輿服志》、《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龍朔二年九月【"九月",《通典》、《舊唐書?輿服志》並無。】,司禮少常伯【"司"以下五字,《通典》無。】孫茂道奏稱【"稱",《通典》無。"龍朔"以下十六字,《冊府元龜》作"孫茂道為司禮少嘗伯,龍朔二年九月奏稱"。】:"準【"準",《舊唐書》無,《冊府元龜》作"依"。】舊令【"舊令",《舊唐書?高宗紀》在"九品"之下。】,六品七品袍綠【"六"以下六字,《通典》、《舊唐書?高宗紀》並無。】,八品九品袍【"?",《通典》、《舊唐書?高宗紀》並作"著"。】青。深青【"深青",《舊唐書?高宗紀》無。】亂紫,非卑品所服,望請【"請",《舊唐書?高宗紀》作"令"。】依舊六品七品服綠【"依"以下八字,《通典》、《舊唐書》並無。】,改【"改",《冊府元龜》無。】八品九品【"改"以下五字,《通典》、《舊唐書?高宗紀》並無。】服【"?",《通典》、《舊唐書?高宗紀》並作"著"。】碧,朝參之處【"朝"以下四字,《舊唐書?高宗紀》無。】,並依此服【"服",《冊府元龜》作"制"。】,非【"非"下,《冊府元龜》有"常"字。】朝參處【"並"以下八字,《舊唐書》無。】,聽兼服黃【"聽"以下四字,《舊唐書?高宗紀》無。】。"從【"從"上,《舊唐書?高宗紀》有"詔"字。】之。
二、《通典?禮二十一?嘉六?君臣服章制度》注:前令,九品以上朝參及視事,聽服黃。以洛陽縣尉柳誕服黃夜行,為部人所毆,高宗聞之,以章服錯亂,故此詔申明之。朝參行列,一切不得著黃。
三、《唐會要?輿服上?章服品第》:上元元年八月二十一日敕,一品已下文武並帶手巾、算袋、刀子、礪石,其武官欲帶者亦聽之。文武三品已上,服紫金玉帶十三銙,四品服深緋金帶十一銙,五品服淺緋金帶十銙,六品服深綠,七品服淺綠,並銀帶九銙,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淺青,並?石帶九銙。庶人服黃銅鐵帶七銙。前令九品已上朝參及視事,聽服黃,以洛陽縣尉柳延服黃夜行,為部人所毆,上聞之,以章服紊亂,故以此詔申明之。朝參行列,一切不得著黃也。
按
本條的全貌已不可得知,後文的《唐會要》中所見的令,可能僅相當於本條的一部分。另外,本條的順位也不詳。
參考
《唐會要?輿服上?內外官章服》:大中......三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或資品尚淺,即請章服,或賜緋未幾,又請賜紫。准令,入仕十六考,職事官、散官皆至五品,始許著緋。三十考,職事官四品、散官三品,然後許衣紫。
傘即蓋
唐代
六十一【唐代】傘即蓋也,見唐《衣服令》也。
引據
《職員令》"宮內省主殿寮"條集解:謂傘傘蓋,......釋云,上思爛反,野王案,傘即蓋也,見唐《衣服令》也。
按
傘,在儀制令中也出現過(參看復原《儀制令》第二十條)。但《衣服令》逸文中的所謂"傘",尚未發現關於其內容的資料。另外,本條的順位不清楚,姑且列於內外命婦服之前。
內外命婦服花釵翟衣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六十二【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內外命婦服。花釵(施兩博鬢,寶鈿飾),翟衣,青質(羅為之,繡為翟【"翟",《舊志》作"雉"。】,編次於衣及裳,重為九等而下),第一品花鈿【"鈿",《唐六典》作"釵"。】九樹(寶鈿准花數,以【"以",《唐六典》卷十二無。】下準此),翟九等;第【"第",《唐六典》卷四無。以下同之。】二品花鈿【"鈿",《唐六典》作"釵"。】八樹,翟八等,第三品花鈿七樹,翟七等;第四品花鈿六樹,翟六等;第五品花鈿五樹,翟五等【"翟衣青質"以下八十一字,《開元禮》、《通典》並作"(一品九樹,二品八樹,三品七樹,四品六樹,五品五樹,寶鈿准花樹),翟衣青質(羅為之繡,為翟編次於衣及裳("編"以下六字,《通典》作"褕衣"),一品翟九等,二品八等,三品七等,四品六等,五品五等)"。】,並素紗中單,黼領朱褾襈(亦通用羅縠),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加以文繡,重翟【"翟",《舊志》作"雉"。】為章二等【"等",《舊志》作"事"。】,一品以【"以",《唐六典》、宋本《通典》作"已"。】下皆同),大帶(隨衣色,緋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約",原作"絢",恐誤。】用青組),以【"以",《舊志》無。】青衣革帶青韈【"韈",《開元禮》、殿本《通典》作"襪"。】舄佩【"佩",明本《舊志》、《唐六典》卷四、宋本《通典》並作"珮"。】綬,內命婦受冊、從蠶、朝會,則服之。其外命婦嫁及受冊、從蠶、大朝會,亦準此。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內外命婦,花釵(施兩博鬢【"鬢",《唐六典》卷十二作"鬢"。】,寶鈿飾【"飾",《唐六典》卷十二作"節"。】),翟衣青質(羅為之,繡為雉【"雉",《唐六典》卷十二作"翟"。】,編次於衣及裳,重為【"為",明本作"也"。】九等而下)。第一品花鈿九樹(寶鈿准花數,以【"以",《唐六典》卷十二無。】下準此),翟九等;第二品花鈿八樹,翟八等;第三品花鈿七樹,翟七等;第四品花鈿六樹,翟六等;第五品花鈿五樹,翟五等,並素紗中單,黼領朱褾(亦通用羅縠也),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緣",明本作"綠"。】,加以文繡,重雉為章二事【"事",《唐六典》卷十二、《開元禮》並作"等"。】,一品以下皆【"皆",《開元禮》、《通典》並無。】同也),大帶(隨衣色,緋【"緋",《唐六典》卷十二作"組"。】其外,上以朱錦,紐【"紐"下,《唐六典》卷十二有"絢"字。】同【"同",《唐六典》卷十二作"用"。】青組),青【"青"上,《開元禮》、《唐六典》卷十二、《通典》並有"以"字,】衣,革帶,青襪、 舄,珮【"珮",殿本《舊志》、《開元禮》、《唐六典》卷十二、殿本《通典》並作"佩"。】綬。內命婦受冊、從蠶、朝會,則服之。其外命婦嫁及受冊、從蠶、大朝會亦準此。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內外命婦服,花釵(施兩博鬢,寶鈿飾,一品九樹,二品八樹,三品七樹,四品六樹,五品五樹,寶鈿準花數),翟衣素質(羅為之,繡為翟,編次於衣及裳,一品翟九等,二品八等,三品七等,四品六等,五品五等)【"一品九樹"以下六十二字,《舊志》、《唐六典》卷十二並作"翟衣青質云云"八十一字。】,並素紗中單,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加以文繡,重翟為章二等,一品以下【"下"下,《舊志》、《唐六典》卷十二有"皆"字。】同),大帶,以青衣、革帶、青襪【"襪",《舊志》、《唐六典》並作"韈"。】?佩綬(以下與本文同)。
三、《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外命婦之服,若花釵翟衣,外命婦受冊、從蠶、朝會、婚嫁,則服之(第一品花釵【"釵",《舊志》作"鈿",以下同之。】九樹,翟九等;二品花釵八樹,翟八等;(以下與本文同)其服並素紗中單,黻領朱褾,蔽膝,青衣,革帶,青襪、 舄,珮綬。其衣通用羅縠充)。
四、《唐六典》卷十二"尚服"條注:內命婦服,花釵,施兩博鬢,寶鈿節,翟衣青質,羅為之,繡為翟,編次於衣及裳,重為九等而下。第一品花釵九樹,寶鈿花數【"數"下,《舊志》有"以"字。】下準此,翟九等;第二品花釵八樹,翟八等;第三品花釵七樹,翟七等;第四品花釵六樹,翟六等;第五品花釵五樹,翟五等,並素紗中單,黼領朱褾襈,亦通用羅縠。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加以文繡,重翟為章二等。一品已下皆同。大帶,組【"組",《舊志》作"緋",近衛本注云:"‘組'當作‘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絢用青組,以青衣、革帶、青襪、 舄,佩綬。內命婦受冊、從蠶、朝會,則服之。
五、《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皇后王妃內外命婦服及首飾制度》:內外命婦服,花釵,(以下與本文同)一品九樹,二品八樹,(以下與《開元禮》同)(羅為之,繡為翟,褕衣【"褕衣",《開元禮》作"編次於衣及裳"。】,一品翟九等,二品八等,三品七等,四品六等,五品五等)【"一品九樹"以下五十八字,《舊志》、《唐六典》卷十二並作"翟衣青質云云"八十一字。】,並素紗中單(令云,黼領朱褾襈,亦通用羅縠),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加以文繡,重翟為章二等,一品已下同),大帶,以青衣,革帶,青襪舄珮綬,(以下與本文同)其外命婦【"婦"下,《舊志》、《開元禮》並有"嫁"字。】及受冊、從蠶、大朝會,亦準此。
參考
《衣服令》"制服"條集解:穴云,凡天下婦女服制,此條與唐令情異,若違此制者科罪。
鈿釵禮衣
武德
六十三甲【武德】 鈿釵禮衣,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唯無雉及佩綬(去舄加履)。第一品九鈿,第二品八鈿,第三品七鈿,第四品六鈿,第五品五鈿。內命婦尋常參見、外命婦朝參、辭見及禮會,則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鈿釵禮衣,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唯無雉及佩綬(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六十三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鈿釵禮衣,通用雜色,制與上【"上",《唐六典》卷四作"翟衣"。】同,加雙佩【"雙佩",《唐六典》卷四、宋本《通典》並作"只珮"】小綬,去舄加履【"去"以下四字,《唐六典》卷十二作"絢履"。】,第【"第",《唐六典》卷四、《開元禮》、《通典》並無,以下同之。】一品九鈿,第二品八鈿,第三品七鈿,第四品六鈿,第五品五鈿【"一品九鈿"以下二十字,《開元禮》、《通典》並在"禮衣"之上。】,內命婦尋常參見,外命婦朝參、辭見及禮會,則服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鈿釵(一【"一"上,《唐六典》卷十二有"第"字。以下"二品"至"五品"皆同。】品九鈿,二品八鈿,三品七鈿,四品六鈿,五品五鈿)【"第一品九鈿"以下二十五字,《唐六典》卷十二在"內命婦"上。】,襢【"襢",《唐六典》等並作"禮"。】衣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加雙佩小綬,內命婦尋常參【"參",《通典》無。】見,外命婦朝參、辭見及禮【"禮",《唐六典》卷四作"婚"。】會,則服之。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鈿釵禮衣,外命婦朝參、辭見及婚會,則服之(一品九鈿,二品八鈿,三品七鈿,四品六鈿,五品五鈿,並通用雜色,制與翟衣【"翟衣",《開元禮》等並作"上"。】同,加只珮【"只珮",《開元禮》、《唐六典》卷十二、殿本《通典》並作"雙佩"。】小綬,去舄加履)。
三、《唐六典》卷十二"尚衣"條注:鈿釵禮衣,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加雙佩小綬,絢履【"絢履",《唐六典》卷四、《通典》並作"去舄加履"】,第一品九鈿,第二品八鈿,第三品七鈿,第四品六鈿,第五品五鈿,內命婦常參見,則服之。
四、《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皇后王妃內外命婦服及首飾制度》:鈿釵(以下與《開元禮》同)禮衣,通用雜色,加只珮小綬(令云,去舄加履)【"履"下,《唐六典》卷十二有"第一品九鈿云云"二十五字。】,內命婦尋常見,外命婦朝參、辭見及禮會,則服之。
六尚等服禮衣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六十四【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六尚、寶林、御女、采女官等【"等",《唐六典》作"之"。】服,禮【"禮",《開元禮》作"?"。】衣,通用雜色,制與上同,惟無首飾佩綬,七品以上有大事【"事"下,《唐六典》有"則"字。】服之,尋常供奉則公服(公服,去中單、蔽膝、大帶)。九品以上大事及尋常供奉並公服,東宮準此。女史則半袖裙襦。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六尚、寶林、御女、采女官等服,禮衣,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唯無首飾,七品已上有大事服之,尋常供奉則公服(公服【"公服",《唐六典》無。】,去中單、蔽膝、大帶)(以下與本文同)。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皇后王妃內外命婦服及首飾制度》:六尚、寶林、御女、采女官等服,襢【"襢",《舊志》、《唐六典》、《通典》並作"禮"。】衣,通用雜色,制與上同,惟無首飾、佩綬。七品以上有大事服之,尋常供奉則公服(公服,去中單、蔽膝、大帶【"帶"下,《通典》有"也"字。】)(以下與本文同)。
三、《唐六典》卷十二"尚服"條注:凡六尚、寶林、御女、采女及女官之【"之",《舊志》等並作"等"。】服,禮衣,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唯無首飾【"飾"下,宋本《通典》有"珮"字,殿本《通典》有"佩"字。】綬,七品已上有大事,則【"則",《舊志》等並無。】服之。尋常供奉則公服,去中單、蔽膝、大【"大",明本、近衛本並闕。掃葉山房刊本、官板並作"革",今據宋本。】帶【"去"以下七字,《舊志》等並作注。】,(以下與本文同)。
諸王公主王妃佩綬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六十五【武德】【開元二十五年】 諸王公主,王妃佩【"佩",明本《舊志》、宋本《通典》並作"珮"。】綬,同諸郡【"郡",《舊志》作"王"。】縣主內命婦,各【"各",《舊志》無。】準品服【"服",《舊志》無。】,外命婦【"婦"下,《舊志》有"五品已上"四字。】各從【"各從",《舊志》作"皆準"。】夫及【"及",《舊志》無。】子,若不同夫及子而【"若"以下七字,《舊志》作"即非因夫子"。】別加邑號【"號"下,《舊志》有"者"字。】,亦準品。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武德令》:......諸王公主、王妃佩綬,同諸王【"王",《開元禮》、《通典》並作"郡"。】縣主內命婦【"婦"下,《開元禮》、《通典》並有"各"字。】,準品【"品"下,《開元禮》、《通典》並有"服"字。】,外命婦五品已上【"五"以下四字,《開元禮》、《通典》並無。】皆準【"皆準",《開元禮》、《通典》作"各從"。】夫【"夫"下,《開元禮》、《通典》並有"及"字。】子,即非因夫子【"即"以下五字,《開元禮》、《通典》並作"若不同夫及子而"。】,別加邑號者【"者",《開元禮》、《通典》並無。】,亦準品。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皇后王妃內外命婦服及首飾制度》:諸王公主、王妃佩綬,同諸郡縣主內命婦,各準品服,外命婦各從夫及子,若不同夫及子而別加邑號,亦準品。
參考
《舊唐書?輿服志》:婦人宴服,准令,各依夫色。
服飾等級上得兼下
開元二十五年
六十六【開元二十五年】 諸王公以下及婦人服飾等級,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皇后王妃內外命婦服及首飾制度》:凡王公以下及婦人服飾等級,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
二、《舊唐書?輿服志》:婦人宴服,准令,各依夫色,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既不在公庭,而風俗奢靡,不依格令,綺羅錦繡,隨所好尚,上自宮掖,下至匹庶,遞相仿效,貴賤無別。
參考
一、《晉令》:第三品以下,不得服齋繡,第六品以下得服【《秘府略》卷八百六十八《繡》:《晉令》曰:第三品以下,不得服齋繡,第六品以下得服。】。
二、《晉令》:第【"第",《初學記》無。】六品已下,不【"不",《初學記》無。】得服羅絹【《初學記》卷二十七《寶器部?羅》、《太平御覽》卷八百一十六《羅絹》 《晉令》,第六品已下,不得服羅絹(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6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30頁。另外,程樹德前著第31頁引《藝文類聚》卷八十五《綾》說:"晉令曰,第六品已,不得服,今綾錦,有私織者,錄付尚方。"並注釋說:"按‘已'字下,疑脫‘下'字"。不過,在《秘府略》卷八百六十八《錦》之下,也可以看到"晉令曰,第六品以下,得服金綾錦,有私織綿者,皆錄付尚方"的記載)。】。
儀制令第十八 【復原凡三十條】
皇帝之稱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皇帝、天子(夷夏通稱之),陛下(對揚咫尺上表通稱之),至尊(臣下內外通稱之),乘輿(服御所稱),車駕(行幸所稱)。
引據
一、《唐會要》卷二十六《箋表例》:開元......二十三年八月《儀制令》:皇帝、天子(夷夏通稱【"稱"下,《開元禮》、《唐律疏議》並有"之"字。】),階下(對策【"策",《開元禮》、《唐律疏議》並作"揚咫尺"。】上表通稱【"稱"下,《開元禮》、《唐律疏議》並有"之"字。】),至尊(臣下內外通稱【"稱"下,《開元禮》有"之"字。】),乘輿(服飾【"飾",《開元禮》作"御"。】所稱),車駕(行幸所稱)。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皇帝、天子(夷夏通稱之),陛下(對揚咫尺上表通稱之),至尊(臣下內外通稱之),乘輿(服御所稱),車駕(行幸所稱)。
三、《唐律疏議?進律疏表》注:唐《儀制令》:皇帝、天子,夷夏通稱之;陛下,對揚咫尺上表通稱之。
按
參考《公式令》"天子神璽"條義解"依《唐令》,平闕之上皆無‘諸'字",故本條文首不冠"諸"字。《日本養老儀制令》中"天子"之上也未加"凡"字。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君臣上下皆有通稱:凡夷夏之通稱天子曰"皇帝",臣下內外兼曰"至尊",天子自稱曰"朕",臣下敷奏於天子曰"陛下",服御曰"乘輿",行幸曰"車駕"。
二、《儀制令》篇目集解:穴云:《唐令》云:"儀者"令條儀式,"制"者制約非違也。
參考二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一條:天子(祭祀所稱),天皇(詔書所稱),皇帝(華夏所稱),陛下(上表所稱),太上天皇(讓位帝所稱),乘輿(服御所稱),車駕(行幸所稱)。
赴車駕所
開元七年
二【開元七年】 諸赴車駕所曰"詣行在所"。
按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赴車駕所曰【"曰",《唐會要》無。】"赴【"赴",《唐會要》作"諸"。】行在所"。
二、《唐會要》卷二十六《箋表例》:開元二十三年八月《儀制令》:......諸赴車駕所,諸【"諸",《續資治通鑑長編》作"詣"。】行在所。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赴車駕所曰【"曰",《唐會要》無。】"赴【"赴",《唐會要》作"諸"。】行在所"。
二、《唐會要》卷二十六《箋表例》:開元二十三年八月《儀制令》:......諸赴車駕所,諸【"諸",《續資治通鑑長編》作"詣"。】行在所。
參考一
《儀制令》"赴車駕所"條集解:《古記》云:問:"注曰‘詣行在所',未知此注文說庶字歟?"答:"不然,庶注相倒也。《假令》‘於行幸所參出入'者,《書記》云:詣行在所耳,案本令可知。"
參考二
《宋淳化儀制令》:諸赴車駕所曰"詣行在所【《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九《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八月......有司言:"......按《儀制令》,諸赴車駕所曰‘詣行在所'。"】"。
皇太子以下于皇帝皆稱臣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皇太子已下、率土之內,於皇帝皆稱"臣"。皇后已下、率土之內,於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皆稱"妾"。六宮已下、率土婦人,於皇后皆稱"妾"。百官上疏於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稱"殿下",自稱皆曰"臣"。百官及東宮官於皇太子皆稱"殿下"(上啟、表同),百官自稱名,宮官自稱"臣"。
引據
一、《唐會要》卷二十六《箋表例》:開元二十三年八月《儀制令》:"......皇太子已下、率土之內,于皇帝皆稱"臣"。皇后已下、率土之內,于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皆稱"妾"(六宮以下、率土【"土"下,《唐六典》有"之內"二字。】婦人,于【"于"下,《唐六典》有"太皇太后、皇太后"七字。】皇后皆【"皆",《開元禮》作"同"。】稱"妾"也)。百官上疏于太皇太后、皇太后稱"殿下",自稱皆【"皆",《唐六典》無。】曰"臣"。百官及東宮【"宮"下,《開元禮》有"官"字。】對【"對",《唐六典》作"于"字。】皇太子皆【"皆",《唐六典》作"亦"。】稱【"稱",《開元禮》、《唐六典》並作"曰"。】"殿下"(上啟、表同),百官自稱名,宮【"宮"上,《唐六典》有"東"字。】官自【"自",《唐六典》作"則"。】稱"臣"。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皇太子以下、率土之內,于皇帝皆稱"臣"。皇后以下、率土之內,于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皆稱"妾"。六宮以下、率土婦人,于皇后同稱"妾"。百官上疏於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稱"殿下",自稱皆曰 "臣"。百官及東宮官對皇太子皆曰"殿下",百官自稱名,宮官自稱"臣"。
三、《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皇太子已下、率土之內,于皇帝皆稱"臣"。六宮已下、率土之內婦人,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皆稱"妾",百官曰"殿下",自稱曰"臣"。百官于皇太子亦曰"殿下",自稱名,東宮官則稱"臣"。
四、《唐律疏議?進律疏表》注:唐《儀制令》:皇太子以下、率土之內,于皇帝皆稱"臣"。
五、《五代會要》卷四《箋表例》:(後唐)長興元年五月,......其月,太常禮院奏:"按《儀制令》,百官上疏,于皇后曰‘皇后殿下',中外臣僚、外命婦慶賀只呼‘殿下',不言‘皇后'。"中書復奏:"......舊制,皇太子亦呼‘殿下',若無分別,何顯尊卑?"
六、《石林燕語》卷二:唐初制《令》:惟皇太后、皇后,百官上疏稱"殿下"。至今循用之,蓋自唐始也。
百官辭迎車駕
開元七年
四【開元七年】 諸車駕巡幸及還京,百官辭迎,皆於城門外,留守宮內者在殿門外。行從官每日起居,兩京文武職事五品已上,三日一奉表起居,三百里內刺史朝見。東都留司文武官每月於尚書省拜表,及留守官共遣使起居,皆以月朔日使奉表以見,中書舍人一人受表以進。
引據
《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車駕巡幸及還京,百官辭迎,皆于城門外,留守宮內者在殿門外。行從官每日起居(以下與本文同),皆以月朔日使奉表以見,中書舍人一人受表以進。北都留守每季一起居。
按
本條在《日本令》中有相當文字,故可擬定為《唐令》。不過,"北都"在神龍元年被廢止後,於開元十一年才恢復,故《唐六典》末節的"北都留守......",不存於開元七年令。《唐六典》與《開元禮》的文字甚不相同,二者孰近似於"令"原文,尚不清楚,姑且依《開元禮》。又,後文的《五代會要》及《冊府元龜》中所見的"令",也許當是本條的一節。列於此僅供參考。
參考一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凡車駕巡幸,每月朔,兩京文武官職事五品以上表參起居。州界行在所,三百里內者,刺史遣使參起居。若車駕從比州及州境過,刺史朝見。巡幸還,去京三百里內,刺史遣使參起居。皇太子欲行未發前一日,在京文武官職事五品以上,詣宮奉辭,還日明朝詣宮奉參。
二、《五代會要》卷五《行幸》、《冊府元龜?帝王部?立制度》;晉天福二年十一月【"月"下,《冊府元龜》有"戊午"二字。】中書門下【"門下",《冊府元龜》無。】奏:"准新【"新",《冊府元龜》作"雜"。】令,車駕巡幸,所在州縣官人見在駕所,祗承者賜會,並同京官。"從【"從",《冊府元龜》作"可"。】之。
參考二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四條:凡車駕巡幸及還,百官五位以上辭迎,留守者不在辭迎之限。若不經宿者,不用此令。
京官朝參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五【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在京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朔望日朝。其文武五品以上及監察御史、員外郎、太常博士,每日參。文武官五品以上,仍每月五日、十一日、二十一日、二十五日參,三品以上,九日、十九日、二十九日又參。當上日不在此例。其長上折衝、果毅,若文武散官五品以上直諸司及長上者,各準職事參。其弘文館、崇文館及國子監學生,每季參。若雨霑服失容及泥潦,並停。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凡京【"京"上,《通典》、《唐會要》、《春明退朝錄》並有"在"字。"京"下,《唐六典》有"司"字。】文武官【"官",《唐六典》、《文昌雜錄》並無。】一品以下【"一"以下四字,《唐六典》等並無。】、九品以上【"上"下,《文昌雜錄》有"及二王后"四字。】,朔望日朝【"朔"以下四字,《唐六典》作"每朔朝參",《文昌雜錄》作"朝朔望"。】。五品以上及供奉官【"官",《唐六典》無。】、員外郎【"供"以下六字,《通典》、《唐會要》、《春明退朝錄》並無。】、監察御史【"史"下,《通典》、《唐會要》、《春明退朝錄》並有"員外郎"三字。】,每【"每",《文昌雜錄》無。】日【"日"下,《唐六典》、《唐會要》並有"朝"字。】參。昭【"昭",《通典》作"弘",《唐會要》作"宏",《春明退朝錄》作"洪"。】文【"文"下,《通典》等並有"館"字。】、崇文【"文"下,《通典》等並有"館及"二字。】、國子【"子"下,《通典》、《唐會要》並有"監學"二字,《春明退朝錄》有"監博士學"四字。】生、諸縣令【"諸縣令",《通典》等並無。】,每季參。若雨【"雨"下,《春明退朝錄》有"雪"字。】霑服【"服",《通典》、《唐會要》並無。】失容及泥濘【"濘",《通典》等並作"潦"。】,並停。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京司文武職事九品已上,每朔朝參。五品已上及供奉員外郎、監察御史、太常博士,每日朝參。
三、《通典?禮三十五?賓二?天子朝位》:貞元二年八月,御史中丞竇參奏:"準《儀制令》,泥雨停朝。伏以軍國事殷,恐有廢闕。"......到九月敕......《儀制令》(諸在京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朔望日朝。其【"其",《文昌雜錄》無。】文【"文"下,《春明退朝錄》有"官"字。】武【"武",《春明退朝錄》無,"武"下,《唐會要》有"官"字。】五品以上及【"及"下,《開元禮》有"供奉官員外郎"六字,《唐六典》有"供奉員外郎"五字,《文昌雜錄》有"兩省供奉"四字。】監察御史、員外郎【員外郎",《開元禮》、《唐六典》並無。"員外",《文昌雜錄》無。】、太常博士,每日參。文武官五品以上,仍每月五日、十一日、二十一日、二十五日參(以下與本文同)。當上日不在此例。其長上折衝、果毅,若文武散官五品以上直諸司及長上者,各準職事參。其弘文、崇文館及國子監學生,每季參。若雨霑失容及泥潦,並停)。(參看《文獻通考?王禮考二?朝儀會》)。
四、《唐會要》卷二十五《文武百官朝謁班序》:貞元二年,......其年九月五日敕:"《儀制令》:諸在京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朔望日朝。其文武官五品以上及監察御史、員外郎、太常博士,每日朝參。文武官五品以上,仍每月五日、十一日、二十一日、二十五日參。(以下與本文同)其宏文、崇文館及國子監學生,每季參。若雨霑失容及泥潦,並停。
五、《春明退朝錄》卷中:唐在京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朔望日朝。其文官五品以上及監察御史、員外郎、太常博士,每日參。武官五品以上,仍每月五日、十一日、二十一日、二十五日參,三品以上,九日、十九日、二十九日又參(王沂公家一本云:四品以上,九日、十九日、二十九日再參)。其長上折衝、果毅,若文武散官五品以上直諸司及長上者,各準職事參。其洪(正字犯宣祖廟諱)文館及國子監博士學生,每季參。若雨雪霑服失容及泥潦,並停(以上《儀制令》)。
六、《文昌雜錄》卷三:元豐四年,始罷正衙常參(侍御史知雜滿中行劄子:伏見......檢會《唐書?百官志》及《儀制令》,文武職事官九品以上及二王后,朝朔望。文武五品以上及兩省供奉、監察御史、郎、太常博士,日參。日參號"常參官"。武官三品以上,三日一朝,號"九參官"。五品以上及折衝當番者,五日一朝,號"六參官"。長上折衝、果毅,若文武散官五品已上直諸司及長上者,各準職事參。其常參官隔假三日以上,即橫行參假。竊詳唐制,即是有職事要官朝見數,而無職事及官品卑下朝見亦疏也)。
參考一
一、《通典?禮三十五?天子朝位(諸侯附)》、《唐會要》卷二十四《朔望朝參(常朝日附)》:廣德二年九月【"月"下,《唐會要》有"一日"二字。】敕:"朝參官遇泥雨,準《儀制令》例【"例",《唐會要》無。】停朝參。今【"今",《唐會要》無。】軍國事殷,若准式停,恐有廢闕。泥既深阻,許延三刻傳點,待道路通,依常式。以後亦宜準此。"貞元二年八月【"月"下,《唐會要》有"一日"二字。】御史中丞竇參奏:"準《儀制令》,泥雨合停朝【"朝"下,《唐會要》有"參"字。】。伏以軍國事殷,恐有廢闕。"
二、《通典》同上、《唐會要》同上:貞元二年......到九月敕【"貞"以下八字,《唐會要》作"其年九月五日敕"。】:"......常參文武官,準《令》每日參。自艱難以來,人馬劣弱,遂許分日。伏【"伏",《唐會要》無。】望且許依前分日參,待戎事稍平,加以俸祿,即依恒【"恒",《唐會要》作"常"。】式。其武官,準《令》,五品以上每月六參,三品以上更加三參,並【"並",《唐會要》在"頃"下。】頃停廢。今請準《令》,?復舊儀。其朔望朝參及弘【"弘",《唐會要》作"宏"。】文館【"館",《通典》無。】、崇文館、國子監學生每季參等,請續商量聞奏。"
三、《冊府元龜?帝王部?朝會一》:代宗廣德二年......九月乙未朔,自八月連雨,至是日不止。宰臣元載等奏曰:"准《儀制令》,泥雨合停朝參,緣軍國事繁,准式停朝,恐有廢闕,望延三刻傳點。"從之。
參考二
《宋天聖令》:諸在京文武升朝官,每日朝。其制免常朝者,五日一參起居【《春明退朝錄》卷中:國朝,諸在京文武升朝官,每日朝。其制免常朝者,五日一參起居(國朝《令》文)。按:《春明退朝錄》撰者宋敏求卒於元豐二年,享年六十一歲,故該書所引的《令》,可考定為《天聖令》。】。
朝參之服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六【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文武官九品以上應朔望朝參者,十月一日以後、二月二十日以前,並服褲褶,五品以上者,著珂傘。周喪未練、大功未葬,非供奉及諸宿衛官,皆聽不赴。
引據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褲褶之服,朔望朝會【"會",《通典》等並作"參"。】則服之(五品已上,通用綢綾及羅;六品以下,用小綾。應著褲褶,並起十月一日,至二月三【"三",《通典》作"二"。】十日已前【近衛本注云:"據《唐志》,‘綢綾'當作‘細綾'。"】)。
二、《通典?禮三十五?賓二?天子朝位》:貞元二年......到九月敕:......《儀制令》(......諸文武九品以上,應朔望朝參者,十月一日以後,二月二十日以前,並服褲褶(以下與本文同),非供奉及諸宿衛官皆聽不赴)(參看《文獻通考?王禮考二?朝儀會》)。
三、《唐會要》卷二十五《文武百官朝謁班序》:貞元二年,......其年九月五日敕:......《儀制令》:......諸文武九品以上,應朔望朝參者,十月一日以後,二月二十日以前,並服褲褶(以下與本文同)。
受假使去皆奉辭
唐代
七【唐代】 諸京文武職事五品以上假使者,去皆奉辭,還皆奉見。六品以下奉敕差使亦如之。
引據
《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凡文武職事五品以上假使者(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在《日本令》中有相當文字,故可擬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六條:凡文武官三位以上假使者,去皆奉辭,還皆奉見。其五位以上奉敕差使者,辭見亦如之。即外官三位以上,以理去任,至京者亦奉見。
刺史等奉表疏賀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八【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皇帝踐祚及加元服、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並奉表疏賀,州遣使,餘附表,皆禮部整比,送中書總奏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凡踐祚【"祚"下,《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及"字。】、加元服、冊皇后、皇太子及元日,並巡狩、親征、封禪、郊祀及諸大禮【"冊皇后"以下二十二字,《唐六典》作"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初立",《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立"。】,諸【"諸"上,《唐六典》有"天下"二字。】州【"諸州",《唐律疏議》、《宋刑統》並無。】刺史、都督【"都督",《唐六典》等並無。】及【"及",《唐六典》等並作"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並拜【"拜",《唐六典》等並作"奉"。】表疏賀,禮部為奏【"禮"以下四字,《唐六典》作"皆禮部整比,送中書總奏之"。】。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元正若【"元"以下三字,《唐律疏議》、《宋刑統》並無。】皇帝加元服、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初立,天下諸州刺史若京官五品已上在外者,並奉疏賀,皆禮部整比,送中書總奏之。
三、《唐律?職制》"文書應遣驛"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依《儀制令》,皇帝踐祚及加元服、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並奉表疏賀,州遣使,餘附表。
按
本條文首未加"諸"字的理由,參看復原《儀制令》第一條按語。本條順位不明,現依《開元禮》,置於前條之次。
三公分行諸陵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九【開元七年】 諸每年二時遣三公分行諸陵,太常卿為副。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每年二時【"每"以下四字,《唐六典》作"二分之月"。】遣【"遣",《唐六典》無。】三公分【"分",《唐六典》作"巡"。】行諸【"諸",《唐六典》作"山"。】陵【"陵"下,《唐六典》有"則"字。】,太常卿為【"為"下,《唐六典》有"之"字。】副。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二分之月,三公巡行山陵,則太常卿為之副焉。
參考
《通典?禮十二?上陵》注、《唐會要》卷二十《公卿巡陵》:初,顯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高宗【"高宗",《唐會要》作"上"。】以每年二時太常少卿分行二陵,事重人輕,又【"又"下,《唐會要》有"文"字。】不備鹵簿,威儀有闕,乃詔:"三公行事,太常卿、少卿為副。太常造鹵簿,事畢則納于本司。仍著于《令》。"(《冊府元龜?帝王部?奉先》略同文)
逢災喪皇帝不視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太陽虧,有司預奏,其日置五鼓五兵於大社,皇帝不見事,百官各守本司,不理務,過時乃罷。月蝕奏擊鼓於所司救之。五岳四瀆崩竭、皇帝本服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百官一品喪,皇帝皆不視事三日。國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五品以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太陽虧,有【"有",《唐六典》作"所"。】司預奏,其日置五鼓五兵于大社,皇帝不見事。凡【"凡",《唐六典》無。】百官各【"各"下,《唐六典》有"素服"二字。】守本司,不理務【"不理務",《唐六典》作"不聽事"。】,過時乃罷。月蝕奏【"奏",《唐六典》作"則"。】擊鼓于所司救之。五【"五"上,《唐六典》有"若"字。】岳四瀆崩竭、皇帝本服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百官一【"一"上,《唐會要》、《冊府元龜》並有"正"字。】品【"品"下,《唐會要》、《冊府元龜》並有"官"字。】喪,皇帝皆不視事三【"三",《唐會要》、《冊府元龜》並作"一"。】日。國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五品以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太陽虧,所司預奏,其日置五鼓五兵于太社,皇帝不視事,百官各素服,守本司,不聽事,過時乃罷。月蝕則擊鼓于所司救之。若五岳四鎮四瀆崩竭,皆不視事三日。
三、《唐會要》卷二十五《輟朝》、《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崔龜從為太嘗博士,文宗太和元年七月奏議曰【"崔"以下十九字,《唐會要》作"太和元年七月......中書門下奏"。】:"......謹按《儀制令》【"令",《冊府元龜》作"今"。】,百官正一品官喪,皇帝不視事一日。......緣《令》、《式》舊文,三品以上薨沒,通有輟朝之制。"
四、《儀制令》"太陽虧"條集解:《古記》云:"過時乃罷",謂本《令》過虧時者,即如常理務也。......此令過虧時乃退,遂曰"不理務"耳。......穴云:......"過時乃罷",謂假卯時日蝕,過時者罷歸家耳。與《唐令》意殊也。
按
參看次條"參考"。
參考一
一、《唐律?雜律》"國忌廢務日作樂"條疏議、《宋刑統?雜律》同上:"國忌",謂在《令》廢務日,若輒有作樂者杖一百。
二、《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崔龜從為太嘗博士,文宗太和元年七月奏議曰:"又,準《禮》、《官品令》,自一品至三品已上薨沒,通有輟朝之制。"
三、《唐會要》卷二十四《二王三恪》、同上卷二十五《輟朝》:會昌三年八月,中書門下奏:"二王后為國賓,又是一品,前年方與輟朝,請編入《令》《式》。"從之【"從之",《唐會要》卷二十五無。】。
參考二
一、《隋令》:諸岳崩瀆竭,天子素服,避正寢,撤膳三日,遣使祭崩竭之山川,牲用大牢【《隋書?禮儀志》:隋制,諸岳崩瀆竭,天子素服,避正寢(以下與本文同)。】。
二、《隋令》: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諸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三日。皇帝本服五服內親及嬪、百官正二品已上喪,並一舉哀。太陽虧、國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三品已上喪,皇帝皆不視事一日【《隋書?禮儀志》、《通典?禮四十?凶二?總論喪期》:隋制,皇帝本服大功已上親(以下與本文同),皇("皇",《通典》無)帝不視事三日。皇帝("皇帝",《通典》無)本服五服內親及嬪("親及嬪",《通典》無)、百官正二品已上喪,並一舉哀。太陽虧、國忌日、皇帝("皇帝",《通典》無)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三品已上喪,皇帝皆("皇帝皆",《通典》無)不視事一日。按:前列條文在《隋志》及《通典》中僅稱"隋制",可能是《隋令》或《隋禮》。】。
國忌日禁飲酒舉樂
開元二十五年
十一【開元二十五年】 國忌日,惟禁飲酒舉樂。
引據
《宋刑統?雜律》"國忌私忌":准大和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敕,准《令》,國忌日,惟禁飲酒舉樂。至於秤罰人吏,都無明文,但緣其日不合厘(釋曰:厘,猶治也)務,官曹即不得決斷刑獄。其小小笞責,在禮律固無所妨。起今以後,縱有此類,台府更不要舉奏。
按
本條屬何"令"不明,因前條中有"國忌日"的規定,故暫且放在《儀制令》中,置於前條之次。但是,由於《雜律》中有"國忌廢務日作樂"條,故也許屬《雜令》。記於此以俟後考。
參考
《宋令》:國忌日,禁飲酒舉樂【《太常因革禮?總例二十?樂四》:禮院儀注:嘉祐六年八月一日,翰林學士、尚書禮部郎中王珪等奏:"......臣等檢詳,《禮》云:君子有終身之憂,而無一日之患,謂忌日也。忌日不樂,謂不舉吉事也。舊《令》:國忌日,禁飲酒舉樂,不視事,不鞭笞,此謂王者念親之至也。而《禮》《令》,即無忌日享廟廢樂之文,至唐始有祭與忌日同,則懸而不樂。裴寬建議:‘廟尊忌卑,則作樂;廟卑忌尊,則樂備不奏。' 當時雖從寬議,亦無典據。"按:前文中見到的"舊令",不是宋(淳化、天聖)令,或許是指作為其藍本的《唐令》。】。
祥瑞應見表奏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二【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祥瑞應見,若麟、鳳、龜、龍之類,依圖書合大瑞者,隨即表奏。其表惟言瑞物色目及出處,不得苟陳虛飾【"其"以下十七字,《日本令》作注。】。告廟頒下後,百官表賀。其諸瑞並申所司,元日以聞。其鳥獸之類,有生獲者,放之山野,餘送太常。若不可獲,及木連理之類不可送者【"不"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之。】,所在官司【"官司",據《日本令》補之。】案驗非虛,具圖書上。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凡祥瑞,依圖書合大瑞者,隨時【"時",《唐六典》作"即"。"隨時",《唐會要》作"即隨"。】表奏。百官詣闕,上表奉賀,告廟頒下。自外諸瑞,並申所司,元日以聞【"百官"以下二十四字,《唐六典》作"文武百僚詣闕奉賀,其他並年終員外郎具表以聞,有司告廟,百僚詣闕奉賀",《唐會要》卷二十八作"告廟頒下後,百官表賀。其諸瑞並申所司,元日以聞"。】。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祥瑞應見,皆辨其物名【近衛本注云:"舊新《唐志》作‘名物'。"】。若大瑞(注略)、上瑞(注略)、中瑞(注略)、下瑞(注略)皆有等差。若大瑞,隨即表奏,文武百僚詣闕奉賀。其他並年終,員外郎具表以聞,有司告廟,百僚詣闕奉賀。其鳥獸之類,有生獲者,各隨其性而【"各"以下五字,《唐會要》無。】放之原【"原",《唐會要》作"山"。】野。其有【"其有",《唐會要》作"若"。】不可獲者【"者",《唐會要》無。】,若【"若",《唐會要》作"及"。】木連理之類【"類"下,《唐會要》有"有生即"三字。】,所在案驗非虛,具圖畫【"畫",《唐會要》作"書"。】上【"上"下,《唐會要》有"進"字。】。
三、《舊唐書?憲宗紀上》:元和......二年......八月......甲戌,中書奏:"先停諸道奏祥瑞,伏以所獻祥瑞,皆緣臘饗告廟元會奏聞,今後諸大瑞隨表聞奏,中瑞、下瑞申有司。其元日奏祥瑞,請依《令》、《式》。"從之。
四、《唐會要》卷二十八《祥瑞上》:《儀制令》:諸祥瑞,若麟、鳳、龜、龍之類,依圖書,大瑞者即隨表奏,其表惟言瑞物色目及出處,不得苟陳虛飾,告廟頒下後,百官表賀。其諸瑞並申所司,元日以聞。其鳥獸之類有生獲者,放之山野,餘送太常。若不可獲及木連理之類,有生即具圖書上進。詐為瑞應者徒二年。若災祥之類,史官不實對者,黜官三等。
五、《唐會要》卷二十九《祥瑞下》:元和二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諸道草木祥瑞及珍禽異獸等,准永貞元年八月敕,自今以後宜並停進者,伏以貢獻祥瑞,皆緣臘饗告廟及元會奏聞,若例停奏進,即恐闕于盛禮。準《儀制令》,其大瑞即隨表奏聞,中瑞、下瑞申報有司,元日聞奏。自今以後,望准《令》、《式》。"從之。
六、《資治通鑑?唐紀六十二》(胡三省注):開成三年夏五月,......(《儀制令》:大瑞即隨表奏聞,中瑞、下瑞申報有司,元日聞奏。)
參考一
一、《唐會要》卷二十九《祥瑞下》:永貞元年八月,荊南進毛龜二。詔曰:"朕以所寶為賢,至如嘉禾、神芝、奇禽、異獸,蓋虛美也。所以光武形於詔令,《春秋》不書祥瑞。但準《令》《式》,申報有司,不得輒有聞獻。珍禽奇獸,亦宜停進。"
二、《資治通鑑?唐紀五十二》:永貞元年......八月......辛丑,太上皇徙居興慶宮,誥改元"永貞"......庚戌,荊南獻毛龜二。上曰:"朕所寶惟賢,嘉禾、神芝,皆虛美耳,所以《春秋》不書祥瑞。自今凡有嘉瑞,但準《令》申有司,勿復以聞。及珍禽奇獸,皆毋得獻。"
參考二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八條:凡祥瑞應見,若麟、鳳、龜、龍之類,依圖書合大瑞者,隨即表奏(其表唯顯瑞物色目及出處所,不得苟陳虛飾,徒事浮詞)。上瑞以下,並申所司,元日以聞。其鳥獸之類,有生獲者,仍遂其本性,放之山野,餘皆送治部。若有不可獲,及木連理之類,不可送者,所在官司,案驗非虛,具畫圖上。其須賞者,臨時聽敕。
大上中下諸瑞
開元七年
十三【開元七年】 諸景星、慶雲、黃星真人、河精、麟、鳳、鸞、比翼鳥、同心鳥、永樂鳥、富貴、吉利、神龜、龍、騶虞、白澤、神馬、龍馬、澤馬、白馬赤髦、白馬朱駿之類,周匝、角端、獬豸、比肩獸、六足獸、茲白、騰黃、騊駼、白象、一角獸、天鹿、鱉封、酋耳、豹犬、露犬、玄珪、明珠、玉英、山稱萬歲、慶山、山車、象車、鳥車、根車、金車、朱草、屈軼、蓂莢、平露、萐莆蒿柱、金牛、玉馬、玉猛獸、玉瓮、神鼎、銀瓮、丹甑、醴泉、浪井、河水清、江河水五色、海水不揚波之類,皆為大瑞。三角獸、白狼、赤罷、赤熊、赤【"赤熊赤",據日本《延喜式》補之。】狡、赤兔、九尾狐、白狐、玄狐、白鹿、白獐、白兕、玄鶴、赤鳥、青鳥、三足鳥、赤燕、赤雀、比目魚、甘露、廟生祥木、福草、禮草、萍實、大貝、白玉赤文、紫玉、玉羊、玉龜、玉牟、玉英、玉璜【"玉璜",原闕,今據《延喜式》補之。】、黃銀、金藤、珊瑚鉤、駭雞犀及戴通【"通",原闕,今據《延喜式》補之。】、璧玉、琉璃、雞趣璧之類,皆為上瑞。白鳩、白鳥、蒼鳥、白澤、白雉、雉白首【"白首",原闕,今據《延喜式》補之。】、翠鳥、黃鵠、小鳥生大鳥、朱雁、五色雁、白雀、赤狐、黃羆、青燕、玄貉、赤豹、白兔、九真奇獸、流黃、出谷、澤谷生白玉、琅玕景、碧【"碧",原闕,今據《延喜式》補之。】石潤色、地出珠、陵出黑丹、威委、威【"威委威",原闕,今據《延喜式》補之。】綏、延喜、福并、紫脫常生【"生",原闕,今據《延喜式》補之。】、賓連闊達、善茅、草木長生之類,為中瑞。秬秠、嘉禾、芝草、華蘋、人參生【"生",原闕,今據《延喜式》補之。】、竹實滿、椒桂合生、木連理、嘉木、戴角麀鹿、駮鹿、神雀、黑雉之類,為下瑞。
引據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大瑞(大瑞,謂景星、慶雲、黃星真人【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延喜式》作‘黃真人'。"】、河精(以下與本文同)、神馬、龍馬、澤馬、白馬赤髦、白馬朱駿之類,周匝、角端、獬豸、比肩獸、六足獸、茲白、騰黃、騊駼【近衛本《唐六典》注云:"‘龍馬'以下至‘之類'十四字,及下‘騰黃、騊駼'四字,《式》為‘神馬'注文。"】(以下與本文同),皆為大瑞),上瑞(上瑞,謂三角獸、白狼、赤羆【近衛本《唐六典》注云:"‘羆'下有‘赤熊赤'三字。"】、狡、赤兔、九尾狐(以下與本文同)、玉英【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玉英'作‘玉典'。‘英'下一字闕。"同上云:"《式》作‘玉璜'二字。"】、黃銀、金藤【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藤'作‘勝'。"】、珊瑚鉤、駭雞犀及戴【"戴"下一字闕,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作‘通'。"】、璧玉【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無‘玉'字。"】、琉璃、?趣璧【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無‘璧'字。"】之類,皆為上瑞),中瑞(謂白鳩、白鳥【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鳥'作‘烏'。"】、蒼鳥【"鳥",《通鑑》注作"鳥",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鳥'作‘烏'。"】、白澤【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澤'作‘睪'。"】、白雌雄【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雌雄'作‘雉雉'。‘雄'下一字闕。"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作‘白首'二字。"】、翠鳥【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鳥'作‘烏'。"】、黃鵠、小鳥生大鳥、朱雁、五色雁、白雀、赤狐、黃羆、青燕【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燕'作‘熊'。"】、玄貉、赤豹、白兔、九真奇獸、充黃【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充'作‘流'。"】、出谷、澤谷生白玉、琅玕景【"景"下一字闕,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作‘碧'。"】、石潤色、地出珠、陵出黑丹【"丹"下一字闕,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作‘威委威三字。"】、綏、延喜、福并、紫脫常【"常"下一字闕,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作‘生'。"】、實【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作‘賓'。"】連闊達、善第【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作‘茅'。"】、草木長生○此之類【近衛本《唐六典》注云:"據上下文例,‘○此'當削。"】,為中瑞),下瑞(謂秬秠、嘉禾、芝草、華蘋【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蘋'作‘平'。"】、人參【"參"下一字闕,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作‘生'。"】、竹實蒲【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蒲'作‘滿'。"】、椒桂合生、木連理、嘉禾【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禾'作‘木'。"】、戴角麀鹿、駮鹿【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駮鹿'作‘駿麀',校訂《延喜式》頭注云:原本‘駮'作‘駿',據九條家本、前田家本改。"】、神雀【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神雀'下有‘冠雀'二字。"】、黑雉【近衛本《唐六典》注云:"《式》‘黑雉'下有‘白鵲'二字。"】之類,為下瑞)【近衛本《唐六典》注云:"《通鑑?唐紀九》胡三省注云:按《儀制令》,凡景星、慶雲為大瑞,其名物六十有四。......《唐書》名物之數亦同,然不錄其名。今依《延喜式》校定之。"】。
二、《資治通鑑?唐紀九》(胡三省注):貞觀二年九月......丁未詔:"自今大瑞,聽表聞(按《儀制令》:凡景星、慶雲為大瑞,其名物六十有四。白狼、赤兔為上瑞,其名物三十有八。蒼鳥、朱雁為中瑞,其名物三十有二。嘉禾、芝草、木連理為下瑞,其名物十四)。
按
本條存於唐開元二十五年式中且有資料證明(後文列出的《白氏六帖事類集》)。在日本,本條也存於式中而非令中。但是,由於《通鑑》注中有《儀制令》,故假如《通鑑》注無誤,則可認為,在唐代,令與式中均有此規定。
參考
一、《白氏六帖事類集》卷十一(《白孔六帖》卷三十六)《祥瑞》:《式》(云:麟、鳳、鸞、龍、騶虞、白澤、神馬為大瑞,隨即奏之。應奏不奏杖八十。又《式》【"式",《白氏六帖》作"或"。】云:玄珠、明珠、玉英【"英"下,《白孔六帖》有"曰"字。】、白玉赤文、紫玉、黃鐵、金縢並為上瑞。又云:秬黍、嘉禾、芝草、華平【"平",《白孔六帖》作"木"。】並為下瑞)。
二、《延喜式》卷二十一《治部省》:祥瑞:景星(注略,以下同之)、慶雲、黃真人、河精、麟、鳳、鸞、比翼鳥、同心鳥、永樂鳥、富貴、吉利、神龜、龍、騶虞、白澤、神馬、周匝、角端、解廌【"廌",校訂《延喜式》作"象",今據國史大系本。】、比肩獸、六足獸、茲白、白象、一角獸、天鹿、鱉封、酋耳、豹犬、露犬、玄珪、明珠、玉英、山稱萬歲、慶山、山車、象車、鳥車、根車、金車、朱草、屈軼、蓂莢、平露、●甫、蒿柱、金牛、玉馬、玉猛獸、玉瓮、神鼎、銀瓮、瓶瓮、丹甑、醴泉、浪井、河水清、河水五色、江水五色、海水不揚波。
右大瑞。
三角獸、白狼、赤羆、赤熊、赤狡、赤兔、九尾狐、白狐、玄狐、白鹿、白獐、兕、玄鶴、青鳥、赤鳥、三足鳥、赤燕、赤雀、此目魚、甘露、廟生祥木、福草、禮草、萍實、大貝、白玉赤文、紫玉、玉羊、玉龜、玉牟、玉典、玉璜、黃銀、金勝、珊瑚鉤、駭雞犀及戴通、璧琉璃、雞趣。
右上瑞。
白鳩、白鳥、蒼鳥、白睪、白雉、雉白首、翠鳥、黃鵠、小鳥生大鳥、朱雁、五色雁、白雀、赤狐、黃羆、青熊、玄貉、赤豹、白兔、九真奇獸、流黃出谷、澤谷生白玉、瑯玕景、碧石潤色、地出珠、陵出黑丹、威委、威緌、延喜、福并、紫脫常生、賓連達、善茅、草木長生。
右中瑞。
秬秠、嘉禾、芝草、華平、人參生、竹實滿、椒桂合生、木連理、嘉木、戴角麀鹿、駮麀、神雀、冠雀、黑鴙、白鵲。
右下瑞。
卑品拜高品
垂拱
十四甲【垂拱】 其准品應致敬,而非統屬者,則不拜(謂文昌都事於諸司郎中、殿中主事於諸局直長之類。即勾付之官於首判官,品雖卑亦不拜)。
引據
《儀制令》"內外官人"條集解:釋云:......《唐令》云......又條云:其准品應致敬,而非統屬者,則不拜。注云:"謂文昌都事於諸司郎中、殿中主事於諸局直長之類,即勾付之官於首判官,品雜【"雜",當作"雖"。】卑亦不拜"者,今我《令》抄《唐令》"致敬"之條生文,若頓乖其義者,即自生猶豫【"猶豫",宮崎博士本作"楯矛"。】也。......但已上"致敬"三條,習俗異《唐令》,諸儒相論耳。
按
釋說所引的唐令本注中有"文昌都事",而根據《唐六典》卷一,"文昌台"是自武后光宅元年至長安三年的名稱。龍朔之前、咸亨年間與神龍以後,均稱作"尚書省"。因此,記有"文昌都事"的前述《唐令》,恐為《垂拱令》(參看《序論》第一及第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四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文武官三品以下拜正一品(中書門下則不拜),東宮官拜三師,四品已下拜三少。自餘屬官於本司隔品卑者皆拜。其准品應致敬,而非相統屬者,則不拜(謂尚書都事於諸司郎中、殿中主事於主局直長之類,其品雖卑亦不拜。若流外官,拜本司品官)。
引據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百官拜禮各有差,文武官三品已下拜正一品(中書門下則不拜),東宮官拜三師,四品已下拜三少,自【"自",《開元禮》作"其"。】餘【"餘"下,《開元禮》有"內外"二字。】屬官於本司隔品【"品"下,《唐會要》有"卑"字。】者皆拜焉。其准品【"品",《唐會要》作"令"。】應致敬而非相統攝【"攝",《開元禮》等並作"屬"。】,則【"則"上,《唐會要》有"者"字。】不拜(謂尚書都事於諸司郎中、殿中主事於主局直長之類,其品雖卑,則亦不拜。若流外官,拜本司品官)。
二、《唐六典》卷十三"侍御史"條注:案《令》,隔品致敬。比者因循,侍御史已下皆與大夫抗禮。開元十八年敕重申明,猶未之改。李適之為大夫,皆受拜,時議是之。
三、《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凡文武官三品以下拜正一品,東宮官拜三師,四品以下拜三少。其餘內外屬官于本司,四品拜二品、五品拜三品、六品拜四品、七品拜五品、八品拜六品、九品拜七品。衛判曹拜長史,局署丞拜令,助教拜博士。諸州別駕、長史、鎮將、縣令拜刺史,縣丞拜縣令。其准品應致敬而非相統屬,則不拜。
四、《唐會要》卷五十七《左右僕射》:太和三年四月,中書舍人李啟奏,......謹按《儀制令》:諸文武官隔品,卑者皆拜。其准令【"令",《唐六典》等並作"品"。】應致敬,而非相統屬者,則不拜。
五、《唐會要》卷五十七《左右僕射》:太和三年四月,中書舍人李啟奏:"......臣等又按《令》文,屬官于街衢相遇,隔品者致敬,禮絕者下馬,無回避之文。"
六、《舊唐書?李漢傳》:太和......八年,代宇文鼎為御史中丞。時李程為左僕射,以儀注不定,奏請定制。......漢議曰:"......《儀制令》雖有隔品之文,不知便是受拜否?及御史大夫亦會受御史已下拜,今並不行......。"
參考
《唐會要》卷三十八《葬》:貞元九年十二月,故大尉西平郡王太師晟備禮,葬於鳳政原。是日,......文武常參官皆素服,送至長樂坡,哭拜于路。時太常卿裴郁草儀設,引《令》、《式》,書隔品致敬之文,乃請宰臣及二品已上官者,哭而不拜,乃禮官失也。
應致敬隨私禮
垂拱 開元七年
十五【垂拱】【開元七年】 諸致敬之式,若非連屬應致敬之官相見,或貴賤懸隔,或有長幼親戚者,任隨私禮。
引據
一、《儀制令》"內外官人"條集解:釋云:......《唐令》云:致敬之式【"致"以下四字,《開元禮》作"致敬者"。】,若非連屬應【"應"下,《大金集禮》、《金史》並有"致"字。】敬【"敬",《大金集禮》、《金史》並作"恭"。】之官相見,或貴賤懸【"懸",《大金集禮》、《金史》並作"殊"。】隔,或有【"有",《金志》無。】長省【"省",《開元禮》、《大金集禮》、《金志》並作"幼"。"長省",《唐六典》作"自有"。】親戚者,任隨【"隨",《金志》作"從"。】私禮【"禮"下,《開元禮》有"見"字。】。又條云:其准品應致敬而非統屬者,則不拜。注云:謂文昌都事於諸司郎中(下略)。
按:《儀制令集解》釋說作為"又條"引述的《唐令》中有"文昌都事",若此為《垂拱令》的證據,那麼,此"又條"之前作為《唐令》引用的本條,不妨也可看作是同年度的令。
二、《儀制令》"元日"條集解:釋云......案《唐令》,致敬之式,若非連屬應敬之官相見者,不拜。
三、《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凡致敬者,若非連屬應敬之官相見,或貴賤懸隔,或有長幼親戚者,任隨私禮見。
四、《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致敬之式,若非連屬應敬之官相見,或自有親戚者,各從其私禮。
五、《大金集禮》卷八《皇太子守國儀》:大定二年十一月七日,......案《通典》唐禮,皇太子元正受賀,......又緣唐禮,元正見諸伯叔,則降立於東階下,及與群臣同拜,皇太子答拜。......別無妃、主、命婦見太子禮。照到《令》文,應致恭之官相見,或貴賤殊隔,或有長幼親戚者,任隨私禮。
六、《金史?禮志》:正旦生日,皇太子受賀儀。大定二年,世宗命有司議親王、百官及妃、主、命婦見皇太子禮,有司按唐宋舊儀,擬親王宗室賀皇太子,依冊畢受賀禮。然《唐禮》,元正復有"降階見伯叔、答群官再拜"之文,又無妃、主、命婦見太子之禮。稽古《令》文,應致恭之官相見,或貴賤殊隔,或長幼親戚,任從私禮。
按
金初准用唐宋制度,《大金集禮》及《金志》中所見的令文也與《唐令》逸文大同小異,故此文可看作是《唐令》或襲用《唐令》的《宋令》。《大金集禮》及《金志》所引令文中的"恭",是避宋代廟諱"敬"才改為"恭"的。
參考
《宋慶元儀制令》:諸應參及致恭之官,若非公見,任從私禮【《慶元條法事類?職制門一?謁見》:《儀制令》:......諸應參及致恭之官,若非公見,往("往",當作"任")從私禮。】。
官人在路相遇
貞觀
十六甲【貞觀】 准《令》,三品已上遇親王於路,不合下馬。
引據
《貞觀政要?禮樂》:貞觀十三年,禮部尚書王珪奏言:"准《令》,三品已上遇親王于路,不合下馬。今皆違法申敬,有乖朝典。"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六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東宮四品已下遇三師【"以"以下十字,據《日本令》補之。】斂馬側立)。
引據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東宮四品已下遇三師、諸司郎中遇丞相,皆下馬。
二、《唐會要》卷五十七《左右僕射》:太和三年四月,中書舍人李啟奏:"......謹按《儀制令》,......致敬之式,在途則斂馬側立。......臣等又按《令》文,屬官于街衢相遇,隔品者致敬,禮絕者下馬,無迴避之文。......伏請自今以後,御史中丞以下與僕射相遇,依《令》致敬,斂馬立侍。"
三、《舊唐書?李漢傳》:太和......八年,代宇文鼎為御史中丞,時李程為左僕射,以儀注不定,奏請定制。先是,太和三年,兩省官同定左右僕射儀注,御史中丞已下與僕射相遇,依《令》致敬,斂馬側立,待僕射。
參考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十條:凡在路相遇者,三位以下遇親王皆下馬(以外準拜禮。其不下者,皆斂馬側立)。雖應下者,陪從不下。
就州縣見
唐代
十七【唐代】 就見者,《唐令》屬意有就州縣見,不是路遇。此《令》屬意界內相遇耳。法用各殊,不可膠柱。
引據
《儀制令》"遇本國司"條集解:釋云:就見者,《唐令》屬意有就州縣見,不是路遇(以下與本文同)。
按
釋說所謂《唐令》,我以為是與《日本儀制令》第十一條相當的《唐令》,因未發現其逸文,故只能根據《日本令》窺其原形。
參考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十一條:凡郡司遇本國司者,皆下馬。唯五位,非同位以上者不下。若官人就本國見者,同位即下(若應致敬者,並準下馬禮)。
門戟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八【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太廟、太社及諸宮殿門各二十四戟,東宮諸門施十八戟,正一品門十六戟,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若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已上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護門十四戟,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三品已上、中都督、上州、上都護門十二戟,國公及上護軍、護軍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門各十戟,並官給。
引據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太廟、太社及諸宮殿門、東宮及一品已下、諸州門施戟各有差。凡太廟、太社及諸宮殿門【"太"以下九字,《通典》作"廟社門、宮門",《唐會要》作"廟社門、宮殿門"。】各二十四戟,東宮諸門施十八戟【"東"以下八字,《通典》、《唐會要》並作"東宮每門各十八戟"。】,正一品門十六戟,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若上柱國、柱國【"柱國",《通典》無。】帶職事二品已上【"已上",《通典》、《唐會要》並無。】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護門十四戟,上柱國、柱國【"柱國",《通典》無。】帶職事三品已上【"已上",《通典》"天寶六年"條、《唐會要》並無。】、中【"中"上,《通典》"天寶六年"條、《唐會要》並有"上護軍帶職事二品若"九字。】都督府【"府",《通典》"天寶六年"條、《唐會要》並無。】、上州【"上州",《通典》無。
、上都護門十二戟,國公及上護軍、護軍【"護軍",《通典》、《唐會要》並無。】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中、下",《通典》作"諸"。】州門各一【"一",《通典》、《唐會要》並無。】十戟。
二、《通典?職官七?諸卿上?衛尉卿丞》、《唐會要》卷三十二《輿服下?戟》:天寶六載【"載",《唐六典》作"年"。】月敕:改《儀制令》:廟社門、宮門每門各二十戟,東宮每門各十八戟,一【"一"上,《唐六典》有"正"字。】品門十六戟,嗣王、郡王、若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散官光祿大夫以上、鎮國大將軍以上各同職事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護門十四戟,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三品、上護軍帶職事二品、若中都督、上州、上都護門十二戟,國公及上護軍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門各十戟,並官給。
三、《通典?職官七?諸卿上?衛尉卿丞》:貞元五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應請列戟官,準《儀制令》,正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並勛官上柱國、柱國等帶職事三品以上,並許列戟。准天寶六載四月敕文,加散官光祿大夫、鎮國大將軍以上各同職事品。近日散試官便帶高階者眾,恐須商量者,伏請准舊制令本文,取帶三品以上正員職事為定。"敕旨依。
四、《唐會要》卷三十二《輿服下?戟》:貞元......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中書門下奏:"應請列戟官,準《儀制令》,正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並勛官上柱國、柱國等帶職事三品已上,並許列戟。准天寶六載敕:
六年四月八日敕文【"文"下,《通典》有"加"字。】:散官光祿大夫、鎮國大將軍已上,各同職事品。近日散試官便帶高階者眾,恐須商量者,伏請准舊制令本文,取帶三品已上正員職事官為定。"敕旨宜依。
按
依據《通典》、《唐會要》"天寶六載"條(引據二),天寶六載曾修改《儀制令》。現將此二書的"天寶六載改《儀制令》"與《唐六典》所記進行比較,差別如下所示:
《唐六典》 《通典》、《唐會要》
(a) 太廟、太社及宮殿門二十四戟 二十戟
(b) 開府儀同三司十四戟 缺
(c) 缺 散官光祿大夫以上、鎮國大將軍以上,各同職事官,十四戟
(d) 缺 上護軍帶職事二品
(e) 上護軍、護軍帶職事三品 上護軍帶職事三品
(f) 缺 並官給
下面對以上諸點逐一進行考察。首先關於 a,《白孔六帖》卷五十八《戈殳矛戟》載:"玄宗朝始有戟制度(《開元禮》:太廟社宮殿門各施二十四戟,一品施十六戟,開府、郡王、嗣王帶職事三品及下州刺史各十戟,幡帶每副二十條,以五色物充,馮覽事始)。"襲用唐令的宋初令中也稱"二十四戟",故開元二十五年令當同於《唐六典》所記,作"二十四戟"。其次關於 b,《通典》及《唐會要》所載的貞元五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中有"準《儀制令》,......開府儀同三司......並許列戟"(引據三與四),故我認為開元二十五年令中也有與《唐六典》同樣的規定。復次關於 c,《通典》及《唐會要》同上中的"准天寶六載四月敕文,加散官光祿大夫、鎮國大將軍以上,各同職事品",大概是天寶六載對《儀制令》進行改定的一部分。即,開元二十五年令中沒有《通典》及《唐會要》所記的這一節。d 與 e,不知能否表明天寶年間的變更情況。最後關於 f,後文的《宋令》中有與《通典》及《唐會要》相同的"並官給",故開元二十五年令中可能也有同樣規定。今據如上理由,取捨《通典》及《唐會要》"天寶六載"條的文字,以復原開元二十五年令。另外,據後文的《通考》也可以認定,《儀制令》中有在孔宣父(文宣王)廟立戟的規定。
參考一
一、《舊唐書?鄭餘慶傳》:憲宗嗣位之月,又擢守本官平章事。......六年四月正拜兵部尚書。餘慶再為相罷免,皆非大過,尤以清儉為時所稱。......時京兆尹元義方、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皆以勛官前任至三品,據《令》合立門戟,各請戟立於其第。
二、《唐會要》卷三十二《輿服下?戟》、《唐大詔令集?政事?禁約下?條貫立戟敕》:元和六年十二月敕【"元"以下八字,根《唐會要》。】:其所立戟,須有明文,宜令所司準舊制,侍官【"其"以下十七字,據《唐大詔令集》。】階勛【"勛"下,《唐會要》有"悉"字。】至三品,然後申請,仍編于《格》《令》,永為常式【"永"以下四字,《唐會要》無。"式"下,《唐大詔令集》注云:"元和六年十二月"。】。
三、《唐會要》同上、《冊府元龜?帝王部?立制度》:元和......六年十二月甲申詔【"元"以下十字,《唐會要》作"其年敕"。】,立戟官,中大夫守【"中"以下四字,《唐會要》無。】京兆尹上柱國臨淄縣開國男【"臨"以下六字,《唐會要》無。】賜紫金魚袋元義方、朝議大夫守尚書【"守尚書",《唐會要》無。】戶部侍郎判度支【"判度支",《唐會要》無。】護軍賜紫金魚袋盧坦立戟,雖《令》《式》所著,似有闕文,而台閣相承,久為定制。盧坦、元義方,如有所見即令上聞【"而台"以下二十二字,《唐會要》無。】,造次而行,殊乖審慎,宜【"宜"下,《唐會要》有"令"字。】各罰一月俸料,其戟仍令所司收納。......(近例【"例",《唐會要》作"列"。】,立戟者【"者",《唐會要》作"官"。】率有銀青階,而義方獨據《令》【"令"下,《唐會要》有"文"字。】"上柱國官三品者十二戟",無以階?戟之文,牒省申請,省【"申請省",《冊府元龜》無。】司不能議【"議",《冊府元龜》作"詣"。】......)。
四、《唐會要》同上:元和......十一年十月禮部奏:"寧武軍節度使李愿奏云:貞元三年立戟十二竿,經今三十餘年,戟竿及衣幡破坏。準《儀制令》,官戟五年一換。"敕旨李愿立戟年深,稱要修換。有司詳檢,在《格》無文。以其家承忠勛,身著勞效,特宜賜與,用示恩榮,即與重換其戟,收納舊者。
五、《唐會要》同上:元和......十五年三月左右神策軍護軍中尉馬進漳、梁守謙......等奏:"臣等準《格》《令》,合有棨戟之榮。"
六、《五代會要》卷六《戟》、《舊五代史?晉書?高祖紀》:晉天福三年五月詔【"晉"以下八字,《舊五代史》作"天福三年......五月......己巳詔"。】:"應中外臣寮帶平章事、侍中、中書令及諸道節度使,並許私門立戟,仍並官給,及據官品,依《令》《式》處分【"處分",《五代會要》無。】。"
七、《太常因革禮?廟議五?孝明皇后王氏》:國朝會要:乾德三年二月,太常禮院準少府監牒:別廟神門立戟,準周朝宣懿皇后廟例,立門戟七十二支,今來孝明、孝惠等廟神門,未審可否。禮官言:"廟禮皆南垣一屋三門、東垣一屋一門,各二十四戟。?今別廟祀事,一準太廟之制。至于立戟,豈有異同,宜準《令》文所有施行。"詔可。
八、《文獻通考?學校考?祠祭褒贈先聖先師》: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詔:"廟門,準《令》,立戟十六枝。"
九、《文獻通考》同上:神宗熙寧八年,判國子監常秩等言:"......禮院檢會國朝文宣王廟,自建隆三年詔:廟門,準《儀制令》,立戟十六枝。用正一品之禮。"
參考二
《宋天聖儀制令》:諸廟社門、宮門,各二十四戟,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府、都護門十四戟,若中都督、上都護門十二戟,下都督、諸州門各十戟,並官給【《宋史?輿服志》:太宗淳化二年詔:"諸道、州、府、監奏,乞鼓角戟,如《令》《式》合賜,即下三司指揮"。仁宗天聖四年太常禮院言:"准批狀詳定,知廣安軍范宗古奏,本軍乞降。檢會《令》文,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府、都護門十四戟,若中都督、上都護門十二戟,下都督、諸州門各十戟,並官給。所有軍、監門不載,伏請不行。"】【《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二十九《神宗》:元豐五年......九月......癸卯,......修定景靈宮儀注所言:"《儀制令》:諸廟社門、宮門,各二十四戟。唐太清宮九門亦沒畫戟。竊惟景靈宮天興門及宮外門,本以欽奉天神,不應立戟,神御諸殿既緣生禮,以事祖宗,謂宜依《儀制令》宮門之制,每門立戟二十四。"從之。】【《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三十二:元豐六年春正月......癸卯,......太常博士何洵直言:"......《儀制令》:廟、社、宮門立戟二十四,六陵下宮乃藏衣冠之寢,請依《令》立戟。"從之。】。
版位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九【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版位,皇帝位方一尺二寸,厚三寸,題云:"皇帝位。"皇太子方九寸,厚二寸,題云:"皇太子位。"百官一品以下方七寸,厚一寸半,題云:"某品位。"並【"並",據《日本令》補之。】黑質赤文。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凡版位,皇帝【"皇帝",《唐六典》作"天子"。】位【"位",《唐六典》無。】方一【"一",《唐六典》無。】尺【"尺"下,《唐六典》有"有"字。】二寸,厚三寸,題云【"云",《唐六典》作"曰",以下同之。】:"皇帝位。"皇【"皇",《唐六典》無。】太子方九寸,厚二寸,題云:"皇太子位。"百官一品以下【"百"以下六字,《唐六典》作"公卿已下"。】,方七寸,厚一【"寸"下,《唐六典》有"有"字。】寸半,題云:"某品位。"
二、《唐六典》卷十四"奉禮郎"條:版位,黑質赤文。天子方尺有二寸,厚三寸。太子方九寸,厚二寸。公卿已下方七寸,厚一寸有半。天子版位題曰:"皇帝位。"太子曰:"皇太子位。"百官題曰:"某品位。"
三、《倭名類聚抄?調度部?文書具?版位》(那波本卷十三、狩谷本卷五):《唐儀制令》云:諸版位,百官一品以下各方七寸,厚一寸半。
*狩谷掖齋云:"按《唐六典》云:奉禮郎,掌設君臣之版位。注:公卿以下方七寸,厚一寸有半。《通典》與所引令文合。本朝《儀制令》云:凡版位,......是遵用《唐令》而少革其制者。"
按
在《唐六典》中,"黑質赤文"在句首,而《日本令》句尾有"漆字",今仿日本令將"黑質赤文"作為本條結尾。
參考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十四條:凡版位,皇太子以下各方七寸,厚五寸,題云其品位,並漆字。
皇太子以下傘
唐代
二十【唐代】 皇太子傘。○【開元七年】職事五品已上及散官三品已上、爵國公已上及縣令,並用傘。
引據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傘幰(若職事官五品已上上【近衛本注云:"下‘上'字衍。"】及散官三品已上、爵國公已上及縣令,並用傘......)。
二、《職員令》"宮內省主殿寮"條集解:穴云:傘,謂平傘、傘蓋也,《唐儀制令》云"皇太子傘"者是。
按
《唐六典》的文字相當於《日本儀制令》第十五條,故可擬定為《唐令》。另外,參考上述《日本令》可以推斷,《令集解》所引《唐令》與《唐六典》的文字,分別相當於同一條《唐令》的一部分。
參考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十五條:凡蓋,皇太子紫表,蘇方里,頂及四角覆錦垂總。親王紫大纈,一位深綠,三位以上紺,四位縹(四品以上及一位,頂角覆錦垂總,二位以下覆錦,唯大納言以上垂總),並朱裏,總用同色。
品官之車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車,一品青油纁通幰,朱裏。三品已上青通幰,朱裏。五品已上青偏幰,碧里。六品已下皆不用幰。
引據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傘幰(若職事五品已上......並用傘,一品青洞【近衛本注云:"‘洞'當作‘油'。"】纁通幰,朱裏;三品已上青通幰,朱裏;五品已上青偏幰,碧裏)。
二、《唐律?雜律》"舍宅車服器物"條疏議、《宋刑統?雜律》同上:"車"者,《儀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虛偃服"者,《衣服令》:一品冕。
三、《唐會要》卷三十一《雜錄》、《冊府元龜?帝王部?立制度》:太和......六年六月戊寅,右僕射王涯,准敕詳度諸司制度條件等【"太和"以下二十四字,《唐會要》作"太和......六年六月敕"。】,......準《儀制令》,"諸軍【"軍",當作"車"。】一品已下、五品已上皆通用【"用",《冊府元龜》無。】幰,六品已下皆不用幰"者【"者",《唐會要》無。】,令【"令",《冊府元龜》無。】非冊拜及婚會,並不得【"得",《冊府元龜》無。】用幰。
參考
《唐會要》卷三十一《雜錄》、《冊府元龜?帝王部?發號令》:太和元年五月敕【"敕",《冊府元龜》作"詔曰"。】:衣服、車乘、器用、宮室,侈儉之制,近日頗差。宜付所司,並【"付"以下四字,《唐會要》無。】準《儀制令》,依【"依",《唐會要》無。】品秩勛勞,仍約今時所宜,撰等級,送中書門下,參酌奏聞。
品官食器
神龍
二十二甲【神龍】 諸一品已下,食器不得用渾金玉,六品已下不得用渾銀。
引據
《唐會要》卷三十一《輿服上?雜錄》:神龍二年九月《儀制令》,諸一品已下,食器不得用渾金玉(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二乙【開元二十五年】 諸【"諸",據《神龍令》補之。】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純金純玉,六品以下不得用純銀【"六"以下九字,據《神龍令》補之。"純",原作"渾",今以意改補之。】。
引據
《唐律?雜律》"舍宅車服器物"條疏議、《宋刑統?雜律》同上:"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純金純玉,......此等之類,具在令文。
按
參看前條"參考"。
參考
《宋慶元儀制令》:諸品官之家,非經恩賜,不得以純金玉為須食器(謂碗具相副者),食器仍不得用玳瑁。非四品以上及宗室近戚,器不得用金稜。其床榻之屬間朱及器皿純朱者,亦禁之。民庶器,許用銀,不得塗金【《慶元條法事類》卷三《服飾器物》:《儀制令》:諸品家之官(當作"品官之家"),非經恩賜,不得以純金玉為須食器(以下與本文同)。】。
祖父母父母命令嫁娶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三【開元二十五年】 祖父母、父母有命令成禮【"有"以下五字,據《日本令》補之。】,不得宴會。
引據
《唐律?戶婚》"父母囚禁嫁娶"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孫嫁娶,名教不容。若祖父母、父母犯當死罪,嫁娶徒一年......。注云: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論。謂奉祖父母、父母命為親,故律不加其罪。依《令》,不得宴會。
參考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十六條:凡祖父母、父母患重及在囹圄者,不得婚嫁。若祖父母、父母有命令成禮,不得宴會。
諸縣鄉飲酒禮
唐代
二十四【唐代】 諸縣蜡祭月,集鄉之老者,一行鄉飲酒禮。六十以上坐堂,五十以上立侍堂下,使人知尊長養老之禮。皆用酒脯,物出公廨。
引據
《儀制令》"春時祭田"條集解:釋云:《唐令》云:縣蜡祭月,集鄉之老者,一行鄉飲酒禮。六十以上坐堂,五十以上立侍堂下,使人知尊長養老之禮。皆用酒脯,物出公廨。......穴云:......問:"案本《令》,五十、六十兩色生文,于此何?"答:"文稱‘鄉飲酒禮',然則依禮習耳。但唐以六十為老,于此令以六十一為老耳。"
齊衰心喪已上并終喪
垂拱 開元七年
二十五【垂拱】【開元七年】 諸齊衰心喪已上,雖有奪情,並終喪【"齊衰"以下十三字,《宋令》作"居喪有奪情從職,喪制未終者"。】不吊、不賀、不預宴【"齊衰"以下二十字,據《隋令》及《宋令》補之。】。周喪未練、大功未葬,並不得朝賀【"賀",《大唐新語》作"會"。"不得朝賀",《隋令》作"不吊不賀"。】,仍終喪不得宴會【"宴會",《大唐新語》作"參燕樂,不得宴會"。《隋令》作"不預宴"。】。
引據
一、《通典?禮三十?元正冬至受朝賀》:武太后聖曆初,鳳閣侍郎王方慶奏曰:"準《令》,周喪【"周喪",《大唐新語》作"●縗"。】、大功未葬,並不得朝賀【"賀",《大唐新語》作"會"。】,仍終喪不得宴會【"宴會",《大唐新語》作"參宴樂"。】。比來百官不尊禮法,有哀慘,陪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點【"點",殿本《通典》作"玷"。】皇化,伏請禁斷。"從之。
二、《大唐新語?識量第十三》:王方慶為鳳閣侍郎知政事,患鳳俗偷薄,人多苟且,乃奏曰: "準《令》《式》,●縗、大功未葬,並不得朝會,仍終喪不得參燕樂。比來朝官不依禮法,身有哀慘,陪廁朝賀,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皇化,請申明程式,更令禁止。"則天從之。
三、《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注:起復者,朝會不預。周喪未練、大功未葬,則亦準此例。
按
與後列的《隋令》"齊衰心喪已上......"二十字及《宋令》"居喪有奪情從職......"十二字相當的規定,在《日本令》中也存在,故據此可復原《唐令》。其次,我認為《唐令》中也有與《隋令》"小功已下,假滿依例"及《宋令》"期以下喪,假滿而遇宴者,聽赴"相當的規定。另外,參看次條的按語。
參考一
一、《隋開皇令》:諸齊衰心喪已上,雖有奪情,並終喪不吊、不賀、不預宴。期喪未練、大功未葬,不吊、不賀,並終喪不預宴。小功已下,假滿依例。居五服之喪,受冊及之職,儀衛依常式,唯鼓樂從而不作。若以戎事,不用此制【《隋書?禮儀志》:開皇初,高祖思定典禮......其喪紀:上自王公,下逮庶人,著《令》皆為定制,無相差越。......齊衰心喪已上,雖有奪情,並終喪不吊、不賀、不預宴(以下與本文同)。】。
二、《宋慶元儀制令》:諸居喪有奪情從職,喪制未終者,不吊、不賀、不預宴。期以下喪假滿(雖在職仍準非在職格)而遇宴者,聽赴【《慶元條法事類?服制門?服制》、《慶元條法事類?服制門?丁憂服闋》:《儀制令》:諸居喪有奪情從職,喪制未終者(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二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二十條:凡遭重服,有奪情從職,並終服不吊、不賀、不預宴。
居五服之喪受冊及之職
唐代
二十六【唐代】 諸【"諸",據《宋令》補之。】居五服之喪,受冊及之職【"居"以下十字,《宋令》作"受冊及之官,有大功以上喪者"。】,儀衛依常式,唯鼓樂從而不作。若以【"若以",《宋令》無。】戎事,不用此制【"制",《宋令》作"令","居"以下三十字,據《隋令》及《宋令》補之。】。
引據
《隋書?禮儀志》:開皇初,高祖思定典禮......其喪紀,上自王公,下逮庶人,著《令》皆為定制,無相差越。......齊衰心喪以上,雖有奪情,並終喪不吊、不賀、不預宴。小功已下,假滿依例。居五服之喪,受冊及之職,儀衛依常式,唯鼓樂從而不作。若以戎事,不用此例。
按
《隋令》"居五服之喪......"三十字在《宋令》中有相當文字,恐怕在《唐令》中也有該段文字。另外,《隋書》將前列的《隋令》三十字作為"齊衰心喪已上......"的續文(參看前條"參考一"),而《宋令》則以之單列一條,這裡姑從《宋令》的體例。
參考
《宋慶元儀制令》:諸受冊及之官,有大功以上喪者,儀衛依常式,唯鼓樂從而不作。戎事不用此令【《慶元條法事類?服制門?喪葬》:《儀制令》:受冊及之官,有大功以上喪者,儀衛依常式(以下與本文同)。】。
凶服不入公門
開元七年
二十七【開元七年】 諸凶服不入公門,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各依品色,淺色而著本色之淺。周已下慘者,朝參起居亦依品色,無金玉之飾。在家依其服制【"在"以下六字,據《宋令》補之。】。起復者,朝會不預。
引據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凶服不入公門(遭喪被起,在朝者各依本【"本",《政事要略》無。】品【"品"下,《政事要略》有"色"字。】,著淺色絁縵【"著"以下五字,《政事要略》作"淺色而著本色之淺"。】。周以下慘者,朝參起居,亦依品色,無金玉之飾。起復者,朝會不預。周喪未練、大功未葬,則亦準此例)。
二、《政事要略》卷六十七《男女衣服並資用雜物等事資》:《唐令》云:(《六典》四)凶服不入公門云云,在朝參處,各依品色,淺色而?本色之淺。是依《唐令》,不好美色歟!
按
《唐六典》以"遭喪被起在朝者......"為注文,但其很可能是採自令的正文。《日本令》將與之相當的文字,也作為令的正文。另外,"在家依其服制"一節,在《唐六典》及《唐令》逸文中均未見到,此參酌《宋令》及《日本令》補之。
參考一
一、《隋開皇令》:諸凶服不入公門,期喪已下不解官者,在外曹(礻聶)緣紗帽。若重喪被起者,皂絹下裙帽。若入宮殿及須朝見者,冠服依百官例【《隋書?禮儀志》:開皇初,高祖思定典禮。......其喪紀,上自王公,下逮庶人,著《令》皆為定制,無相差越。......凶服不入公門。期喪已下,不解官者,在外曹緣紗帽(以下與本文同)。】。
二、《宋天聖令》:諸凶服不入公門,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淺,無金玉之飾,在家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宋史?禮志》:喪服雜議:慶曆七年......禮官言:"準《令》文,凶服不入公門(以下與本文同)"。】。
三、《宋慶元儀制令》:諸凶服不入公門,居喪而奪情從職者,服依本品,唯色淺,去金玉飾,在家即如喪制【《慶元條法事類?服制門?服制》:《儀制令》:諸凶服不入公門,居喪而奪情從職者,服依本品(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二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二十一條:凡凶服不入公門,其遭喪被起者,朝參處亦依位色,在家依其服制。
品官祠廟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八【開元二十五年】 諸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廟,五品以上祠三廟【"五"以下七字,《通典》在"牲皆用少牢"上,刊誤云:"開元十二年敕:一品許祭四廟,三品許祭三廟,五品二廟,嫡士亦許祭二廟。爾後《禮》《令》並無革易。"】(三品以上不須兼爵,四廟外有始封祖者,通祠五廟),牲皆用少牢。六品以下達於庶人,祭祖禰於正寢,用特牲(縱祖父官有高下,皆用子孫牲)。
引據
一、《李涪刊誤》卷上《士大夫立私廟不合奏請》:禮,嫡士立二廟,庶人祭于寢,累代禮文,不易斯義。開元十二年敕:一品許祭四廟,三品許祭三廟,五品二廟,嫡士亦許祭二廟。爾後《禮》《令》,並無革易。......嘗發問,皆曰官品未宜,有位至將相者,奏請之詞則曰:"臣官階並及三品,準《令》,合立私廟。"是不知舊制,妄有論奏。
二、《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凡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廟,五品以上祠三廟(三品以上不【"不",《通典》無。】須兼爵,四廟外有始封祖者【"者",《通典》無。】,通祠五廟【"三品"以下二十字,《通典》作本文。】),牲皆用少牢。六品以下達于庶人,祭祖禰于正寢,用特牲【"用特牲",《通典》無。】(縱祖父官有高下,皆用子孫牲【"縱"以下十二字,《通典》作本文。】)。
三、《通典?禮八?吉七?諸侯大夫士宗廟》:大唐制,凡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廟,三品以上須兼爵,四廟外有始封祖,通祠五廟,五品以上祠三廟,皆用少牢。六品以下達於庶人,祭祖禰於正寢。縱祖父官有高下,皆用子孫牲。
按
若據李涪的《刊誤》,自開元十二年規定"一品私廟四、三品三、五品及嫡士二"以來,《禮》、《令》均未革易,但這與《開元禮?序例》及《通典》所記制度存有差異,故關於本條尚俟後考。另外,本條順位不明,此從《開元禮?序例》,置於次條之前。
參考
一、《唐會要》卷十九《百官家廟》:大中五年四月,武昌軍節度使、檢校戶部尚書韋損奏......太常寺主簿韋孺實對曰:"......今韋尚書位三品,準《祠祭令》各立三廟,即合祭。"
二、《新唐書?禮樂志》:開元十二年著《令》:一品二品四廟,三品三廟,五品二廟,嫡士一廟,庶人祭于寢。及定《禮》:二品以上四廟,三品三廟,三品以上不須爵者,亦四廟。四廟有始封為五廟。四品、五品有兼爵亦三廟。六品以下達于庶人,祭於寢。
行路賤避貴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九【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行路巷街,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凡行【"行",《五代會要》作"道"。】路巷街【"巷街",《五代會要》作"街巷"。】,賤避貴,少避老【"老",《五代會要》、《皇朝類苑》、《玉壺野史》、《事物紀原》、《續資治通鑑長編》並作"長"。】,輕避【"輕避",《五代會要》無。】重,去避來。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行路之間,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
三、《唐律?雜律》"違令"條疏議、《宋刑統?雜律》同上:"《令》有禁制",謂《儀制令》"行路,賤避貴,去避來【"去避來",《唐律疏議》作"來避去"。】"。
四、《五代會要》卷二十五《道路》:(後唐)長興二年八月敕:準《儀制令》,道路街巷,賤避貴,少避長,重,去避來。
五、《皇朝事寶類苑》卷二十一《榜刻儀制令四條》、《事物紀原》卷七《庫務職局部》:太平興國中,孔承恭為大理正,上言:"《儀制令》;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望令于兩京、諸州要害處,刻牓以揭之,所以興禮遜、厚風俗。"從之。
六、《皇朝事寶類苑》卷二十一《榜刻儀制令四條》:孔承恭上言,《儀制令》四條件,乞置木牌立于郵堠。一日,太宗問承恭曰:"《令》文中,貴賤、長少、輕重,各自相避,並訖何必?又云‘去避來',此義安在?"承恭曰:"此必戒于去來者,互相回避爾。"上曰:"不然。......但想設律者,別有他意。"其精悉若是。
七、《玉壺野史(玉壺清話)》卷八:孔承恭上言舉《令》文"賤避貴"之類四條,乞置木牌,立于郵堠(以下與《事寶類苑》同)。
八、《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十四《太宗》:太平興國八年春正月......癸未,......承恭又言: "《儀制令》有云: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望令兩京諸道,各于要害處設木刻其字,違者論如律,庶可興禮讓而厚風俗。"甲申,詔行其言(王稱《東都事略》:詔曰:"《傳云》: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宜令開封府及諸州,于衝要榜刻《儀制令》,論如律")。(又,參看《語石》卷三。)
伯叔妻妾不入
唐代
三十【唐代】 伯叔妻妾不入。又,夫侄為三等,夫兄弟為四等事者,猶依本《令》而設法耳。
引據
《儀制令》"五等親"條集解:?云:伯叔妻妾不入。又,夫侄為三等,夫兄弟為四等事者,猶依本《令》而設法耳。
按
?說所說的《日本養老儀制令》"五等親"條,伯叔的妻妾不入五等親以及夫的侄為三等親、夫的兄弟為四等親,是依據本條即《唐令》說的,與日本固有的習慣相對照,有點勉強。如果我的這個解釋無誤的話,那麼,"伯叔妻妾不入"、"夫侄為三等"、"夫兄弟為四等",以及與此類似的規定如"嫂叔為小功親"等等,在《唐令》中也會存在。然而,前述規定雖與唐禮中五服制度的"齊衰不杖期,......為夫之兄弟之子"、"小功五月...... 叔嫂報"相似,但尚未發現其它的有力證據來證明它們也存在於唐令中。因而,就《日本儀制令》具有五等親條的規定來看,《唐六典》所載的皇帝五等親制(見後文)的規定,則可解釋為也存在於唐《儀制令》中。但是,唐代五等親制是只限於皇帝親族的分類,並非如《日本儀制令》適用於皇族以下庶民。另外,《唐六典》的"皇大功親、皇小功尊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周親為第三等"的規定,很明顯與唐代五等喪服制是不一致的。與此相反,《日本令》?與之相類似。顯然,《唐六典》所記載的皇帝五等親制與《日本令》"五等親"條名稱雖同,具體內容?相異【中田博士《古法制三題考》(《法制史論集》第 1卷36頁以下)。】【中田博士《日本古代親族法》(《國家學會雜誌》第43卷第1號)。】。
參考一
《唐六典》卷十六"宗正卿"條:皇周親、皇后父母為第一等,準三品。皇大功親、皇小功尊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周親為第二等,準四品。皇小功親、皇緦麻尊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周、大功親為第三等,準五品。皇緦麻親為第四等,皇袒免親、太皇太后小功卑屬、皇太后皇后緦麻親及舅母、姨夫為第五等,並準六品,其籍如州縣之法(參看《唐會要》卷六十五《宗正寺?舊制》)。
參考二
《日本養老儀制令》第二十五條:凡五等親者,父母、養父母、夫、子為一等,祖父母、嫡母、繼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夫之父母、妻、妾、侄、孫、子婦為二等,曾祖父母、伯叔婦、夫侄、從父兄弟姊妹、異父兄弟姊妹、夫之祖父母、夫之伯叔姑、侄婦、繼父同居、夫前妻妾子為三等,高祖父母、從祖祖父姑、從祖伯叔父姑、夫兄弟姊妹、兄弟妻妾、再從兄弟姊妹、外祖父母、舅、姨、兄弟孫、從父兄弟子、外甥、曾孫、孫婦、妻妾前夫子為四等,妻妾父母、姑子、舅子、姨子、玄孫、外孫女●為五等。
鹵簿令第十九 【復原凡五條】
天子鑾輅及駕行導駕
武德
一甲【武德】 武德初著令:天子鑾輅五等,玉金象革木,以供服乘用之。屬車十乘:指南車、記里鼓車、白鷺車、鸞旗車、避惡車、皮軒車、安車、耕根車、四望車、羊車。
引據
《唐會要》卷三十二《輅車》:武德初著令:天子鑾輅五等,玉金象革木,以供服乘用之。屬車十乘(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二十五年
一乙【開元二十五年】 駕行導駕者,萬年縣令引,次京兆尹,總有六引(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並準此,儀仗依本品)【"駕行"以下四十一字,《開元禮》作"導駕,先萬年縣令,次京兆牧,次太常卿,次司徒,次御史大夫,次兵部尚書(自縣令以下並正道威儀,各乘輅,其鹵簿各依本品給之)"。《唐志》作"萬年縣令先導,次京兆牧、太常卿、司徒、御史大夫、兵部尚書,皆乘輅,鹵簿如本品"。】。○細射弓箭;○左右金吾大將軍各一人,紫裲襠,金隱起帶【"左"以下十七字,《開元禮》作"金吾大將軍二人分左右......自清游隊以下諸衛將軍,並平巾幘、紫裲襠、大口褲、錦螣蛇、金隱起帶"。】;○銀裝長刀;○細刀;○團扇,方扇;○大駕,長鳴中鳴,各百二十具【"大"以下十一字,《開元禮》作"長鳴一百二十具......中鳴一百二十具"。】。
引據
一、《開元禮》卷二《序例中》:大駕鹵簿。導駕先萬年縣令,次京兆牧,次太常卿,次司徒,次御史大夫,次兵部尚書(自縣令以下,並正道威儀,各乘輅,其鹵簿各依本品給之)。次清游隊,白澤旗二,分左右,各一人執,二人引,二人夾。金吾折衝二人,各領四十騎,戎服分左右。次金吾大將軍二人,分左右。......次長鳴一百二十具,次鐃鼓十二面,歌簫笳各二十四。次大橫吹一百二十具,節鼓二面,笛、簫、篳篥、笳、桃皮篳篥各二十四。次?鼓十二面,金鉦十二面。次小鼓一百二十面。次中鳴一百二十具,......次腰輿一,次小團扇四,次方扇十二,......次小扇十二,次朱畫團扇十二。......右自清游隊以下,諸衛將軍,並平巾幘、紫裲襠、大口褲、錦螣蛇、金隱起帶、弓箭橫刀......。
二、《唐律?鬥訟》"越訴"條疏議、《宋刑統?鬥訟》同上:依《鹵簿令》,駕行導駕者,萬年【萬年,《宋刑統》作"浚儀"。】縣令引,次京兆【京兆,《宋刑統》作"開封"。】尹,總有六引。注云,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並準此,儀仗依本品。
三、《白氏六帖事類集》卷十六(《白孔六帖》卷五十八)《金鼓》:《鹵簿令》:大駕長鳴中鳴(各百二十具)。
四、《新唐書?儀衛志》:唐制,天子居曰衙,行曰駕。......衙,......黃麾仗,左右廂各十二部十二行。第一行,長戟。......第六行,細射弓箭,赤地。......第十行,細射弓箭,白地。......果毅都尉各一人,校尉二人,檢校前隊,執銀裝長刀。......駕,大駕鹵簿,......萬年縣令先導,次京兆牧、太常卿、司徒、御史大夫、兵部尚書,皆乘路("路"當為"輅"),鹵簿如本品。次清游隊,次左右金吾衛大將軍各一人,帶刀箭橫刀。......左右威衛,隊正各一人主之,騎執銀裝長刀。......凡衙門,皆監門校尉六人,分左右,執銀裝長刀......。
五、《倭名類聚抄?術藝部?射藝類?細射》(那波本卷
四、狩谷本卷二):唐《鹵簿令》云:細射弓箭。
*狩谷掖齋云:"按《唐書?儀衛志》載,大駕鹵簿云:‘第十行細射弓箭'。此所引即其事也。"
按:"細射弓箭",在《新唐書?儀衛志》"衙"部分出現兩次,但在"駕"(大駕鹵簿)部分?未出現。
六、《倭名類聚抄?裝束部?腰帶類?金隱起帶》(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鹵簿令》云:左右金吾大將軍各一人,紫裲襠,金隱起帶。
*狩谷掖齋云:"按《通典?大駕鹵簿》云:‘金吾大將軍二人,分左右,平巾幘,紫裲襠,大口褲,金螣蛇,金隱起帶。'此所載即其事也。"
按:大唐《開元禮》及《通典?開元禮纂類》中僅有"右自清游隊以下,諸衛將軍,並平巾幘"等等,而沒有"金吾大將軍二人,分左右,平巾幘"等語。
七、《倭名類聚抄?調度部?征戰具?長刀》(那波本卷十三、狩谷本卷五):《唐令》云,銀裝長刀。又云,細刀。
*狩谷掖齋云:"按銀裝長刀,見《新唐書?儀衛志》,則知此所引唐令是《鹵簿令》文。但《儀衛志》無‘細刀',蓋與《唐令》詳略有異也。"
八、《倭名類聚抄?調度部?服玩具?團扇》(那波本卷十四、狩谷本卷六):《唐令》云,團扇,方扇。
*狩谷掖齋云:"《通典》大駕鹵簿、皇太子鹵簿、皇太子妃鹵簿、命婦妃嬪婕妤美人才人鹵簿,皆有團扇、方扇,此所載即其事,則所引《唐令》是《鹵簿令》文。"
按
據《開元禮》及《唐志》,本條即"大駕鹵簿",是段文字很長的規定。但今天幸存的僅是零星逸文。可是,由於依據前記兩書補令很煩瑣,故暫先只列出令的遺文,並注明其與前記兩書的異同。根據《唐律疏議》所引《鹵簿令》中"總有六引"的記載,我認為,令的原文中除有萬年縣令及京兆尹外,還應有太常卿、司徒、御史大夫、兵部尚書的規定。另外,《開元禮》與《唐志》互有出入,唐令逸文"細刀"在兩書中也未發現。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十七"乘黃署"條:凡乘輿五輅(注略):一曰玉輅,祭祀、納后則乘之(以下略)。
二、《太常因革禮?鹵簿下》:國朝會要,......建隆四年八月......十八日,南郊禮儀使陶谷又言:"案禮令,大駕車駕三十六乘,今太僕寺見管止二十八乘,玉輅等二十五乘,安車、四望車、闢惡車三乘。本寺見令修飾。餘所闕白鷺車一、革車一、屬車六。又令文舊有副車,近代停廢。望並下有司制造。
三、《文獻通考?王禮考十二?乘輿車旗鹵簿》、《宋史?儀衛志》:建隆四年,......禮儀使陶谷建議:"......大駕五輅,各有副車,近代寢廢,請依令文增造。又案明宗舊圖,導駕三引,而儀仗法物人數多;周太祖鹵簿六引,而人數少。請準令文,用六引,其鹵簿各依本品以給。"從之。
參考二
一、《宋淳化鹵簿令》:法駕鹵簿三引,有開封縣牧。注云,駕只從所在州縣,刺史縣令導駕各準此,儀仗從本品【《太常因革禮?鹵簿下》:禮閣新編,......又云,大中祥符元年,......又詳定所上言,......案《鹵簿令》,法駕鹵簿三引,有開封縣牧(以下與本文同)。】。
按:此外,還可例舉關於《宋鹵簿令》的資料如下。
二、《文獻通考?王禮考十三?乘輿車旗鹵簿》、《宋史?儀衛志》:仁宗康定元年,參知政事【"參"以下四字,《通考》無。】宋庠言【"言"上,《通考》有"上"字。】:"......宜委一二博學近臣,討【"討",《宋志》作"計"。】繹前代儀注及《鹵簿令》,以乘輿常時出入之儀,比之三駕。"
按:此處所說的《鹵簿令》,我認為是《宋天聖鹵簿令》。
三、《太常因革禮?鹵簿下》、《續資治通鑑長編》卷百六十九《仁宗》:明堂記【"明"以下三字,《續資治通鑑長編》無。】,皇祐二年五月,鹵簿使言【"皇"以下十字,《續資治通鑑長編》書作"皇祐二年八月,......初鹵簿使言"。】:"明堂大享,用法駕鹵簿,準禮令,法駕之數【"之數",《太常因革禮》無。】減大駕三分之一。......本法今【"本"以下三字,《太常因革禮》書無。】無法駕字圖故本,及文牘散逸,雖粗有名【"名",《太常因革禮》書作"此"。】數,較之禮令,未能裁決。"
團扇方扇
開元二十五年
二【開元二十五年】 團扇方扇。○行障六具,分左右。○夾【"夾"下,《開元禮》、《唐志》並有"重翟"二字。】車,其【"其",上二書均無。】次腰輿【"輿",《開元禮》、《唐志》均作"轝"。】一【"一"下,《開元禮》有"執者八人"等八字,《唐志》有"執者八人"等十一字。】,次大傘四。
引據
一、《開元禮》卷二《序例中》:皇太后皇后鹵簿。清游隊旗一,一人執,二人引。......次偏扇、團扇、方扇各二十四,分左右,宮人執。次香蹬一,內給使四人舁。次重翟車(青質金飾,駕四馬,受冊、從祀、享廟則乘之),駕士二十四人。次行障六具,分左右,宮人執。次坐障三具,分左右,夾重翟車。次腰轝一,執者八人。次團扇二。次大傘四。
二、《新唐書?儀衛志》: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出,......次偏扇、團扇、方扇皆二十四,宮人執之。衣彩大裙襦,彩衣革履,分左右。次香蹬一,內給使四人轝之,居重翟車前。次重翟車,駕四馬,駕士二十四人。次行障六,次坐障三,皆【一】左右夾車,宮人執之,服同執扇。次內寺伯二人,領寺人六人,執御刀,服如內給使,夾重翟車。次腰轝一,執者八人,團雉尾扇二,夾轝,次大傘四。
三、《倭名類聚抄?舟車部?車類?腰輿》(那波本卷十一、狩谷本卷三):《唐令》云:行障六具,分左右夾車,其次腰輿。
*狩谷掖齋云:"所引《唐令》,蓋《鹵簿令》文。按《通典》載《開元禮?皇太后皇后鹵簿》云:‘次行障六具,分左右,宮人執。次坐障三具,分左右,宮人執。次內寺伯二人,領寺人六人,騎分左右,夾重翟車。次腰輿一,執者八人'是其事。此所引恐有脫字。"
四、《倭名類聚抄?調度部?服玩具?屏傘》(那波本卷十四、狩谷本卷六):《唐令》云:腰輿一,次大傘四。
五、《倭名類聚抄?調度部?服玩具?團扇》(那波本卷十四、狩谷本卷六):《唐令》云:團扇方扇。
六、《倭名類聚抄?調度部?屏障具?行障》(那波本卷十四、狩谷本卷六):唐《鹵簿令》云:行障六具。
按
根據《開元禮》與《唐志》可以推斷,本條即"皇太后皇后鹵簿"條的規定也很長,但是,只傳下來零星斷文。故和前條一樣,暫先列出本條令的殘文,並注明其與《開元禮》和《唐志》的差異。
參考
《唐六典》卷十二"內僕令"條:凡皇后之車有六:一曰重翟,受冊、從祀、享廟,則供之(以下略)。
應給鹵簿者
神龍
三甲【神龍】 準令,五品官婚葬,先無鼓吹,惟京官五品,得四品鼓吹。
引據
一、《唐會要》卷三十八《葬》:至景龍三【"三",《舊唐書》作"二"。】年十二月,皇后上言:"自妃主及五品已上母妻,並不因夫、子封者,請自今婚葬之日,特給鼓吹。宮官準此。"左台侍御史唐紹上疏諫曰:"......準《式》,公主、王妃以下葬,唯有團扇方扇、彩幃錦帳之色。加之鼓吹,歷代無聞。又準《令》,主【"主",《舊唐書》等並作"五品"。】官婚葬,先無鼓吹【"吹"下,《舊唐書》等並有"惟"字。】,京官五品,得四品鼓吹。"
二、《舊唐書?音樂志》、同上書《唐臨(孫紹)傳》、《冊府元龜?諫諍部?直諫》:景【"景",《冊府元龜》作"神"。】龍二年,......唐紹上諫曰【"唐"以下四字,《唐紹傳》作"紹上疏諫曰",《冊府元龜》作"紹上疏曰"。】:"......準【"準",《冊府元龜》作"唯"。】《式》,公主、王妃已下葬禮,惟有團扇方扇、彩帷【"帷",《冊府元龜》作"緯"。】錦障之色。加之【"之",《舊志》作"至",《冊府元龜》作"以"。】鼓吹,歷代未聞。又準《令》,五品官婚葬,先【"先",《唐紹傳》作"元"。】無鼓吹,惟【"惟",《唐會要》無。】京官五品,得借四品【"品"下,《唐紹傳》有"官"字。】鼓吹【"鼓吹",《唐紹傳》書無。】。"
唐代
三乙【唐代】 右應給鹵簿者,職事四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郡王以上及二王后,依品給。國公準三品給。官、爵兩應給者,從高給。若京官職事五品,身婚葬,並尚公主、娶縣主,及職事官三品以上,有公爵者嫡子婚,並準四品給。
引據
《開元禮》卷二《序例中》:王公以下鹵簿:
第一品,清道四人,為二重,幰弩一騎,青衣十人,車輻十人,戟九十,絳引幡六,刀盾八十,弓箭八十,八十(中略)。
第四品,清道二人,幰弩一騎,青衣四人,車輻四人,戟五十(中略)。右應給鹵簿者,職事四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郡王以上及二王后,依品給(以下與本文同)。
按
依據《開元禮》,可以訂補出本條(即王公以下鹵簿條)的一半以上令文,但由於令文很長,故從略,而僅寫出與《唐會要》、《舊唐書》、《冊府元龜》所記載 "準令,五品官婚葬,云云"相對應的部分。另外,《開元禮》中在"王公以下鹵簿"條以前,還有"皇太子鹵簿"、"皇太子妃鹵簿"及"親王鹵簿"三條,據此,也可以復原出唐令的概貌,此處也從略。
參考一
《唐會要》卷三十八《葬》:舊制,應給鹵簿,職事四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及京官職事五品已上,本身婚葬,皆給之。
參考二
《宋淳化鹵簿令》:王公已下輅【"輅",《宋志》無。】。象輅,以象飾諸末,朱班輪八,鸞在衡,左建旗【"旗",《宋志》作"旂"。】(旗【"旗",《宋志》無。】,畫龍一升一降【"畫"以下六字,《宋志》作本文。】),右載闟【"闟",《宋志》作"閣"。】戟。革輅,以革飾諸末,左建旃(通帛曰旃【"通"以下四字,《宋志》無。】),餘同象輅。木輅,以漆飾之,餘同革輅。詔車曲壁,青通【"通",《宋志》無。】幰,碧里。諸【"諸",《宋志》作"朱"。】輅皆朱質、朱蓋、朱旗【"旗",《宋志》作"旂"。】旃。一品九旒,二品八旒,三品七旒,四品六旒。其鞶纓,就數皆準此【"就"以下五字,《宋志》作"如之"。】【《太常因革禮?輿服五》、《宋史?輿服志》:禮閣新編,大中祥符四年七月,知樞密院王欽若奏("禮"以下二十字,《宋志》作"真宗大中祥符三年知樞密院事王欽若言):"......尋詔禮院詳定聞奏者,禮官奏,檢詳禮例《鹵簿令》("尋"以下十九字,《宋志》作"詔下太常禮院詳定,本院言,按《鹵簿令》),王公已下輅,象輅以象飾諸末(以下與本文同)。】。
王公以下鹵簿
唐代
四【唐代】 諸自王公以下,在京拜官初上,正冬朝會,及婚葬則給之(婚及拜官初上,正冬朝會,去、弓箭及盾,大小鼓,橫吹,大角長鳴中鳴)。
引據
《開元禮》卷二《序例中?王公以下鹵簿》:凡自王公以下,在京拜官初上,正冬朝會及婚葬則給之(以下與本文同)。
按
參考前條,也可將本條擬為唐令。
參考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一《真宗》:景德二年......十二月......癸卯,欽若又言:"......?法駕鹵簿,本奉至尊,郊祝廟享,俱為大事,安可以群臣凶禮,參用吉儀?既黷尊卑,實違典法。請令有司,依《唐六典》令、式,別置王公以下車輅及鼓吹儀仗,以備拜官職、朝會、婚葬之用。"詔從。
外命婦鹵簿
開元二十五年
五【開元二十五年】 外命婦鹵簿:
一品,清道二人,青衣六人,偏扇、團扇、方扇各十六,行障三具,座障二具。厭翟車,駕二馬,馭人八(非公主、王妃,即乘白銅飾犢車,駕牛,馭人四),從人十六,夾車,從車六乘,傘一,大扇一,團扇二,戟六十。
二品,清道二人,青衣四人,偏扇、團扇、方扇各十四,行障二具,坐障一具,白銅飾犢車一,駕牛,馭人六,從人十四,夾車,從車四乘,傘一,團扇二,戟四十。
三品,清道二人,青衣二人,偏扇、團扇、方扇各十,行障二具,坐障一具,白銅飾犢車一,駕牛,馭人四,從人十二,夾車,從車四乘,傘一,團扇二,戟二十。
四品,清道二人,青衣二人,偏扇、團扇、方扇各八,行障一具,坐障一具,白銅飾犢車一,駕牛,馭人四,從人十,夾車,從車二乘,傘一,團扇二。
引據
一、《開元禮》卷二《序例中》:外命婦鹵簿:
一品,清道二人,青衣六人,偏扇、團扇、方扇各十六,行障三具,坐障二具。厭翟車,駕二馬,馭人八(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會要》卷三十一《雜錄》、《冊府元龜?帝王部?立制度》:太和......六年六月戊寅,右僕射王涯,準【"戊"以下八字,《唐會要》無。】敕詳度諸司制度條件等,......又準《鹵簿令》,外命婦一品,厭翟車,從車【"從車",《冊府元龜》無。】六乘。二品三品白銅飾犢車一,【"一"下,《唐會要》有"乘"字。】,從車四乘。四品白銅飾犢車一【"一"下,《唐會要》有"乘"字。】,從車二【"二",《唐會要》作"兩"。】乘。
三、《倭名類聚抄?調度部?服玩具?團扇》(那波本卷十四、狩谷本卷六):《唐令》云:團扇方扇。
參考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一《神宗》:元豐二年......十二月......己亥,禮院言:"奉詔詳定濮安懿王三夫人遷祔義,請依令,用一品鹵簿,依晉國大長公主故事,用鼓吹。"從之。
附錄
按
我認為,唐《鹵簿令》中也有"內命婦鹵簿"條。由於《唐六典》卷十二"內官"中有"今上,以為后妃四星,其一后也,既三妃、六儀、美人、才人四等,共二十人,以備內官"(也可參考《舊唐書?后妃列傳》)的記載,故能否將規定四妃九嬪等的鹵簿的《開元禮》"內命婦鹵簿"條擬定為開元二十五年令,尚是問題。因此,此條令文的復原工作有待以後完成。今暫將與內命婦鹵簿有關的《晉令》列出如下。
《晉令》:三貴人曲蓋,九嬪直蓋,皆信幡【《唐六典》卷十二"內僕令"條注:《晉令》云:三貴人曲蓋,九嬪直蓋,皆信幡(參見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8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30頁)。】。
樂令第二十 【復原凡八條】
宮縣之樂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宮縣之樂,鎛鐘十二,編鐘十二,編磬十二,凡三十有六虡(宗廟與殿庭同,郊丘社稷,則二十虡,面別去編鐘磬各二虡)。東方西方磬虡起北,鐘虡次之。南方北方磬虡起西,鐘虡次之。鎛鐘在編縣之間,各依辰位。四隅建鼓,左柷右敔。又設笙、竽、笛、簫、篪塤,係於編鐘之下偶;歌、琴、瑟、箏、筑,系於編磬之下。其在殿庭前,則加鼓吹十二案於建鼓之外。羽葆之鼓,大鼓、金錞、歌、簫、笳,置於其上焉。又設登歌、鐘磬、節鼓、琴、瑟、箏、筑於堂上,笙、簫【"簫",《通典》、《舊志》並無。】、和【"和",殿本《通典》作"笳"。】簫、篪塤於堂下(宮縣登歌工人,皆介幘,朱連裳,革帶,烏皮履。鼓人及階下工人,皆武弁,朱褷衣,革帶,烏皮履。若在殿庭,加白練(衤盍)襠,白布襪【"襪",宋本《唐六典》作"?"。】。鼓吹按工人亦如之)。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四"太樂令"條、《通典?樂四?樂懸》:開元中,太樂曲制【"開"以下七字,據《通典》。】:凡天子宮縣,太子軒縣。宮縣之樂,鎛鐘十二,編鐘十二,編磬十二,凡三十有六虡(宗廟與殿庭同。郊丘社【"社"下,《通典》有"稷"字,近衛本《唐六典》注云:"‘社'下,當有‘稷'字。"】則二十【"十",《通典》無。】虡,面別去編鐘磬各二虡也)。東方西方磬虡起北,鐘虡次之。南方北方磬虡起西,鐘虡次之。鎛鐘在編縣之間,各依辰位。四隅建鼓,左柷右敔。又設笙、竽、笛、簫、篪塤,係於編鐘之下偶;歌、琴、瑟、箏、筑,係於編磬之下。其在殿庭前,則加鼓吹十二按於建鼓之外。羽葆之鼓,大鼓、金錞、歌、簫、笳,置於其上焉。又設登歌、鐘磬、節鼓、琴、瑟、箏、筑於堂上,笙、簫【"簫",《通典》無,近衛本《唐六典》注云:"舊新《唐志》無‘簫'字。"
】、和【"和",殿本《通典》作"笳",近衛本《唐六典》注云:"《通典》‘和'作‘笳'。"】簫、篪塤於堂下(宮縣登歌工人,皆介幘,朱連裳,革帶,烏皮履,鼓人及階下工人,皆武弁,朱褷衣,革帶,烏皮履。若在殿庭,加白練(衤盍)襠,白布襪,鼓吹按【"按",《通典》無。】工人亦如之也【"也",《通典》無。】)。
二、《宋史?樂志》:乾德六年......太常寺又言:"準令,宗廟殿庭宮縣二十虡,郊社二十虡,殿庭加鼓吹十二案。"
按
由於《唐六典》的記載與《倭名抄》、《宋史》等所引的唐《樂令》(參考本條以下復原《樂令》)相適應,故可以根據《唐六典》復原令文。但是,據《唐六典》載,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中,沒有《樂令》的篇目。如果同年度令中有本條以下諸條,則不清楚規定這些內容的同年度令的篇目為何令。由於開元二十五年令中有《樂令》,故姑且將這些令置於《樂令》篇下。
參考一
一、《太常因革禮?總例十八?樂二》:國朝會要,景祐二年六月,修大樂。李照言:"編鐘磬之數,自來未有定制,今若止用十二,其聲已具於律呂,其變已全於七均,頗合天然造化之法。......"詔馮元宗、宋邦等更議其事。元等曰:"......唐家稽古,禮樂最為詳備,今其所存者,止《通禮》、《會要》、《令》、《式》、《六典義纂義羅》之類,究尋鐘磬之數,咸云十六,惟有《樂府雜錄》乃唐人段安節所著,於《雅樂部》有編磬十二之說,臣詳覽其書,舛駁特甚......。"
二、《宋史?樂志》:王者致治,有四達之道,其二曰樂,所以和民心,而化天下也。歷代相因,咸有制作。唐定《樂令》,惟著器服之名。
參考二
一、《隋開皇令》:宮懸四面各二虡,通十二鎛鐘為二十虡,虡各一人。建鼓四人,柷敔各一人,歌、琴、瑟、簫、筑、箏搊箏、臥箜篌、小琵琶四面各十人,在編磬下。笙、竽、長笛、橫笛、簫、篳篥、篪、塤四面各八人,在編鐘下。舞各八佾。宮懸簨虡,金五博山,飾以旒蘇樹羽。其樂器應漆者,天地之神皆朱,宗廟加五色漆畫。天神懸內加雷鼓,地祇加靈鼓,宗廟加路鼓。登歌鐘一虡,磬一虡,各一人,歌四人,兼琴、瑟、簫、笙、竽、橫笛、篪塤各一人。其漆畫及博山、旒蘇樹羽,與宮懸同。登歌人,介幘,朱連裳,烏皮履。宮懸及下管人,平巾幘,朱連裳。凱樂人,武弁,朱褷衣,履襪,文舞,進賢冠,絳紗連裳,帛內單,皂領袖襈,烏皮鞮。左執龠,右執翟,二人執纛引前,在舞人數外,衣冠同舞人。武弁,朱褷衣,烏皮履。三十二人執戈龍盾,三十二人執戚龜,二人執旍居前,二人執鞀,二人執鐸,二人執鐃,二人執錞,四人執弓矢,四人執殳,四人執戟,四人執矛。自旍已下夾引,並在舞人數外,衣冠同舞人【《隋書?音樂志》:高祖既受命,定令:宮懸四面,各二虡,通十二鎛鐘為二十虡,虡各一人(以下與本文同)。】。
二、《宋淳化樂令》:宮懸四面,設十二鎛鐘,各依辰位,每一鎛鐘編磬,各一虡,通鏄鐘,共為三十六虡【《太常因革禮?樂一》:禮院儀注:大中祥符七年詔......禮儀院言:"準《郊祀錄》,廟庭鎛鐘十二,編鐘十二,編磬十二,凡三十六虡。郊丘及社,則面別去編鎛鐘各二虡,凡三十虡。又,準《樂令》,宮懸四面,設十二鎛鐘,各依辰位,每一鎛鐘編磬,各一虡,通鎛鐘,共為三十六虡。】。
軒縣之樂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軒縣之樂,去其南面鎛鐘、編鐘、編磬各三,凡九虡,設於辰丑申之位。三建鼓亦如之。餘如宮縣之制。
引據
《唐六典》卷十四"太樂令"條、《通典?樂四?樂懸》:軒懸之樂,去其南面鎛鐘、編鐘、編磬各三,凡九虡(以下與本文同)。
按
參看前條按語。
參考
《隋開皇令》:皇太子軒懸,去南面,設三鎛鐘於辰丑申,三建鼓亦如之。其登歌,去兼歌者減二人。其簨虡金三博山。樂器漆者,皆朱漆之,其餘與宮懸同【《隋書?音樂志》:高祖既受命,定令:......皇太子軒懸,去南面,設三鎛鐘於辰丑申(以下與本文同)。】。
宮縣軒縣之舞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宮縣、軒縣之作,則奏二舞,以為眾樂之容。一曰文舞,二曰武舞。宮縣之舞八佾,軒縣之舞六佾。文舞之制,左執龠,右執翟,二人執纛以引之(文舞六十四人,供郊廟,服委貌冠,玄絲布大袖,白練領褾【"服"以下十三字,《五代會要》作"冠進賢冠,服黃紗袍"。】,白紗中單,絳【"絳",《五代會要》作"皂"。】領褾【"褾"下,《五代會要》有"白練(衤蓋)襠"四字。】,絳【"絳",《五代會要》作"白"。】布大口褲,革帶,烏皮履,白布襪。其執纛人衣冠各同)。武舞之制,左執干,右執戚【"戚",宋本《唐六典》、《通典》並作"鏚"。】,二人執旌居前,二人執鞉鼓,二人執鐸,四人持金錞,二人奏之【"四"以下九字,《五代會要》作"金錞二,每錞二人舉之,一人奏之"。】,二人執鐃以次之,二人執相在左,二人執雅在右(武舞六十四人,供郊廟,服平冕,餘同文舞。若供殿庭,服武弁,平巾幘,金支,緋絲布大袖,緋絲布裲襠,甲金飾,白練(衤蓋)襠,錦騰【近衛本《唐六典》注云:"‘騰'當作‘螣'"。】蛇起梁帶,豹紋大口布褲,烏布靴【"靴",《五代會要》作"韡"。】。其執旌人衣冠,各同當色舞人,餘同工人)。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四"太樂令"條、《通典?樂四?樂懸》:凡宮縣【"縣",《通典》作"懸",以下同之。】、軒縣之作,則【"則",《通典》無。】奏二舞,以為眾樂之容。一曰文舞,二曰武舞。宮縣之舞八佾,軒縣之舞六佾。文舞之制,左執龠,右執翟,二人執纛以引之(文舞六十四人,供郊廟,服委貌冠,玄絲布大袖,白練領褾【"服"以下十三字,《五代會要》作"冠進賢冠,服黃紗袍"。】,白紗中單,絳【"絳",《五代會要》書作"皂"。】領褾,絳【"絳",《五代會要》書作"白"。】布大口褲,革帶,烏皮履,白布襪。其執纛人衣冠各同也【"也",《通典》無;"同"下,《通典》有"文武謂之九功"六字。】)。武舞之制,左執干,右執鏚,二人執旌居前,二人執鞉鼓【"鼓",《通典》無。】,二人執鐸,四人持金錞,二人奏之【"四"以下九字,《五代會要》作"金錞二,每錞二人舉之,一人奏之"。】。二人執鐃以次之,二人執相在左,二人執雅在右(武舞六十四人,供郊廟,服【"服",《通典》無。】平冕,餘同文舞。若供殿庭,服武弁,平巾幘,金支,緋絲布大袖,緋絲布【"布",《五代會要》無。】裲襠,甲金飾,白練(衤蓋)襠,錦騰【"騰",宋本《唐六典》云:"‘騰'當作‘螣'。"】蛇起梁帶,豹文大口褲,烏皮靴【"靴",《五代會要》作"韡"。】(以下與本文同),餘同工人也【"也"下,《通典》有"武舞謂之七德"六字。】)。
二、《五代會要》卷六《論樂上》:晉天福五年七月......今議一從《令》《式》,排列教習。文舞郎六十四人,分為八佾,佾八人,左手執龠,......右手執翟,......二人執纛前引,數于舞人之外。文舞,冠進賢冠,服黃紗袍,白紗中單,皂領褾,白練(衤蓋)襠,白布大口褲,革帶,烏皮履,白布襪。武舞郎六十四人,分為八佾,左手執干,......右手執戚,二人執旌前引,......二人執鞉鼓,二人執鐸,......金錞二,每錞二人舉之,一人奏之,......二人執鐃以次之,......二人執相在左,......二人執雅在右,......武舞人服錦,平巾幘,金支,緋絲布大袖,緋絲裲襠,甲金飾,白練(衤蓋)襠,錦騰蛇起梁帶,豹文大口布褲,烏皮韡。工二十,數在舞人之外,武弁,朱褷,革帶,烏皮履,白練(衤蓋)襠,白布襪。殿廷加鼓吹十二案。
三、《宋史?樂志》:乾德四年......歲冬至,上御乾元殿受賀。......是月,和峴又上言:"請改為天下大定之舞,......乃別撰舞曲樂章,其鐃、鐸、雅相、金錞、鞀鼓,並引二舞等。工人冠服,即依《樂令》。而文武武功之舞,請於郊廟仍舊通用。"
按
參見大前條按語及參考二。
參考
《宋史?樂志》:唐定《樂令》,惟著器服之名。
簨虡飾以崇牙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簨虡,飾以崇牙旒蘇樹羽。宮懸【"懸",《唐六典》作"縣",以下同之。】每架【"每架",《唐六典》書無。】則金五博山,軒懸則金三博山。鼓承以花趺,覆以華蓋。
引據
《唐六典》卷十四"太樂令"條、《通典?樂四?樂懸》:凡簨虡,飾以崇牙旒蘇樹羽。宮懸每架則金五博山,軒懸則金三博山。鼓承以花趺,覆以華蓋【"鼓承"以下九字,《唐六典》無。】。
按
《隋令》中有與本條以下三條相類似的條文,故可以擬為《唐令》。此外,本條以下三條,也許如《隋令》那樣與大前條應是一條。參看復原《樂令》第一條的按語及同條參考二。
樂器之飾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五【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樂器之飾,天地之神尚赤,宗廟及殿庭尚彩,東宮亦赤【"赤"上,殿本《通典》有"用"字。】。
引據
《唐六典》卷十四"太樂令"條、《通典?樂四?樂懸》:凡樂器之飾,天地之神尚赤,宗廟及殿庭尚彩,東宮亦赤。
按
參看前條按語、復原《樂令》第一條按語及參考二、復原《樂令》第二條參考。
有事于天神地神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六【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有事於天神,用雷鼓、雷鼗,地神用靈鼓、靈鼗,宗廟及帝【"帝",殿本《通典》作"禘"。】社用路鼓、路鼗,皆建於宮懸之內。
引據
《唐六典》卷十四"太樂令"條、《通典?樂四?樂懸》:凡有事於天神,用雷鼓、雷鼗,地神用靈鼓、靈鼗【"靈"以下四字,《通典》作"靈鼗、靈鼓"。】,宗廟及帝【"帝",殿本《通典》作"禘"。】社用路鼓、路鼗【"路"以下四字,殿本《通典》作"路鼗路鼓"。】,皆建於宮懸之內。
按
參見大前條按語、復原《樂令》第一條按語及同條參考二。
大燕會設十部之伎于庭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七【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大燕會,則設十部之伎於庭,以備華夷。燕【"燕",《通典》作"讌",《倭名抄》作"宴"。】樂伎一部:工人緋綾袍,絲布褲;舞【"舞",《倭名抄》作""。】二十人,景云樂【"樂",《通典》、《倭名抄》並無。】舞【"舞",《倭名抄》作""。】八人,花錦袍,五色綾褲,五色【"五色",宋本《通典》作"彩",殿本《通典》作"綠"。】雲冠【"冠"下,《通典》、《舊志》並有"烏皮靴"三字。】;慶善樂【"樂",《通典》無。】舞四人,紫綾【"綾"下,《舊志》有"袍"字。】大袖,碧綾裲襠,白【"白",《通典》、《舊志》並無。】絲布大口【"大口",《通典》、《舊志》並無。】褲,假髻;破陣樂,舞四人,緋綾袍,錦矜【"衿",殿本《通典》作"襟"。】褾,緋綾褲【"褲",《舊志》作"褌"。】;承天樂【"樂",《倭名抄》無。】,舞四人,紫綾袷袍,紫接靿,進德冠,並金銅腰帶,烏皮靴【"烏皮靴",《通典》、《舊志》並無。】。玉【"玉"上,《通典》、《舊志》並有"樂用"二字。】磬【"磬"下,《通典》、《舊志》並有"一架"二字。】、方響【"方響",《通典》、《舊志》並作"大方響"。】各【"各",《通典》、《舊志》無。】一架,搊【"搊",殿本《通典》作"笛"。】箏、筑、臥箜篌【"篌"下,《通典》有"大箜篌"三字。】、小箜篌、大琵琶、小琵琶、大五弦【"弦"下,《通典》、《舊志》並有"琵琶"二字。】、小五弦【"弦"下,《通典》、《舊志》並有"琵琶"二字。】、吹葉【"吹葉",《舊志》無。】、大笙、小笙、長笛、尺八【"尺八",《舊志》無;"八"下,《通典》有"短笛"二字;"長笛"下,《舊志》有"短笛"二字。】大●【"●",殿本《通典》、《舊志》並作"篳"。】篥、小●【"●",殿本《通典》、《舊志》並作"篳"。】篥、大簫、小簫、正銅鈸、和銅鈸各一,歌二人,揩鼓、連鼓、鞉鼓、桴鼓、貝各二【"歌"以下十四字,《通典》、《舊志》並作"揩鼓一,連鼓一,?鼓二,浮鼓一("二",《舊志》作"一","一"下有"工"字),歌二"。】。清樂伎一部【"一部",以意補之。】;工人,平巾幘,緋褶;舞四人,碧輕紗衣,裙襦大袖,畫雲鳳之狀,漆鬟髻,飾以金銅雜花,狀如雀,釵錦履;編鐘、編磬各一架【"編"以下十七字,《通典》、《舊志》並作"鐘一架,磬一架"。"鐘"上,《通典》、《舊志》並有"樂用"二字。】,瑟、彈琴、擊琴【"彈"以下四字,《通典》作"琴一、一弦琴一";《舊志》作"琴一,三弦琴一,擊琴一"。】、琵【"琵"上,《通典》、《舊志》並有"秦"字。】琶、箜【"箜"上,《通典》、《舊志》並有"臥"字。】篌、箏、筑、節鼓各一,歌二人【"人",《通典》、《舊志》並無。】,笙、長【"長",《通典》、《舊志》並無。】笛、簫、篪各二,吹【"吹",《通典》、《舊志》並無。】葉一人【"一人",《通典》作"一",《舊志》作"二"。】。西涼伎一部【"一部",以意補之。】:工人,平巾幘,緋褶;白舞一人,方舞四人,假髻,玉支釵,紫絲布褶,白大口褲,五彩接袖,烏皮靴【"靴"下,《舊志》有"樂用"二字。】;編鐘、編磬各一架【"編"以下七字,《舊志》作"鐘一架,磬一架"。】,歌二人【"歌二人",《舊志》無。】,彈箏、搊箏、臥箜篌、豎【"豎",宋本《唐六典》、《通典》、《舊志》並作"豎"。】箜篌、琵琶、五弦【"弦"下,《舊志》有"琵琶"二字。】、笙、長笛、短笛【"長"以下四字,《舊志》作"笛、橫笛"。】、大【"大",《舊志》無。】●【"●",《舊志》作"篳"。】篥、小●【"●",《舊志》作"篳"。】篥、簫、腰鼓、齊鼓、擔鼓各一,銅鈸二【"二",《舊志》作"一"。】,貝一。天竺伎一部【"一部",以意補之。】:工人【"工人",《通典》作"樂工"。】,皂絲布?【"?",《舊志》無。】頭巾,白練襦,紫綾褲,緋帔;舞二人,辮發,朝霞袈裟,行纏碧麻鞋【"鞋"下,《通典》、《舊志》並有"樂用"二字。】;鳳首箜篌、琵琶、五弦【"五弦",《舊志》無。"弦"下,《通典》有"琵琶"二字。】、橫【"橫笛"上,《通典》、《舊志》並有"篳篥"二字。】、銅鼓【"銅鼓",《通典》無。】、都曇鼓、毛員鼓【"毛員鼓"上,《通典》、《舊志》並有"羯鼓"二字。】各一,銅鈸二,貝一。高麗伎一部:工人紫羅帽,飾以烏羽,黃大袖,紫羅帶,大口褲,赤皮靴【"靴",《通典》作"韡"。】,五色縚繩;舞四人,椎髻於後,以絳抹額,飾以金璫,二人黃裙襦、赤黃褲,二人赤黃裙襦褲,極長其袖,烏皮靴【"靴",《通典》作"韡"。】;彈箏【"彈箏"上,《通典》、《舊志》並有"樂用"二字。"彈箏"下,《通典》、《舊志》並有"搊箏"二字。】、臥箜篌、豎【"豎",宋本《唐六典》、《通典》、《舊志》並作"豎"。】箜篌、琵琶、五弦【"五弦",《舊志》無,殿本《通典》作"五弦琵琶"。】、笙【"笙"上,《通典》、《舊志》並有"義觜笛"三字。】、橫笛【"橫笛",《唐六典》作"橫吹"。】、小●【"●",《通典》、《舊志》並作"篳"。】篥【"篥"下,《通典》、《舊志》並有"大篳篥"三字。】、簫、桃皮●【"●",《通典》、《舊志》並作"篳"。】篥、腰鼓、齊鼓、擔鼓、貝各一。龜茲伎一部【"一部",以意補之。】:工人,皂絲布頭巾,緋絲布袍,錦袖,緋布褲;舞四人,紅抹額,緋襖【"襖",《通典》無。】,白褲【"褲"下,《舊志》有"帑"字。】,烏皮靴;豎【"豎",宋本《唐六典》作"豎"。】箜篌【"豎箜篌"上,《通典》有"樂用"二字。】、琵琶、五弦【"弦"下,《通典》、《舊志》並有"琵琶"二字。】、笙、簫、橫笛、●【"●",《通典》、《舊志》並作"篳"。】篥各一,銅鈸二【"二",《舊志》作"一"。】,答臘鼓、毛員鼓、都曇鼓【"都曇鼓",《通典》無。】、羯鼓、侯提鼓【"侯提鼓",《通典》、《舊志》並無。】、腰鼓、雞婁鼓、貝各一。安國伎一部【"一部",以意補之。】:工人,皂絲布頭巾,錦衿褾,紫袖褲;舞二人,紫襖,白褲奴,赤皮靴【"靴"下,《通典》、《舊志》並有"樂用"二字。】;豎【"?",宋本《唐六典》、殿本《通典》並作"豎"。】箜篌、琵琶、五弦【"弦"下,《通典》、《舊志》並有"琵琶"二字。】、橫笛【"橫笛"上,《通典》、《舊志》並有"簫"字。】、大●【"●",《通典》、《舊志》並作"篳"。】篥、雙●【"●",《通典》、《舊志》並作"篳"。】篥、正鼓、和鼓【"和鼓",《通典》無。】各一,銅鈸二【"二"下,《通典》有"箜篌"二字。】。?勒伎一部【"一部",以意補之。】:工人,皂絲布頭巾,白絲布袍【"白"以下四字,《舊志》無。】、錦衿【"衿",《舊志》作"襟"。】褾,白絲布褲;舞二人,白襖,錦袖,赤皮靴,赤皮帶;豎【"豎",宋本《唐六典》、《舊志》並作"豎"。】箜篌【"?箜篌"上,《舊志》有"樂用"二字。】、琵琶、五弦【"弦"下,《通典》、《舊志》並有"琵琶"二字。】、橫笛、簫、●【"●",《通典》、《舊志》並作"篳"。】篥、答臘鼓【"鼓"下,《通典》、《舊志》並有"腰鼓"二字。】、羯鼓、侯提鼓【"侯提鼓",《通典》、《舊志》並無。】、雞婁鼓各一。高昌伎一部:舞二人,白襖,錦袖,赤皮靴,赤皮帶,紅抹額【"額",《倭名抄》作"●額"。"額"下,《通典》、《舊 志》並有"樂用"二字。】;豎【"豎",宋本《通典》作"豎"。】箜篌、琵琶、五弦、笙、橫笛、簫、●篥、腰鼓、雞婁鼓各一,銅角一【"襖箜篌"以下二十三字,《通典》作"答臘鼓一,腰鼓一,?婁鼓一,羯鼓一,簫一,橫笛二("二"殿本《通典》作"一"),篳篥二,五弦琵琶二,琵琶二,銅角一,豎箜篌一,笙一";《舊志》作"答臘鼓一,腰鼓一,雞婁鼓一,羯鼓一,簫二,橫笛一,篳篥二,琵琶二,五弦琵琶二,銅角一,箜篌一,笙一"。】。康國伎一部【"一部",以意補之。】:工人,皂絲布頭巾,緋絲布袍,錦衿褾;舞二人,緋襖,錦【"錦"下,《舊志》有"領"字。】袖,綠綾渾【"渾",《舊志》無。】襠褲,赤皮靴,白褲奴;笛二【"笛"上,《通典》、《舊志》並有"樂用"二字。"笛"下,《通典》有"鼓"字。】,正鼓【"鼓"下,殿本《通典》有"小鼓"二字。】、和鼓各一,銅鼓二【"二",《舊志》作"一"。】。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四"太樂令"條:凡大燕會,則設十部之伎于庭,以備華夷。一曰燕樂伎:有景雲樂之舞、慶善樂之舞、破陣樂之舞、承天樂之舞(玉磬方響、搊箏、筑、臥箜篌、小箜篌、大琵琶、小琵琶、大五弦、小五弦、吹葉、大笙、小笙、長笛、天八、大●篥、小●篥、大簫、小簫、正銅鈸、和銅鈸各一,歌二人,揩連鼓、鞉鼓、桴鼓、貝各二)。二曰清樂伎(編鐘、編磬各一架,瑟、彈琴、繫琴、琵琶、箜篌、箏、筑、節鼓各一,歌二人,笙、長笛、簫、篪各二,吹葉一人,舞四人)。三曰西涼伎(編鐘、編磬各一架,歌二人,彈箏、搊箏、臥箜篌、豎箜篌、琵琶、五弦、笙、長笛、短笛、大●篥、小●篥、簫、腰鼓、齊鼓、擔鼓各一,銅鈸二,貝一,白舞一人,方舞四人。)四曰天竺伎(鳳首箜篌、琵琶、五弦、橫笛、銅鼓、都縣鼓、毛員鼓各一,銅鈸二,貝一,舞二人)。五曰高麗伎(彈箏、臥箜篌、豎箜篌、琵琶、五弦、笙、橫吹、小●篥、簫、桃皮●篥、腰鼓、齊鼓、擔鼓、貝各一,舞四人)。六曰龜茲伎(豎箜篌、琵琶、五弦、笙、簫、橫笛、●篥各一,銅鈸二,答臘鼓、毛員鼓、都曇鼓、羯鼓、侯提鼓、腰鼓、雞婁鼓、貝各一,舞四人)。七曰安國伎(豎箜篌、琵琶、五弦、橫笛、大●篥、雙●篥、鼓、正鼓、和鼓各一,銅鈸二,舞二人)。八曰?勒伎(豎箜篌、琵琶、五弦、橫笛、簫、●篥、答臘鼓、羯鼓、侯提鼓、雞婁鼓各一,舞二人。)九曰高昌伎(豎箜篌、琵琶、五弦、笙、橫笛、簫、●篥、腰鼓、雞婁鼓各一,銅角一,舞人二人)。十曰康國伎(笛二、正鼓、和鼓各一,銅鈸二,舞二人)。
二、《通典?樂六?四方樂》:大唐平高昌,盡收其樂,又進宴樂,而去禮畢曲。令著令者,唯十部(龜茲、疏勒、安國、康國、高麗、西涼、高昌、宴樂、清樂伎、天竺,凡十部)。
三、《通典?樂六?清樂》、《舊唐書?音樂志》:大唐武太后之時,猶六十三曲。今其辭存者,有......三十二曲,......《令》:工人,平巾幘,緋褶,舞四人,碧輕紗衣,裙襦大袖,畫雲鳳之狀,漆鬟髻,飾以金銅雜花,狀如雀,釵錦履,......樂用鐘一架,磬一架,琴一,三弦琴一,擊琴一,瑟一,秦琵琶一,臥箜篌一,筑一,箏一,節鼓一,笙二,笛二,簫二,篪二,葉一,歌二。
四、《通典?樂六?坐立部伎》、《舊唐書?音樂志》:貞觀中,景雲見,河水清,協律郎張文收采古朱雁天馬之義,制"景雲河清歌",名曰"宴樂",奏之。管弦為諸樂之首(今元會第一奏者是)。工人,緋綾袍,絲布褲,舞二十人,分為四部。景雲樂舞八人,花錦袍,五色綾褲,彩雲冠,烏皮靴。慶善樂舞四人,紫綾大袖,絲布褲,假髻。破陣樂舞四人,緋綾袍,錦衿褾,緋綾褲。承天樂舞四人,紫袍,進德冠,並金銅帶,樂用玉磬一架,大方響一架,搊箏一,筑一,臥箜篌一,大箜篌一,小箜篌一,大琵琶一,小琵琶一,大五弦琵琶一,小五弦琵琶一,吹葉一,大笙一,小笙一,大篳篥一,小篳篥一,大簫一,小簫一,正銅鈸一,和銅鈸一,長笛一,尺八一,短笛一,揩鼓一,連鼓一,鞉鼓二,桴鼓二,歌二。
五、《舊唐書?音樂志》:西?樂者......工人,平巾幘,緋褶。白舞一人,方舞四人。白舞今闕。方舞四人,假髻,玉支釵,紫絲布褶,白大口褲,五彩接袖,烏皮靴,樂用鐘一架,磬一架,彈箏一,搊箏一,臥箜篌一,豎箜篌一,琵琶一,五弦琵琶一,笙一,簫一,篳篥一,小篳篥一,笛一,橫笛一,腰鼓一,齊鼓一,檐鼓一,銅鈸一,貝一。編鐘今亡(參看《樂書?樂圖論?胡部》)。
六、《通典?樂六?四方樂》、《舊唐書?音樂志》:高麗樂:工人,紫羅帽,飾以鳥羽,黃大袖,紫羅帶,大口褲,赤皮靴,五色縚繩;舞者四人,椎髻於後,以絳抹額,飾以金璫,二人黃裙襦、赤黃褲,二人赤黃裙襦褲,極長其袖,烏皮靴,雙雙併立而舞。樂用彈箏一,搊箏一,臥箜篌一,豎箜篌一,琵琶一,五弦琵琶一,義觜笛一,笙一,橫笛一,簫一,小篳篥一,大篳篥一,桃皮篳篥一,腰鼓一,齊鼓一,檐鼓一,貝一(參看《樂書?樂圖論?胡部》)。
七、《通典?樂六?四方樂》、《舊唐書?音樂志》:天竺樂:工人,皂絲布?頭巾,白練襦,紫綾褲,緋帔;舞二人,辮髮,朝霞袈娑,行纏碧麻鞋,若今僧衣是也。樂用銅鼓、羯鼓、毛員鼓、都縣鼓、篳篥、橫笛、鳳首箜篌、琵琶、五弦琵琶、銅鈸、貝。其毛員鼓、都縣鼓今亡《參看《樂書?樂圖論?胡部》)。
八、《通典?樂六?四方樂》、《舊唐書?音樂志》:高昌樂:舞二人,白襖,錦袖,赤皮靴,赤皮帶,紅抹額。樂用答臘鼓一,腰鼓一,雞婁鼓一,羯鼓一,簫一,橫笛一,篳篥二,五弦琵琶二,琵琶二,銅角一,豎箜篌一(今亡),笙一(參看《樂書?樂圖論?胡部》)。
九、《通典?樂六?四方樂》、《舊唐書?音樂志》:龜茲樂:工人,皂絲布頭巾,緋絲布袍,錦袖,緋布褲;舞四人,紅抹額,緋襖,白褲帑,烏皮靴。樂用豎箜篌一,琵琶一,五弦琵琶一,笙一,橫笛一,簫一,篳篥一,答臘鼓一,腰鼓一,羯鼓一,毛員鼓一(今亡),都縣鼓一,雞婁鼓一,銅鈸二,貝一(參看《樂書?樂圖論?胡部》)。
十、《通典?樂六?四方樂》、《舊唐書?音樂志》:疏勒樂:工人,皂絲布頭巾,白絲布袍,錦衿褾,白絲布褲;舞二人,白襖,錦袖,赤皮靴,赤皮帶。樂用豎箜篌一,琵琶一,五弦琵琶一,橫笛一,簫一,篳篥一,答臘鼓一,腰鼓一,羯鼓一,雞婁鼓一(參看《樂書?樂圖論?胡部》)。
十一、《通典?樂六?四方樂》、《舊唐書?音樂志》:康國樂:工人,皂絲布頭巾,緋絲布袍,錦衿褾;舞二人,緋?,錦袖,綠綾渾襠褲,赤皮靴,白褲奴,舞急轉如風,俗謂之"胡旋"。樂用笛二,正鼓一,小鼓一【"小鼓一",舊志、宋本《通典》並無。】,和鼓一,銅鈸二(參看《樂書?樂圖論?胡部》)。
十二、《通典?樂六?四方樂》、《舊唐書?音樂志》:安國樂:工人,皂絲布頭巾,錦褾衿,紫袖褲;舞二人,紫?,白褲奴,赤皮靴。樂用琵琶一,五弦琵琶一,?箜篌一,簫一,橫笛一,大篳篥一,雙篳篥一,正鼓一,和鼓一,銅鈸二,箜篌一(參見《樂書?樂圖論?胡部》)。
十三、《倭名類聚抄?裝束部?腰帶類》"金銅帶"(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樂令》云:宴樂伎一部、二十人,金銅腰帶,烏皮靴。
十四、同上《冠帽類》"雲冠":《唐令》云:景雲,舞八人,五色雲冠。
十五、同上《衣服類》"裲襠":《唐令》云:慶善樂,舞四人,碧綾(衤蓋)襠。
十六、同上《衣服類》"大口褲":《唐令》云:慶善樂,舞四人,白絲布大口褲。
十七、同上《腰帶類》"接靿":唐《樂令》云:承天,舞四人,紫綾袷袍,紫接靿。
十八、同上書那波本卷四《音樂部?鐘鼓類》、狩谷本卷六《調度部?音樂具》"方磬":《唐令》云:玉磬、方響各一架。
十九、同上那波本卷四《音樂部?鐘鼓類》"腰鼓":《唐令》云:高麗伎一部,橫笛、腰鼓各一。
二十、同上《裝束部?冠帽類》"冠"(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辨色立成云:"幞頭(賀宇布利:幞,音僕。今按,楊氏《漢語抄說》同,《唐令》等亦用之)。
二十一、同上《裝束部?冠帽類》"●額"(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令》云:高昌伎一部,舞二人,紅朱額。
二十二、同上《裝束部?履襪類》"靴":《唐令》云:烏皮靴,赤皮靴,胡履也。
按
在《通典》、《舊唐書》中,除"清樂"外,再沒有別的令名。但是,《通典》記有"今著令者,唯十部(龜茲、疏勒、安國、康國、高麗、西涼、高昌、宴樂、清樂伎、天竺,凡十部)",《舊唐書》在記述"燕樂"等十部之後,也有"今著令者,惟此十部"的記載,因此,前列《通典》與《舊唐書》之文,可以看作是直接或間接地依令而成。但,與《唐六典》及《倭名類聚抄》所引的《唐令》逸文相比較,在樂器的順序等方面有些差異。現在,我們暫且將《唐六典》及《倭名類聚抄》作為復原令文的基準。另外,"十部之伎"與"燕樂伎、清樂伎"等也許都應單列一條,但是今天已不能詳知了。關於本條,還可以參看復原《樂令》第一條按語(《全唐文》卷四十四記有"供祠祭上元舞,前令:大祀享皆陳設"云云,但關於此"前令",留待以後研究)。
參考一
一、《舊唐書?音樂志》:今著令者,惟此十部。雖不著令,聲節存者,樂府猶隸之。德宗朝,又有驃國,亦遣使獻樂。
二、《倭名類聚抄》狩谷本卷六《調度部?音樂具》"橫笛":《律書樂圖》云:橫笛(今人唐樂,所用謂之橫笛。《唐令》云:高麗【"唐"以下五字,原無,今據狩谷掖齋說補之。】伎一部,橫笛、腰鼓各一,則不論唐●,是橫吹之總名也)。
三、《宋史?樂志》:唐定《樂令》,惟著器服之名。
參考二
《隋開皇令》:始,開皇初定令,置七部樂。一曰國伎,二曰清樂伎,三曰高麗伎,四曰天竺伎,五曰安國伎,六曰龜茲伎,七曰文康伎。又雜有疏勒、扶南、康國、百濟、突厥、新羅、倭國等伎【《隋書?音樂志》:始,開皇初定令,置七部樂。一曰國伎,二曰清樂伎,三曰高麗伎,四曰天竺伎,五曰安國伎,六曰龜茲伎,七曰文康伎。又雜有疏勒、扶南、康國、百濟、突厥、新羅、倭國等伎。】。
諸道行軍應給鼓角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八【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道行軍,應【"應",《唐六典》作"皆"。】給鼓角者【"者",《唐六典》無。】,三萬人以【"以",《唐六典》作"已",以下同之。】上,給大角十四具,大鼓二十四【"四",《唐六典》無。】面;二萬人以上,大【"大",《白氏六帖》無,以下同之。】角八具,大鼓十四面;萬人以上,大角六具,大鼓十面;不滿萬人【"不"以下四字,《唐六典》作"萬人已下"。】,臨時【"時",《唐六典》作"事"。】量給。其鎮軍三分減一【"軍"以下五字,《唐六典》作"軍則給三分之二"。】。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六"武庫令"條:諸道行軍,皆給鼓角。三萬人已上,給大角十四具,大鼓二十面;二萬人已上,大角八具,大鼓十四面;萬人已上,大角六具,大鼓十面;萬人已下,臨事量給。其鎮軍則給三分之二。
二、《白氏六帖事類集》卷十六(《白孔六帖》卷五十八)《金鼓》:《樂令》:諸道行軍,應給鼓角者,三萬人以上,給大角十四具,大鼓二十四面;二萬以上,角八具,鼓十四面;萬人以上,角六具,鼓十面;不滿萬人,臨時量給。軍三分減一。
公式令第二十一 【復原凡四十四條】
制書式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二十五年】 制書式【"制書式",以意補之。】門下,云云,主者施行。
年月日【"年月日",據"制授告身式"補之。】
中書令具官封臣姓名宣【"具"以下七字,據"制授告身式"補之。】
中書侍郎具官封臣姓名奉【"具"以下七字,據"制授告身式"補之。】
中書舍人具官封臣姓名行【"具"以下七字,據"制授告身式"補之。】
侍中具官封臣名【"具"以下五字,據"制授告身式"補之。】
黃門侍郎具官封臣名【"具"以下五字,據"制授告身式"補之。】
給事中具官封臣名【"具"以下五字,據"制授告身式"補之。】等言,
制書如右【"制"以下四字,據"制授告身式"補之。】,請奉
制付外施行,謹言。
引據
一、《公式令》"詔書式"條集解:《古記》云:問:"年月日,未知誰筆?"答:"御所記錄年月日耳。何者?本令云:御畫日故......。"釋云:"大少輔上‘中務'二字,贅文耳。何者?唐令此式云:中書令、中書侍郎、中書舍人者,各是官。倘闕一字,全非其名。"
二、《唐大詔令集?皇太子監國(肅宗命皇太子監國制)》:門下:天下之本,屬于元良。...... 皇太子豫,天縱聰明......且以庶政委之,元子宜令權監國。又......其元年,宜改為"寶應元年",建巳月改為四月,其餘月並依常數,仍舊以正月一日為歲首。...... 宣示中外,咸知朕意,主者施行。
司徒兼中書令(下缺)
戶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中書事臣元載
宣德郎、檢校中書舍人臣楊綰奉行
特進、行侍中、上柱國、韓國公臣晉卿
銀青光祿大夫、行黃門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臣遵慶,朝請大夫、守給事中臣液等言,臣聞明兩作離,所以照天下。洊雷為震,所以貞萬邦。......請奉制付外施行,謹言。
按
由於《公式令》"詔書式"條集解釋說中有"唐令此式",所以我認為,在相當於《日本公式令》"詔書式"條的開元二十年令的開頭應有如"制書式(貞觀、永徽令稱詔書式)"的文字。另外,《古記》中的"御畫日",也許是《唐六典》卷九所謂"發日敕"規定的殘文。而且,唐令"制書式(詔書式)"條,也即本條,除零星的斷文外,再未見到其他的逸文。但是,"制書式"也許與"制授告身式"(復原《公式令》第十一條)在形式上有相同之處。雖然制定時間晚於開元二十五年令,但比較前列肅宗時的制書與後文的"制授告身式",二者在形式上是一致的。也許這個制書襲用的就是開元二十五年令的形式。因此,以這個一致點作為復原開元二十五年《公式令》"制書式"的資料,大概不會有什麼問題。今基於上述理由,參考《日本公式令》"詔書式"的形式,復原了唐《公式令》"制書式"的一部分。需指出,若除去告身,見於今存文獻中的開元及其以前的制書(詔書)雖記有"門下......主者施行""黃門......主者施行"的形式,但中書(紫微)省諸官的宣奉行、門下(黃門)省諸官的連署等內容,實非管見所能及。姑且以肅宗時的制書為資料。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員外郎"條: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冊、令、教、符(天子曰制、曰敕、曰冊、皇太子曰令......)。
二、《唐六典》卷九"中書令"條: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冊書(立后建嫡、封樹藩屏、寵命尊賢、臨軒備禮則用之),二曰制書(行大賞罰、授大官爵、厘革舊政、赦宥降虜則用之),三曰慰勞制書(褒讚賢能、勸勉勤勞則用之),四曰發日敕【近衛本注云:"舊、新《唐志》作‘發敕'。"】(謂御畫發日敕也,增減官員、廢置州縣、征發兵馬、除免官爵、授六品已下【近衛本注云:"‘下',《唐志》作‘上'。"】官、處流已上罪、用庫物五百段、錢二百千、倉糧五百石、奴婢二十人、馬五十匹、牛五十頭、羊五百口已上則用之),五曰敕旨(謂百司承旨而為程式,奏事請施行者【近衛本注云:"《唐志》‘施行'下有‘則用之'三字,無‘者'字。"】),六曰論事敕書(慰諭公卿、誡約臣下則用之),七曰敕牒(隨事承旨,不易舊典則用之),皆宣署申復而施行焉。
參考二
《日本養老公式令》第一條:詔書式
明神御宇日本天皇詔旨,云云咸聞。
明神御宇天皇詔旨,云云咸聞。
明神御大八洲天皇詔旨,云云咸聞。
天皇詔旨,云云咸聞。
詔旨,云云咸聞。
年月,御畫日
中務卿位臣姓名宣,中務大輔位臣姓名奉,中務少輔位臣姓名行
太政大臣位臣姓
左大臣位臣姓
右大臣位臣姓
大納言位臣姓名等言,
詔書如右,請奉 詔,付外施行。謹言。
年月日
可,御畫
右御畫日者【"者",據《令義解》補之。】,留中務省為案,別寫一通印署,送太政官,大納言復奏,畫可訖,留為案,更寫一通,誥訖施行。中務卿若不在,即於大輔姓名下注宣,少輔姓名下注奉行。大輔亦不在,於少輔姓名下並注宣、奉行。若少輔不在,餘官見在者,並準此。
奏抄式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奏抄式。部復斷訖送都省,都省令以下、侍郎以上及刑部尚書以下、侍郎以上,俱署申奏。○門下錄事勘,給事中讀,黃門侍郎省,侍中審。○右【"右",據日本令補之。】祭祀,支度國用,授六品以下官,斷流已下罪及除、免、官當者,並為奏抄,復奏畫"可"訖,留門下省為案,更寫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縫署送尚書省施行。
引據
一、《唐六典》卷八"侍中"條: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謂祭祀、支度國用、授六品已下官、斷流已下罪及除、免、官當者,並為奏抄),......皆審署申復而施行焉(復奏畫"可"訖,留門下省為案,更寫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縫署送尚書省施行)。
二、《唐律?名例》"同職犯公坐"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尚書省應奏之事,須緣門下省,以狀牒門下省。准式依令,先門下錄事勘,給事中讀,黃門侍郎省,侍中審。有乖失者,依法駁正,?牒省司。
按:《唐六典》卷八"侍中"條有"其奏抄、露布,侍中審,自餘不審",因此,上述的令當為"奏抄式"或者"露布式"的一節。
三、《公式令》"論奏式"條集解:釋云:......但《名例律》云,......流人經奏畫者,是令取《疏》文耳。何者?唐令,官當以上皆奏畫故。
四、《公式令》"任授官位"條集解:穴云:獄令為位案注"毀"字生文,此條為注除簿案生文,兩條其義各異。但案本令"奏抄式",部復斷訖送都省,都省令以下、侍郎以上及刑部尚書以下、侍郎以上,俱署申奏。奏報之日,刑部徑報,吏部令進位案,注"毀"字,並造簿,於行事無煩。
按:"奏報之日"以下二十字,可能是《獄官令》。參見復原《獄官令》第二十條。
參考一
《公式令》"論奏式"條集解:下斷除名處釋一云:律令內應奏諸事,大者為論奏,中者為奏事,小者為奏便【"奏便",當是"便奏"。】,是合唐律令,此為長。
參考二
《隋令》:隋令有奏抄、奏彈、露布等【《唐六典》卷八"侍中"條:隋令,有奏抄、奏彈、露布等。】。
參考三
《日本養老公式令》第七條:論奏式。
太政官謹奏,其事。
太政大臣位臣姓名
左大臣位臣姓名
右大臣位臣姓名
大納言位臣姓名等言,云云,謹以申聞,謹奏。
年月日
聞,御畫
大納言位姓
右大祭祀、支度國用、增減官員、斷流罪以上及除名、廢置國郡、差發兵馬一百匹以上、用藏物五百端以上、錢二百貫以上、倉糧五百石以上、奴婢廿人以上、馬五十匹以上、牛五十頭以上,若敕授外應授五位以上及律令外議應奏者,並為論奏。畫聞訖,留為案。御畫後,注奏官位姓。
三后及皇太子行令
開元二十五年
三【開元二十五年】 依《公式令》,三后及皇太子行令。
引據
《唐律?名例》"乘輿車駕"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依《公式令》,三后及皇太子行令。
按
上述《公式令》當是與《日本公式令》"皇太子令旨式"條相對應的唐令,不過,未發現其他的逸文。如果根據後文的《唐會要》卷二十六《箋表例》,那麼可以推定,"皇太子令"的形式被規定在令中是在《永徽令》之後。參見復原《公式令》第一條"參考一"。
參考一
《唐會要》卷二十六《箋表例》:貞觀十九年,......其年五月十日,高士廉、劉洎等表稱:"皇太子,與百官書疏,先無體式,請定其儀。"詔:"凡是處分、論事之書,皇太子並畫令【"並"以下,《通典》作"並宜稱令"。】,太子左右庶子已下署名宣、奉、行,書案畫日。其餘與親友師傅等,不在此限。"(參看《通典?職官十二?太子庶子》)
參考二
《日本養老公式令》第十條:皇太子令旨式(三后亦準此式)。
令旨云云。
年月皇太子畫【"皇太子畫"四字,《令義解》所收令本文無。】日
奉 令旨如右,令到奉行。
大夫位姓名
亮位姓名
右受令人,宣送春宮坊。春宮坊復啟訖,留畫日為案,更寫一通施行。
奏彈
開元七年
四甲【開元七年】 奏彈(謂御史糾劾百司不法之事)。
引據
《唐六典》卷八"侍中"條:凡下之通於上,其制有六:......二曰奏彈(謂御史糾劾百司不法之事)。
唐代
四乙【唐代】 流內九品以上官有犯,應糾劾而未知審實者,並據狀勘問,不須推拷。○【唐代】御注者,留台為案,更寫一通,移送大理寺。
引據
一、《公式令》"奏彈式"條集解:釋云:......《斷獄律》云,"應議、請、減者,並不合拷訊,皆據眾證定罪"者,令不推拷,謂此取本令文耳。何?《唐令》云:流內九品以上官有犯,應糾劾而未知審實者,並據狀勘問,不須推拷者,文云,九品以上,故勞推拷事耳。我令云:五位以上,即知,推拷文徒然耳。
二、《公式令》"奏彈式"條集解:穴云:問:"事大何?"答:"釋云,......或云,......私案,......師云......。"問:"奏彈之後何?"答:"亦送刑部耳,六以下遂送刑部故。又本令云:御注者留台為案,更寫一通移送大理故......"。穴云:"留台為案,未知,寫案送省哉?"答:"《唐令》云:請付大理推科者,其式云,更寫一通移送。今于此令不合然也,注以台移文送耳......。"穴云:......問:"糾移所司,未知何司?"答:"唐令云:移送大理寺。然則于此令云刑部耳。師云:依令釋,移送刑部並京職耳。"問:"糾移者移因【"因",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塙本作‘囚',以下同之。"】歟,為當文書造移歟?"私答:"本令云:更寫一通移送大理。下云:非應奏者,並糾移所司推判者。案之,似糾移因身耳。"
按
《唐六典》卷八注:"隋令有奏抄、奏彈、露布等,皇朝因之。"據此可以認為唐令中有"奏彈式"。另外,《令集解》所引的唐令(又云本令)斷文,都與《日本公式令》"奏彈式"的一部分相一致。可以說,大概都為唐《公式令》"奏彈式"的一節。
參考一
《隋令》:隋令有奏抄、奏彈、露布等【《唐六典》卷八"侍中"條:隋令有奏抄、奏彈、露布等】。
參考二
《日本養老公式令》第十二條:奏彈式。
彈正台謹奏:其司位姓名罪狀事。
具官位姓名
貫屬
右一人犯狀云云。
劾上件甲乙事狀如右,謹以上聞,謹奏。
年月日彈正尹位臣姓名
聞御畫
右親王及五位以上(太政大臣不在此限)有犯,應須糾劾而未審實者,並據狀勘問,不須推拷,委知事由,事太者奏彈訖,留台為案。非應奏及六位以下,並糾移所司推判。
露布
開元七年
五【開元七年】 露布(謂諸軍破賊,申尚書兵部而聞奏焉)。
引據
《唐六典》卷八"侍中"條: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三曰露布(謂諸軍破賊,申尚書兵部而聞奏焉)。
按
《唐六典》同上條注云:"隋令有奏抄、奏彈、露布等,皇朝因之。"故可認為唐令中有"露布式"。
參考一
一、《唐律?名例》"同職犯公坐"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尚書省應奏之事,須緣門下省,以狀牒門下省。准式依令,先門下錄事勘,給事中讀,黃門侍郎省,侍中審。有乖失者,依法駁正,?牒省司。
二、《金石例》卷九:露布式。尚書兵部(晉曰尚書五兵,○隋唐方曰兵部,○唐龍朔二年曰中台司戎,○天寶十二載曰尚書武部,○至德二載復舊)臣某言臣聞云云,恭惟皇帝陛下云云,臣等云云,臣無任慶快激切屏營之至(唐露布云,不勝慶快之至,或云無任慶躍之至),謹遣(或云謹差)某官奉露布以聞。
按:參見復原唐《公式令》第二條"引據"二的按語。
參考二
《隋令》:隋令有奏抄、奏彈、露布等【《唐六典》卷八"侍中"條:隋令,(以下與本文同)。】。
刺
唐代
六【唐代】 撿唐令,尚書省內諸司,上都省為刺也。
引據
《公式令》"解式"條集解:釋云:中務省內監物,上省之文為"解",判事上刑部省文為"牒"。撿唐令,尚書省內諸司上都省為"判"【"判",當作"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