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度的令不能沒有差異。在《通典》記作"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的地方,《倭名抄》所引唐令(可能是開元二十五年令)卻作"兩京城及州縣郭下,坊別置正一人",《唐六典》也記作"兩京及州縣之廓內分為坊",因此,至少在《開元令》上,與其說《通典》所引的唐令體例、倒不如說《倭名抄》所引的唐令體例更接近原令文。但是,如果將日本令與《舊志》、《近事會元》、《通典》、《通考》所引的唐令作一比較的話,日本令中沒有關於鄉村及鄰伍組織的規定,而坊的組織則規定在《戶令》第三條、保的組織則規定於第九條。即使是《唐六典》,也與《通典》、《通考》以下諸書所引的唐令有異,"百戶為里、五里為鄉"與"四家為鄰、五家為保"兩段相連續的文字,沒有給連在一起。日本令將里、坊、保各設置條目、分別規定,與此相反,《舊唐書》、《通典》所載唐令文體,卻是將里、鄉、村、鄰、保皆規定入一條中。可以認為,《舊唐書》等諸書是將數條唐令適宜地合併起來而形成的。故將與日本令第三條和第九條相當的唐令文字,另立一條,揭列於後。
參考一
《戶令》"為里"條集解:釋云:師說云,若滿六十戶者,割十戶立一里,置長一人。或說,為二分,各以卅戶為里者,非也。何者?為以五十戶為里。故唐令見文,......穴云,......問:滿十戶者,立別里,未知有所歸哉?答:案本令讀耳。?云,量置謂十戶以上別置長,不足十戶,附大里是也。朱云,未知寄附大村時,五戶以上者則結保,此中置保長何?古記云:隨便量置,謂廿五戶以上。但不足廿五戶以上者,不置長,以保長催驅耳。一云,以廿戶令 【 國書刊行會本實注云:"令",金澤文庫一本作"合"。】 置長一人,郡以二里,為郡故(故私記案,《開元令》十戶以上別可置長者)。
參考二
一、《北魏令》:百家為黨族,二十家為閭,五家為比鄰,百家之內有師二十五 【 《魏書?太武五王列傳》:孝友,明於政理,嘗奏表曰:令制百家為黨族,二十家為閭(以下與本文同)。】 。
二、《北齊河清三年令》: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閭,百家為族黨。黨之內,則有黨族一人,副黨一人,閭正二人,鄰長十人 【 《隋書?食貨志》:至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閭里,百家為族黨(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 102頁、程樹德《九朝律考?北齊律考》第14頁)。】 【 《通典?食貨三?鄉黨》:《北齊令》,人居十家為鄰比,五十家為閭,百家為族黨。一黨之內,則有黨族一人,副黨一人,閭正二人,鄰長十人,合有十四人,共領百家而已(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 102頁、程樹德《九朝律考?北齊律考》第14頁)。】 。
三、《隋開皇令》:五家為保,保有長;保五為閭,閭四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察 【 《隋書?食貨志》、《通典?食貨三?鄉黨》:及頒新令,制入("入",元本《隋志》作"人"。"及"以下六字,《通典》作"隋文帝受禪頒新令")五家為保,保有長("保"以下三字,《通典》無);保五為閭,閭四為族,皆有正(以下與本文同)。】 。
參考三
《日本養老戶令》第一條:凡戶以五十戶為里,每里置長一人(掌檢校戶口、課植農桑、禁察非違、催驅賦役),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隨便量置,
上州
武德
二甲【武德】 諸三萬戶以上為上州。
引據
一、《通典?職官十五?州郡下(郡太守注)》:按《武德令》,三萬戶以上為上州。《永徽令》:二萬戶以上為上州。顯慶元年九月敕,戶滿三萬以上為上州,二萬以上為中州,先以為上州、中州者仍舊。至開元十八年八月敕:太平時久,戶口日殷。宜以四萬戶以上為上州,二萬五千戶為中州,不滿二萬戶為下州,六千戶以上為上縣,三千戶以上為中縣,不滿二千戶為下縣。
二、《唐會要》卷七十《量戶口定州縣等第例》:《武德令》,三萬戶已上為上州。《永徽令》,二萬戶已上為上州。至顯慶元年九月十二日敕,戶滿三萬已上為上州,二萬已上為中州,先已定為上州、中州者仍舊。至開元十八年三月十七日敕:太平時久,戶口日殷,宜以四萬戶已上為上州,二萬五千戶為中州,不滿二萬戶為下州。其六雄十望州、三輔等,及別敕同上州,都督及畿內州並同上州,緣邊州三萬戶已上為上州,二萬戶已上為中州。其親王任中州、下州刺史者,亦為上州;王去任後仍舊 【 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 650、 651頁。】 。
永徽
二乙【永徽】 諸二萬戶以上為上州。
引據
一、《通典?職官十五?州郡下(郡太守注)》:(見前條引據一)
二、《唐會要》卷七十《量戶口定州縣等第例》:(見前條引據二。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 650、 651頁)
開元二十五年
二丙【開元二十五年】 準舊令,州為三等(上、中、下)。
引據
《通典?選舉六?雜議論下》:請改革選舉事條,......州縣,右請準舊令,州為三等(上、中、下)。
參考
一、《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四萬戶已上為上州(注略),三萬戶已上為中州,戶不滿三萬者為下州。
二、《唐六典》卷三十"上州中州下州"條:上州(凡戶滿四萬已上為上州),......中州(戶三萬已上),......下州(戶不滿三萬者為下州)。
按:州的等級標准,繼永徽令修改以前的令之後,顯慶元年及開元十八年敕又加以變更。依照開元十八年敕,四萬戶以上為上州,二萬五千戶為中州,不滿二萬戶為下州,而《唐六典》中,四萬戶以上為上州,三萬戶以上為中州,不滿三萬戶為下州,則《唐六典》所記不是依據開元十八年敕。另外,若將"四萬戶以上為上州"當作開元十八年敕的規定,則《唐六典》也不是根據開元七年令而記述的。
三、《唐會要》卷六十八《都督府》:開元元年著令,戶滿二萬已上為中都督府,不滿二萬為下都督府。
按:據此可知,都督府的大小是以戶數標準的規定加以區分的。但是,征諸資料,即使所謂"著令",其條文也有經過部分修正這樣的情形存在。同時,也有對令文本身不作任何加工這樣的事例存在。因此,只要有旁證,不一定非要將"開元元年著令的記述,和永徽令、開元二十五年令作同樣的的理解。征諸唐令編纂的沿革,開元三年令確實存在,但開元元年令的存在並無有力證據("開元元年"也許是"開元三年"之誤)。姑附記於此,俟後再考。
大中下縣
武德
三甲【武德】 戶五千已上為上縣,二千戶已上為中縣,一千戶以上為中下縣。
引據
《唐會要》卷七十《量戶口定州縣等第例》:《武德令》,三萬戶已上為上州,......《武德令》,戶五千已上為上縣,二千已上為中縣,一千戶已上為中下縣。至開元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以六千戶已上為上縣,三千戶已上為中縣,不滿三千戶為中下縣。其赤、畿、望、緊等縣,不限戶數,並為上縣。去京五百里內,並緣邊州縣戶五千已上,亦為上縣,二千已上為中縣,一千已上為中下縣 【 參照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 651頁。】 。
開元二十五年
三乙【開元二十五年】 準舊令,......縣為五等(赤、畿、上、中、下)。
引據
《通典?選舉六?雜議論下》:請改革選舉事條,......州縣,右請準舊令,州為三等(上中下),縣為五等(赤畿上中下),其餘緊、望、雄、輔之名,請廢。
按
前條與本條或為同一條文的不同小節,但此處卻缺少具有決定意義的有力證據。《日本戶令》第二條規定了與《唐令》的縣相對應的郡的等級標準;但卻缺乏與《唐令》的州相對應的國的任何規定,因此,無法作為本問題的參考。但為方便起見,暫且將前條與本條分別揭列如上。
參考
《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三都之縣,在城內曰京縣(注略),城外曰畿縣,又望縣有八十五焉(注略)。其餘則六千戶已上為上縣,二千戶已上為中縣,一千戶已上為中下縣。
按:參考《唐會要》卷七十《量戶口定州縣等第例》,此處《唐六典》文字,不一定是根據開元七年令著錄的。
坊正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兩京城及州縣郭下,坊別置正一人 【 "兩京"以下十四字,《唐六典》作"兩京及州縣之郭內分為坊......皆有正",《通典》、《通考》并作"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 ,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兩京及州縣廓 【 近衛本注云:"廓,當作郭。"】 內,分為坊;郊外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
二、《通典?食貨三?鄉黨》:大唐令......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並免其課役。
三、《文獻通考?職役考一?歷代鄉黨版籍職役》:唐令,......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以下與《通典》同)。
四、《倭名類聚抄?居處部?門戶類?坊門》(那波本卷十、狩谷本卷三):唐令云,兩京城 【 "城",《唐六典》無。】 及州縣郭下,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也。
*狩谷掖齋云:《唐六典》"戶部郎中員外郎"職云,......按本朝戶令云:凡京每坊置長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檢校戶口,督察奸非,催驅賦徭。則知此所引唐令亦戶令文。戶令在唐令第九,見《唐六典》。下總本無也字。
按
參照復原《戶令》第一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戶令》第三條:凡京,每坊置長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檢校戶口,督察奸非,催驅賦徭)。
里正坊正等選用
開元二十五年
五【開元二十五年】 諸里正,縣司選勛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其次為坊正。若當里無人,聽於比鄰里簡用。其村正取白丁充。無人處,里正等並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等充。
引據
一、《通典?食貨三?鄉黨》:大唐令,......諸里正,縣司選勛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其次為坊正。若當里無人,聽於比鄰里簡用。其村正取白丁充。無人處,里正等並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等 【 "等",《通考》作"免"。】 充 【 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 652頁。】 。
二、《文獻通考?職役考一?歷代鄉黨版籍職役》:唐令,諸里正,縣司選勛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以下與本文同)並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免充。
戶主
開元二十五年
六【開元二十五年】 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無課口者為不課戶。
引據
一、《通典?食貨七?丁中》: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無課口者為不課戶 【 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 653頁。】 。
二、《文獻通考?戶口考一?歷代戶口丁中賦役》: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以下與本文同)。
不課戶
開元二十五年
七【開元二十五年】 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子二十以上 【 "上"當作"下"。】 、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 【 "戶"當作"口"。】 。
引據
一、《通典?食貨七?丁中》: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子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無夫者為寡妻妾,餘準舊令 【 前引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3頁。】 。
二、《文獻通考?戶口考一?歷代戶口丁中賦役》: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視流內九品以上(以下與《通典》同)。
按
在《通典》、《通考》中,載有續接前條的"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為不課戶"的規定。這段文字與《日本戶令》第五條本注相當。由於文首的"諸"字冠於條文的開端是通例,則唐令也可能是把它單列為一條令文(參看前揭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3頁)。在這樣的推定下,我們將"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云云"作為獨立的一條唐令加以復原。但由於《通考》有"若老及廢疾云云"的內容,則"諸"字或許是"若"字之誤。姑記於此,以備後考。同時,《通典》、《通考》中都有"無夫者為寡妻妾"之語,當是其他條目的一小節。
參考
一、《文獻通考?職役考二?歷代鄉黨版籍職役》:唐制,......凡主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若老及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
二、《戶令》"給侍"條集解:穴云......或說......唐令,六十課役俱免,故不為侍,與此為別。
丁中老小
武德 開元七年
八甲【武德】【開元七年】 諸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引據
一、《通典?食貨七?丁中》: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 【 "女",《大唐傳載》作"子"。】 始生 【 "生"下,《舊志》有"者"字。】 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 【 "一",《大唐傳載》無。】 為丁,六十為老 【 參照前揭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3頁及 666頁注 1。】 。
二、《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男女始生者 【 "者",《通典》等並無。】 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 參照前揭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3頁及 666頁注 1。】 。
三、《冊府元龜?邦計部?戶籍》:武德六年三月令,以 【 "以",《通典》、《舊志》並無。】 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四、《戶令》"鰥寡"條集解:古記云,......師說今所云,孤是未十六以上,......案禮並本令,以十六為中男,此間令,以十七為中男,即十六以下謂之孤耳 【 參照前揭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3頁及 666頁注 1。】 。
五、《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有 【 "有",《通典》等並無。】 一為丁,六十為老。
六、《大唐傳載》:唐制,男子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為丁,六十為老。
開元二十五年
八乙【開元二十五年】 諸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五歲以下為小,二十以下為中。其男年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無夫者為寡妻妾。
引據
一、《通典?食貨七?丁中》: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為不課戶。無夫者為寡妻妾,餘準舊令。
二、《文獻通考?戶口考一?歷代戶口丁中賦役》: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以下與《通典》同)無夫者為寡妻妾,餘準舊令。
三、《宋刑統?戶婚》:準《戶令》,諸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以下為中。其男年二十一 【 "一",《昌黎集注》無。】 為丁,六十為老。無夫者為寡妻妾 【 參照前揭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3頁及第 666頁注 1。】 。
四、《朱文公校昌黎先生集》卷二十八《碑志?曹成王碑》:十抽一推(後山談叢云,《唐令》:民二十 【 "十"下,《宋刑統》有"一"字。】 成丁,以下為推。宋次道云:推者,稚也。避高宗諱而●耳。呂縉叔云:推者,椎也,獨髻為椎。蓋傳寫誤耳,唐人初不諱嫌名也。陳以呂說為是。按《史記》、《漢書》《陸賈傳》有"魋結"字,注讀為"椎髻",故《唐令》以"椎"為未冠之稱。此云十抽一椎者,十椎而取其一,以為兵,即杜詩所謂無丁而選中男者也。然《唐志》但云,十六為中,而無"推"字,《會要》亦然,未詳其說。
按
《通典》以下諸書所謂武德令及《唐六典》中所述的"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它們是否是唐令原形,尚是問題。《宋刑統》所引戶令與日本戶令"三歲以下"條(第六條),在形式上是一致的,故《宋刑統》所引的令文體例,可以認為是原形。但《通典》等的記載體例也許就是武德令的原形。由於《大唐傳載》中所能看到的唐制,與《舊志》及《唐六典》等大體一致,故作為資料已附列於《舊志》諸書之後。其次,除了《朱文公校昌黎集》所引的後山談叢有"唐令,民二十成丁,以下為推"及《大唐傳載》中有"二十為丁"之外,其它唐令逸文也有"二十一為丁"的記載。另外,後山談叢所說的"推"(或者說"椎"、"稚"),又有種種不同的議論(參看引據四)。下面出現的《春明退朝錄》中,也有"吳正肅言:律令有丁推"之說,則顯然不能斷言唐律令中沒有"推"(或曰"椎"、"稚")的說法。在《通典》、《舊志》等書中所引的唐令中,也不存在《宋刑統》所引的戶令,也即開元二十五年戶令。而且也不清楚這些書所引的令為唐何年度令。
參考一
一、《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二(《白孔六帖》卷七十八)《征役》:充夫式(戶部式,諸正丁從夫四十日免,七十日並免租,......又謂 【 "謂",當作"諸"。】 當男女三歲已下為黃,十五已下為小,二十已下為中男,一 【 "一",當作"二"。】 十一成丁也。)
二、《春明退朝錄》卷上:吳正肅言:律令有"丁推","推"字不通少壯之意,當是"丁稚"。唐以大帝諱,避之損其點畫云。
參考二
一、《晉戶調令》: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 【 《晉書?食貨志》:及平吳之後,......又制戶調之式......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以下與本文同)。按:晉志所謂"戶調之式","式"即是法的意思,當是根據《晉戶調令》著錄的。】 。
二、《北齊河清三年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為中,六十六以上為老,十五以下為小 【 《隋書?食貨志》、《通典?食貨七?丁中》:至河清三年定令("至"以下七字,《通典》作"北齊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為丁,六十以上十七以下為中,六十六以上為老,十五以下為小。】 。
三、《隋開皇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以下為中,十八以上為丁,以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 【 《隋書?食貨志》、《通典?食貨七?丁中》:隋文帝頒新令("隋"以下六字,隋志作"及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以下為中,十八以上為丁,以(隋志作"丁")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參照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 133頁,程樹德《九朝律考?隋律考》第18頁)。】 。
四、《宋慶元戶令》:諸男年貳拾壹為丁 【 《慶元條法事類?刑獄門?侍丁》;《戶令》,諸男年貳拾壹為丁。】 。
殘疾廢疾篤疾
開元二十五年
九【開元二十五年】 諸一目盲、兩耳聾、手無二指、足無三指、手足無大拇指、禿瘡無發、久漏下重、大癭?,如此之類,皆為殘疾。痴?、侏儒、腰脊折、一肢廢,如此之類,皆為廢疾。惡 【 "惡",據宋慶元令補之。】 疾、癲狂、兩肢廢、兩目盲,如此之類,皆為篤疾。
引據
一、《唐律??訟》"妻妾毆詈夫父母"條疏議、《宋刑統??訟》同上:廢疾者,依戶令:腰脊 【 "脊",《白氏六帖》、《白孔六帖》並無。】 折、一支 【 "支",《白氏六帖》作"枝",《白孔六帖》作"肢"。】 廢,為廢疾 【 參照前舉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4頁及第 666頁注 2。】 。
二、《唐律?斷獄》"八議請減老小"條疏議、《宋刑統?斷獄》同上:廢疾,依令:一支廢、腰脊折、痴?、侏儒等 【 參照前舉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4頁及第 666頁注 2。】 。
三、《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九(《白孔六帖》卷三十三)《疾》:三疾令(戶令:諸一目盲、兩耳聾、手無二指、足無大拇指、禿瘡無發、久漏下重、大癭?之類,皆為殘疾。痴?、侏儒、腰 【 "腰"下,《唐律疏議》等並有"脊"字。】 折、一肢廢,如此之類,皆為廢疾。瘨 【 "瘨",《宋刑統》作"癲"。】 狂、兩肢廢、兩目盲,如此之類,皆為篤廢。
四、《宋刑統?戶婚》:準《戶令》,......又條,諸一目盲、兩耳聾、手無二指、足無三指、手足無大拇指、禿瘡無發、久漏下重、大癭?,如此之類,皆為殘疾。痴?、侏儒、腰脊折、一支廢,如此之類,皆為廢疾 【 "疾"下,闕一字。】 。□疾、癲狂、二支廢、兩目盲,如此之類,皆為篤疾 【 參照前舉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4頁及第 666頁注 2。】 。
參考
《宋慶元戶令》:諸壹目盲、兩耳聾、手無貳指、足無大拇指、禿瘡無發、久漏下重、大癭?之類,為殘疾。痴?、侏儒、腰背折、壹支廢之類,為廢疾。惡疾、癲狂、貳支廢、兩目盲之類,為篤疾 【 《慶元條法事類?刑獄門?老疾犯罪》:《戶令》,諸壹目盲、兩耳聾、手無貳指、足無大拇指、禿瘡無發、久漏下重、大癭?之類,為殘疾(以下與本文同)。】 【 《慶元條法事類?刑獄門?罰贖》:《戶令》,諸壹支廢之類,為廢疾。】 。
鄰保互相檢察
開元七年
十甲【開元七年】 四家為鄰,五家為保,保有長,以相禁約。
引據
《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四家為鄰,五家為保,保有長,以相禁約 【 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5頁。】 。
開元二十五年
十乙【開元二十五年】 諸戶皆以鄰聚 【 "以鄰聚",日本令作"五家"。】 相保,以相檢察,勿造非違。如有遠客,來過止宿,及保內之人,有所行詣,並語同保知。
引據
《歐陽文忠公文集》卷百十七"五保牒":當司檢會轄下諸州軍,近年不住申報盜賊群火極多,......準《戶令》:諸戶皆以鄰聚相保,(以下與本文同)有所行詣,並語同保知。雖然有此令文,州縣多不舉行。......近歲黎陽衛縣,各將鄉村之人,五家結為一保。自結保後來,絕無逃軍賊盜。公私簡靜,其利甚博,須議專有施行。
按
上引戶令見諸歐陽修文集,可能即宋之《天聖令》。由於《唐六典》中有類似文字,與日本令相比也僅"以鄰聚"三字相異,故可以據此宋令對唐令進行復原。參看復原戶令第一條按語。
參考一
《唐律?鬥訟》"監臨知犯法"條疏議、《宋刑統??訟》同上:同伍保內,謂 【 "謂",官板《唐律疏議》在"令"下。】 依令,伍家相保之內 【 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5頁。】 。
參考二
《宋天聖令》:諸戶皆以鄰聚相保,一人為長,以相檢察,勿造非違。如有遠客來過止宿,及保內之人有所行詣,並語同保知 【 《歐陽文忠公文集》卷百十七"五保牒":(見本條引據)】 。
參考三
《日本養老戶令》第九條:凡戶皆五家相保,一人為長,以相檢察,勿造非違。如有遠客來過宿止,及保內之人有所行詣,並語同保知。
租調代輸
唐代
十一【唐代】 租調代輸,各無田者不出租也。此文與唐令改替故也。但調,五保及三等均出,不論地有無也。
引據
《戶令》"戶逃走"條集解:穴云:租調代輸,各無田者不出租也。此文與唐令改替故也。但調,五保及三等均出,不論地有無也。
按
上述所謂唐令,與日本《戶令》"戶逃走"條(第十條)相當,但未發現其它逸文。故只能依據日本令窺其原形。
參考
《日本養老戶令》第十條:凡戶逃走者,令五保追訪,三周不獲除帳,其地還公;未還之間,五保及三等以上親,均分佃食,租調代輸(三等以上親,謂同里居住者)。戶內口逃者,同戶代輸,六年不獲,亦除帳,地準上法。
老疾給侍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二【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先盡子孫,聽取近親,皆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 【 "者人",日本令作"若欲"。】 取家內中男者並聽。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庶人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 【 "丁",《通典》、《通考》並無。】 一人,九十給 【 "給",《通典》、《通考》並無。】 二人,百歲三 【 "三",《通典》、《通考》並作"五"。】 人(皆先盡子孫,次 【 "次",《通典》、《通考》並作"聽"。】 取近 【 "近",《通典》、《通考》並作"先"。】 親,次取 【 "次取",《通典》、《通考》並作"皆先"。】 輕色丁 【 "丁",《通典》、《通考》並無。】 )。
二、《唐律?名例》"府號官稱"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篤疾(釋曰:篤疾,具上二丁中老 【 "釋"以下十字,《唐律疏議》無。"具"及"老"下,法制局本《宋刑統》有闕字。】 ),並依令合侍。
三、《通典?食貨七?丁中》: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先盡子孫,聽取先親,皆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並聽 【 前舉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5頁。】 。
四、《文獻通考?戶口考一?歷代戶口丁中賦役》: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盡子孫,聽取先親,皆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並聽。
參考
《宋慶元戶令》:諸祖父母父母,年捌拾以上及篤疾者,每人各給壹丁侍 【 《慶元條法事類?刑獄門?侍丁》:《戶令》:......諸祖父母父母年捌拾以上及篤疾者,每人各給壹丁侍。】 。
犯死罪非十惡父祖老疾應侍
開元二十五年
十三【開元二十五年】 應侍,戶內無周親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狀上請,聽敕處分。若敕許充侍家,有周親進丁及親終,更奏。如元奉進止者不奏。
引據
《唐律?名例》"犯死罪非十惡"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謂非謀反以下、內亂以上死罪,而祖父母、父母、通曾高祖以來,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據令應侍,戶內無周 【 "周",《唐律疏議》作"期",以下同之。】 親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狀上請,聽敕處分。若敕許充侍家,有周親進丁及親終,更奏;如元奉進止者不奏。家無周親成丁者,律意屬在老疾人周親,其曾高于曾玄非周親,縱有亦合上請。若有曾玄數人,其中有一人犯死罪,則不上請 【 參看前引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5頁。】 。
按
本條和前條或為一條,姑且單列,以俟後考。
參考
《戶令》"給侍"條集解:穴云......或說......唐令,六十課役俱免,故不為侍,與此有別。
養子
開元二十五年
十四【開元二十五年】 諸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
引據
一、《唐律?名例》"會赦改正征收"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準令,自無子者,聽養同宗于昭穆合 【 "合",《唐律?戶婚》、《宋刑統?戶婚》並作"相當"。】 者 【 參看前引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6頁。】 。
二、《唐律?戶婚》"養子舍去"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依戶令,無子者,聽養同宗于昭穆相當者。
參考
一、《晉令》:無子而養人子,以續亡者後,於事役復除,無回避者聽之,不得過一人 【 《通典?禮二十九?嘉十四?養兄弟子為後後自生子議(東晉)》:廷史陳序議,令文:無子而養人子,以續亡者後,於事役復除,無回避者聽之,不得過一人。按:據《唐六典》,晉令有《戶令》、《復除令》篇名,但程樹德將本條擬定為《復除令》。參看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32頁。】 。
二、《宋天聖令》:諸無子者,聽養同宗之子昭穆合者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三《神宗》:元豐三年三月乙丑......禮院言:國子博士孟開,乞侄孫宗顏為嫡孫。據("據"下當有"令"字)無子者,聽養同宗之子昭穆合者。又曰: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十人("人"當作"八")以上,不得析。則是有以孫繼祖者。又,晉侍中荀顗無子,以兄之孫為孫,請如開所乞。"從之(至和三年閏四月二十七日檢此)。】 。
三、《宋令》:諸無子孫,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為子孫 【 《名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立繼類》:謹按令曰:諸無子孫,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為子孫。】 。
四、《金泰和戶令》:諸若無子,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 【 《刑統賦解》卷下:解曰:按《戶令》云,若無子,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若捨去者徒三年。其養父有子,本父無子,願還者聽。 按:《刑統賦解》中的"其養父有子,本父無子,願還者聽",也被解釋為《戶令》本文。】 。
五、《明戶令》:凡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親子,其家產與元立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 【 《明令》:《戶令》:凡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以下與本文同)。】 。
子孫繼絕析戶
開元二十五年
十五【開元二十五年】 諸以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年十八已上,不得析。其年十七已下,命繼者,但於本生籍內。注云年十八然聽,即所繼處,有母在者,雖小亦聽析出。
引據
一、《通典?食貨七?丁中》: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以 【 "以",《白氏六帖》無。】 子孫繼絕,應折 【 "折",《通考》作"析",《白氏六帖》作"以"。】 戶者,非年十八以 【 "以",《白氏六帖》作"已"。】 上,不得折 【 "折",《白氏六帖》、《通考》並作"析"。】 。即所繼處,有母在 【 "在"下,《白氏六帖》有"者"字。】 ,雖小亦聽折 【 "折",《白氏六帖》、《通考》並作"析"。】 出 【 參看前引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6、 657頁。】 。
二、《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二(《白孔六帖》卷七十八)《戶口版圖》:析戶令(戶令:諸子 【 "子"上,《通考》、《通典》並有"以"字。】 孫繼絕,應以戶者,非年十八已上,不得析;其年十七已下,命繼者,但于本生籍內,注云年十八然聽,即所繼處,有母在者,雖小亦聽析出。
三、《文獻通考?戶口考一?歷代戶口丁中賦役》: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以子孫繼絕,應析戶者(以下與《通典》同。但"折",《通考》作"析")。
四、《戶令》"為戶"條集解:穴云,......又唐令云,上條以子孫繼絕者,謂為養子也 【 參看前引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6、 657頁。】 。
按
本條在《通典》、《通考》中都記在下條之前,與下條相當的《日本養老戶令》"為子"條集解中,也有"唐令云:上條以子孫繼絕者"的說法,故將本條置於下條之前。
參考
《宋天聖令》:諸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十八以上,不得析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三《神宗》:元豐三年三月乙丑,......禮院言:"國子博士孟開,乞侄孫宗顏為嫡孫,據("據"下,當有"令"字)......又曰: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十人("人"當作"八")以上不得析。"】 。
欲析出口為戶
開元二十五年
十六【開元二十五年】 諸戶欲析出口為戶,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
引據
一、《通典?食貨七?丁中》: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戶欲折 【 "折",《通考》作"析",以下同之。】 出口為戶,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折。應分者,不用此令 【 參看前引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6頁。】 。
二、《文獻通考?戶口考一?歷代戶口丁中賦役》: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戶欲析出口為戶,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
參考
《晉令》:養人子男,後自有子男,及閹人非親者,皆別為戶 【 《通典?禮二十九?嘉十四?養兄弟子為後後自生子議(東晉)》:廷史陳序議:......《令》文:養人子男,後自有子男,及閹人非親者,皆別為戶(參見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2頁)。】 。
戶有兩貫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七【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先有兩貫者,從邊州為定,次從關內為定,又復 【 "又復",《唐六典》作"次"。】 從軍府州為 【 "為",以意補之。】 定。即俱是邊州關內,俱軍府州,從先貫為定。其於法不合分析,而因失鄉分貫,應 【 "其"以下十四字,據日本令補之。】 合戶者,亦如之 【 "者"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之。】 。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戶之兩貫者,先從邊州為定,次從開 【 近衛本注云:"開"當作"關"。】 內,次 【 "次",《白氏六帖》作"又復"。】 從軍府州。若俱 【 近衛本注云:《舊唐志》作"住"。】 者,各從其先貫焉。
二、《唐律?戶婚》"相冒合戶"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應合戶,謂流離失鄉、父子異貫,依令合戶。
三、《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二(《白孔六帖》卷七十八)《戶口版圖》:《戶令》,先有兩貫者,從邊 【 "邊"下,《白孔六帖》有"一"字。】 州為定,次從關內為定,又復從軍府州定,即俱是邊州關內,俱軍府州 【 "即"以下十一字,《唐六典》作"若俱者,各"。】 ,從 【 "從"下,《唐六典》有"其"字。】 先貫為定。
按
與本條相當的《日本戶令》"新附"條(第十四條)的開頭有"凡新附戶,皆取保證云云"一段文字,但在唐令逸文中未發現。
參考
《日本養老戶令》第十四條:凡新附戶皆取保證,本問元由,知非逃亡詐冒,然後聽之。其先有兩貫者,從本國為定,唯大宰部內,及三越、陸奧、石城、石背等國者,從見住為定。若有兩貫者,從先貫為定,其於于不合分析,而因失鄉分貫,應合戶者,亦如之。
樂住之制
開元七年
十八【開元七年】 諸居狹鄉者,聽其從寬;居遠者,聽其從近;居輕役之地者,聽其從重(畿內諸州,不得樂住畿外;京兆河南府,不得樂住餘州;其京城縣,不得住餘縣;有軍府州,不得住無軍府州)。
引據
《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樂住之制,居狹鄉者,聽其從寬;居遠者,聽其從近;居輕役之地者,聽其從重(畿內諸州,不得樂住畿外;京兆河南府,不得住 【 "京"以下八字,明本、近衛本並闕。近衛本注云:闕恐當填以"畿外諸州不得樂住"八字。掃葉山房刊本、官板《唐六典》並作"其關內諸州不得住",今據宋本。】 餘州(以下與本文同) 【 見前引中田博士《比較研究》第 657頁。】 。
按
本條與《日本戶令》第十五條相應,故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戶令》第十五條:凡戶居狹鄉,有樂遷就寬,不出國境者,於本郡申牒,當國處分。若出國境,申官待報,於閑月國郡領送,付領訖,各申官。
沒落外蕃人化外人附貫安置
開元二十五年
十九【開元二十五年】 諸沒落外蕃 【 "沒"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修之。《白氏六帖》作"沒蕃",又作"落蕃"。】 得還,及化外人 【 "人",據日本令補之。】 歸朝 【 "朝",日本令作"化"。】 者,所在州鎮給衣食,具狀送省奏聞。化外人於寬鄉附貫安置,落蕃人 【 "落蕃人",日本令作"沒蕃人"。】 依舊貫;無舊貫,任於近親附貫。
引據
一、《白氏六帖事類集》卷十(《白孔六帖》卷三十五)《使絕域》:沒蕃人還戶貫令(沒蕃得還,及化外歸朝者,所在州鎮給衣食,具狀送省奏聞。化外人于寬鄉附貫安置,落蕃人依舊貫;無舊貫,任于近親附貫也)。
二、《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二(《白孔六帖》卷七十八)《移貫》:《戶令》,落蕃人得還,許于近親附貫也。
參考
《日本養老戶令》第十六條:凡沒落外蕃得還,及化外人歸化者,所在國郡給衣糧,具狀發飛驛申奏。化外人于寬國附貫安置,沒落人依舊貫,無舊貫任于近親附貫,並給糧,遞送使達前所。
訴良得免
唐代
二十【唐代】 訴良得免。
引據
《戶令》"絕貫"條集解:穴云:......唐令,為訴良得免生文,與此為異也。
按
穴說聽謂唐令,當是與《日本戶令》"絕貫"條(第十七條)相當的唐令斷文。
參考一
《冊府元龜?帝王部?發號令》:開元九年二月乙酉詔曰:四海清晏,百年于茲,雖戶口至多,而逃亡未息。......諸州背軍逃亡人,限制到百日內,容自首。準令、式,合所在編戶,情願住者,即附入簿籍,差科賦斂,于附入令、式,仍與本貫計會停征。若情願歸貫,及據令、式不合附者,首訖明立案......。
參考二
《日本養老戶令》第十七條:凡浮逃絕貫,及家人奴婢被放為良,若訴良得免者,並于所在附貫,若欲還本屬者聽。
造計帳
開元七年
二十一【武德】【開元七年】 諸每歲一造計帳。○里正責所部手實,具注家口年紀 【 "責"以下十一字,據日本令補之。】 。
引據
一、《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每 【 "每"下,《唐六典》有"一"字。】 歲一造計帳 【 參照前引中田博士《比較研究》 658頁。】 。
二、《冊府元龜?邦計部?戶籍》:武德......六年三月令,......是月令,......每 【 "每"下,《唐六典》有"一"字。】 歲一造籍。
三、《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每一歲一造計帳 【 參照前引中田博士《比較研究》 658頁。】 。
四、《戶令》"造計帳"條集解:穴云:依舊籍者,一端耳。依舊計帳亦轉寫耳,無增減之故,轉寫謂京國官司寫也。為以本令里正,易京國官司故也。
按
關於計帳申報的期限,在唐令逸文中未發現。但可以參考後文的《唐律疏議》及《宋刑統》。
參考一
一、《唐律?名例》"略和誘人"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有計帳等,在令各有期限。
二、《唐律?職制》"公事應行稽留"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事有期會,謂若朝集使、計帳使之類,依令各有期會。
參考二
《宋天聖戶令》:按《戶令》,手實者,令人戶具其丁口田宅之實也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五十四《神宗》:熙寧七年......七月......癸亥,......參知政事呂惠卿言,......又言,......已而惠卿獻議曰:免役出錢或未均,出於簿法之不善。按《戶令》,手實者,令人戶具其丁口田宅之實也。】 。
參考三
《日本養老戶令》第十八條:凡造計帳,每年六月卅日以前,京國官司責所部手實,具注家口年紀。若全戶不在鄉者,即依舊籍轉寫,並顯不在所由,取 【 "取",《令義解》所收令文作"收"。】 訖,依式造帳連署,八月卅日以前,申送太政官。
造戶籍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二【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三年一造戶籍,起正月畢三月,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所須紙筆裝潢軸帙,皆出當戶內,口別一錢。○州 【 "州",日本令作"國",今以意改補之。】 亦注 【 "亦注",據日本令補之。】 手實及籍。
引據
一、《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三年一造戶籍 【 參見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58頁。】 。
二、《冊府元龜?邦計部?戶籍》:武德......六年三月令,......是月令,......三年一造籍。
三、《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三年一造戶籍,縣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戶部總而領焉(諸造籍,起正月畢三月。所須紙筆裝潢軸帙,皆出當戶內,口別一錢) 【 參見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58頁。】 。
四、《通典?食貨三?鄉黨》:大唐令,......天下戶為九等,三年一造戶籍,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 【 參見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58頁。】 。
五、《戶令》"造戶籍"條集解:穴云,帳籍亦籍。私案,依本令,手實及籍,然則帳籍二也,師亦 【 "亦",宮崎本作"不"。】 不許也。帳籍猶籍也。
按
《舊唐書》、《冊府元龜》、《通典》所說的令及《唐六典》中的文字,都是概括唐令原文的文意。根據這些,還不能完全復原唐令,所以參照了《日本戶令》"造戶籍"條(第十九條),並將二者撮合起來,形成了上述復原令文。
參考一
《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 【 《太平御覽》卷六百六《文部札》:晉令曰:郡國諸戶口黃籍(以下與本文同)(參見前引淺井虎夫著作第74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2頁)。】 。
參考二
《日本養老戶令》第十九條:凡戶籍,六年一造,起十一月上旬,依式勘造,里別為卷,?寫三通,其縫皆注其國其郡其里年籍,五月卅日內訖,二通申送太政官,一通留國(其雜戶陵戶籍,則更寫一通各送本司)。所須紙筆等調度,皆出當戶。國司勘量所須多少,臨時勘酌,不得侵損百姓。其籍至官,并即先納後勘。若有增減隱沒不同,隨狀下推,國承錯失,即于省籍具注事由,國亦注帳籍。
人戶定為九等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三【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天下人 【 "人",《冊府元龜》、《通典》並無,《唐六典》作"之"。】 戶,量其資產,定為九等。每三年縣司注定,州司覆之,然後注籍而申之於省。每定戶以中 【 "中",宋本《唐六典》作"仲"。】 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
縣令貌定丁老疾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四【開元二十五年】 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征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令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疑有奸欺者,隨【"隨"上,《通典》、《通考》並有"聽"字。】事【"事",《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狀"。】貌定,以附於實。
引據
一、《唐律?名例》"稱日者以百刻"條問答、《宋刑統?名例》同上:問曰:依戶令,疑【"疑",《通典》、《通考》並無。】有奸欺【"欺"下,《通典》、《通考》並有"者聽"二字。】,隨狀貌定。若犯罪者,年貌懸異,得依令貌定科罪以否?答曰:令以【"以",官板《唐律疏議》作"為"。】課役生文,律以定刑立制。......律令義殊,不可破律從令。
二、《通典?食貨七?丁中》: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征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令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有奸欺者,聽隨事貌定,以附於實【參見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59頁。】。
三、《文獻通考?戶口考一?歷代戶口丁中賦役》: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戶,(以下與本文同)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有奸欺者,聽隨事貌定,以附于實。
參考
《戶令》"造帳籍"條集解:穴云,......私案,......問:上以為定籍之與下文附帳籍,其義何?答:上文為定簿,謂不改年紀,只注依●進丁留少之由;下文附帳籍,謂糾奸欺由,隨狀●,以定年記注帳籍。所以知者,法例云,陳詠【"詠",宮崎博士本作"●"。國書刊行會本、定本並作"訴"。今據?原本。】兒【"兒",國書刊行會本作"●",今據宮崎博士本、?原本、云?家本、古寫乙本。】籍年十五,●案年十六,據籍使當贖條,從●乃合徒【"徒",國書刊行會本作"從"。同書頭注云:金澤文庫本作"徒"。今據宮崎博士本、?原本、云?家本、古寫乙本。】役。●【"●",當作"州"。國書刊行會本、定本並作"國"。今據宮崎博士本、?原本、云?家本、古寫乙本。】司有疑,令讞請報,司【"司",國書刊行會本、定本並作"同"。今據宮崎博士本、?原本、云?家本、古寫乙本。】形【"形",當作"刑"。】判,以籍為定本,謂實年年有隱欺。準令,許●案;一定刑役無依,未及改錯之間,止得據案為定。
按
關於《戶令集解》所引法例,請參看復原《戶令》第二十九條按語。
戶籍三比留州縣五比送省
武德
二十五甲【武德】 戶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引據
一、《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三年一造戶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參照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58、 659頁。】。
二、《冊府元龜?邦計部?戶籍》:武德......六年三月令,......是月令,......三年一造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開元七年
二十五乙【開元七年】 州縣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
引據
《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州縣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五丙【開元二十五年】 戶籍,常留三比在州縣,五比送省。
引據
《通典?食貨三?鄉黨》:大唐令,......三年一造戶籍,......常留三比在州縣,五比送省。
士農工商四業
武德 開元七年
二十六【武德】【開元七年】 諸習學文武者為士,肆力耕桑者為農,巧【"巧",明本、近衛本等《唐六典》作"工",今據宋本。《日本大寶令》逸文作"功"。】作貿【"貿",《日本大寶令》逸文作"貨"。】易者為工,屠沽興販者為商(工商皆謂家專其業,以求利者。其織紝組紃之類,非也。)。工商之家【"之家",《舊志》作"雜類"。】不得預於士【"士"下,《舊志》有"伍"字。】,食祿之人【"人",《舊志》作"家"。】不得奪【"奪",《舊志》作"與"。】下人之【"之",《舊志》作"爭"。】利【"食祿"以下十一字,《舊志》在"工商"之前。】。
引據
一、《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士農工商四人,各專其業。食祿之家【"家",《唐六典》作"人"。】,不得與下人爭利;工商雜類,不得預于士伍【參見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5頁。】。
二、《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辨天下之四人【"人",明本、近衛本等並作"民",今據宋本。】,使各專其業。凡習學文武者為士,肆力耕桑者為農,巧作貿易【近衛本注云:"舊唐志‘貿易'作‘器用'。"】者為工,屠沽興販者為商(工商皆謂【"謂",明本、近衛本等並作"為",今據宋本。】家專其業,以求利【"利",明本、近衛本等並作"科",今據宋本。近衛本注云:"據《白虎通》當作‘利'。"】者,其織紝組紃之類非也)。工【"工",宋本作"二"。】商之家,不得預于士;食祿之人,不得奪下人之利【參見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5頁。】。
按
佐藤博士在其《律令考》【載《國學院雜志》第 5卷14號第15頁。】中,曾以下面的《大寶戶令》逸文(見參考)為例,與前述《唐六典》對比過。
本條的順序不詳。由於《唐六典》將有關戶籍的諸條記載在後邊,姑且仿此排列順位。在《舊志》中,本條被記錄在村坊鄰里規定之次、丁中及帳籍規定之前。
參考
《營繕令》"解功作"條集解:古記云,......此是《戶令》,功作貨易為工,屠沽興販為商。
分田宅及財物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七【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其父祖亡後,各自異居,又不同爨,經三載以上;逃亡,經六載以上。若無父祖舊田宅邸店碾磑部曲奴婢見在可分者,不得輒更論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妻雖亡沒,所有資產及奴婢,妻家並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繼絕亦同);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父祖永業田及賜田亦均分,口分田即準丁中老小法。若田少者,亦依此法為分),其未娶妻者,別與娉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娉財之半,寡妻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別得分,謂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適,其見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費用,皆應分人均分)。
引據
一、《戶令》"應分"條集解:穴云,......私案,......唐令
校勘記【"令",宮崎博士本作"答",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令'金澤文庫本、金澤文庫一本作‘答'。"】,妻死之後,妻以奴婢入夫家也。私凡嫁女與地【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地',按‘他'歟?"】家並財物送也。夫家女死者,女父母雖欲還財不許故。......古記云,......一云,《開元令》云:若改適,其見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費用,皆入應分人均【"皆"以下六字,《宋刑統》所引戶令作"皆應分人均分"。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均',金澤文庫一本作‘物'"。】。
按:古記所引的《開元令》當是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
二、《唐律?戶婚》"卑幼私輒用財物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同居應分,謂準令,分別而財物不均平者。準戶令,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參看中田博士《養老戶令應分條的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46、47頁;《唐宋時代的家族共產制》,《國家學會雜志》第40卷 8號28頁以下。】。
三、《唐律?賊盜》"緣坐非同居"條問答、《宋刑統?賊盜》同上:問曰:"老疾得免者,各準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孫,或一孫反逆,或一男見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孫,老者若為留分?"答曰:"男但一人見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為四分。若三男死盡,依令,諸子均分,老人共十孫,為十一分。留一分與老者,是為各準一子分法【參看中田博士《養老戶令應分條的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46、47頁;《唐宋時代的家族共產制》,《國家學會雜志》第40卷 8號28頁以下。】。"
四、《宋刑統?戶婚》:準《戶令》,諸應分田宅者【"者",當移"財物"下。】及財物,兄弟均分(其祖父【"祖父",當作"父祖"。】亡後,各自異居,(以下與本文同)若無父祖,舊田宅邸店碾磑部曲奴婢見在可分者,不得輒更論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妻雖亡設,所有資財及奴婢,妻家並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繼絕亦同);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父祖永業田及賜田亦均分,口分田即準丁中老小法。若田少者,亦依此法為分)。(以下與本文同)寡妻妾【"妾",當衍。】無男者,承夫分(以下與本文同)【參看中田博士《養老戶令應分條的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46、47頁;《唐宋時代的家族共產制》,《國家學會雜志》第40卷 8號28頁以下。】。
按
《宋刑統》所引戶令"寡妻妾無男者"的"妾"字。在唐宋令原文中不存在。故本條將其省略。
參考一
一、《戶令》"為子"【"子",當作"戶"。】條集解:穴云,應分者不用此令,謂少子寡妻,堪為戶主應分者,古今見耳。又唐令云:上條以子孫繼絕者,謂為養子也。分財條,見本令耳。
二、《唐律?賊盜》"緣坐非同居"條疏議、《宋刑統?賊盜》同上:各汁分法留還,謂未經分異,犯罪之後,並準《戶令》分法。其孫婦,雖非緣坐,夫沒即合歸宗,準法不入分限。
三、《唐律?賊盜》"部曲奴婢殺主"條疏議、《宋刑統?賊盜》同上: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財,並非奴婢之主。
參考二
一、《明戶令》: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明令》:《戶令》:凡嫡庶子男,(以下與本文同)上(大藏永綏校本頭注云:"上",據會作"止"為是)依子數均分(以下與本文同)。】。
二、《明戶令》:凡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明令》:《戶令》:......凡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以下與本文同)。按:關於金令(《通制條格》所引舊例),請看《序論》第一"唐令歷史的研究"(見附錄)。】。
男十五女十三以上聽婚嫁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八【開元二十五年】 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
引據
一、《司馬氏書儀?婚儀上》注:今令文,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
二、《文公家禮?昏禮第三》:司馬公曰:古者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今令文,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昏嫁。
按
上面所見宋令,在《日本戶令》中也有同樣的一條,故可根據此宋令而復原唐令。由於此宋令沿襲了開元二十五年令,故毫無疑問在開元二十五年令中當也有本條。
參考一
《宋天聖令》: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司馬氏書儀?婚儀上》注:(前出)】【《文公家禮?昏禮第三》:(前出)】。
參考二
《日本養老戶令》第二十四條: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
伯叔及兄弟主婚
唐代
二十九【唐代】 依令,婚先由伯叔,伯叔若無,始及兄弟。
引據
一、《戶令》"嫁女"條集解:釋云,法例云,雀門州申牒偁,部當、蘇鄉,皆娶阿龐為婦。部當于龐叔靜邊而娶,蘇鄉又于龐弟戚處娶之,兩家有交,龐者,叔之與侄俱期親。依令,婚先由伯叔,伯叔若無,始及兄弟。州司據狀判,婦還部當,蘇鄉不伏,請定何親,令為婚主。司刑判,嫁女節制,略載令文,叔若與戚同居,資產無別,須奉叔命,戚不合主婚。如其分析異財,雖弟得為婚主也。檢《刑部式》,以弟為定,成婚已訖,法例以下,古記無別【參看中田博士《唐宋時代的家族共產制》,載《國家學會雜志》40卷 8號第57頁。】。
按
釋說所引法例中的令文,當是與《日本戶令》"嫁女"條(第二十五條)相當的唐令。但這個《法例》,究竟是趙仁本所撰,還是崔知悌所撰則不清楚。由於文中的司刑一官,存在於龍朔二年至咸亨元年之間,所以《法例》所錄的事件一定與當時的狀況一致。因而,這裏所引用的令文,應當看做是當時行用的法律,當為永徽、麟德、乾封三令之一。此外,《戶令》"造帳籍"條集解所引用的《法例》中也可以看到司刑這一官名。
參考一
《明戶令》: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若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其定婚,夫作盜及犯徒流、移鄉者,女家願棄,聽還聘財。其定婚,女犯奸經斷,夫家願棄者,追還聘財。伍年無故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明令》:《戶令》:......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以下與本文同)夫作盜及犯徒流、移鄉者,女嫁("嫁",陸庵叢書本作"家",大藏永綏校本頭注云,"嫁"箋釋作"家"為是)願棄,聽還聘財,(以下與本文同)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大藏永綏校本頭注云,"亦不追財禮"五字,據箋釋補入)。】。
參考二
《日本養老戶令》第二十五條:凡嫁女,皆先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姑、兄弟、外祖父母,次及舅、從母、從父兄弟,若舅從母從父兄弟,不同居共財,及無此親者,並任女所欲為婚主。
娶妾立婚契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開元二十五年】 娶妾仍立婚契。
引據
《唐律?戶婚》"同姓為婚"條問答、《宋刑統?戶婚》同上:《戶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驗妻妾,俱名為婚。依準禮令,得罪無別【參照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 665頁。】。
按
本條當是唐《戶令》某一條的一部分。由於是娶妾的規定,故把它揭列在嫁女規定之後。
以妾為媵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一【開元二十五年】 以妾為媵,令既有制。
引據
《唐律?戶婚》"以妾為妻"條問答、《宋刑統?戶婚》同上:以妾為媵,令既有制,律無罪名,止科違令之罪。
按
上引令亦當是《戶令》。由於條文順序不清楚,姑且列於前條之下。另外,《唐律?鬥訟》"妻毆詈夫"條疏議(《宋刑統??訟》同上)中說:"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員外郎"條規定:"凡親王孺人二人,視正五品;媵十人,視正六品;......四品媵四人,視正八品;五品媵三人,視從八品;降此以往,皆為妾",這些規定與本條相當。它或者是屬於《內外命婦職員令》或者是《儀制令》。附帶記一句,以備將來考證。同時,若舉屬於《鬥訟律》所引的令的系統的唐前令,《魏書?太武五王列傳》記載的"晉令,諸王置妾八人,郡公侯六人。官品令,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品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即是。
不還聘財
唐代
三十二【唐代】 不還聘財。
引據
《戶令》"結婚"條集解:穴云,問:《唐令》云,不還聘財,於此令何?答:勘律不可反。
按
穴說中用來與《日本戶令》"結婚"條比較對照的唐令,當為與日本令同條相當的唐令的斷文。
參考一
《戶令》"結婚"條集解:穴云,問:結婚何?答:許嫁訖是。......但此文稱許訖時,為唐令云"為婚"故也。
參考二
《明戶令》:(參看復原《戶令》第二十九條參考一)
參考三
《日本養老戶令》第二十六條:凡結婚已定,無故三月不成,及逃亡一月不還,若沒落外蕃一年不還,及犯徒罪以上,女家欲離者聽之。雖已成,其夫沒落外蕃,有子五年、無子三年不歸;及逃亡,有子三年、無子二年不出者,並聽改嫁。
先奸通後有主婚成婚者猶離之
唐代
三十三【唐代】 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奸通,後由祖父母等立主婚已訖後,先奸通事發者,縱生子孫猶離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離。唐令【"令",宮崎博士本作"答"。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金澤文庫本,同一本並作‘答'。"】猶離者非。
引據
《戶令》"先奸"條集解:釋云,......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奸通(以下與本文同)。
按
《令集解》諸版本記為"唐令"之處,宮崎博士本、金澤文庫本等都作"唐答"。如果原文應為"唐答",且把"唐答"作為唐令的注釋文字,則此條可以作為唐令中有與《日本戶令》"先奸"條相當文字的參考資料。
參考
《日本養老戶令》第二十七條:凡先奸後娶為妻妾,雖會赦猶離之。
州縣官人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四【開元二十五年】 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於所統屬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後,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願者,並不在禁限。
引據
《宋刑統?戶婚》:準《戶令》,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以下與本文同)【參照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6頁注 5。】。
按
本條的順序不清楚。但就規定了婚姻的法定要件這一點,可以認為與前條屬於同類條文,姑且置於前條之下。
棄妻須有七出之狀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五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棄妻須有七出之狀【"棄"以下八字,據日本令補之。】,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皆夫手書棄之【"皆"以下六字,據日本令補之。】。男及父母伯姨舅,並女父母伯姨舅,東鄰西鄰,及見人皆署【"男"以下二十三字,日本令作"與尊屬近親同署。"】。若不解書,畫指為記。雖有棄狀,有【"若"以下十三字,據日本令補之。】三不去,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即犯義絕淫泆惡疾,不拘此令【"即"以下十二字,據日本令補之。】。
引據
一、《唐律?戶婚》"妻無七出"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三不去者,謂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受",《宋刑統》作"取"。】無所歸【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 660頁。】。按:"三不去者云云",令中所無。但《明令》及《日本令》中的相當的文字,當是本於唐令之處。
二、《戶令》"七出"條集解:釋云,......一云,......唐令釋云,男及父母伯姨舅,並女父母伯姨【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姨'下,按‘舅'脫歟?"】,東鄰西鄰及見人皆署也。......令釋後云,得理。又依唐令釋,男及男之親屬,並女之親屬【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並'以下五字,據金澤文庫一本。"】,東鄰西鄰及見人皆署也【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 660頁。】。按:《唐令釋》中所說的,即是關於唐令的解釋,但足以從中窺見令的原文。
按
另外,關於金令(《元典章》及《通制條格》所引舊例),請參看《序論》第一"唐令歷史的研究(見附錄)"。
參考一
一、《宋淳祐戶令》:諸妻犯七出內惡疾,而夫不忍離棄者,明聽娶妾,昏如妻禮【《內外服制通釋》卷三:《戶令》,妻犯七出內惡疾(以下與本文同)昏如妻禮,故今俗呼為小妻也。 按:《內外服制通釋》是南宋末的車垓所撰,故其所引的《戶令》。可能是《淳祐令》,前邊所列的《唐令》七出的規定,當為宋代所沿襲。但宋代對此有一種限制規定,本條即是,為參考之用,特列舉於此。】。
二、《明戶令》:凡妻犯七出之狀【大藏永綏校本頭注云:"‘狀'下,箋釋有‘而'字。"】,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棄,犯奸者不在此限。七出: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三不去: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明令》:戶令,......凡妻犯七出之狀,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棄(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二
《日本養老戶令》第二十八條:凡棄妻,須有七出之狀,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皆夫手書棄之,與尊屬近親同署。若不解書,畫指為記。雖有棄狀,有三不去,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即犯義絕淫泆惡疾,不拘此令。
義絕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六【開元二十五年】 諸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妻雖未入門,亦從此令。
引據
《唐律?戶婚》"妻無七出"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七出者,依令,一無子,......義絕,謂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1頁。】(以下與本文同)。
按
七出所謂"一無子云云"之前有"依令"字樣,很明顯是令文。但問題在於,七出之後所列舉的義絕的規定,即本條是否也可擬定為令文。由於本條末句有"妻雖未入門亦從此令",同時,《日本戶令》"毆妻祖父母"條(第三十一條)也有相應的規定,因此,義絕無疑應作為唐《戶令》的一條。
參考
《戶令》"毆妻祖父母"條集解:古記云,......問:諸條次妻並無文,若為處分?答:次妻與妻同。但,妾者不載文,夫任意耳。一云,本令妾比賤隸,所以不載,比間妾與妻同體,宜臨時量也。
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自存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七【開元二十五年】 諸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鄉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勝致者,當界官司收付村坊安養,仍加醫療,並勘問所由,具注貫屬,患損之日,移送前所。
引據
一、《戶令》"鰥寡"條義解:當界郡司者,舉其一端,在京亦同。故唐令云,當界官司,其存養所須,官司斟酌,不給官物也【參照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1、 666頁注 3。】。
二、《宋刑統?戶婚》:準《戶令》......又條,諸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鄉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勝致者,當界官司收付村坊安置【參照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1、 666頁注 3。】(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
《戶令》"鰥寡"條集解:釋云,......《賦役令》云,丁匠往來,如有重患,不能勝致者,留付隨便郡里,供給飲食,待差發遣。若無糧食,即給公糧。是以案,付村里安養,不給官物。《唐令》亦同。......穴云,......問:此條不能自存人等,皆私物給養之,未知義倉物以何時給貧窮者也?答:此謂尋常之事耳。但臨時當給義倉之物,餘放《唐令》。《唐令》不給官物也。
刺史巡行屬縣
開元七年
三十八【開元七年】 諸州刺史,每年【"年",《唐六典》作"歲"。】一巡行屬縣,觀風俗,問百姓【"姓",《舊志》作"年"。】,錄囚徒,恤鰥寡,閱丁口,務知百姓之疾苦。勸課農桑,敦諭五教,部內有篤學異能,聞於鄉閭者,舉而進之;有不孝悌,悖禮亂常,不率法令者,糾而繩之。其吏在官,公廉正己,清直守節者,必謹而察之;其貪穢諂諛,求名徇私者,亦謹而察之,皆附於考課,以為褒貶。若善惡殊尤者,隨即奏聞。若獄訟之枉疑,甲兵之征遣,興造之便宜,符瑞之尤異,亦以上聞,其常則申於尚書省。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十"京北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條: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清肅邦畿,考核官吏,宣布德化,撫和齊人,勸課農桑,敦諭【"敦諭",明本、近衛本等並作"教諭"。今據宋本。近衛本注云:"教諭",《舊唐志》作"敦敷"。】五教,每歲【"歲",《令集解》作"年"。】一巡【"巡"下,《令集解》有"行"字。】屬縣,勸風俗,問百姓【近衛本注云:"《舊唐志》‘姓'作‘年'。"】,錄囚徒,恤鰥寡,閱丁口,務知百姓之疾苦,內【近衛本注云:"據《舊唐志》,‘內'上當有‘部'字。"】有篤學異能聞於鄉閭者,舉而進之,(以下與本文同)。其吏在官,公廉正己,清直守節者,必【近衛本注云:"據《舊志》,‘必'下當有‘謹而'二字。"】察之【參照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1頁。】(以下與本文同)。
二、《戶令》"國遣行"條集解:穴云,本令云,州判【"判",當作"刺"。】史,每年一巡行屬縣。
按
《唐六典》的"勸課農桑,敦諭五教",參考日本令,將其移於"知百姓所患苦"之下。象日本令那樣,"敦諭五教"也許應當置於"勸課農桑"之上。
參考一
《考課令》"貢人"條集解:穴云,次官如初條,其判官以下,不合貢舉,本令,視部內好學等,亦如之。《戶令》解說。
參考二
《日本養老戶令》第三十三條:凡國守,每年一巡行屬郡,觀風俗,問百年,錄囚徒,理冤枉,詳察政刑得失,知百姓所患苦,敦諭五教,觀務農功。部內有好學篤道,孝悌忠信,清白異行,發聞於鄉閭者,舉而進之。有不孝悌,悖禮亂常,不率法令者,糾而繩之。其郡境內,田疇辟,產業修,禮教設,禁令行者,為郡領之能;入其境,人窮匱,農事荒,奸盜起,獄訟繁者,為郡領之不。若郡司在官公廉,不及私計,正色直節,不飾名譽者,必謹而察之;其情在貧穢,諂諛求名,公節無聞,而私門日益者,亦謹而察之。其政績能不,及景?善惡,皆錄入考功,以為褒貶。即事有侵害,不可待至考者,隨事糾推。
工樂雜戶等皆當色為婚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九【開元二十五年】 諸工樂、雜戶、官戶、部曲、客女【"部"以下四字,以意補之。】、公私奴婢【"公"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之。】,皆當色為婚【參照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02頁。】。
引據
一、《唐律?戶婚》"養雜戶為子孫"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依《戶令》:雜戶、官戶,皆當色為婚。
二、《唐律?戶婚》"雜戶不得娶良人"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其工樂、雜戶、官戶,依令當色為婚。若異色相娶者,律無罪名,並當違令,即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聲之,依令婚同百姓。其有雜作婚姻者,並準良人。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條無正文者,依律各準良人;如與雜戶、官戶為婚,並同良人共官戶等為婚之法,仍各正之。
按
參照日本令的"家人"(相當於唐令的"部曲客女"),為本條補入"部曲客女"四字。
參考一
《倭名類聚抄》那波本卷二《人倫部?微賤類?奴僕》:唐令云,奴(和名豆布禰),人之下也。
參考二
《日本養老戶令》第三十五條:凡陵戶官戶家人、公私奴婢,皆當色為婚。
太常音聲人婚同百姓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開元二十五年】 太常音聲人,依令婚同百姓。
引據
《唐律?戶婚》"雜戶不得娶良人"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其工樂、雜戶、官戶,依令當色為婚,......太常音聲人,依令婚同百姓。
按
太常音聲人的婚姻問題,也許與前條被規定在同一條文中。
反逆相坐沒為官奴婢
開元七年
四十一甲【開元七年】 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長,命遠京邑,配嶺南為城奴)。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諸律令格式,有言官戶者,是番戶之總號,非謂別有一色)。年六十及廢疾,雖赦令不該,並免為番戶;七十則免為良人,任所居樂處,而編附之。
引據
一、《唐六典》卷六"都官郎中員外郎"條: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長,命【"命",《唐會要》作"令"。】遠京邑,配嶺南為城奴【"奴"下,《唐會要》有"也"字。】)(以下與本文同)年六十及廢疾,雖赦令不該【近衛本注云:"《舊唐志》‘該'下有‘亦'字。"】,並免為番戶;七十則免為良人,任所居【近衛本注云:"《舊唐志》無‘居'字"。】樂處,而編附之【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3頁。】。
二、《唐會要》卷八十六《奴婢》:舊制,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以下與本文同)以其年長,令遠京邑,配嶺南為城奴也),(以下與本文同)(凡免,皆因恩言之,(以下與本文同)非謂別有一色。)【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3頁。】
按
《唐六典》及《唐會要》的文字,絕非唐令原文。恢復令的原形是困難的。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一乙【開元二十五年】 今請諸司諸使,各勘官戶、奴婢,有廢疾及年近七十者,請準各令處分。
引據
《唐會要》卷八十六《奴婢》:太和三年十月敕,......當司應管諸司,所有官戶、奴婢等,據《要典》及令文,有"免賤從良"條。近年雖赦敕,諸司皆不為論,致有終身不霑恩澤。今請諸司諸使,各勘官戶奴婢,有廢疾及年近七十者,請準各令處分。
參考
《文獻通考?戶口考二?奴婢》:長慶......四年敕,諸司諸使各勘官戶、奴婢,有廢疾及年七十者,准格免賤從良。
放奴婢為良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二【開元二十五年】 諸放部曲客女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並聽之,皆由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
引據
《唐律?戶婚》"放部曲為良"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依戶令,放奴婢為良及部曲【"部曲"下,《宋刑統》細注云:釋曰:部曲見在第六。】客女者,並聽之【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3、 664頁。】(以下與本文同)。
按
《唐律疏議》、《宋刑統》中有"放奴婢"而無"放部曲客女奴婢",前者當是後者的省略之文【參照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3、 664頁。】。現在仿照日本令"放家人奴婢",在"放"字下補入"部曲客女"四字。日本令的"家人",與唐令的"部曲客女"或者"部曲"是相對應的語詞。
參考
《日本養老戶令》第三十九條:凡放家人奴婢為良及家人者,仍經本屬申牒除附。
自贖免賤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三【開元二十五年】 自贖免賤,本主不留為部曲者,任其所樂。
引據
《唐律?戶婚》"放部曲為良"條問答、《宋刑統?戶婚》同上:據《戶令》,自贖免賤,本主不留為部曲者,任其所樂【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5頁。】。
按
本文是關於解放賤民的規定,與前條屬同種法規,故置於其下。
部曲所生子孫相承為部曲
唐代
四十四【唐代】 諸部曲所生子孫,相承為部曲。
引據
一、《戶令》"家人所生"條集解:穴云,......私案,......本令云,部曲子,不之客女子故。
二、《令集解逸文?捕亡令里書官私奴婢》:穴云,又,本令云,部曲所生子孫,相承為部曲。
轉易部曲事人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五【開元二十五年】 轉易部曲事人,聽量酬衣食之直。
引據
敦煌發現《開元律疏》殘卷卷二"十惡反逆緣坐"條問答、《唐律?名例》同上、《宋刑統?名例》同上:令云【"令云",《開元律疏》殘卷作"云令"。】,轉易部曲事人,聽量酬衣食之直【參照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4頁。】。
按
參考《日本戶令》第四十條,也許應將前條和本條合成為一條。然而,雖同是規定買賣,但日本令規定的"不得,......賣買",不僅與本條性質相反,而且用詞也不同。姑且將本條別作一條置於前條之下。
參考
《日本養老戶令》第四十條:凡家人所生子孫,相承為家人,皆任本主驅使,唯不得盡頭驅使,及賣買。
奴婢詐稱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六【開元二十五年】 諸奴婢詐稱良人,而與良人及部曲、客女為夫妻者,所生男女,不知情者,並從良及部曲客女;知情者,從賤。即部曲客女詐稱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所生男女亦從良。知情者,從部曲客女,皆離之。其良人及部曲客女,被詐為夫妻,所生男女,經一載以上不理者,後雖稱不知情,各同知情法。如奴婢等逃亡,在別所,詐稱良人者,從上法。
引據
一、《唐律?戶婚》"奴娶良人為妻"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其所生男女,依戶令,不知情者從良,知情者從賤。
二、《宋刑統?戶婚》:準《戶令》,諸奴婢詐稱良人,而與良人及部曲客女為夫妻者,所生男女,並從良及部曲客女,知情者從賤。即部曲客女詐稱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所生男女,亦從良,知情者從部曲客女,皆離之【參照前引中田博士著作第 664、 666頁注[四]。】(以下與本文同)。
奸生男女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七【開元二十五年】 諸良人相奸,所生男女隨父;若奸雜戶、官戶、他人部曲妻、客女,及官私婢,並同類相奸,所生男女,並隨母。即雜戶、官戶、部曲奸良人者,所生男女,各聽為良。其部曲及奴,奸主緦麻以上親之妻者,若奴奸良人者,所生男女,各合沒官。
引據
《宋刑統?雜律》:準《戶令》,諸良人相奸,所生男女隨父;若奸雜戶、官戶、他人部曲妻、客女及官私婢,並同類相奸,所生男女,並隨母【參照前引中田博士第 666頁注 5。】。(以下與本文同)。
聽贖為良
唐代
四十八【唐代】聽贖為良,其人任意(見唐令)。
引據
《戶令》"化外奴婢"條集解:穴云,聽贖為良,其人任意(見唐令)。
按
穴說所謂唐令,當是與《日本戶令》第四十四條相當的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戶令》第四十四條:凡化外奴婢,自來投國者,悉放為良,即附籍貫。本主雖先來投國,亦不得認。若是境外之人,先於化內充賤,其二等以上親,後來投化者,聽贖為良。
附錄
《唐會要》卷八十六《奴婢》:大曆十四年,......其年八月都官奏,伏準格式:官奴婢,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書,一通留本司,並每年置簿,點身團貌,然後關金、倉部給衣糧。又準格式,官戶受有勛,及入老者,並從良。比來因循,省司不立文案,伏恐日月滋深,官戶逃散,其受勛及入老者,無定數。伏請令諸司準式,造籍送省,......敕旨:宜並準式處分。
按
《唐會要》所列舉的兩條格、式中,第一條相當於《日本養老戶令》"造官戶籍"條(第三十六條),但格式不一定通常是指令,姑附記於此,以備後考。第二條格式中"入老者......從良",相當於復原《戶令》第四十一條。
學令第十
仲春仲秋釋奠於先聖孔宣父
貞觀
一甲【貞觀】 以孔子為先聖,顏回配饗。○祭以太牢,樂用軒懸六佾之舞,并登歌一節。與大祭祀相遇,改用中丁。
引據
一、《唐會要》卷三十五《釋奠》:貞觀......二十一年,中書侍郎許敬宗等奏:"......今後國學釋奠,令國子祭酒為初獻,祝詞稱皇帝謹遣,仍令司業為亞獻,國子博士為終獻。......其諸州,刺史為初獻,......縣學,令為初獻。......州縣釋典,既請遣刺史、縣令親為獻主,望准祭社,給明衣,修附禮令,為永式。《學令》,祭以太牢,樂用軒懸六佾之舞,並登歌一節,與大祭祀相遇,改用中丁。州縣常用上丁。無學,祭用少牢。"
二、《資治通鑑?唐紀十?太宗》:貞觀......十一年春正月,......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餘條。武德舊制,釋奠于太學,以周公為先聖,孔子配饗。玄齡等建議,停祭周公,以孔子為先聖,顏回配饗。
永徽
一乙【永徽】 據永徽令【"令"下,《唐會要》、《冊府元龜?掌禮部》並有"文"字。】,改用周公為先聖,遂黜孔子為先師,顏回、左【"左",《文苑英華》無。】丘明並為【"並為",《通典》無。】從祀。
引據
一、《通典?禮十三?吉十二?孔子祠(先儒及弟子附)》:貞觀......二十一年制,以左丘明、卜子夏、公羊高、谷梁赤,......范寧、賈逵總二十二人,并為先師。永徽中制令,改周公為先聖,黜夫子為先師,顏回、左丘明從祀(顯慶二年,禮部尚書許敬宗等奏曰:"......今據《永徽令》【"令"下,《唐會要》、《冊府元龜?掌禮部》並有"文"字。】,改用周公為先聖,黜孔子為先師,顏回、左丘明並從【"從"上,《唐會要》等並有"並為"二字。】祀。......今新令輒事刊改。......今請改令從詔,於義為允。其周公,仍依禮配饗武王也")。
二、《唐會要》卷三十五《褒崇先聖(先師以下附)》、《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同上《學較部?奏議》:顯慶二年七月十一日,太尉長孫無忌等議曰:"按新禮,孔子為先聖,顏回為先師【以上據《唐會要》及《冊府元龜?學較部》。】。又準貞觀二十一年年詔【"詔",《唐會要》無。】,以孔子為先聖,更左丘明等二十二【"二",《冊府元龜?掌禮部》作"一"。】人與顏回【"回",《冊府元龜?掌禮部》作"子"。】俱配尼父於太學,並無先師。今據永徽令文【"文",《通典》、《文苑英華》並無。《冊府元龜?學較部》作"聞"。】,改用周公為先聖,遂黜【"黜",《冊府元龜?掌禮部》作"出"。】孔子【"子"下,《冊府元龜?掌禮部》有"降"字。】為先師,顏回、左丘明並為從祀。今新令【"新令",《冊府元龜?掌禮部》無。】不詳制旨,輒【"輒",《冊府元龜?掌禮部》作"趣"。】事刊改,遂違明詔。......今【"今",《冊府元龜?掌禮部》無。】請改令從詔,於義為允。其周公,仍依別禮饗武王。"詔【"詔",《唐會要》無。】從【"從",《冊府元龜?掌禮部》作"並可"。】之。
三、《文苑英華?議四?祭祀?先代帝王及先聖先師議》:顯慶二年七月十七日長孫無忌、許敬宗同議:"又準貞觀二十一年詔,亦以孔子為先聖,更添左丘明等二十二人,與顏回俱配尼【明本注云:《通典》作"宣"。】父于太學,並為先師。今據《永徽令》,改用周公為先聖,遂黜孔子為先師,顏回【"回"下,《通典》等並有"左"字。】、丘明並為從祀。謹按,......新令不詳制旨,輒事刊【明本注云:《通典》作"更"。】改,遂違明詔,......今請改令從詔,於義為允。其周公仍依別禮配享武王,謹議。"
按:明本《文苑英華》云:此篇......至準貞觀。......《英華》元脫去。今以《舊唐志》、《會要》添入。
開元二十五年
一丙【開元二十五年】 諸春秋二分之月上丁【"春"以下八字,《開元禮》作"仲春仲秋上丁"。】,釋奠於先聖孔宣父於太學,以先師顏回配(冉伯牛、仲弓、宰我、子貢、冉有、子路、子游、子夏、閔子騫、曾參、高柴、宓不齊、公西赤、林放、樊須、有若、孔忠、琴牢、梁鱣、叔仲會、冉孺、曾點、陳亢、漆雕開、商瞿、司馬耕、子張、巫馬施、秦非、商澤、鄭子徒、公西蒧、公冶長、澹台滅明、原憲、蘧伯玉、公伯寮、原亢、燕伋、秦祖、冉季、公肩定、左人郢、公西與如、公孫龍、任不齊、顏祖、南宮縚、鄔單、秦商、廉絜、步叔乘、邽巽、施之常、顏之僕、狄黑、漆雕哆、縣成、顏路、顏噲、公良孺、公祖句茲、伯虔、榮旂、顏高、秦冉、申棖、顏幸、顏何、申黨、公皙哀、后處、句井疆、曹曹卹、罕父黑、奚容蒧、公夏首、石作蜀、壤駟赤、漆雕徒父、樂欬等,及左丘明、公羊高、穀梁赤、伏勝、高堂生、戴聖、毛萇、孔安國、劉向、鄭眾、杜子春、馬融、盧植、鄭玄、服虔、賈逵、何休、王肅、王弼、杜預、范寧等從祀),祭以太牢,樂用軒懸六佾之舞,並登歌一節,與大祭祀相遇,改用中丁。祭酒為初獻,司業為亞獻,博士為終獻。若皇太子釋奠,則贊相禮儀,祭酒為之亞獻。皇帝視學,皇太子齒胃,則執經講義。
引據
一、《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仲春上丁,釋奠于【"于"下,《唐六典》卷二十一有"先聖"二字。】孔宣父,以【"以"下,《唐六典》卷二十一有"先師"二字。】顏回配。其七十二弟子及先儒並從配(謂子淵、子騫、伯牛、仲弓、子有、子路、宰我、子貢、子游、子夏、曾參、顓孫師、澹台滅明、宓子賤、原憲、公冶長、南宮適、公哲哀、曾點、顏路、商瞿、高柴、漆雕開、公伯寮、司馬牛、樊遲、有若、公西赤、巫馬期、梁鱣、顏相【近衛本注云:"‘相',‘當作‘柳'"。】、冉孺、曹?、伯虔、公孫龍、冉季產、秦子南、漆雕哆、顏子驕、漆雕徒父、壤駟赤、商澤、石作蜀、任不齊、公夏首、公良孺、后處、秦冉【"冉",近衛本注云:"《唐志》作‘開'。"】、爰容箴【"箴",近衛本注云:唐志作"蒧"。】、公肩定、顏辛【近衛本注云:唐志"幸"作"襄"。】、鄔單【近衛本注云:唐志"鄔"作"鄡"。】、句井疆、罕父黑、秦商、申黨、公祖子之、榮子●【"●",近衛本注云:"●",當作"旗"。】、縣成、左人郢、燕伋、鄭子徒、秦非、施之常、顏噲、步叔乘、顏之僕、陳【近衛本注云:唐志"陳"作"原"。】亢籍、樂欣【"欣",近衛本注云:唐志"欣"作"欬"。】、廉洁、顏何、叔仲會、狄黑、邽巽、孔忠、公西輿如、公西蒧等,及左丘明、公羊高、穀梁赤、伏勝、高堂生、戴聖、毛萇、孔安國、劉向、鄭眾、杜子春、馬融、盧植、鄭玄、服虔、賈逵、何休、王肅、王弼、杜預、范寧等,凡九十八人),仲秋之月亦如之。
按:據《唐六典》卷二十一,這是開元八年以後的制度。
二、《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祭酒司業"條:凡春秋二分之月上丁【"春"以下八字,《開元禮》作"仲春仲秋上丁"。】,釋奠于先聖【"先聖",《唐六典》卷四無。】孔宣父,以先師顏回配,七十二弟子,及先儒二十二賢從祀焉(舊令,唯祀十哲及二十二賢。開元八年敕,列曾參于十哲之次,並七十二子,並許從祀,其名歷已具于祠部)。祭以太牢,樂用登歌軒縣六佾之舞,若與大祭祀相遇,則改用中丁。祭酒為初獻,司業為亞獻,博士為終獻(以下與本文同)。
按:《唐六典》本文中的"七十二弟子,云云"是開元八年後的制度。又,舊令當是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參看復原《祠令》第二十九條。
三、《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仲春仲秋上丁【"仲"以下六字,《唐六典》卷二十一作"春秋二分之月上丁"。】,釋奠于太學,孔宣父為先聖,顏子為先師(冉伯牛、仲弓、宰我、子貢、冉有、子路、子游、子夏、閔子騫、曾參、高柴、宓不齊、公西赤、林放、樊須、有若、孔忠,(以下與本文同)鄭玄、服虔、賈逵、何休、王肅、王弼、杜預、范寧等從祀),右新加七十二弟子之名,餘準舊禮為定。
四、《唐六典》卷三十五《褒崇先聖(先師已下附)》:蘇氏議曰,檢貞觀、顯慶年敕,並稱二十二賢,又檢太極、開元年敕,即稱二十二賢,將前敕及《學令》比類,于服虔之下,有杜范賈,未知何年月附入。
按
如復原《祠令》第二十九條所述,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似應除去《學令》一篇。因此, "孔子釋奠"條當是被規定在《祠令》中的。在開元二十五年令中,恢復了學令,"孔子釋奠"條方又被規定入學令。《唐會要》卷三十五說:"將前敕及學令比類,於服虔之下,有杜范賈",表明開元二十五年學令中確有釋奠條。七十二弟子的名諱、字及順序等,《唐六典》與《開元禮》均有異同。姑且以《開元禮》為主復原之。《唐六典》的記載,大體是以《史記》卷六十七《仲尼弟子列傳》所記的順序排列的。
各年度令關於"孔子釋奠"條的規定也不盡同。即,《貞觀令》改變舊制,以孔子為先聖,以左丘明等二十二人與顏回一起作為先師從祀;《永徽令》以周公為先聖,以孔子為先師,顏回、左丘明從祀。但在與《永徽令》同為高宗時撰定的顯慶禮中,卻把孔子作為先聖,把顏回作為先師。在顯慶時,由於有奏議,遂又改令(《永徽令》),從貞觀之制。《永徽令》雖為編纂日本令的參考書,但由於《養老學令》"釋奠" 條中有"釋奠於先聖孔宣父"的規定,所以,在這點上,日本令顯然沒有沿用《永徽令》。至開元八年,十哲之下加入曾參,十哲以外諸弟子也一並從祀。《大唐開元禮》即依此種制度。開元二十五年令大概也是如此。此外,雖未發現與日本《養老令》"釋奠"條"明衣所須,並用官物"相當的唐令逸文,但《令集解》記有: "釋云,唐稱明衣者,是沐浴衣也,......穴云:明衣,謂沐浴衣也,非祭服也。具格後敕也,不依令也。"《唐會要》及《冊府元龜》則記有:"釋典,......望准祭社,給【"給"上,《冊府元龜》有"同"字。】明衣,修附禮、令,為永式【"為"以下三字,《冊府元龜》作"以為永則"。】。"
參考一
一、《舊唐書?禮儀志》:顯慶二年七月,禮部尚書許敬宗等議:"依令,周公為先聖,孔子為先師,......周公踐極,功比帝王,請配成王,以孔子為先師。"
二、《通典?禮十三?吉十二?釋奠》:許敬宗奏曰:"今請國學釋奠,令國子祭酒為初獻,詞稱皇帝謹譴,仍令司業為亞獻,博士為終獻。其州學,刺史為初獻,上佐為亞獻,博士為終獻。縣學,令為初獻,丞為亞獻,主簿及尉通為終獻,修附禮、令,以為永制。"
三、《冊府元龜?學較部?奏議》:貞觀二十【"十"下,《唐會要》有"一"字。】年詔曰:"......州縣釋奠,既請刺史、縣令親獻主祭,望准祭社,同給明衣,修附禮、令,以為永制。"
四、《學令》"釋奠"條集解:釋云:唐稱明衣者,是沐浴衣也。此令明衣,屬意祭禮服,名同實殊,讀須消息。穴云:明衣,謂沐浴衣也,非祭服也。具格後敕也,不依令也。
五、《唐會要》卷二十三《緣祀裁制》:二月十祭,上丁釋奠文宣王,......(以上準禮、令著定日)。
參考二
《明禮令》:凡孔子廟祀,春祭用二月上丁日,秋祭八月上丁日,配享禮樂,並依定式。在京用牛羊等物,各府州縣祭物,官給米參石【《明令》:禮令,......凡孔子廟祀,春祭用二月上丁日,秋祭八月上丁日,配享禮樂,並依定式(以下與本文同)。】。
束修之禮
開元七年
二【開元七年】 其生初入,置束帛一篚,酒一壺,修一案,號為束修之禮。○【唐代】其分束修,三分入博士,二分入助教。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博士"條、《舊唐書?職官志》:其【"其",《舊志》無。】生初入,置束帛一篚,酒一壺,修一案,號為束修之禮【"號"以下六字,《舊志》無。】。
二、《學令》"在學為序"條集解:釋云,案唐《職員令》,國子學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太學博士三人,助教三人,四門學博士三人,助教三人。《學令》云,其分束修,三分入博士,二分入助教,是博士,助教,每人取一,其分不平也。故博士每人可得三分,助教人別可得二分耳。
按
《唐六典》的文字與《日本學令》第四條相當,故擬為唐令。再則,按《唐六典》卷六,如果令即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中沒有《學令》這一篇目的話,本條究竟被規定在何令中,就不得其詳了。即使省略了篇目,但其全部內容未必都省略了。因此,擬定為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姑且置於《貞觀令》及《開元二十五年令》所謂《學令》篇目之下。又,《令集解》釋說中的"學令",也不是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
參考
《日本養老學令》第四條:凡學生在學,各以長幼為序,初入學,皆行束修之禮於其師,各布一端,皆有酒食,其分束修,三分入博士,二分入助教。
教授之經
開元七年
三【開元七年】 諸教授之經,以《周易》、《尚書》、《周禮》、《儀禮》、《禮記》、《毛詩》、《春秋左氏傳》、《公羊傳》、《穀梁傳》各為一經,《孝經》、《論語》、《老子》,學者兼習之。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祭酒司業"條、《舊唐書?職官志》:凡教授之經,以《周易》、《尚書》、《周禮》、《儀禮》、《禮記》、《毛詩》、《春秋左氏傳》、《公羊傳》、《谷梁傳》各為一經,《孝經》、《論語》、《老子》【"老子",《舊志》無。】,學者兼習之。
二、《學令》"經周易尚書"條集解:延曆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官符云,應以《春秋》公羊、穀梁二傳,各為一經。教授學生事,右得式部省解偁,......竊撿唐令,《詩》、《書》、《易》《三禮》、《三傳》,各為一經。廣立學官,望請上件二傳,各準小經,永聽講授,以弘學業。
按
參看前條按語。
教授正業
開元七年
四【開元七年】 諸教授正業,《周易》鄭玄、王弼注,《尚書》孔安國、鄭玄注,《三禮》、《毛詩》鄭玄注,《左傳》服虔、杜預注,《公羊》何休注,《谷梁》范寧注,《論語》鄭玄、何晏注,《孝經》孔安國、鄭玄注,《老子》河上公注。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祭酒司業"條注:諸教授正業,《周易》鄭玄、王弼注,《尚書》孔安國、鄭玄注,(以下與本文同)《論語》鄭玄、何晏注,《孝經》、《老子》並開元御注。舊令,《孝經》孔安國、鄭玄注,《老子》河上公注。
按
《唐會要》卷三十六《修撰》記曰:"開元......十年六月二日,上注《孝經》頒于天下及國子學。至天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重注亦頒于天下。"《封氏聞見記》卷一《道教》記曰:"元宗開元二十一年,親注老子《道德經》,令學者習之。"故《唐六典》所謂"舊令",當是指開元七年及這以前的令。另外,在開元二十五年令中,舊令"《孝經》孔安國、鄭玄注,《老子》河上公注",或許被改為"《孝經》、《老子》並開元御注"。請參看大前條按語。
參考
一、《唐會要》卷七十七《論經義》:開元七年,......其年四月七日,左庶子劉子元上《孝經注》,議曰:......魏齊則立于學官,著在律令。
二、《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開元......七年......五月,太子左庶子劉子玄奏:《孝經注》,請廢鄭依孔;《老子注》,請停河上公,行王輔嗣;《易傳》非子夏所造,禮部奏議,請準令、式,《孝經》鄭注與孔傳,依舊俱行。子夏《易傳》,無益後學,不可將帖正經。
大中小經
開元七年
五【開元七年】 諸《禮記》、《左傳》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為中經,《周易》、《尚書》、《公羊》、《穀梁》為小經。通二經者,一大一小,若兩中經;通三經者,大中小各一;通五經者,大經並通,其《孝經》、《論語》並須兼習。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員外郎"條:正經有九,《禮記》、《左傳》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為中經,《周易》、《尚書》、《公羊》、《穀梁》為小經。通二經者,一大一小(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祭酒司業"條注:其《禮記》、《左傳》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為中經,《周易》、《尚書》、《公羊》、《穀梁》為小經。
按
本條相當於《日本學令》第七條。故擬定為唐令。請參看復原《學令》第二條的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學令》第七條:凡《禮記》、《左傳》,各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各為中經;《周易》、《尚書》,各為小經。通二經者,大經內通一經,小經內通一經;若中經,即並通兩經。其通三經者,大經中經小經各通一經。通五經者,大經並通,《孝經》、《論語》須兼通。
學生讀講及考試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六【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學生,先讀經文通熟,然後授文講義。每旬放一日休假。假【"假",據日本令補之。】前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者,每千言內,試一帖三言;試講【"試講",《唐會要》、《冊府元龜》並作"講義"。】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總試三條,通二為及第,通一及全不通【"全不通",《唐會要》作"不全通者"。】,斟量決罰。○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及律生六年無成者,並解退【"並"以下三字,據日本令補之。】。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博士"條:每旬前一日,則試其所習業(試【"試"上,《唐會要》有"其"字。】讀者【"者",《唐會要》無。《冊府元龜》作"書"。】,每千言內,試一帖【"帖"下,《唐會要》、《冊府元龜》並有"帖三言"三字。】;試講【"試講",《唐會要》、《冊府元龜》並作"講義"。】者,每二千言內,問【"問"下,《唐會要》、《冊府元龜》並有"大"字。】義一條,總試三條,通一及全不通,斟【"斟",《唐會要》作"酌"。】量決罰)。
二、《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監主簿"條:凡六學生,有不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及律生六年無成者,亦如之。
三、《唐會要》卷六十六《東都國子監》、《冊府元龜?學較部?奏議》:太和五年十二月,國子祭酒裴通奏:"......應補當司諸學生等,按《學令》云,諸學【"學",《唐會要》無。】生,先【"先",《冊府元龜》無。】讀經文通熟,然後授文講義。每旬放一日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每千言內試一帖帖【"帖",疑衍。】三言;講義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總試三條,通二為及第,通一及全不通者,酌量決罰。
按
明本《冊府元龜》有錯簡。應入太和五年條的"計當年講授多少,以為考課等級,應補當司諸學生等,按學令"二十四字,卻誤入太和七年條。今據宋本(靜嘉堂文庫藏)。參看復原《學令》第二條按語。
參考一
《學令》"先讀經文"條集解:釋云,讀文,謂白讀也。唐令讀文,與此異也。唐令無音博士。
參考二
《日本養老學令》第八條:凡學生,先讀經文通熟,然後講義,每旬放一日休假,假前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者,每千言內試一帖三言;講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總試三條,通二為第,通一及全不通,斟量決罰。每年終,大學頭助國司,藝業優良者試之。試者通計一年所受之業。問大義八條,得六以上為上,得四以上為中,得三以下為下。頻三下,及在學九年,不堪貢舉者,並解退(其從國向大學者,年數通計,服闋重任者,不在計限)。
諸經業成年限
開元七年
七【開元七年】 諸《孝經》、《論語》共【"共",《唐六典》無。】限一年業成【"業成",《令集解》無。】;《尚書》【"書"下,《唐六典》有"春秋"二字。】、《公羊》、《穀梁傳》【"傳",《唐六典》無。】,各一年半;《周易》、《毛詩》、《周禮》、《儀禮》各二年;《禮記》、《左傳》【"左傳",《唐六典》作"左氏春秋"。】各三年。皆先讀《孝經》、《論語》。以讀諸經、有暇兼習書,日一紙,並讀《國語》、《說文》、《字林》、《三倉》、《爾雅》。書學生課業,《石經》三體書,限三年成讀;《說文》限二年讀,《字林》限一年。算學生課業,《孫氏》、《五曹》共限一年,《九章》、《海島》共限二年,《周髀》、《五經算》共限一年,《記遺》、《三等數》共限一年,《夏侯陽》、《張丘建算術》,共限二年。律生則六年。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博士"條:《孝經》、《論語》【"語"下,《令集解》有"共"字。】限一年業成,《尚書》、《春秋》【"春秋",《令集解》無。】、《公羊》、《穀梁》【"梁"下,《令集解》有"傳"字。】各一年半,《周易》、《毛詩》、《周禮》、《儀禮》各二年,《禮記》、《左氏春秋》【"左氏春秋",《令集解》作"左傳"。】各三年。
二、《學令》"為考課等級"條集解:釋云,唐令云,《孝經》、《論語》共限一年【"年"下,《唐六典》有"業成"二字。】,《尚書》、《公羊》、《穀梁傳》各一年半,《周易》、《毛詩》、《周禮》、《儀禮》各二年,《禮記》、《左傳》各三年,(以下與本文同)《夏侯陽》、《張丘建算術》,共限二年。律生則六年。
按
本條順序不詳。因其與前條同為關於教習方面的規定,故置於前條之下。請參看復原《學令》第二條按語。
參考
《學令》"為考課等級"條集解:古記云,講授多少,謂依本令。假令,大經三年訖,即一年料一秩充,以此為多少耳。
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
開元七年
八【開元七年】 諸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授一經,必令終講,所講未終,不得改業。
引據
《唐會要》卷六十六《東都國子監》、《冊府元龜?學較部?奏議》:太和五年十二月,國子祭酒裴通奏:"......謹按《唐六典》,丞掌判監事,......主簿掌印、勾檢。凡學生有不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諸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以下與本文同)"。
按
《唐六典》諸傳本在卷二十一中,均脫漏了本條及下條的相當文字。本條在日本令中有相當文字,故擬定為唐令。請參看復原《學令》第二條及大前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學令》第九條:凡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受一經,必令終講,所講未終,不得改業。
博士助教計講授多少為考課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九【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博士助教,皆計當年講授多少,以為考課等級。
引據
一、《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六(《白孔六帖》卷八十七)《學官》注:《學令》曰,諸博士助教【"教"下,《唐會要》、《冊府元龜》有"皆"字。】,計當年,以【"以"下,《唐會要》、《冊府元龜》並有"為"字。】考【"考"下,《唐會要》、《冊府元龜》有"課"字。】等級。
二、《唐會要》卷六十六《東都國子監》、《冊府元龜?學較部?奏議》:太和五年十二月,國子祭酒裴通奏:"......謹按《唐六典》云,丞掌判監事,......主簿掌印、勾檢。凡學生有不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諸博士助教,皆計當年講授多少,以為考課等級。"
按
參看復原《學令》第二、第六及第八條按語。
參考
《學令》"為考課等級"條集解:(參看大前條參考)
諸生求出仕者
開元七年
十【開元七年】 諸每年其【"其",《舊志》無。】生,有能通兩經已上,求出仕者,則上於監。堪秀才、進士者亦如之。
引據
《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博士"條、《舊唐書?職官志》:每歲其生,有能通兩經已上,求出仕者,則上于監,堪秀才、進士者亦如之。
按
本條在《日本學令》中有相當文字,故擬定為唐令。參看復原《學令》第二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學令》第十一條:凡學生通二經以上,求出仕者,聽舉送。其應舉者,試問大義十條,得八以上,送太政官。若國學生,雖通二經,猶情願學者,申送式部,考練得第者,進補大學生。
明書明算試帖
開元七年
十一【開元七年】 諸其明書,則《說文》六帖,《字林》四帖(諸試書學生,帖試通訖,先口試,不限條數,疑則問之,並通然後試策)。其明算,則《九章》三帖,《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等七部,各一帖。其《綴術》六帖,《緝古》四帖(錄大義本條,為問答者,明數造術,辨明術理,然後為通。《記遺》、《三等數》,讀令精熟,試十得九為第。其試《綴術》、《緝古》者,《綴術》七條,《緝古》三條。諸及第人並錄奏,仍關送吏部。書、算於從九品下?排)。
引據
《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員外郎"條:其明書,則《說文》六帖,《字林》四帖,(以下與本文同)(錄大義本條,為問答者,明數造術,辨明術理,然後為通(以下與本文同))。
按
若本條相當於《日本學令》第十五條,則可擬定為唐令。但,明書、明算及"諸及第人云云"諸規定,也許都應單列一條。又,本條與秀才、明經、進士、明法各條等,或許都屬《考課令》。參看復原《學令》第二條按語。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尚書侍郎"條:凡明書,試《說文》、《字林》,取通訓詁,兼會雜體者為通(《說文》六帖、《字林》四帖,兼口試,不限條數)。凡明算,試《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綴術》、《緝古》,取明數造術,辨明術理者為通(《九章》三帖,《五經》等七部各一帖。《綴術》六帖,《緝古》四帖,錄大義本條為問)。
二、《舊唐書?職官志》:有唐以來,出身入仕者,著令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書、算。
三、《學令》"書學生"條集解:謂定書品第,待式處分。其書生,唯以筆?巧秀為宗,不以習解字樣為業,與唐法異也。......穴云,寫書,謂書手好士也。與唐令異,故不依知字體之說。一端見格也。
參考二
《日本養老學令》第十五條:凡書學生,以寫書上中以上者聽貢。其算學生,辨明術理,然後為通。試《九章》三條,《海島》、《周髀》、《五曹》、《九司》、《孫子》、《三開重差》各一條,試九全通為甲,通六為乙。若落《九章》者,雖通六猶為不第。其試《綴術》、《六章》者準前,《綴術》六條,《六章》三條。試九全通為甲,通六為乙。若落經者,雖通六猶為不第。其得第者,?法一準明法之例。
學生不率師教
開元七年
十二【開元七年】 諸六學生,有不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假違程限,及作樂、雜戲亦同。唯彈琴、習射不禁)。
引據
《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監主簿"條:凡六學生,有不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及律生六年無成者,亦如之(假違程限,及作樂、雜戲亦同。唯彈琴、習射不禁)。
按
本條相當於《日本學令》第十八條,故擬定為唐令。關於《唐六典》中的"其頻三年下第云云",請參照復原《學令》第六條。另外,請參看復原《學令》第二條。
參考
《日本養老學令》第十八條:凡學生在學,不得作樂及雜戲,唯彈琴、習射不禁。其不率師教,及一年之內違假滿百日者,並解退。
不堪貢舉解退
唐代
十三 【唐代】五位以上者。然八位子不申上。答:凡不堪貢舉解退。自本國依常申上耳。或云,八位亦同者為劣。此條為省略唐令九品以上之文故也。
引據
《學令》"被解退"條集解:穴云,五位以上者,然八位子不申上。答:凡不堪貢舉解退。自本國依當【"當",宮崎博士本作"常"。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當",金澤文庫本、淺草文庫本、塙本作"常"。】申上耳。或云:八位亦同者為劣。此條為省略唐令九品以上之文故也。
按
穴說所謂"唐令",當是指與日本《學令》第二十一條相當的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學令》第二十一條:凡學生被解退者,皆條其合解之狀,申式部,下本貫。其五位以上子孫者,限年廿一,申送太政官,準蔭配色。
附錄
一、《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員外郎"條:弘、崇生,雖同明經、進士,以其資蔭全高,試亦不拘常例(弘崇生習一大經小經者、兩中經者,習《史記》者、《漢書》者、《東觀漢記》者,《三國志》者,皆須讀文精熟,言音典正,策試十道,取粗解注義。經通六,史通三。其試時務策者,須識文體,不失問目義,試五得三,皆兼帖《孝經》、《論語》,共十條)。應簡齋郎,準貢舉例帖試(太常解申,禮部勘責,十月內送考功,帖《論語》及一大經。及第者奏聞)。
二、《唐會要》卷七十七《宏文崇文生舉》、《冊府元龜?帝王部?赦宥》、《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丁丑,親迎氣于東郊,祀青帝,下【"親"以下十字,《冊府元龜?貢舉部》無。】制曰【"開"以下二十二字,《唐會要》作"開元二十六年正月八日敕文"。】:弘文崇文生【"弘"以下五字,《冊府元龜?帝王部》無。】,緣是【"緣是",《冊府元龜?帝王部》作"其於"。】貴冑子孫,多有不專經業,便與及第,深謂不然。自今已後,宜【"宜",《唐會要》無。】一依令式考【"考",《冊府元龜?貢舉部》無。】試。
三、《唐大詔令集》卷七十三《典禮?東郊》:敕親祀東郊德音。如聞近來弘文館學士,緣是貴冑子孫,多有不專經業,便與及第,深謂不然。自今以後,宜一依令式考試(開元二十六年正月)。
四、《唐會要》卷七十七《宏文崇文生舉》:貞元四年正月敕,......伏請準建中三年十一月敕,......六年九月敕:本置兩館學生,皆選勛賢冑子,蓋欲令其講藝,紹襲家風,固非開此幸門,隳紊典教。且令式之內,具有條章,考試之時,理須精核。
五、《唐會要》卷五十九《禮部尚書》、《冊府元龜?帝王部?赦宥》:太和......七年八月庚寅,冊皇太子,禮畢制曰【"太"以下十六字,《唐會要》作"太和七年八月敕"。】:......弘文崇文兩館生、齋【"齋",《唐會要》作"齊"。】郎,并依令式【"式",《唐會要》無。】試經畢,仍差都省郎官兩人複試。
按
上述所謂的"令式"如果是令的話,則或為《學令》或為《考課令》。附記於此,以待後考。
選舉令第十一
選授分三旬及三銓
開元七年
一【開元七年】 諸選授之制,每歲孟冬,以三旬會其人。去王城五百里之內,集於上旬;千里之內,集於中旬;千里之外,集於下旬。以三銓分其選,一曰尚書銓,二曰中銓,三曰東銓。
引據
《唐六典》卷二"吏部尚書侍郎"條:凡選授之制,每歲孟冬,以三旬會其人。去王城五百里之內,集於上旬(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是相當於《日本選舉令》第一條的唐令的取意文字。
參考一
《通典?選舉三?歷代制下(大唐)》、《冊府元龜?銓選部?條制》:凡選始於孟冬,終於季春。
參考二
《日本養老選舉令》第一條:凡應?者,本司八月卅日以前校定,式部起十月一日、盡十二月卅日,太政官起正月一日,盡二月卅日,皆於限內處分畢。其應?人,本司量程,申送集省。
冊授制授敕授
開元二十五年
二【開元二十五年】 諸諸王及職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之在京師者冊授(諸王及職事二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一品,並臨軒冊授。其職事正三品、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並朝堂冊。訖皆拜廟,冊用竹簡,書用漆)。五品以上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視五品以上皆敕授。
引據
《通典?選舉三?歷代制下(大唐)》:其選授之法,亦同循前代。凡諸王及職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之在京師者冊授(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相當於《日本選舉令》第二條,故擬定為唐令。下列的《通典》,是否有相當於日本令同上條的內容,現在尚不詳。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二"吏部尚書侍郎"條:五品已上以名聞,送中書門下,聽制授焉。六品已下,常參之官,量資注定,其才識頗高,可擢為拾遺、補闕、監察御史者,亦以名送中書門下,聽敕授焉。
二、《通典?選舉三?歷代制下(大唐)》:凡制敕授及冊拜,皆宰司進擬。自六品以下旨授,其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
參考二
《日本養老選舉令》第二條:凡內外五位以上敕授,內八位、外七位以上奏授,外八位及內外初位,皆官判授。
擇人先德行次才用次勞效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銓擬之日【"銓"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之。】,先乎【"乎",日本令作"盡"。】德行。德行同,取才用高;才用同,取勞效多。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吏部尚書侍郎"條:凡選授之制,......以四事擇其良,一曰身,二曰言,三曰書,四曰判。以三類觀其異,一曰德行,二曰才用,三曰勞效。德鈞以才,才鈞以勞。
二、《通典?選舉三?歷代制下(大唐)》、《冊府元龜?銓選部?條制》:其擇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體貌豐偉),二曰言(取其言詞辨【"辨",《冊府元龜》作"辯"。】正),三曰書(取其楷【"楷",《冊府元龜》作"指"。】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優長)。四事【"事"下,殿本《通典》有"皆"字。】可取,則先乎【"乎",殿本《通典》無。】德行;德【"德",《冊府元龜》無。】均以才,才均以勞。
三、《選舉令》"職事官患解"條集解:穴云,......案本令知耳。本專云,令本司有闕者,依選比試者,依選試比校,謂依銓擬條比較,德行同取才用高,才用同取勞效多是。
按
《選舉令集解》所謂"銓擬條"及"德行同取才用高云云",可以看成是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選舉令》第四條:凡應選者,皆審狀舉。銓擬之日,先盡德行。德行同,取才用高者;才用同,取勞效多者。
行守及兼
武德
四甲【武德】 諸職事高者解散官,欠一階不至為兼;職事卑者,不解散官。
引據
一、《通典?職官十六?文散官(光祿大夫以下注)》:《武德令》,職事高者【"高者",《舊志》無。】
,解散官,欠一階不至者為兼;職事卑者,不解散官。
二、《舊唐書?職官志》:《武德令》,職事解散官,欠一階不至為兼;職事卑者,不解散官。
貞觀
四乙【貞觀】 諸以職事高者為守,職事卑者為行。其欠一階【"階"下,原有"依舊"二字。】為兼,與當階者,皆解散官。
引據
一、《通典?職官十六?文散官(光祿大夫以下注)》:《武德令》:......貞觀十一年改令,以職事高者為守,職事卑者為行,其欠一階,依舊為兼,與當階者,皆解散官。官階相當,無行無守,其子孫用蔭,皆依散官。其後類例紛錯,難可悉舉。
二、《舊唐書?職官志》:《武德令》,......《貞觀令》以職事高者為守,職事卑者為行,仍各帶散位。其欠一階,依舊為兼。與當階者,皆解散官。
開元七年
四丙【開元七年】 諸任官,階卑而擬高,則曰守;階高而擬卑,則曰行。
引據
《唐六典》卷二"吏部尚書侍郎"條:凡任官,階卑而擬高,則曰守(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
《通典?職官一》:天授二年,......(......凡正官,皆稱行、守。其階高而官卑者稱行,階卑而官高者稱守。官階同者,並無行、守字)。
注官不得注大功以上親
開元七年
五【開元七年】 諸同司聯事,及句檢之官,皆不得注大功已上親。
引據
《唐六典》卷二"吏部尚書侍郎"條:凡同司聯事,及句檢之官,皆不得注大功已上親。
按
本條在《日本令》中有相當條文,故擬定為唐令。
參考一
《唐會要》卷五十七《尚書省》:元和......十三年敕,應同司官,有大功已上親者,非連判及勾檢之官長,則不在回避改授之限。況故事不必明文具存,其有官署,同職異司,雖父子兄弟,亦無所嫌。起今已後,宜準天寶二年七月敕處分。時刑部員外楊嗣復,以父於陵新除戶部侍郎,遂以近例,避請出省。宰臣等舉令式奏請,故有是命焉。
參考二
《明吏令》:凡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須從卑回避【《明令》:吏令,......凡內外管屬衙門官吏(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三
《日本養老選舉令》第七條:凡同司主典以上,不得用三等以上親。
在官身死及解免皆即言上
唐代
六【唐代】 問:在官身死,及解免者,皆即言上者,未知,此文內外諸司,皆約文歟?答:然者此條可見唐令【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令'下,按脫‘在'字歟?"】。
引據
《選舉令》"在官身死"條集解:朱云,問:在官身死,及解免者,皆即言上者(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朱說所謂唐令,可能即相當於《日本選舉令》第八條的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選舉令》第八條:凡在官身死,及解免者,皆即言上。其國司,大上國介以上,中國椽以上並闕,及下國守闕者,皆馳驛申太政官(若大宰帥,及三關國,壹岐對島守者,雖獨闕,猶從馳驛之例。其待報之間,大宰遣判事以上官人權攝。任訖馳驛發遣。
內外六品已下官考滿進階
開元七年
七【開元七年】 諸內外六品已下,四考滿,皆中中考者,因選進一階;每二中上考,又進兩階;每一上下考,進兩階。
引據
《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唐會要》卷八十一《階(舊制)》:?階之法,......有以勞考(謂內【"內",《唐六典》諸本作"由"。今據宋本。】外六品已下,四考滿,皆中中考者,因選【"因選",《唐會要》無。】進一階;每二【"二",《唐會要》無。】中上考,又進兩【"兩",《唐會要》作"一"。】階;每一上下考,進兩階)。
按
本條在《日本選舉令》中有相當條文,故可擬定為唐令。
參考一
《通典?選舉三?歷代制下(大唐)》、《冊府元龜?銓選部?條制》:凡居官,以年為考。六品以下,四考為滿。
參考二
《日本養老選舉令》第九條:凡初位以上,長上官遷代,皆以六考為限。六考中中,進一階舉;每三考中上,及二考上下,並一考上中,各亦進一階舉。一考上上,進二階舉。其進加四階,及計考應至五位以上,奏聞別?。其考未滿,而以理解,及考在中下以下者,不在進限。若有上考下考,准折之外,仍有上考者,各聽依法加階。即考未滿,從見任遷為內外官者,並聽通計前勞。其六考之外,有餘考者,通充後任考。
應入三品五品者
開元七年
八【開元七年】 諸應入三品五品者,皆待別制而進之,不然則否(謂應入三品者,皆須先在四品已上官,仍限三十考已上。本階正四品上,無痕累者,奏聽進止。應入五品者,皆須先在六品已上官,及左右補闕、殿中侍御史、太常博士、詹事司直、京兆河南太原府判司,皆限十六考已上,本階正六品上。伎術官本司無六品官,頻任三政七品者,仍限二十考已上,並所司勘責訖上,中書門下重勘訖,然後奏聞,別制以授)。
引據
《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凡應入三品、五品者,皆待別制而進之,不然則否(謂應入三品者,皆須先在四品已上官,仍限三十考已上,本階正四品上,無痕累者,奏聽進止【"止",《唐六典》諸本無。近衛本作"之",今據宋本】(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及前條分別相當於《日本選舉令》"遷代"條(第九條)的一部分,二者應同屬一條。姑且依《唐六典》將本條與前條分別列出。
參考一
《唐會要》卷八十一《階(舊制)》:應入三品、五品者,皆待別制而進之,不然則否。
參考二
《日本養老選?令》第九條:(參看前條參考)
兼有下考
開元七年
九【開元七年】 若兼有下考,得以上考除之。
引據
《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唐會要》卷八十一《階(舊制)》:?階之法,......有以勞考(......若兼有下考,得以上考除之)。
按
本條在日本令中有相當文字,故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選舉令》第十條:凡計考應進,而兼有上考下考者,並得准折。每一中下,得以一中上除之;每二中下,及一下上,得以一上下除之(下上,謂非私罪者);上中以上,雖有下考,即從上第。公罪下中、私罪下上,雖有上下,仍從下考。
散官於吏部當番上下
開元七年
十【開元七年】 諸散官,四品已下、九品已上,並於吏部當番上下(其應當番四十五日,若都省須使人送府,及諸司須使人者,並取兵部、吏部散官,上經兩番已上,聽簡入選,不第者依番,多不過六)。
引據
《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凡散官,四品已下、九品已上,並於吏部分番上下(其應當番四十五日,(以下與本文同)不第者依番,多不過六也)。
按
若本條與《日本選舉令》第十一條相當,則可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選舉令》第十一條:凡散位,若見官無闕,雖有闕而才職不相當者,六位以下,分番上下。每有闕,各依本位,量才任用(其分番經二考以上,入長上者,並以七考為限。若經一考者,聽同六考之例)。其經八考者,八考中,進一階?;四考上四考中,進二階?;八考上,進三階?。雖考不滿八,而使蕃滿四周者亦如之。即有上考下考者,依前例。其以別敕及伎術,直諸司長上者,考限?法,並同職事。
諸衛考滿
開元七年
十一【開元七年】 諸左右衛之三衛,分為五仗。一曰親仗,二曰供奉仗,三曰勛仗,四曰翊仗,五曰散手仗。每月各配三十六人,而上下焉。其五仗上下,及引駕細引,考以五。左右衛之他職掌,及左右率府之勛?,考以六(左右率府之三?,帖五仗上下者亦五考)。諸衛及率府之翊衛,考以八。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凡左【"左",原闕。今據《舊志》。】右衛之三衛,分為五仗,(以下與本文同)左左【近衛本注云:下"左"當作"右"。】衛之他職掌,及左右率府之勛衛,考以六(以下與本文同)。
按
《唐六典》中所看到的"考"的規定,依據相當於《日本選舉令》第十四條的唐令而成。
參考一
《舊唐書?職官志》:凡左右衛之三衛,分為五仗。
參考二
《日本養老選舉令》第十四條:凡舉舍人史生兵衛伴部使部,及帳內資人,并以八考為限。八考中,進一階;四考中、四考上,進二階;八考上,進三階?。
千牛進階
開元七年
十二【開元七年】 准令,千牛二中上考,始進一階。
引據
《唐會要》卷七十一《十二衛》:開元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准《令》,千牛二中上考,始進一階。既是衛官,又須簡試,全依職事,頗亦傷淹滯。若五考滿者,折為四考。
迴充帳內親事
唐代
十三【唐代】 若回充帳內、親事。
引據
《選舉令》"本主亡"條集解:古記云,......一云,未還本貫之間,便充帳內資人者,聽通計也。還本主訖後,更求仕者非。何者?本令,若回充帳內、親事,謂祖父帳內,便充子孫是也。
按
古記所謂"謂祖父帳內,便充子孫",可能並非唐令續文,而僅是古記的解釋。附記於此,以待後考。
職事官致仕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四【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職事官,年七十以上,聽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申"下,《唐六典》有"尚書"二字。】省奏聞。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吏部侍郎"條:年七十以上,應致仕,若齒力未衰,亦聽厘務(若請致仕,五品以上皆【"皆",《通典》、《海錄碎事》並無。】上表聞【"聞",《通典》、《海錄碎事》並無。】,六品以下申尚書【"尚書"二字,《通典》、《海錄碎事》並無。】省奏聞)。
二、《通典?職官十五?致仕官》:大唐令,諸職事官七十,聽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聞。
三、《海錄碎事?致仕門?聽致仕》:唐制,諸職事官七十,聽致仕(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
《明吏令》:凡內外大小官員,年七十者,聽令致仕。其有特旨選用者,不拘此限【《明令》:吏令,......凡內外大小官員,年七十者(以下與本文同)。】。
六品以下選人老病
開元二十五年
十五【開元二十五年】 諸文武選人,六品以下有老病不堪公務,有勞考及勛績,情願給階授散官者,依其五品以上,籍年雖少,形容衰老者,以【"以",殿本《通典》作"亦"。】聽致仕。
引據
《通典?職官十五?致仕官》:大唐令,......諸文武選人,六品以下,有老病不堪公務,有勞考及勛績,情願給【"給",宋本《通典》作"結"。】階授散官者,(以下與本文同)形容衰老者,以聽致仕。
按
本條的順序不明。由於同是關於致仕的規定。故參考《通典》體例,將本條置於前條之下。
職事官有疾解官
開元七年
十六【開元七年】 諸職事官,身有疾病滿百日,若所親疾病滿二百日,及當侍者,並解官,申省以聞(其應侍人才用灼然,要藉驅使者,令帶官侍養)。○〔唐代〕令本司有闕者,依選式【"式",國書刊行會本《令集解》作"試"。】比校。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吏部侍郎"條:凡職事官,應覲省及移疾,不得過程。謂身有疾病滿百日,若所親疾病滿二百日,及當侍者,並解官,申省以聞【近衛本注云:"‘謂身'以下至‘以聞'二十八字,當作注文連本注。"】(其應侍人,才用灼然,要籍【近衛本注云:"‘籍',當作‘藉'。"】驅使者,令帶官侍養)。
二、《選舉令》"職事官患解"條集解:穴云,文舉才伎長上。其別敕長上,不在此例也。還令上本司,謂不論本所闕不之狀,還上。但本所不闕者,為番上耳。案本令知耳。本令云:令本司有闕者,依選式【"式",國書刊行會本作"試",以下同之。】比校者,依選式比校,謂依銓擬條比校,德行同取才用高,才用同取勞效多是。
參考
一、《選舉令》"職事官患解"條義解:謂並計假日,滿百廿日,即取考日之半。依唐令,百日為限,亦取考日半。
二、《選舉令》"職事官患解"條集解:釋云,每月六假及下番日,不在計限。或說,唐令云,百日不愈,此令云,百廿日不愈,還計百日之內。六假數適廿日,故知所加廿日,正為每月六假,故假日不在●【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塙本無。"】除限者,其理不安。......穴云,官人年六十以上解官侍以不?答:案之,簡云,......更案,簡云,無侍委親之官生文,故不論老疾,尚免所居官,其取外侍委親之任者,可異論。何者?依令,應侍者解官,唐令更不充侍人者,即知,六十五已下【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下',塙一本作‘上'。"】充侍之任【"之任",宮崎博士本作"無位"。】。
工商之家不得仕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七【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業"下,《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者"字。】,不得仕。其舊經職任,自解黜,必有事用者,三年之後聽用。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凡官人,身及【"及",《白氏六帖》作"乃"。】同居【"同居",《白氏六帖》作"國籍"。】大功已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業"下,《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者"字。】,不得入【"入",《唐律疏議》等並無。】仕【"仕",《白氏六帖》作"任"。】。
二、《唐律?詐偽》"詐假官假與人官"條疏議、《宋刑統?詐偽》同上:依《選舉令》,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者【"者",《唐六典》、《白氏六帖》並無。】,不得仕【"仕",《白氏六帖》作"任"。】。......依令,不得仕,而詐求得官。......并同增減功過年限,預選得官。
三、《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四(《白孔六帖》卷八十三)《商賈》:舉選令(諸官人,身乃國籍大功已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業"下,《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者"字。】,不得任;其舊經職任,自解黜,必有事用者,三年之後聽用)。
按
本條的順序不詳。依《唐六典》體例,將本條置於次條之前。
癲狂酗酒不得任侍衛之官
開元七年
十八【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癲【"癲"上,日本令有"經"字。】狂酗酒,皆不得任【"任",《倭名抄》作"居"。】侍衛【"衛",《唐六典》作"奉"。】之官。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風疾使酒,不得任【"任",《倭名抄》作"居"。】侍奉【"奉",《倭名抄》作"衛"。】之官。
二、《倭名類聚抄?病疾部?病類?癲狂》(那波本卷三、狩谷本卷二):唐令云,癲狂酗酒,皆不得居侍衛之官。
按
依《令集解》,在《永徽令》中相當於《日本選舉令》"及父祖子孫被戮"的一句,被置於"癲狂酗酒"之下。《開元令》為避免與《宮衛令》重覆,將其省略了。
參考
一、《選舉令》"癲狂酗酒"條集解:穴云,問:《宮衛令》云,宿衛及近侍人二等以上親,犯死罪被推劾者,牒本司本府,勿聽入內者,未知,兩條何會作?答:此條先在《永徽令》,今於《開元令》省除,故兩條【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條',據金澤文庫本補。"】難會。
二、《宮衛令》"宿衛近侍"條集解:釋云,......但《選?令》云,父祖子孫被戮者,皆不得任侍衛之之【"之",當衍。宮崎博士本無。】官,即知,伯叔兄弟被戮,不制【"制",當作"得"。】任侍衛之官【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即知'以下十三字,據金澤文庫本補。"】。撿《宮衛令》,伯叔兄弟亦不得任之,二令難會。但撿唐令,《選?令》文並無也。唯此法新載,是以相舛。推理言之,伯叔兄弟,亦不任是為長。
貢舉人依次為秀才明經等
開元七年
十九【開元七年】 諸貢舉人,有博識高才,強學待問,無失俊選者,為秀才;通二經已上者,為明經;明閑時務,精熟一經者,為進士;通達律令者,為明法。其人正直清修,名行孝義,旌表門閭,堪理時務,亦隨賓貢,為孝弟力田。○〔開元二十五年〕依令,諸州歲別貢人;若別敕令舉,及國子諸館,年常送省者,為舉人。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十"京兆河南太原府功曹司功參軍"條:凡貢舉人,有博識高才,強學待問,無失俊選者,為秀才;(以下與本文同)亦隨賓貢,為孝弟力田。
二、《唐律?職制》"貢舉非其人"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依令,諸州歲別貢人;若別敕令舉,及國子諸館年常送省者,為舉人,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
按
《唐六典》之文與日本令條文相當,故將之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選舉令》第二十九條:凡秀才,取博學高才者;明經,取學通二經以上者;進士,取明閑時務,並讀《文選》、《爾雅》者;明法,取通達律令者。皆須方正清修,名行相副。
上中下州貢人之數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貢人,上州歲貢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堪者,不限其人數,具申送之日,行鄉飲酒禮,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十"京兆河南太原府功曹司功參軍"條:凡貢人,上州歲貢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若有茂才異等,亦不抑以常數。凡貢人行鄉飲酒之【"之",《白氏六帖》無。】禮,牲用少牢。
二、《白氏六帖事類集》卷十二(《白孔六帖》卷四十三)《舉選》注:《選舉令》:諸貢人,上州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堪者,不限其人數,具申送之日,行鄉飲酒禮,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
按
本條的順序不詳。依照《唐六典》體例,將本條置於前條之次。
參考一
《通典?選舉三?歷代制下(大唐)》、《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大【"大",《冊府元龜》無。】唐貢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歲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無常數。其常貢之科,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明法,有書,有算。自京師郡縣皆有學焉(並縣學篇)【"並"以下四字,《冊府元龜》無。】。每歲仲冬,郡縣館監課試,其成者,長吏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絃,牲【"絃牲",《冊府元龜》作"弦性"。】用少牢,行鄉飲酒禮,歌鹿鳴之詩,征耆艾?少長而觀焉。既餞而與計偕。其不在館學而舉者,謂之鄉貢。舊令,諸郡雖一、二、三人之限,而實無常數。到尚書省,始由【"始由",《冊府元龜》作"給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課試,可者為第。
參考二
《魏令》:十萬戶,察孝廉一人,府秀不拘戶口【《白氏六帖事類集》卷十二(《白孔六帖》卷四十三)《舉選》注:魏令,十萬戶(以下與本文同)。】。
秀才明經等敘階之法
開元七年
二十一甲【開元七年】 諸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已下遞降一等;至中上第,從八品下。明經降秀才三等,進士、明法甲第,從九品上,乙第降一等。若本蔭高者,秀才明經上第,加本蔭四階,已下遞降一等。明經通二經已上,每一經加一階,及官人通經者,後?加階亦如之。
引據
《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唐會要》卷八十一《階(舊制)》:?階之法,......有以秀孝(謂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已下遞降一等;至中上第,從八品下,(以下與本文同)若本蔭高者【"者",《唐會要》作"在"。】(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一乙【開元二十五年】 案唐《開元令》,秀才、明經兩色出身,并立四等?法。就中,秀才上下第,正九品上;中上第,正九品下;明經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從九品上。
引據
《選舉令》"秀才出身"條集解:天平廿一年六月八日太政官奏(按天平廿一年四月改元【"元"下,定本有"曰"字。】天平感寶,六月格稱天平可疑,下文云去延歷十三年云云。據此則尚作延歷,而《職員令》為天平如何【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按'以下四十九字,據塙本頭書補。"】?)......謹案唐《開元令》,秀才明經兩色出身,並立四等?法。就中,秀才上下第,正九品上;中上第,正九品下。明經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從九品上。望請準據唐令,更開舉法,以勵後進者。省依解狀,謹請官裁者,今撿省解,實合事宜,但令條上上、上中二等?法,重於唐令,推尋其昔【"昔",宮崎博士本作"旨"。】,事在勸勵。伏望上上、上中二等?法,依舊不改;上下、中上二等之法,一依唐令。
按
《唐六典》的規定與《令集解》所引的《開元令》不一致。故前者如是開元七年令,後者或許就是開元二十五年令。
孝義敘階之法
開元七年
二十二【開元七年】 諸孝義旌表門閭者出身,從九品上?。
引據
《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唐會要》卷八十一《階(舊制)》:?階之法,......有以秀孝(謂......凡孝義旌表門閭者出身,從九品上?)。
按
若本條與《日本選舉令》第三十條關於"孝"的舉官方法相當,則可擬定為唐令。又,本條也許如同日本令那樣與前條應為一條。姑依《唐六典》,別立一條。
參考
《日本養老選舉令》第三十條:凡秀才出身,上上第正八位上,上中正八位下;明經上上第正八位下,上中從八位上;進士甲第從八位下,乙第及明法甲第大初位上,乙第大初位下。其明經秀才、得上中以上,有蔭及孝悌,被表顯者,加本蔭本第一階?。其明經,通二經以外,每一經通,加一等。
贈官用蔭
神龍 開元七年
二十三【神龍】【開元七年】 諸贈官用蔭,各【"用"以下三字,《唐六典》無。】減【"減",《唐六典》作"降"。】正官一等。
引據
一、《唐會要》卷二十一《諸僭號陵》:至景龍三年三月十六日,太常博士唐紹上疏曰:......準《令》,贈官用蔭,各減正官一等。
二、《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唐會要》卷八十一《階(舊制)》:?階之法,......有以勞考(謂......贈官降正官一等)。
按
參看復原《選舉令》第二十六條按語。
皇親外戚敘階之法
開元七年
二十四【開元七年】 諸皇親【"親",《唐會要》作"帝"。】緦麻已上,及皇太后周親,正六品上?;皇太后大功親,皇后周親,從六品上;皇【"皇"下,《唐會要》有"帝"字。】袒免親【"親",《唐會要》無。以下同之。】,皇太后小功緦麻,皇后大功親,正七品上;皇后小功緦麻親,皇太子妃周親,從七品上;其【"其",《唐會要》無。】外戚,各依本服降二等?。娶郡主者出身【"者出身",《唐六典》無。】,正六品上;娶縣主者【"者",《唐六典》無。】,正七品上。郡主子出身,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唐會要》卷八十一《階(舊制)》:?階之法,......有以親戚(謂皇親緦麻已上,及皇太后周親,正六品上?;皇太后大功親,皇后周親,從六品上;皇袒免親,(以下與本文同)其外戚,各依本服降二等?。娶郡主【"主"下,《大金集禮》有"者出身"三字。】,正六品上;娶縣主【"主"下,《大金集禮》有"者"字。】,正七品上(以下與本文同)。
二、《大金集禮?親王公主郡縣主》:大定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擬奏,......唐《選舉令》,諸娶郡主者出身,正六品上;娶縣主者,正七品上。
官人犯除名限滿敘法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五【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官人犯除名,限滿應?者,文武三品以上奏聞聽敕,正四品於從七品下?,從四品於正八品上?,正五品於正八品下?,從五品於從八品上?,六品、七品並【"並",《唐六典》、《宋刑統》並無。】於【"於",《唐六典》無。】從九品上?,八品、九品並於【"並於",《唐六典》無。】從九品下?。若有出身品高於此法者,仍【"仍",《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聽"。】從高(出身,謂藉蔭及秀才、明經之類)。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階之法,......有除免而復?者,皆循法以申之,無或枉冒(謂官人犯除名,限滿應?者,文武三品已上奏聞,正四品於從七品下?,已上【近衛本注云:"‘上'恐當作‘下'。"】遞【"遞",《唐六典》諸本作"通"。今據宋本。】降一等,從五品於從八品上?,六品、七品【"品"下,官板《唐律疏議》有"並於"二字,《宋刑統》有"並"字。】從九品上?,八品、九品【"品"下,《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並於"二字。】從九品下?。若【"若"下,《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有"字。】出身品高於此法者,仍【"仍",《唐律疏議》、《宋刑統》作"聽"。】從高)。
二、《唐律?名例》"除名者"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犯除名人,年滿之後,?法依《選舉令》,三品以上奏聞聽敕,正四品於從七品下?,從四品於正八品上?,正五品於正八品下?,從五品於從八品上?,六品、七品並【"並",《唐六典》、《宋刑統》並無。今據官板《唐律疏議》。】於從九品上?,八品、九品並於從九品下?。若有出身品高於此法者,聽從高。出身,謂藉蔭及秀才、明經之類。準此令文,出身高於常?,自依出身法;出身卑於常?,自依常?。
按
據《日本選舉令》"除名應舉"條(第三十七條),《唐律疏議》、《宋刑統》中的"出身,謂藉蔭及秀才明經之類",當是令的本注。
品官子孫敘階之法
開元七年
二十六【開元七年】 諸一品子正七品上?【"?"下,《唐會要》有"至"字。】,從三品子遞降一等,四品、五品【"品"下,《唐會要》有"各"字。】有正從之差,亦遞降一等,從五品子從八品下?,國公子亦從八品下【"從五品"以下十七字,《唐會要》作"從五品並國公子八品下?"。】,三品已上蔭曾孫,五品已上蔭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散官同職事。若三等帶勛官者【"者",《唐會要》無。】,即依勛官品同職事蔭【"三"以下十五字,《令集解》作"三位(‘位',當作‘品')以上,帶勛位高,同勛階蔭"。】,四品降一等,五品降二等。郡縣公子,準從五品孫,縣男已上子降一等;勛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后子孫,準正三品蔭。○【唐代】自外降入九品者,並不得成蔭。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條注、《唐會要》卷八十一《階(舊制)》:?階之法,......有以資蔭(謂一品子正七品上?【"?"下一字,宋本《唐六典》闕,《唐會要》作"至"。】,從三品子遞降一等,四品、五品【"品"下,《唐會要》有"各"。】有正從之差,亦遞降一等。從五品子從八品下?,國公子亦從八品下【"從五品以下"十七字,《唐會要》作"從五品並國公子八品下?"。】。三品以上蔭曾孫,五品已上蔭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贈官降正官一等,散官同職事。若三品帶勛官者【"者",《唐會要》無。】(以下與本文同)。
二、《選?令》"五位以上子"條集解:釋云,......本令,三位【"位",當作"品"。】以上,帶勛位【"位",當作"品"。】高,同當勛階蔭。......又本令云,自外降入九品者,並不得成蔭者,此即降子階,不降父位也。
按
《唐六典》及《唐會要》中的"贈官降正官一等",是依據與《日本選舉令》第三十三條相當的唐令為文的。參看復原《選舉令》第二十三條。
參考一
《通典?刑八?寬恕》:太宗嘗錄囚徒,憫其將死,為之動容,顧侍臣曰:刑典仍用,蓋風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令百僚詳議。於是玄齡等,復定議曰:按禮,孫為王父尸。按令,祖有蔭孫之義,然則祖孫親重,而【"而",殿本無。】兄弟屬輕,......。
參考二
《宋慶元荐舉令》:諸朝議大夫,至帶職朝奉郎以上(直秘閣以上,為帶職正提點刑獄以上,同帶職。餘條帶職準此),及諸衛大將軍、武功至武翼大夫,初遇大禮(任諸衛將軍及武功至武翼,即已蔭補者非,即已蔭補壹名,而又遇大禮,後轉授者聽,通理為兩遇之數),聽蔭補子孫(年陸拾,而無子孫者,聽蔭補期親),即已蔭補,而被蔭之人身亡者,次遇大禮,聽別蔭補;又兩遇大禮(初遇無應奏人,至再遇者同),朝議奉直大夫、諸衛大將軍、武功至武翼大夫,聽蔭補大功親;朝請大夫以下,至帶職朝奉郎以上,聽蔭補期親。又兩遇大禮,並聽蔭補小功親(諸衛大將軍、武功至武翼大夫非)【《慶元條法事類?職制門?蔭補》:《荐舉令》,......諸朝議大夫,至帶職朝奉郎以上,(以下與本文同)及諸衛大將軍,武功至("至"下,當有"武"字)翼大夫,初遇大禮〔任諸衛將軍、武功至武異("異",當"翼"),(以下與本文同)〕。】。
子孫得以征官為蔭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七【開元二十五年】 養素丘園,征聘不赴,子孫得以征官為蔭,並同正官。
引據
《唐律?名例》"以理去官"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贈官者,死而加贈也。令云,養素丘園,征聘不赴,子孫得以征官為蔭,並同正官。
按
本條可能是《選舉令》,但其順序不明。又,本條與復原《選舉令》第二十二條或前條可能同為一條。姑且置於前條之下,以待後考。
應選者皆責狀試練
唐代
二十八【唐代】 諸應選者,皆責狀試練,曾有犯者,具注犯由,銓試訖,五品以上,及計階至五品者,並引見。
引據
《考課令》"式部之最"條集解:釋云,......《唐令》云,應選者,皆責狀試練,曾有犯者,其【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其',按‘具'歟?"】注犯由,銓試訖,五品以上及計階至五品者,並引見。此令既除此令文。
按
本條當是《選舉令》的規定,但其順序不詳。
朝集使一年在京
唐代
二十九【唐代】 朝集使一年在京,可見唐《選舉令》"官人解代"條文,但粗見唐令。
引據
《考課令》"大貳已下"條集解:穴云,......朝集使一年內在京也。問:以何一年此在方【"方",宮崎博士本傍注云:"京"歟?】知?答:古記所讀如之。但案,辨官及散位寮職掌云,朝集事,此已異;餘使,令心一年內隸功,朝集使一年在京,可見唐《選 【"?",當作"舉"。】令》"官人解代"條文,但粗見唐令。
按
唐《選舉令》"官人解代"條的全文及其順序,今均不詳。
封爵令第十二
親王嗣王郡王郡公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皇兄弟皇子,為親王【"為親王",《唐六典》作"皆封國謂之親王"。】;親王之子承嫡者,為嗣王;皇太子諸子,並為郡王;親王之子承恩澤者,亦封郡王,諸子封郡公。其嗣王、郡王及特封王,子孫承襲者,降授國公。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員外郎"條:皇兄弟、皇子皆封國,謂之親王;親王之子承嫡者,為嗣王;皇太子諸子並為郡王;親王之子承恩澤者,亦封郡王,諸子封郡公;其嗣王、郡王及特封王,子孫承襲者,降授國公。
二、《唐律?賊盜》"監臨主守自盜者"條疏議、《宋刑統?賊盜》同上:依令,皇兄弟、皇子為親王。
按
據《唐六典》,開元四年令(或云七年令)的篇目中沒有封爵令。如果同年度令中確實沒有封爵令,則有關封爵的規定存在於同年度令的哪一篇中就不清楚了。
參考
一、《晉令》:有開國郡公縣公郡侯縣侯伯子男及鄉亭關內關外等侯之爵【《通典?職官十三?歷代王侯封爵》注:《晉令》曰:(以下與本文同)。(參見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篡的沿革》第72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4頁)】。
二、《大金集禮?親王公主?親王》:皇統元年奏定,依令文,皇兄弟皇子,封一字王為親王,並二品俸傔;以下宗室,封一字王,皆非親王,支三品俸傔;又親王除本職合請俸傔外,支二品親王俸,不支傔(至天德二年,職事王爵,止從一高)。
三、《大金集禮?親王公主?宗室》:三年七月九日,御史台舉奏:依令,皇兄弟、皇子,為親王。
王公以下子孫承嫡者傳襲
唐代
二甲【唐代】 案封爵令,公侯伯子男,身存之內【國書刊行會本《令集解》頭注云:"‘內',金澤文庫本作‘日'。"】,不為立嫡。亡之後,嫡襲爵,庶子聽仕【國書刊行會本《令集解》頭注云:"‘仕',金澤文庫本作‘任'。"】宿衛也。襲爵嫡子無子孫,而身亡者除國,更不及兄弟。
引據
《繼嗣令》"繼嗣"條集解:古記云,問:立嫡,未知,具分析?答:"分財"條,具說訖,然復重說。案《封爵令》,公侯伯子男,身存之內,不為立嫡,亡之後,嫡襲爵,庶子聽仕宿衛也。襲爵嫡子,無子孫,而身亡者除國,更不及兄弟【中田博士《養老律令前後的繼嗣法》,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89頁以下。】。
按
古記所引的唐令,可能是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及這以前的令。如果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中確無《封爵令》篇目的話,本條當是同年度令以前的令。另外,古記所引的是唐令的取意文字。
嫡子有罪徒以上
唐代
三【唐代】 釋云,罪徒以上也。戾音魯帝反。《爾雅》:戾,辜也。案《唐令》,雖不至徒,數有犯失是。......朱云:荒耽與罪戾,總幾事,若二事歟?又罪者,過失疑罪並同不?答:穴云,罰謂或云笞以上,或云徒以上也。但今所定,好酒尚為罪。然則尚量心不任器用,以為罪耳。假,景?好盜,縱不得財,豈得為任器用?或徒以上,無公坐之類,為責耶?宜量情定耳。又《唐令》云,罪者病疾之罪,非刑罰之罪。《詐偽律》對策云,數犯罪戾,將來不任器用,以對策為長。
引據
《繼嗣令》"定嫡子"條集解:釋云【"云",原無。今以意補之。】,罪徒以上也。戾,音魯帝反。《爾雅》:戾,辜也。案《唐令》,雖不至徒,數有犯失是。......朱云,荒耽與罪戾,總幾事,若二事歟?又罪者,過失疑罪並同不(以下與本文同)。
按
上引唐令,是與《日本繼嗣令》"定嫡子"條相當的唐《封爵令》。
參考一
《冊府元龜?邦計部?俸祿》、《唐會要》卷九十《緣封雜記》:貞元......八年八月,戶部奏:"準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節文,比來食實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歿之後,子孫自申請傳襲。伏請自今以後,並今日以前,應食實封人,並一年內,準式,具合襲子孫官品年名並母氏嫡庶,於本貫陳牒,如無本貫,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如合襲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內申牒,請立以次合襲人,仍俱家口陳牒,請附籍帳本貫勘責當家及近親,如實是嫡長,即與責保,準式附貫,然後申省到後即取文武職事三品正員一人充保。"敕旨宣依。
參考二
《日本養老繼嗣令》第三條:凡定五位以上嫡子者,陳牒治部、驗實申官,其嫡子有罪疾(罪謂荒耽於酒,及餘罪戾,將來不任器用者),不任承重者,申牒所司,驗實聽更立。
王公以下無子孫
開元二十五年
四【開元二十五年】 諸王公以下,無子孫以兄弟子為後,生經侍養者,聽承襲,贈爵者亦準此。若死王事,雖不生經侍養者【"者",《白氏六帖》無。】,亦聽承襲。
引據
一、《白氏六帖事類集》卷十四(《白孔六帖》卷五十)《嗣立》:經侍養襲封(《封爵令》:王公已下,無子孫以兄弟為後,生經侍養者,聽承襲。若死王事,雖不經侍養【"養"下,《宋刑統》有"者"字。】,亦聽承襲)。
二、《宋刑統?詐偽》:準《封爵令》,諸王公以下,無子孫以兄弟子為後,生經侍養者,聽承襲。贈爵者亦準此。若死王事,雖不生經侍養者,亦聽承襲。
按
在後邊的《冊府元龜》中的"諸王公以下云云"的規定,除《白氏六帖》、《宋刑統》作"生"、而在《冊府元龜》中作"曾"外,幾乎與本令同文。且也冠有令文的開頭語"諸"字。但是,本條究竟是以此令為基礎而成呢,還是開元十五年的新制,現在就不詳了。按《冊府元龜》,"贈爵者亦準此",或許是注文。
參考
《冊府元龜》卷一百七十三《繼絕》:開元......十五年閏九月敕,二王後為賓者,會賜同京官正三品,其夫人亦同。諸王公以下,無子孫,以兄弟為後,曾經侍養者,聽其承襲(贈爵者亦準此)。若死王事,雖不曾經侍養,亦聽承襲。又二王後,犯罪當除爵者,改立次賢。
公主郡主縣主妃夫人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五【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皇姑封大長公主,皇姊妹封長公主,皇女封公主,皆視正一品;皇太子之女封郡主,視從一品;王之女封縣主,視正二品;王母、妻為妃,一品及國公母、妻為國夫人,三品已上母、妻為郡夫人,四品若勛官二品有封,母、妻為郡君;五品若勛官三品有封,母、妻為縣君,散官並同職事;勛官四品有封,母、妻為鄉君。其母邑號皆加太字,各視其夫及子之品。若兩有官爵者皆從高。若內命婦一品之母為正四品郡君,二品母為從四品郡君,三品、四品母並為正五品郡君。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員外郎"條:外命婦之制,皇姑封大長公主,皇姊妹封長公主,皇女封公主,皆視正一品;太子之女封郡主,視從一品;王之女封縣主,視正二品;王母、妻為妃,一品及國公母、妻為國夫人,三品已上母、妻為郡夫人,四品若勛官二品有封,母妻為郡君;五品若勛官三品有封,母妻為縣君,散官並同職事。勛官四品有封,母妻為鄉君。其母邑號皆加太字,各視其夫及子之品。若兩有官爵者,皆從高;若內命婦一品之母為正四品郡君(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會要》卷三《雜錄》:貞元六年七月九日,太常卿崔縱奏,謹按司封令【"司封令",疑當作"封爵令"。】及《六典》,王母為太妃。
三、《唐會要》卷四十七《封建雜錄下》:開元八年五月十八日敕,準《令》,王妻為妃,文武官及國公妻為國夫人,母加太字。餘人有官及爵者,聽從高?。但王者名器殊恩,或頒異姓,妻合從夫授秩。甲令更無別條,率循舊章,須依往例。自今已後,郡嗣王及異姓王母、妻,宜準令為妃。
四、《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柳冕為吏部郎中,貞元六年......是年,復親王母號曰太妃,定公母曰太儀。初,帝以諸王若叔父諸弟長公主若姑姊妹,其母多無封號,朝謁之際,無以稱之,乃下有司詳議,禮官等奏曰:"......國朝酌前代典故,從晉、宋之儀,王母命為太妃,著在程式。謹按《封爵令》【"令",原無,恐脫。】及《大唐六典》,王母為太妃。"
五、《海錄碎事?命婦門?太君》:唐制,四品妻為郡君,五品縣君,其母邑號皆加太君。
六、《通典?職官十六?內官》:開元八年五月敕,準令王妻為妃,文武官及國公妻為夫人,母加太字。一人有官及爵者,聽從高?。......宜準令為妃。
按
《唐六典》與《唐會要》及《冊府元龜》之間尚有差異,姑依《唐六典》為準,復原本條。並請參看復原《封爵令》第一條按語。
參考
《唐律?名例》"除名者"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如夫、子進官者,聽依高?。其婦人?法,令備明文。
按:參看復原《內外命婦職員令》第一條參考一。
食邑戶數
開元七年
六【開元七年】 諸食邑者【以上四字,以意補之。】,王一萬戶,郡王五千戶,國公三千戶,郡公二千戶,縣公一千五百戶,縣侯一千戶,縣伯七百戶,縣子五百戶,縣男三百戶。
引據
《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員外郎"條:司封郎中員外郎,掌邦之封爵,凡有九等。一曰王,正一品,食邑一萬戶;二曰郡王,從一品,食邑五千戶;三曰國公,從一品,食邑三千戶;四曰郡公,正二品,食邑二千戶;五曰縣公,從二品,食邑一千五百戶;六曰縣侯,從三品,食邑一千戶;七曰縣伯,正四品,食邑七百戶;八曰縣子,正五品,食邑五百戶;九曰縣男,從五品,食邑三百戶。
按
《唐六典》之文,是依據相當於《日本祿令》第十條的《唐令》(可能即是唐《封爵令》)記述的。現將《唐六典》原文中可能依據《官品令》而記述的官品部分除去,並參考日本令,復原為如上列本條的唐令。另外,參看復原《封爵令》第一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祿令》第十條:凡食封者,一品八百戶,二品六百戶,三品四百戶,四品三百戶(內親王減半);太政大臣三千戶,左右大臣二千戶,大納言八百戶(若以理解者及致仕者減半);正一位三百戶,從一位二百六十戶,正二位二百戶,從二位一百七十戶,正三位一百卅戶,從三位一百戶,其五位以上,不在食封之例。正四位絁十匹,綿十屯,布五十端,庸布三百六十常;從四位絁八匹,綿八屯,布卌三端,庸布三百常;正五位絁六匹,綿六屯,布卅六端,庸布二百卌常;從五位絁五匹,綿四屯,布廿九端,庸布一百八十常(女減半)。中宮湯沐二千戶,東宮一年雜用料,絁三百匹,綿五百屯,絲五百絇,布一千端,?一千口,鐵五百廷。
縣主出嫁稱適
永徽
七【永徽】 其縣主出嫁,宜稱適;娶王女者稱娶,仍改令文。
引據
《唐大詔令集》卷四十三《郡縣主?縣主出嫁稱適詔》:古稱厘降,惟屬王姬。比聞縣主適人,皆云出降;娶王女者,亦云尚主。濫假名器,深乖禮經。其縣主出嫁,宜稱適;娶王女者稱娶,仍改令文(顯慶二年九月)。
按
參照日本令,上述所謂"令文",可能是《封爵令》。姑附記於此,以俟後考。
參考
《日本養老繼嗣令》第四條:凡王娶親王、臣娶五世王者聽。唯五世王,不得娶親王。
附錄
《唐會要》卷九十《緣封雜記》:天寶六載三月六日,戶部奏,......又準《戶部式》節文,諸食封人身歿已後,所得封物,隨其男數為分,承嫡者加一分。至元孫,即不在分限。其封總入嫡房,一依上法為分者,若如此,則元孫諸物,比於嫡男,計數之間,多校數倍。舉輕明重,理實未通。望請至元孫以下,準元孫直下一房,許依令、式,餘並請停。
按
《賦役令》"春季"條集解的《古記》說:"《開元式》云,一,依令,孝義得表其門閭,同籍並免課役,云云。一,依令,授官應免課役,皆待蠲符至,云云。一,依令,春季附者,課役並征,云云",像這樣,在式中也有引用令的情況。《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二記有"《戶部式》......又,謂【"謂",當作"諸"。】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五已下為小,二十已下為中男,一【"一",當作"二"。】十一成丁也",像這樣,在所謂式中也有與令文相同的規定。前述的《唐會要》之文,引用了《戶部式》,且記有"依令式"的字樣,因此,在令中大概也有與此《戶部式》同種的規定。唐宋文獻中的"令式"、"式令"之類,有的相當於令,有的相當於式。因此,將前述《唐會要》之文附記於此,以備後考。另外,關於《唐會要》所引的《戶部式》,請參看《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注。
祿令第十三
百官年祿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百【"百",《通典》作"京"。】官每年祿,正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百"下,唐《職官表》有"卅"字。】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從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從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從七品七十石【"正六品以下"二十四字,《唐六典》作"正六品一百石,下以十石為差,至從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七【"七",唐《職官表》無。】石,從八品六十二【"六十二",唐《職官表》作"五十五"。】石,正九品五十七【"七",唐《職官表》作"五"。】石,從九品五十二【"二",唐《職官表》無。】石【"正八品以下"二十八字,《唐六典》作"正八品六十七石,以五石為差,至從九品五十二石"。】。外官降一等【"外"以下五字,《通典》作"其在外文武官九品以上,准官皆降京官一等給"。】。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倉部郎中員外郎"條:凡百官每年祿,正一品【"品"下,唐《職官表》有"祿"字,以下同之。】七【"七",宋本闕。】百石【"七百石",《通典》作夾注,以下石數亦同。】,從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百六",宋本闕。】十石,正三品四百石【"凡百"以下三十八字,明本《唐六典》等並闕,近衛本據《通典》補之,今據宋本。】,從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三",宋本闕。】百石,(以下與本文同)從五品一【"一",宋本闕。】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下以十石為差,至從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七石,下以五石為差,至從九品五十二石。外官降一等。
二、敦煌發現唐《職官表》:祿令,正二品祿五百石,從二品祿四百六十石,正三品祿四百石,從三品祿三百六十石,正四品祿三百卅石,從四品祿二百六十石,正五品祿二百石,從五品祿一百六十石,正六品祿一百石,從六品祿九十石,正七品祿八十石,從七品祿七十石,正八品祿六十石,從八品祿五十五石,正九品祿五十五石,從九品祿五十石。
三、《通典?職官十七?祿秩》:大唐武德中,外官無祿。貞觀二年制,有上考者乃給祿,其後遂定給祿俸之制(以民地租充之)。京官正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從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從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從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七石),從八品(六十二石),正九品(五十七石),從九品(五十二石)。諸給祿者,三師三公及太子三師三少,若在京國諸司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并左右千牛備身、左右太子千牛,並依官給。其春夏二季春給,秋冬二季秋給(凡京文武官每歲給祿,總一十五萬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二斗,自至德之後不給);其在外文武官九品以上,准官皆降京官一等給。其文武官在京長上者,則不降(參看《通典?職官一》、《唐會要》卷九十《內外官祿》、《冊封元龜?邦計部?俸祿》、《山堂群書考索後集》卷十六《歷代祿數》)。
按
在敦煌發現的唐《職官表》中所見的《祿令》,當是開元二十五年令(參看《序論》第二"關於唐令拾遺選用的資料")。將之與《唐六典》及《通典》作比較,還有很大差異。第一,前述《祿令》有"正四品三百卅石"的說法,但依此則秩品的差等不成定率,故"卅"可能是衍字。依《唐六典》及《通典》,作"三百石"也許是正確的。第二,前述《祿令》有:"正八品祿六十石,從八品祿五十五石,正九品祿五十五石,從九品祿五十石",從八品與正九品的俸祿相同。這與《唐六典》及《通典》中的定率遞降之法相矛盾。但究竟是《職官表》中《祿令》有誤,還是《唐六典》、《通典》都為舊制,抑或前述《祿令》是開元二十五年令或其後的修正令,都有待將來研究。
《通典》中"諸給祿者云云"四十七字,參以《日本祿令》,或許是相當於本條開頭的規定。另外,外官給祿的規定,也許應別作一條。
依據《類聚三代格》可知,《永徽令》中有《祿令》的篇目(參看復原《祿令》第四條)。依據後邊的《唐律疏議》及前述的《職官表》可知,開元二十五年令中也有《祿令》。依《唐六典》卷六,若開元四年令(或云七年令)的篇目中沒有《祿令》,則不清楚本條被規定於同年度令的何篇令中。今不論同年度令、他年度令,我們都將它列於《祿令》篇目之下。以下諸條亦然。
參考
一、《唐律?職制》"監主受財枉法"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應食祿者,具在《祿令》。若令文不載者,並是無祿之官。
二、《文苑英華?記八?廳壁記八?河南府倉曹參軍廳壁記》:倉曹掾祿秩位次,載於甲令。
春秋給祿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春夏二季春給【"春給",《唐六典》作"則春給之。"】,秋冬二季秋給【"秋給",《唐六典》作"秋則給之"。】(有閏者,不別給)。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倉部郎中員外郎"條:春夏二季則春給之【"則"以下四字,《通典》作"春給"。】,秋冬二季則秋給之【"則"以下四字,《通典》作"秋給"。】(有閏者,不別給)。
二、《通典?職官十七?祿佚》:其春夏二季春給,秋冬二季秋給(參看《冊府元龜?邦計部?俸祿》、《山堂?書考索後集》卷十六《歷代祿制》)。
按
本條於《日本祿令》中有相當條文,故擬定為唐令。參看前條按語。另外,《唐六典》"有閏者,不別給"之下還記載有:"乃置木契一百枚,以與出給之司,相合以決【"決",宋本作"次"。】行用,隨符牒內【"內",宋本無。】而給之,云云",也許與本條應為同一條規定。
參考一
《唐律??庫》"出納官物有違"條疏議、《宋刑統》同上:依令,應給祿者,春秋二時分給。
參考二
《日本養老祿令》第二條:凡祿,春秋二季,二月上旬給(以絲一絢代綿一屯):秋冬二季,八月上旬給(以鐵二廷代鍬五口)。
致仕給半祿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職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五"下七字,《唐六典》作"致仕之官五品已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給半祿。即遷官者,通計前祿,以充後數。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倉部郎中員外郎"條:凡致仕之官,五品以上【"致"以下八字,《通典》、《野客叢書》並作"五品以上致仕者"。】及解官充侍者,各給半祿。即遷官者,通計前祿,以充後數。
二、《通典?職官十七?致仕官祿》:大唐令,諸職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給半祿。
三、《野客叢書》卷十五《致仕官祿》:又觀《唐令》,諸職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給半祿。
依日給祿
永徽
四【永徽】 諸祿並依日給,京官據詔書出日,外官據簽符到日給。
引據
《類聚三代格》卷八《公廨事》:太政官符。應處分公廨事。......仍案《永徽祿令》云,諸祿並依日給,京官據詔書出日,外官據簽符到日給者......
弘仁十年十二月廿五日
月俸雜料
開元二十五年
五【開元二十五年】 準令,月俸雜料紙筆執衣白直,但納資課等色,並在此數內。
引據
《唐會要》卷九十一《內外官料錢上》、《冊封元龜?邦計部?俸祿二》:大歷十二年,......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得蘇州刺史兼御史大夫知台事李涵......等狀厘革,諸道觀察使都【"都",《唐會要》無,以下同之。】團練使及判官料錢等【"等",《唐會要》無。】,觀察使都(如更【"如更",《唐會要》作"令"。】兼使不在加給限)每月除刺史正俸料外,每使每月請給一百貫文,雜給準時價,不得過五【"五",《唐會要》作"三"。】十貫文,......州縣課【"課",《唐會要》作"給料"。】......刺史八十貫文,別駕五十五貫文......右謹具條件如前,其舊準令,月俸雜料紙筆執衣白直,但納資課等色,並在此數內。
按
上引令當是《祿令》。姑記於此,以備後考。
奪祿
唐代
六【唐代】 諸奪祿者,......即應給者,從復任日為【"奪"以下十二字,據日本令補之。】始給。
引據
《祿令》"奪祿"條集解:即應給者,從復任日為始計,未知,本令"始給"與此"始計"其別何?答:"始給"謂雖無日給耳,今於此"始計",謂恐通計前任之日,故生此文。宜計滿百廿日給,故云"始計"也。
參考
《日本養老祿令》第七條:凡奪祿者,徵半年,限六十日內輸了【"了",《令義解》所收令本文作"畢",以下同之。】;徵一年,限百廿日內輸了。若限內遇恩,及別敕復任者,並免徵。即應給者,從復任日為始計。
考課令第十四
長官考屬官功過行能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內外文武官九品已上,每年當司長官,考其屬官應考者,皆具錄一【"一",《唐六典》作"當"。】年功過行能,對眾讀,議其優劣,定九等考第。京官九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定"下,《唐六典》有"十月一日送省"六字。】,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內,八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已"以下四字,《唐六典》無。】;三千里內,七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已"以下四字,《唐六典》無。】;五千里內,五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已"以下四字,《唐六典》無。】;七千里內,三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已"以下四字,《唐六典》無。】;萬里內,正月三十日已前校定,本州定訖。京官十月一日送簿【"京"以下八字,《唐六典》無。】,外【"外"上,《唐六典》有"其"字。】官【"官"下,《唐六典》有"附"字。】朝集使送簿【"簿",《冊府元龜》無。】,限十月二十五日已前到京。考後功過,並入來年(若本司考訖以後【"若"以下七字,據日本令補之。】,尚書省未校以前,犯罪斷訖,準狀合解及貶降者,仍即附校,有功應進者,亦準此【"犯"以下二十四字,據日本令補之。】。)無長官,次官考。縣令已下及關鎮戍官、岳瀆令,並州考;津非隸監者,亦州考。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凡應考之官,皆具錄當年功過行能,本司及本州長官對眾讀,議其優劣,定為九等考第,各于其所由司,準額校定,然後送省。內外文武官,量遠近,以程限之有差(京師百僚【"京"以下四字,《五代會要》、《冊府元龜》並作"京官"。】九月三十日已前校【"校",《冊府元龜》作"較"。】定,十月一日送省【"十"以下六字,《五代會要》、《冊府元龜》並無。】;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內,八月三十日【"日"下,《五代會要》、《冊府元龜》並有"已前校定"四字。】;三千里內,七月三十日【"日"下,《五代會要》、《冊府元龜》並有"已前校定"四字。】;五千里內,五月三十日;七千里內,三月三十日;萬里內,正月三十日已前校【"校",《冊府元龜》作"較"。】定【"定"下,《五代會要》、《冊府元龜》並有"本州定訖,京官十月一日送簿"十二字。】)。其外官附朝集使送簿至省。
二、《五代會要》卷十五《考功》:後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諸司【"司",《冊府元龜》作"內"。】外文武官九品以上,每年當司長官,考其屬官應考者,皆具錄一年功過行能,議其優劣,定九等考第。京官九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內,八月三十日已前校定,(以下與本文同)本州定訖,京官十一【"一",《冊府元龜》無。】月一日送簿,外官朝集使送簿,限十月二十五日已前到京。考復【"復",《冊府元龜》作"後"。】功過並入來年。無長官,次官考。縣令已下及關鎮庶【"庶",《冊府元龜》作"戍"。】官、岳瀆令,並州考;律【"律",《冊府元龜》作"津"。】非隸監者,亦州考。
三、《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一》:後唐明宗天成元年十月,......是月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諸內外文武官九品以上,每年當司長官考其屬官應考者,皆具錄一年功過行能,議其優劣,定九等考第。京官九月三十日已前較定,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內,八月三十日已前較定,(以下與本文同)本州定訖。京官十月一日送簿,外官朝集使送,限十月二十五日已前到京。考後功過併入來年。無長官,次官考。縣令已下及關鎮戍官、岳瀆令並州考;津【"津",《五代會要》作"律"。】非隸監者,亦州考。
四、《考課令》"內外官"條集解:或釋云,唐令釋云,屬官,......讚云,......唐令釋云,屬官,......穴云,......問:本令云,尚書省者,未知此文省者,亦其情歟?答:此文者,謂式兵部,古令改太政官為省,案知耳。
五、《考課令》"分番"條集解:依本令,本府考訖,錄申尚書省,案記者(在《軍防令》),此令初條,改"尚書未校以前"為"省未校以前",又改"送尚書省"者而改為"省"。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為之。若邊要州都督、刺史及諸州水旱成分,則他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於京都;十一月一日,戶部引見訖,于尚書省與群官禮見,然後集于考堂。應考績之事,元日陳其貢篚于殿庭。
二、《唐律?職制》"公事應行稽留"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有期會,謂若朝集使及計帳使之類,依令,各有期會。
三、《唐會要》卷八十一《考上》、《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一》:貞元......七年八月考功奏,准《考課令》,諸司官,皆據每年功過行能,定其考第。
四、《舊五代史?職官志》:後唐清泰二年秋九月庚申,尚書考功上言:"今年五月,翰林學士程遜所上封事內,請自宰相百執事,外鎮節度使、刺史,應系公事官,逐年書考,較其優劣。檢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從之。時議者曰:......尚書諸司,漸致有名無實,廢墜已久,未知憑何督責?程遜所上,亦未詳本源。其時所司雖舉明,大都諸官,亦無考較之事。"
五、《冊府元龜?詞臣部?獻替》:晉程遜,初仕後唐為中書舍人,上言,......其五,朝野官吏人數眾多,若不行黜陟之科,何以察其能否?望准《考課令》,凡中外官,歲終較考,以行進退。
六、《考課令》"內外官"條集解:或釋云,唐令釋云,屬官,謂所管局署等,......讚云,......唐令釋云,屬官,謂所管局署等也。......讚云,注送長者,未窮定,或云,傳聞,大判事說,唐令心,次官者以次之官也。然則,判官亦得考,師不依之。
參考二
《日本養老考課令》第一條:凡內外文武官初位以上,每年當司長官考其屬官。應考者,皆具錄一年功過行能,並集對讀,議其優劣,定九等第。八月三十日以前校定。京官畿內,十月一日,考文申送太政官;外國十一月一日,附朝集使申送。考後功過,並入來年(若本司考訖以後,省未校以前,犯罪斷訖,准狀合解及貶降者,仍即附校。有功應進者,亦準此)。無長官,次官考。
景跡功過附考實錄
開元二十五年
二【開元二十五年】 諸官人景?功過,應附考者,皆須【"須",《五代會要》作"准"。】實錄,其前任犯私罪,斷在今任者,同見任法。即改任,應計前任日為考者,功過並附,其狀不得過兩紙。州縣長官,須言戶口田地者,不得過三紙。注考正之最。
引據
一、《唐會要》卷八十二《考下》、《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又準《考課令》,凡官人申考狀,不得過兩紙三紙【"三紙",《冊府元龜》無。】。刺史、縣令,至于賦稅畢集、判斷不滯、戶口無逃散、田畝守常額、差科均平、廨宇修飾、館驛如法、道路開通,如此之類,皆是尋常職分,不合計課。......又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稱考秩,或廣說門資,既乖令文,實為繁弊。自今已後,如有此色,並請準令,降其考第。
二、《五代會要》卷十五《考功》:後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諸官人治【"治",《冊府元龜》作"景"。】?功過,應附考者,皆準【"準",《冊府元龜》作"須"。】實錄,(以下與本文同)功過並附,其狀不得過兩紙。州縣長官,須言戶口田地者,不得過三紙。注考正之最。
三、《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一》:後唐明宗天成元年十月,......是月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諸官人景?功過,應附考者,皆須實錄,(以下與本文同)注考正之最。
按
《唐會要》及《冊府元龜》所謂"既乖令文,......準令,降書考官考"、"準令,降其考第"(參看引據一及參考一),當是相當於日本考課令第二條"官人景?"條的後半部分的唐令。
參考一
一、《唐會要》卷八十一《考上》、《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憲宗元和【"憲"以下四字,據《冊府元龜》。】十四年十二【"二",《冊府元龜》作"一"。】月考功奏,自今以後,應注考狀,但真言某色行能、某色異政、某色樹置、某色勞效推斷、某色獄糾舉【"舉",《冊府元龜》無。】、某色事便書善惡,不得更有虛美間【"間",《冊府元龜》作"閑"。】言。其中以下考,亦各言事狀【"狀"下,《唐會要》有"然注"二字。】,並不得失於褒貶。如違,據所失輕重,准令,降書考官考。
二、《考課令》"官人景?"條集解:穴云,勤於記事、稽失無隱,為主典最。故主典實錄耳。諸判官以上亦考,唐令【"令",宮崎博士本作"答"。】古說如此。
參考二
《日本養老考課令》第二條:凡官人景跡功過,應附考者,皆須實錄。其前任有犯私罪,斷在今任者,亦同見任法。即改任,應計前任者為考者,功過並附。注考官人,唯得述其實事,不得妄加臧不。若注狀乖舛、褒貶不當(謂景?功狀高,而考第下;或考第優,而景?劣之類),及隱其功過,以致升降者,各準所失輕重,降所由官人考。即朝集使褒貶進退,失實者亦如之。
德義有聞
開元七年
三【開元七年】 德義有聞者,為一善【"者"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之。 】 。
清慎明著
開元七年
四【開元七年】 清慎明著者,為一善【"者"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之。 】。
公平可稱
開元七年
五【開元七年】 公平可稱者,為一善【"者"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之。】。
恪勸匪懈
開元七年
六【開元七年】 恪勤匪懈者,為一善【"者"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之。】。
引據
《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凡考課之法,有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本條以下直至復原《考課令》第三十四條,關於《唐六典》與日本令的對比,請參照岡田博士《近江奈良朝的漢文學》 214頁以下。】。
按
以上四條的引據資料,為方便起見,集中揭示於此。
參考一
一、《通典?選舉三?考績》:大唐考課之法,有德義、清慎、公平、恪勤各一善(《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注唐制略同)。
二、《金史?百官志》:泰和四年定考課法,準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勤恪匪懈。
參考二
一、《日本養老考課令》第三條:德義有聞者,為一善。
二、《日本養老考課令》第四條:清慎顯著者,為一善。
三、《日本養老考課令》第五條:公平可稱者,為一善。
四、《日本養老考課令》第六條:恪勤匪懈者,為一善。
近侍之最
開元七年
七【開元七年】 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
選司之最
開元七年
八【開元七年】 銓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
考校之最
開元七年
九【開元七年】 揚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校之最。
禮官之最
開元七年
十【開元七年】 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
樂官之最
開元七年
十一【開元七年】 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
判事之最
開元七年
十二【開元七年】 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
宿衛之最
開元七年
十三【開元七年】 部統有方,警守無失,為宿衛之最。
督領之最
開元七年
十四【開元七年】 兵士調節,戎裝充備,為督領之最。
法官之最
開元七年
十五【開元七年】 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
校正之最
開元七年
十六【開元七年】 讎校精審,明於刊定,為校正之最。
宣納之最
開元七年
十七【開元七年】 承旨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
學官之最
開元七年
十八【開元七年】 訓導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
將帥之最
開元七年
十九【開元七年】 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將帥之最。
政教之最
開元七年
二十【開元七年】 禮義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
文史之最
開元七年
二十一【開元七年】 詳錄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
糾正之最
開元七年
二十二【開元七年】 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
勾檢之最
開元七年
二十三【開元七年】 明於勘覆,稽失無隱,為句檢之最。
監掌之最
開元七年
二十四【開元七年】 職事修理,供承強濟,為監掌之最。
役使之最
開元七年
二十五【開元七年】 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
屯官之最
開元七年
二十六【開元七年】 耕耨以時,收穫剩課,為屯官之最。
倉庫之最
開元七年
二十七【開元七年】 謹於蓋藏,明於出納,為倉庫之最。
曆官之最
開元七年
二十八【開元七年】 推步盈虛,究理精密,為歷官之最。
方術之最
開元七年
二十九【開元七年】 占候醫卜,效驗居多,為方術之最。
關津之最
開元七年
三十【開元七年】 譏察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
市司之最
開元七年
三十一【開元七年】 市廛不攏,奸濫不行,為市司之最。
牧官之最
開元七年
三十二【開元七年】 牧養肥碩,蕃息孳多,為牧官之最。
鎮防之最
開元七年
三十三【開元七年】 邊境肅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善狀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曰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二曰銓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三曰揚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校之最;四曰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六曰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七曰部統有方、警守無失,為宿衛之最;八曰兵士調集、戎裝充備,為督領之最;九曰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十曰讎校精審、明于刊定,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十二曰訓導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十三曰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將帥【"帥",明本等並作"師",今據宋本。】之最;十四曰禮義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十五曰詳錄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十六曰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覆、稽失無隱,為句檢之最;十八曰職事修理,供承強濟,為監掌之最;十九曰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時、收穫剩【"剩",掃葉山房刊本、官板並作"成"。】課,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謹於蓋藏、明于出納,為倉庫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虛、究理精密,為歷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醫卜、效驗居多,為方術之最;二十四曰譏察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不攏、奸濫不行,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養肥碩、蕃息孳多,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邊境肅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
二、《考課令》"最"條集解:釋云,秀才、明經、進士、明法,隨其才業,試練定科,......是謂擢盡才能。唐令此最為選司,彼此不同。
按
為方便起見,從第七條至三十三條各條的引據資料也集中列示出來。
參考
一、《大唐新語》卷四:朱履霜,好學明法理。則天朝,......履霜容止自若,部析分明。御史意少解,履霜曰:準《令》,當刑能申理者,加階而編入史,乃侍御史之美也。
二、《金史?百官志》:泰和四年,定考課法。準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十七最之一曰禮樂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二曰賦役均平、田野加闢,為牧民之最;三曰決斷不滯、與奪當理,為判事之最;四曰鈐束吏卒、奸盜不滋,為嚴明之最;五曰案簿分明、評擬均當,為檢校之最,以上皆謂縣令、丞、簿,警巡使、副,錄事、司候判官也;六曰詳斷合宜、咨執當理,為幕職之最;七曰盜賊消弭、使人安靜,為巡捕之最;八曰明於出納、物無損失,為倉庫之最;九曰訓導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十曰檢察有方、行旅無滯,為關津之最;十一曰隄防堅固、備禦無虞,為河防之最;十二曰出納明敏、數無濫失,為監督之最;十三曰謹察禁囚、輕重無怨,為獄官之最;十四曰物價得實、奸濫不行,為市司之最,謂市令也;十五曰戎器完肅、捍守有方,為邊防之最,謂正副部隊將鎮防官也;十六曰議獄得情、處斷公平,為法官之最;十七曰差役均平、盜賊止息,為軍職之最,謂都軍軍轄也。
九等考第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四【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一最已上有四善,為上上;一最已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一最已上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下;一最已上有一善,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一最已上,或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弗【"弗",《五代會要》、《冊府元龜》並作"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詐,及貪濁有狀,為下下。若於善最之外,別有可嘉尚,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時量定。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一最已上有四善,為上上;(以下與本文同)職事粗理,善最弗聞,為中下;(以下與本文同)居官諂詐,及貪濁有狀,為下下。若於善最之外,別可嘉尚,及罪雖成殿,情狀可矜,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時量定。
二、《通典?選舉三?考績》:大唐考課之法,......一最以上有四善,為上上;(以下與本文同)職事粗理,善最弗聞,為中下;(以下與本文同)別有可嘉尚,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以下與本文同)(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注唐制略同文)
三、《五代會要》卷十五《考功》:後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一最已上有四善,(以下與本文同)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以下與本文同)居官諂詐及貪濁有狀之類,為下下。若于善最之外,別有可嘉,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時詳定。
四、《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後唐明宗天成元年十月,......是月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一最已上有四善,(以下與本文同)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以下與本文同)居官諂詐,及貪濁有狀之類,為下下。若于善最之外,別有可嘉,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較之日,皆聽考官臨時量定。
按
據後邊出現的《唐會要》,在《武德令》中也有本條的相當文字。
參考一
一、《唐會要》卷八十一《考上》:貞觀......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曰:"臣竊見流內九品已上,令有等第,而自比年入多者,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謂令設九等,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之于異代也。縱朝廷實無好人,猶應于見在之內,比校其尤善者,以為上第。"
二、《金史?百官志》:泰和四年定考課法,準唐令作四善十七最之制。......凡縣令以下,三最以上有四善,或三善者,為上,升一等;三最以上有二善者為中,減兩資歷;三最以上有一善為下,減一資歷。節度判官、防禦判官、軍判以下,一最而有四善,或三善為上,減一資歷;一最而有二善為中,升為榜首;一最而有一善為下,升本等首。
三、《考課令》"一最以上"條集解:穴云,......問:唐令【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令',淺草文庫本、金澤文庫本、宮崎博士本並作‘答'。"】云,雖不滿一尺,情貪濁者,尚為下下。未知,依放哉?答:然耳。
四、《考課令》"官人犯罪"條集解:穴云,......唐令【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令',金澤文庫本作‘答'。】,不滿一尺亦同故,未決訖也。......又上條唐令【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令',金澤文庫本作‘答'。】,縱不滿尺,為貪濁有狀。今此條稱入己者,本人一尺以上,若不滿尺者,亦放免,但未決訖。
參考二
《宋元豐考課令》:依元豐考課令,通取善最,分為三等【《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百一《哲宗》:元祐元年五月己巳,......三省言吏部狀文彥博奏請,......詔給事中、中書舍人......參詳應守令、通判,請依元豐考課令,通取善最,分為三等。】。○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宋史?選舉志》:文彥博又奏......詔令近臣議,議者請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歲毋過五人。】。
本府考訖申省
唐代
三十五【唐代】 諸分番者【"分"以下三字,據日本令補之。】,......本府考訖,錄申尚書省。
引據
《考課令》"分番"條集解:依本令,本府考訖,錄申尚書省。案記者(在軍防令),此令初條,故【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金澤文庫本‘故'作‘改'。"】"尚書省未校以前"為"省未校以前",又改此條"送尚書省"者而改為"省",然則本司考訖,主典以上送官。
參考
《日本養老考課令》第五十一條:凡分番者,每年本司量其行能功過,立三等考第。小心謹卓、執當幹了者為上;番上無違、供承得濟者為中;逋違不上、執當虧失者為下,對定訖,具記送省。
州縣官人進考降考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六【開元二十五年】 諸州縣官人,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准見在【"在",《續資治通鑑長編》、《通考》並無。】戶,為十分論,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每加一分進一等(增戶口,謂增【"增",據日本令補之。】課丁,率一丁,同一戶法;增不課口者,每五口同一丁例。其有破除者,得相折)。其州戶不滿五千,縣戶不滿五百者【"者",《宋刑統》等並無。】,各准五千、五百法為分。若撫養乖方、戶口減損者,各准增戶法,亦減一分降一等,每減一分降一等(課及不課,並准上文)。其有【"有",《通典》無。】勸課田農,能使豐殖者,亦准【"準"下,《宋刑統》有"增戶口"三字。】見地為十分論,加二分,各進考一等,每加二分進一等(此為【"為",殿本《通典》作"謂"。】永業口分之外,別能墾起公私荒田者)。其有不加勸課,以致減損者,損【"損",據日本令補之。】一分降考一等,每損一分降【"降"下,《通典》有"考"字。】一等(謂永業口分之外,有荒廢者)。若數處有功,並應進考者,亦聽累加。
引據
一、《通典?選舉三?考績》:大唐考課之法,......諸州縣官人【"人",《續資治通鑑長編》、《通考》並無。】,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為【"為",《續資治通鑑長編》作"每",《通考》無。】十分論【"論",《續資治通鑑長編》、《通考》並無。】,每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增戶口,謂課丁,率一丁同一戶法;增不課口者,每五口同一丁例。其有破除者,得相折)。其州戶口不滿五千,縣戶不滿五百者,各准五千、五百戶法為分。若撫養乖方、戶口減損者,各准增戶法,亦每減一分降一等 (課及不課,並准上文)。其勸課農田,能使豐殖者,亦準見地為十分論,每加二分,各進考一等(此為永業口分之外,別能墾起公私荒田者)。其有不加勸課,以致減損者(謂永業口分之外,有荒廢者),每損一分降考一等。若數處有功,並應進考者,並聽累加(《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注唐制略同文)。
二、《宋刑統?職制》:準《考課令》,諸州縣官人,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在戶,為十分論,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每加一分進一等。其州戶不滿五千、縣戶不滿五百,各準五千、五百法為分。若撫養乖方、戶口減損者,各準增戶法,亦減一分降一等,每減一分降一等。其有勸課田農,能使豐殖者,亦準增戶法,見地為十分論,加二分,各進考一等,每加二分進一等。其有不加勸課,以致減損,一分降考一等,每損一分降一等。若數處有功,並應進考者,亦聽累加。
三、《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太祖》、《文獻通考?選舉考十二?考課》:建隆三年......十一月......甲子,......先是,令文,州縣官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每十分,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其州戶不滿五千、縣戶不滿五百,各準五千五百戶法以為分。若撫養乖方、戶口減耗者,各準增戶法,亦減一分,降考一等。
參考一
《宋淳化令》:每歲用令文考課之法,以戶口增減、墾田多少,定其殿最,而黜陟焉【《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十四《真宗》:咸平二年......三月,......每歲用令文考課之法,以戶口增減墾田多少,定其殿最,而黜陟焉。】。
參考二
《日本養老考課令》第五十四條:凡國郡司,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為十分論,加一分,國郡司(謂掾及少領以上)各進考一等;每加一分進一等(增戶謂增課丁,率一丁同一戶法,每次丁二口,中男四口,不課口六口,各同一丁例。其有破除者,得相折之)。若撫養乖方、戶口減損者,各準增戶法,亦減一分降一等;每減一分降一等(課及不課,並準上文)。其勸課田農,能使豐殖者,亦準見地為十分論,加二分各進考一等,每加二分進一等(謂熟田之外,別能墾發者)。其有不加勸課,以致損減者,損一分降考一等,每損一分降一等。若數處有功,並應進考者,亦聽累加。
進考不實追改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七【開元二十五年】 諸官人,因加戶口及勸課田農,並緣餘功進考者,於後事若不實,縱經恩絳【"降",《唐會要》、《冊府元龜》大中六年條並作"宥",《五代會要》作"赦"。】,其考皆從追改。
引據
一、《唐會要》卷八十二《考下》: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準考課令,官人因加戶口,及勸田農並緣餘功進考者,於後事若不實,縱經恩宥,其考皆從追改。改之事近皆不行,自今以後,並請準令式處分,其因此得官者,仍請追奪。
二、《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準考課令,官人因加戶口,及勸田農並緣餘功進考者,於後事若不實(以下與《唐會要》同)。
三、《五代會要》卷十五《考功》:後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諸官人因加戶口,及勤課田農緣功進考者,於後事若不實,縱經思赦,皆從追改。
四、《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後唐明宗天成元年十月,......是月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諸官人因加戶口,及勸課農桑,緣功進考者,於後事若不實,縱經恩降,皆從追改。
官人犯罪負殿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八【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官人犯罪負殿者,私坐【"坐",日本令作"罪"。】計贖銅一斤【"計"以下五字,《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每一斤"。】為一負,公罪二斤為一負【"二"以下五字,《唐六典》作"倍之"。】,各【"各",《唐六典》無。】十負為一殿。校考之日,負殿皆悉附狀,當上上考者,雖有殿不降(此謂非私罪);自上中已下,率一殿降一等。即公坐殿失應降,若當年勞劇,有異於常者,聽減一殿。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注:諸官人犯罪負殿者,計贖銅一斤為一負,公罪倍之【"倍之",《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二斤為一負"。】,十【"十"上,《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各"字。】負為一殿。當上上考者,雖有殿不降,此謂非私罪(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律?職制》"貢舉非其人"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依令,私坐,每一斤【"每"以下三字,《唐六典》作"計贖銅一斤"。】為一負,公罪二斤為一負,各十負為一殿。校考之日【"日",法制局本《宋刑統》作"口"。】,負殿皆悉附狀。
按
《唐六典》的"此謂非私罪",參考《日本考課令》"官人犯罪附殿"條(第五十六條),當是注文。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員外郎"條:其私坐也,一斤為一負,其公坐也,則二之。十負為殿。
二、《宋刑統?詐偽》"詐為官文書增減"條問答:釋曰:負殿具在《考令》。
參考二
《日本養老考課令》第五十七條:凡官人犯罪附殿者,皆據案成乃附。私罪計贖銅一斤為一負,公罪二斤為一負,各十負為一殿。當上上考者,雖有殿不降;自上中以下,率一殿降一等。即公坐殿失應降,若當年勞劇,有異於常者,聽減一殿。其犯過失殺傷人及疑罪征贖者,並不入殿限。
因考加祿奪祿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九【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食祿之官,考在中上已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者守本祿;中下已下,每退一等,奪祿一季。若私罪下中已下,公罪下下,並解見任,奪當年祿,追告身。周年聽依本品?。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注:諸食祿之官,考在中上已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下已下【"下",《唐會要》作"上"。】,每退一等,奪祿一季(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會要》卷八十二《考下》、《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又準《考課令》,在中上以上,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者守本祿:中下以上【"上",《唐六典》作"下"。】,每退一等,奪祿一季。準令以此勸懲,事在必行。
三、《考課令》"官人犯罪附殿者"條義解:中上以上考,非常之人所得故,是以唐令加一季祿。
考前厘事不滿二百日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流內流外長上官,考前厘事【"事",《唐六典》作"務"。】不滿二百日者【"者",《唐會要》、《冊府元龜》並無。】不【"不"下,《唐會要》、《冊府元龜》並有"合成"二字。】考。○【唐代】 若番有長短,日有斷絕,○即新任身從公使,○率二番者,三日當長上二日;三番者,二日當一日;若三番與二番通計者,亦三日當二日。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注:凡流內流外官,考前厘務【"務",《唐會要》、《冊府元龜》並作"事"。】不滿二百日者不考。
二、《唐會要》卷八十一《考上》、《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天寶二年八月五日考功奏,準《考課令》,考前厘事不滿二百日【"日"下,《唐六典》有"者"字。】不合成【"合成",《唐六典》無。】考者,厘事,謂都論在任日,至考時有二百日,即成考。請假停務,並不合破日。比來多不會令文,以為不入曹局,即為不厘事,因此破考。
三、《考課令》"內外初位"條集解:穴云,比徒條云,流外不用此律。本令云,流內流外長上官故也。......公云,本令云,流內流外故耳。......釋云,......或唐令云,若番上長短,日有斷絕,......釋云,......唐令云,即新任,身從公使者,......釋云,......唐令云,率二番者,三日當長上二日;三番者二日當一日;若三番與二番通計者,亦三日當二日者,......貞答:分番三日當長上二日無別。唐令【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令',宮崎博士本、淺草文庫本並作‘答'。"】別立耳。......釋云,......唐令,每道有考校使,故云也。
按
參看下條按語。
考簿集日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每年考簿集日,考司校勘,色別為簿,具言功過。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三品、平章事並【"並"上,《唐會要》有"功"字。】奏【"奏"下,《唐會要》、《冊府元龜》貞元七年條並有"取"字。】裁(親王及五大都督亦同),四品以下及餘外官,並使人量定聞奏。上考下考奏,單數仍備【"備",《五代會要》作"略"。】狀;進中考,並單名錄奏。
引據
一、《曲江文集附錄》(開元二十三年二月五日考功):準令,京官三品以上奏裁。
二、《唐會要》卷八十一《考上》:貞元......七年,......其年十二月,校外官考使奏,準《考課令》,三品以上官【"官",《冊府元龜》貞元七年條無。】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考【"考",《冊府元龜》貞元七年條無。】,並奏取裁。注云【"注云",《五代會要》無。】,親王及【"及"下,《五代會要》、《冊府元龜》貞元七年條並有"五"字。】大都督【"督"下,《五代會要》、《冊府元龜》貞元七年條並有"府"字。】亦同。
三、《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貞元......七年......十二月,較外官考使奏,準《考課令》,三品以上【"上"下,《唐會要》有"官"字。】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事"下,《唐會要》有"考"字。】,並奏取裁。注云【"注云",《五代會要》無。】:親王及【"及"下,《五代會要》、《冊府元龜》貞元七年條並有"五"字。】大都督【"督"下,《五代會要》、《冊府元龜》貞元七年條並有"府"字。】亦同。
四、《五代會要》卷十五《考功》:後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諸每年考簿集日,考司校【"校",《冊府元龜》天成元年條作"較"。】勘,訖【"訖",《冊府元龜》天成元年條作"色"。】別為簿,具言功過。京官三品以上及同中書門下三品並平章事奏裁,親王及五大都督府亦同;四品已下及餘外宮,並使人量定聞奏,單數仍備狀;進中考,並單名錄奏。
五、《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後唐明宗天成元年十月,......是月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諸每年考簿集日,考司較勘,色別為簿,具言功過。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三品並平章事奏裁(親王及五大都督府亦同);四品已下及餘外官,並使人量定聞奏。上考下考奏,單數仍略狀進;中考,並單名錄奏。
按
前一條相當於《日本考課令》"內外初位"條前半部分,本條相當於其後半部分。雖然前一條與本條是同一條文的各半,但因《五代會要》、《冊府元龜》在引述本條時,都在條文的開頭冠以"諸"字,故暫且別作一條列示。
參考
《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每年別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其一人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又定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人,其一人監京官考,一人監外官考;郎中判京官考,員外郎判外官考。其檢覆同者,皆以功過上使,京官則集應考之人,對讀注定,外官對朝集使注定訖,各以奏聞。其親王及中書門下,與京官三品已上、外官五大都督,並以功過狀奏聽裁。
官品勛品合如初
唐代
四十二【唐代】 本令云,官品勛品合【國書刊行會本《令集解》頭注云:"‘合',金澤文庫本、淺草文庫本並作‘令'。"】如初。
引據
《考課令》"官人犯罪"條集解:跡曰,此說,今云死罪以下並約耳,其事至獄令決耳。本令【"令",據宮崎博士本。】云,官品勛品合如初,即知告身如初,明不解官。......私案,......跡同唐令【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令',金澤文庫本、淺草文庫本、宮崎博士本並作‘答'。"
】分明。
按
《令集解》所引的唐令(本令)僅是零星的斷文,故憑借這些不足以窺見條文的全貌。由於本條見於《日本考課令》"官人犯罪"條解釋中,故當為與此條日本令相當的唐令。
參考一
《宋慶元考課令》:諸犯罪,應理遺闕者,特旨重而本犯輕,依本犯;本犯重而特旨輕,依特旨。其免勘特放之類,各不在理限【《慶元條法事類?刑獄門四?過犯違闕》:《考課令》,......諸犯罪,應理遺闕者(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二
《日本養老考課令》第六十四條:凡官人犯罪,敕斷有輕重者,皆依敕斷附殿;若本犯不成殿,敕令附考者,依本犯附考。即別敕放免,及會恩降者,並不入殿限(本犯私罪斷徒以上,蒙恩免,當年考應居上者,亦准殿降,唯不得降至下第)。若本犯免官以上,及贓賄入己,恩前獄成者,仍以景?論,貶考奪祿,並依常法。即非除免者,不解官。
州牧等殊功異行錄送考司
唐代
四十三【開元二十五年】 諸每年尚書省諸司,得州牧刺史縣令政,有殊功異行,及祥瑞災蝗、戶口賦役增減、當界豐儉、盜賊多少,並錄送考司。
引據
一、《五代會要》卷十五《考功》:後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諸每年尚書省諸司,得州牧刺史縣令政,有殊功異行(以下與本文同)。
二、《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後唐明宗天成元年十月,......是月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準考課令,諸每年尚書省諸司,得州牧刺史縣令政,有殊功異行(以下與本文同)。
流外官考第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四【開元七年】 諸流外官,本司量其行能功過,立四等考第,而勉進之。清謹勤公、勘當明審為上,居官不怠、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數有愆犯為下,背公向私、貪濁有狀為下下。每年對定,具簿上省,其考下下者解所任【"清謹"以下五十七字,《唐六典》原作夾注。】。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其流外官,本司量其行能功過,立四等考第而勉進之(清謹勤公、勘當明審為上,(以下與本文同)其考下下者解所任)。
二、《五代會要》卷十五《考功》:後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應諸司諸色流外職掌人等,准令,本司量其行能功過,立四等考第而勉進之。
三、《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後唐明宗天成元年十月,......是月,尚書考功條奏格例如後:......一應諸司諸色流外職掌人等,準《令》,本司量其行能功過,立四等考第而勉進之。
親勛翊衛考第
開元七年
四十五【開元七年】 諸親勛翊衛,皆有考第,考第之中,略有三等。專勤謹慎,宿衛如法,便習弓馬者為上;番期不違,職掌無失,雖解弓馬,非是灼然者為中;違番不上,數有犯失,好請私假,不習弓馬者為下【"專勤"以下五十三字,《唐六典》原作夾注。】。
引據
《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凡親勛翊衛,皆有考第,考第之中,略有三等(專勤謹慎、宿衛如法,(以下與本文同)不習弓馬者為下)。
按
本條在《日本考課令》中有相當條文,故可以擬定為《唐令》。以下四條皆據《唐六典》,列於前條之下。
參考
《日本養老考課令》第五十二條:凡兵衛立三等考第,恭勤謹慎,宿衛如法,便習弓馬者為上;番上不違,職掌無失,雖解弓馬,非是灼然者為中;違番不上,數有犯過,好請私假,不習弓馬者為下。
諸衛主帥考第
開元七年
四十六【開元七年】 諸諸衛主帥,如三衛之考。統領有方,部伍整肅,清平謹恪,武藝可稱者為上;居官無犯,統領得濟,雖有武藝,不是優長者為中;在公不勤,數有愆失,至於用武,復無可紀者為下【"統領有方"以下五十七字,《唐六典》原作夾注。】。
引據
《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諸衛主帥,如三衛之考(凡統領有方,部伍整肅,(以下與本文同)至于用武,復無可紀者為下)。
按
本條在《日本考課令》中也有相當文字,故擬定為唐令。參看前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考課令》第六十七條:凡國司每年量郡司行能功過,立四等考第。清謹勤公、勘當明審之類為上;居官不怠、執事無私之類為中;不勤其職、數有愆犯之類為下;背公向私、貪濁有狀之類為下下。其軍團少毅以上,統領有方,部下肅整為上;清平謹恪,武藝可稱為中;於事無勤,武藝不長為下;數有愆失,武用無紀為下下。每年國司皆校對定訖,具記附朝集使送省。其下下考者,當年校定即解。
監門校尉直長考第
開元七年
四十七【開元七年】 諸監門校尉直長,如帥之考。正色當官,明於按察,監當之處,能肅察奸非者為上;居官不怠,檢校無失,至於監察,未是灼然者為中;不勤其職,數有愆違,檢校之所,事多疏漏者為下【"正色"以下五十八字,《唐六典》原作夾注。】。
引據
《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其監門校尉直長,如帥之考(正色當官,明于按察,監當之處,能肅察奸非者為上;(以下與本文同)檢校之所,事多疏漏者為下)。
按
本條在《日本考課令》中也有相當文字,故擬定為《唐令》。參看大前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考課令》第五十三條:凡衛門門部,立三等考第。正色當門,明於禁察,監當之處,能肅奸非者為上;居門不怠,檢校無失,至於禁察,未是灼然者為中;不勤其門,數有愆違,檢校之所,事多疏漏者為下。
謚王公以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八【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謚,王公及【"王公及",據《司馬公文集》補之。】職事官三品以【"以",《唐六典》作"已"。以下同之。】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佐吏錄行狀申省【"省",據《司馬公文集》補之。】,考功勘校【"申"以下六字,《唐六典》、《唐會要》並作"申考功,考功責歷任勘校"。】,下太常寺,擬謚訖申省,議定奏聞【"申"以下六字,《唐六典》、《唐會要》並作"覆申考功於都堂,集省內官議定(‘定',《唐會要》作‘謚'),然後奏聞"。】。贈官同職事,無爵者稱子。若【"若",《通典》無。】蘊【"蘊",《通典》作"養"。】德丘園、聲實明著,雖無官爵,亦奏賜謚曰先生。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條注、《唐會要》卷七十九《謚法上?舊制》:諸【"諸"下,《通典》有"謚"字。】職事官三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身亡者【"者"下,《唐六典》有"其"字。】,佐吏錄行狀,申考功,考功責歷任【"考"以下五字,《通典》無。】勘校,下太常寺【"寺",《通典》無。】擬謚訖【"訖",《通典》作"記"。】,復申考功,于都堂集省內官議定【"定",《唐會要》作"謚"。】,然後奏聞【"復申"以下十七字,《通典》作"申省議定奏聞"。】。贈官同職事,無爵者稱子。若蘊德丘園,聲實明著,雖無官爵,亦奏賜謚曰先生。
二、《通典?禮六十四?單復謚議》:大唐之制,太常博士掌凡王侯以下擬謚,皆?其功德,而為之褒貶(諸謚,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佐史錄行狀,申考功校勘,下太常擬謚記申省,議定奏聞。無爵稱子。養德丘園、聲實明著,則謚曰先生)。
按
本條為《考課令》的相當條文。請參看復原《考課令》第四十五條按語。
參考
一、《宋天聖令》:諸謚,王公及職事官三品以上,皆錄行狀申省,考功勘校,下太常禮院擬謚訖,申省議定奏聞【《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十六《章奏一》:論夏令公謚狀(皇祐四年七月十三日上)謹案令文,諸謚王公(以下與本文同),考功勘校,下太常禮院擬謚訖申省,議定奏聞,所以重名實、示至公也。
】。
二、《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二《英宗》:治平元年......九月......辛巳,贈安遠軍節度使馬懷德家請謚。理院奏:懷德已葬,難定謚。詔令更議,復奏曰:......追遠請謚,皆違禮經,何順之有?國家給謚,一用唐令,然請謚之家,例供尚書省官酒食,撰議官又當有贈遺,故或闕而不請。景祐四年,判都省宋綬建議,令官酒食,其後又罷潤筆。自此既葬,而請謚者甚眾,歲月浸久,官閥行?,士大夫所不能知,子孫與其門生故吏,志在虛美隱惡,而有司據以加謚。是廢周公聖人之法,而循唐庸有司之議。詔自今得謚者,葬前奏請。......從之。
秀才試策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九【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秀才試方策五條。文理俱高者為上上,文高理平、理高文平為上中,文理俱平為上下,文理粗通為中上,文劣理滯為不第。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員外郎"條:其秀才試方策五條,文理俱高者為上上,文高理平、理高文平為上中,文理俱平為上下(以下與本文同)。
二、《白氏六帖事類集》卷十二(《白孔六帖》卷四十三)《舉選》注:《考課令》(......諸秀才試方策五條,文理俱高者為上上,文高理平、理高文平為上中)。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尚書侍郎"條:秀才(試方略策五條。此科取人稍峻,貞觀以後遂絕)。
二、《唐律?職制》"貢舉非其人"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其課試,謂貢舉之人藝業伎能,依令課試有數。
三、《舊唐書?職官志》:有唐已來,出身入仕者,著令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書、算。
四、《通典?選舉三?歷代制下(大唐)》: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為二等。
參考二
一、《晉令》:舉秀才明經傳者,簡以眾典才茂【《北堂書鈔》卷七十九《設官部?秀才》:《晉令》云,舉秀才明經傳者,簡以眾典才茂。(參見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4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2頁)。】。
二、《晉令》:舉秀才,必五策皆通,拜為郎中。一策不通不得選【《北堂書鈔》卷七十九《設官部?秀才》:《晉令》云,舉秀才必五策皆通(以下與本文同。參見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4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2頁)。】。
三、《晉令》:舉秀才,皆行儀典,為一州之俊【《北堂書鈔》卷七十九《設官部?秀才》:《晉令》云,舉秀才,皆行儀典,為一州之俊(參見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4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 2頁。】。
明經試經及策
開元七年
五十【開元七年】 諸明經試兩經,每經十帖,《孝經》二帖、《論語》八帖,每帖三言,通六以上,然後試策,《周禮》、《左氏》、《禮記》各四條,餘經各三條,《孝經》、《論語》共三條,皆錄經文及注意為問。其答者須辨明義理,然後為通。通十為上上,通八為上中,通七為上下,通六為中上。其通三經者,全通為上上,通十為上中,通九為上下,通八為中上,通七及二經通五為不第。
引據
《唐六典》卷二"考功員外郎"條注:諸明經試兩經,進士一經,每經十帖,《孝經》二帖,《論語》八帖,每帖三言,通六已上,然後試策(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尚書侍郎"條:明經先帖經,然後口試,並答策,取粗有文性【近衛本注云:"據《唐志》,‘性'當作‘理'。"】者為通(舊制,諸明經試,每經十帖。......開元二十五年敕,諸明經先帖經,通五已上,......)。
二、《唐律?職制》"貢舉非其人"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參看前條參考)
三、《舊唐書?職官志》:(參看前條參考)
四、《考課令》"明經"條集解:穴云,中經二,總試十一條,通十為上上,不依唐令【"令",宮崎博士本作"答"。】也。
五、《通典?選舉三?歷代制下(大唐)》卷十五: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為二等。
進士試策及經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五十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進士試時務策五條,帖大經通四,其策文辭順序、義理愜當,並帖經文,過者為通;若事義有滯、詞句不倫,及帖不過【"及"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之。】者為不。帖策全通為甲【"甲"下,《白氏六帖》有"第"字。】,策通四、帖通六已上為乙,已下為不第。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員外郎"條:其進士,帖一小經及《老子》(皆經注兼帖),試雜文兩首,策時務五條,文須洞識文律,策須義理愜當者為通(若事義有滯,詞句不倫者為不【"不",明本、近衛本等並作"下",今據宋本。】。其經【"其經",《白氏六帖》作"帖"。】策全通為甲【"甲"下,《白氏六帖》有第。】,策通四、帖通六已上為乙,已下為不第)。
二、《白氏六帖事類集》卷十二(《白孔六帖》卷四十三)《舉選》注:《考課令》,進士試時務策五條,帖大經通四,其策文辭順序、義理愜當,並帖經文過者為通,帖策全通為甲第。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四"禮部尚書侍郎"條:凡進士,先帖經,然後試雜文及策,文取華實兼舉,策須義理愜當者為通(舊例,......開元二十五年,......)。
二、《唐律?職制》"貢舉非其人"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參看大前條參考)
三、《舊唐書?職官志》:(參看大前條參考)
四、《通典?選舉三?歷代制下(大唐)》: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為二等。
參考二
《日本養老考課令》第七十二條:凡進士,試時務策二條,帖所讀,《文選》上帙七帖,《爾雅》三帖。其策文詞順序,義理愜當,並帖過者為通;事義有滯、詞句不倫,及帖不過者為不,帖策全通為甲,策通二、帖過六以上為乙,以外皆為不第。
明法試律令
開元七年
五十二【開元七年】 諸明法,試律令各一部,識達義理,問無疑滯者為通;粗知綱例,未究指歸者為不通。所試律令,每部試十帖,策試十條,律七條,令三條,全通者為甲,通八已上為乙,已下為不第【"粗"以下四十字,《唐六典》卷二原作夾注。】。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考功員外郎"條:其明法,試律令各一部,識達義理,問無疑滯者為通(粗知綱例,(以下與本文同)策試十條,律七條,令二【"二",卷四作"三"。近衛本注云:"《唐志》作‘三'。"】條,全通者為甲,通八已上為乙,已下為不第)。
二、《唐六典》卷四"禮部尚書侍郎"條:凡明法,試律令,取識達義理、問無疑滯者為通(所試律令,凡每部試十帖,策試十條,律七條,令三條)。
參考
一、《唐律?職制》"貢舉非其人"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參看復原《考課令》第四十九條參考)
二、《舊唐書?職官志》:(參看復原《考課令》第四十九條參考)
三、《通典?選舉三?歷代制下(大唐)》: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為二等。
試貢舉人
唐代
五十三【唐代】 諸試貢舉人,皆卯時付策,當日對了,本司監試,不訖者不。考畢,本司判官,將對尚書定第。
引據
《考課令》"貢舉人"條集解:釋云,......或說......《唐令》云,試貢舉人,皆卯時付策,當日對了(以下與本文同)。
校內外官考
開元二十五年
五十四【開元二十五年】 所校內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進單數,二月三十日進挾名。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三月三十日進挾名。
引據
《唐會要》卷八十一《考上》、《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天寶......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敕,所校【"校",《冊府元龜》作"較"。】內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進單數(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當是《考課令》,但其順位不祥。
征賠減價
唐代
五十五【唐代】 征賠減價耳。故居陪之字,可行七十里,而行八十里,為非理,唐令《考課令》附也。
引據
《?牧令》"因公事"條集解:穴云:非理死失者徵賠,謂《雜律》受寄財物條疏云,准《?牧令》償減價也。私案,徵賠減價耳。故居陪之字,可行七十里,而行八十里,為非理。唐令【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令',金澤文庫本作‘答'。】《考課令》附也。
按
未發現上述唐令的完整條文。
宮衛令第十五
京城皇城宮城諸門
唐代
一甲【唐代】 《唐令》云,順天門為宮城【"城",據《令集解》所引《監門式》補之。】門。
引據
《宮衛令》"宮墻"條集解:穴云,道內謂垣邊是也。其道上積者不禁也。《唐令》云,順天門為宮門。《監門式》云,順天等門為宮城【"城"下,當有"門"字。】是。
按
據《唐六典》卷七"工部郎中員外郎"條注:"承天門,隋開皇二年作,初曰廣陽門,仁壽元年改曰昭陽門。武德元年改曰順天門,神龍元年改曰承天門"。順天門是武德以後、神龍以前的名稱,則規定順天門的《唐令》與《監門式》應是神龍以前之法【《唐律?衛禁》"闌入太廟門"條疏議說:"嘉德等門為宮門,順天等門為宮城門。"參看復原《宮衛令》第七條按語。】。
開元七年
一乙【開元七年】 諸明德等門為京城門,朱雀等門為皇城門,承天等門為宮城門,嘉德等門為宮門,太極等門為殿門,通內等門並同上閤門。東都諸門準此。
引據
《唐六典》卷八"城門郎"條注:明德等門為京城門,朱雀等門為皇城門,承天等門為宮城門(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的順序不詳。因其有關於京城門以下諸門名的規定,姑且置於後列諸條之前。《唐六典》也把本條記載於宮城門等開閉規定之前。
應以籍入宮殿門
開元七年
二【開元七年】 諸京司,應以籍入宮殿門者,皆本司具其官爵姓名,以移牒其官(若流外官,承腳色,並具其年紀顏狀),以門司送監門勘同,然後聽入。○〔開元二十五年〕依令,非應從正門入者,各從便門著籍。○應出宮殿,謂改任、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門籍當日即除。○〔唐代〕 案《唐令》為換籍生文。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五"左右監門衛大將軍"條:凡京司【近衛本注云:"《舊唐志》作‘師'。"】應以籍入宮殿門者,皆本司具其官爵姓名,以移牒其官(若流外官,承腳色,並具其年紀顏狀),以門司送于監門勘同,然後聽入。
二、《唐律?衛禁》"無著籍入宮殿"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籍在東門,而從西門入者,依令,非應從正門入者,各從便門著籍。假如西門有籍,而從東門入,......各又減罪二等。
三、《唐律?衛禁》"應出宮殿輒留"條疏議、《宋刑統?衛禁》同上:應出宮殿,謂改任、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門籍當日即除。
四、《宮衛令》"應入宮閤門者"條集解:穴云,宿衛人準此,謂案《唐令》,為換籍生文,但于此令冠條文也。
按
《唐六典》、《唐律疏議》及《令集解》所說的"令云云"或"唐令云云",都是相當於《日本宮衛令》第一條的《唐令》斷文。現參酌日本令,按順序排列如上。
參考
《日本養老宮衛令》第一條:凡應入宮閤門者,本司具注官位姓名,送中務省付衛府,各從便門著籍,但五位以上著籍宮門。皆非著籍之門者,並不得出。若改任、行使之類者,本司當日牒省除籍。每月一日、十六日,各一換籍(宿衛人准此)。
諸門開閉
唐代
三甲【唐代】 宮殿門夜漏盡,擊漏鼓訖開,夜漏上水一刻,擊漏鼓訖閉。五更三籌,順天門擊鼓,諸街即連擊小鼓,便聲徹皇城京城諸門。○城門皆擊鼓四百槌訖,諸城門開,開後一刻,順天門開。晝漏盡,順天門擊鼓,諸衛依前擊,諸城門皆擊鼓至四百槌訖閉。○鎰匙皆連鐵魚,刻其門名,藏之於柜。其出納時節、開門之法,從別式。
引據
一、《宮衛令》"開閉門"條集解:釋云,《唐令》云,宮殿門夜漏盡,擊漏鼓訖開,夜漏上水一刻【"刻",金澤文庫本作"列"。】,擊漏鼓訖閉。五更三籌,順【"順",宮崎博士本作"煩"。】天門擊鼓,諸街即連【"連",宮崎博士本作"遞"。】擊小鼓,便【"便",宮崎博士本作"使"。】聲徹皇城京城諸門。又云,城門皆擊鼓也【"也",宮崎博士本作"七",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金澤文庫本作‘七',疑當作‘四'"。】,百槌訖,諸城門開。開後一刻,順【"順",宮崎博士本作"煩"。】天門開。晝漏盡,順天門擊鼓,諸衛依前擊,諸城門皆擊鼓,至四百槌訖閉。
二、《宮衛令》"開閉門"條集解:釋云,......《唐令》云,鎰匙【"匙",《令集解》諸本無,今據金澤文庫本。】皆連鐵魚【"魚",宮崎博士本作"兼"。】,刻其門名(以下與本文同)。
按
引據資料一中的"又云"以下,也許應另作一條。但由於《唐六典》將宮城門、皇城門及宮殿門的開閉規定記作一條,故暫從之。另外,資料二所謂《唐令》,依日本令,也應與諸門的開閉規定共為一條。本條當是神龍元年以前的《唐令》。參照復原《宮衛令》第一條按語。
開元七年
三乙【開元七年】 諸承天門擊曉鼓,聽擊鐘後一刻,鼓聲絕,皇城門開。第一咚咚聲絕,宮城門及左右延明、乾化門開;第二咚咚聲絕,宮殿門開:夜第一咚咚聲絕,宮殿門閉;第二咚咚聲絕,宮城門閉,及左右延明門、皇城門閉。其京城門開閉,與皇城門同。初承天門擊鼓,皆聽漏刻契至乃擊,待漏刻所牌到,鼓聲乃絕。
引據
《唐六典》卷八"城門郎"條注:承天門擊曉鼓,聽擊鐘後一刻鼓聲絕,皇城門開,第一咚咚聲絕,宮城門及左右延明、乾化門開(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
《日本養老宮衛令》第四條:凡開閉門者,第一開門鼓擊訖,即開諸門;第二開門鼓擊訖,即開大門;退朝鼓擊訖,即閉大門。晝漏盡,閉門鼓擊訖,即閉諸門(理門不在閉限)。京城門者,曉鼓聲動則開,夜鼓聲絕則閉。其出入鑰者,第一開門鼓以前三刻出,閉門鼓以後三刻進。即諸衛按檢所部及諸門,持時行夜者,皆須執仗巡行,分明相識,每旦色別一人,詣在直官長通平安【"通平安",據《令義解》所收令本文。】。
藏院禁人燃火
開元七年
四【開元七年】 諸藏院之內,禁人然火,及無故而入者。
引據
《唐六典》卷二十"左藏令"條:凡藏院之內,禁人然火,及無故而入者。
按
若將本條作為《日本宮衛令》的相當條文,則可擬定為《唐令》。但參照日本令,"及無故而入者",也許是應入下條的規定。
參考
《日本養老宮衛令》第八條:凡兵庫大藏院內,皆不得將火入。其守當人,須造食者,於外造,餘庫藏準此。
院內持仗防守
開元七年
五【開元七年】 諸院內常四面持仗為之防守,夜則擊柝,分更以巡警。
引據
《唐六典》卷二十"左藏令"條:院內常四面持仗為之防守,夜則擊柝,分更以巡警焉。
按
若將本條也作為與《日本宮衛令》相當的條文,則可擬定為《唐令》。《唐六典》將本條作為前條的續文,故參考日本令而別立一條。參看前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宮衛令》第九條:凡庫藏門及院外四面,恒持仗防固,非司不得輒入,夜即分時檢行。
夜開殿門及城門
開元七年
六【開元七年】 諸殿門及城門,若有敕夜開,受敕人具錄須開之門,宣送中書門下。其牙內諸門,城門郎與監直監門將軍、郎將各一人,俱詣閤復奏,御注聽,即請合符門鑰,對勘符,然後開之。○〔唐代〕即執奏聞。
引據
一、《唐六典》卷八"城門郎"條注:殿門及城閉【近衛本注云:"‘閉'當作‘門'。"】,若有敕夜開,受敕人具錄須開之門,宣送中書門下(以下與本文同)。
二、《宮衛令》"奉敕夜開門"條集解:釋云,《唐令》云,即執奏聞,謂非執縛之執也。
按
《唐六典》的文字與《日本宮衛令》第十五條相當,故擬定為唐令。另外,《令集解》"釋云"所說的唐令逸文,據同上條日本令,恐也是本條的一部分。
參考
《日本養老宮衛令》第十五條:凡奉敕夜開諸門者,受敕人具錄須開之門,並入出人名帳,宣送中務,中務宣送衛府,衛府復奏,然後開之。若中務、衛府俱奉敕者,不合復奏。其奉敕人名違錯,即執奏聞。
聽禁人行
開元二十五年
七【開元二十五年】 五更三籌,順天門【"順天門",當作"承天門",以下同之。】擊鼓,聽人行;晝漏盡,順天門擊鼓四百槌訖閉門,後更擊六百槌,坊門皆閉,禁人行。
引據
《唐律?雜律》"犯夜"條疏議、《宋刑統?雜律》同上:《宮衛令》,五更三籌,順天門【"順天門",《宋刑統》作"正衙門",以下同之。】擊鼓,聽人行;晝漏盡,順天門擊鼓四百槌訖閉門(以下與本文同)。
按
由於《唐六典》卷七注有:"武德元年改曰順天門,神龍元年改曰承天門",開元時的記述也都有承天門,故《唐律疏議》(開元律疏)中所出現的"順天門",當是舊制的殘存,也可能是後世所作的改動(參照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下)》,載《東方學報》東京第 2冊55頁及 138頁)。
附錄一
一、《宮衛令》"鹵簿"條集解:穴云,......或云,《儀制令》,唐令云,鹵簿者,隊仗之名。
按
上述所謂唐令究竟是唐《儀制令》,還是與《日本宮衛令》"鹵簿"條相當的唐令,已難詳知。另外,《宮衛令》"車駕出入"條集解也說:"穴云,《儀制令》唐答,鹵簿,隊仗之名也。"姑附記於此,以備後考。
附錄二
二、《唐會要》卷十六《街巷》:太和五年七月,左右巡使奏:伏准令、式及至德、長慶年中前後敕文,非三品已上,及坊內三絕,不合輒向街開門,各逐便宜,無所拘限,因循既久,約勒甚難。或鼓未動,即先開,或夜已深,猶未閉。致使街司巡檢,人力難周,亦令奸盜之徒,易為逃匿。伏見諸司所有官宅,多是雜賃,尤要整齊,如非三絕者,請勒坊內開門。向街門戶,悉令閉塞。請准前後,除准令、式,各合開外,一切禁斷。
按
這裏所謂令式,不知究竟是令還是式。如果是令的話,當是《宮衛令》。
軍防令第十六
旅帥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二十五年】 諸每一旅帥,管二隊正;每一校尉,管二旅帥。○衛士以二百人為團,團有校尉;五十人為隊,隊有正。
引據
一、《唐律?擅興》"不給發兵符"條疏議、《宋刑統?擅興》同上:依《軍防令》,每一旅帥,管二隊正,每一校尉,管二旅帥。
二、《通典?職官十一?武官下?折衝府》:衛士以三【"三",據濱口學士說,當作"二"。據濱口學士《府兵制度與新兵制》(《史學雜誌》第41編11號16頁),"三"當是"二"的誤寫或誤傳。】百人為團,團有校尉;五十人為隊,隊有正。
按
《通典》之文也與《日本軍防令》第一條相當,故擬定為唐令。
參考一
《舊唐書?職官志》:凡衛士三百人為一團,以校尉領之。
參考二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一條:凡軍團,大毅領一千人,少毅副領,校尉二百人,旅帥一百人,隊正五十人。
衛士團伍
開元七年
二【開元七年】 諸差衛士征戍鎮防,亦有團伍。其善弓馬者,為越騎團,餘為步兵團,主帥已下統領之。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舊唐書?職官志》:凡差衛士【"士",《唐六典》作"上"。】征戍鎮防,亦有團伍。其善弓馬者,為越騎團(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與《日本軍防令》文字相當,故擬定為唐令。
參考一
《舊唐書?職官志》:以便習騎射者為越騎,餘為步兵。
參考二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二條:凡兵士各為隊伍,便弓馬者為騎兵隊,餘為步兵隊。主帥以上,當色統領,不得參雜。
十人為火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衛士【"衛士",以意補之。】十人為火【"十"以下四字,《唐六典》作"火十人"。】,火【"火",《唐六典》無。】有【"有"下,《通典》有"備"字。】六馱馬(若無馬鄉,任備驢騾及牛)。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火十人,有六馱馬(若無馬鄉,任備驢騾及牛)。
二、《通典?職官十一?武官下?折衝府》:十人為火,火有備六馱馬驢。
按
基於與前條同樣的理由,將本條擬定為唐令。本條開頭所補的"衛士"二字,唐令原文是否確有,尚有疑問(關於衛士的意義,參看濱口學士論著第36頁以下,復原《軍防令》第一條引據資料注[一])。
參考一
《舊唐書?職官志》:火十人,有六馱馬。
參考二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五條:凡兵士,十人為一火,火別充六馱馬,養令肥壯,差行日,聽將充馱。若有死失,仍即立替。
衛士自備麥飯及米
唐代
四【唐代】 諸衛士【"衛士",以意補之。】,麥飯九斗,米二斗,皆自備,並其介冑戎具,藏於庫。有所征行,則視其入而出給之。
引據
《新唐書?兵志》:麥飯九斗,米二斗,皆自備,並其介冑戎具,藏於庫。有所征行,則視其入而出給之。
按
本條與《日本軍防令》相當,故擬定為唐令。關於衛士,參看前條按語。
參考一
《通典?職官十一?武官下?折衝府》:米糧介冑戎器鍋幕,貯之府庫,以備武事。
參考二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六條:凡兵士,人別備糧六斗、鹽二升,並當火供行戎具等,並貯當色庫。若貯經年之久,壞惡不堪,即迥納好者,起十一月一日,十二月卅日以前納畢。每番於上番人內,取二人守掌,不得雜使。行軍之日,計火出給。
諸火具鳥布幕等
開元二十五年
五【開元二十五年】 諸火,具鳥布幕、鐵馬盂、布槽、鍤、?、鑿、碓、筐、斧、鉗、鋸皆一,甲床二,鎌二;隊具火鑽一,胸馬繩一,首羈、足絆皆三:人具弓一,矢三十,胡祿、橫刀、礪石、大觿、氈帽、氈裝、行縢皆一。
引據
一、《通典?兵一?令制附》注:每隊驢六頭、幕五口;每火鍋一。乾糧麵袋【"糧"以下三字,殿本《通典》作"糧麵?"。】,以皮為之。不然馬盂、刀子、錯子、鉗子、鑽子、藥袋【"袋",殿本《通典》作"?",以下同之。】、火石袋、鹽袋、用夾帛、解結錐、褲【"褲",殿本《通典》作"?"。】奴?【"?",殿本《通典》作"抹"。】額、六帶、帽【"帽",殿本《通典》作"冒",以下同之。】子、氈帽子、攤子、●●(●,莫忽【"忽",殿本《通典》作"?"。】反。●音【"音",殿本《通典》作"奇"。】孔【"孔"下,殿本《通典》有"反"字。】。鋸鑿各二分,鎌四分,切草刀二分,行布槽一分,大小瓢二分,馬軍鞍【"鞍",殿本《通典》作"鼓"。】、轡、革帶、披氈、被馬氈,皆二絆;插健【"健",殿本《通典》作"揵"。】,每馬一匹,韋皮條,各皆三絆。
二、《倭名類聚抄?調度部?征戰具?箙》(那波本卷十三、狩谷本卷五):唐令,用胡祿二字。
*狩谷掖齋云,按《新唐書?兵志》云:人具弓一,矢三十,胡祿、橫刀、礪石、......皆一,此所引唐令蓋其事。本朝《軍防令》云:凡兵士,每人弓一張,弓弦袋一口,副弦一條,征箭五十只,胡●一具,......皆令自備。是因循唐制者。則知此所引唐令,亦《軍防令》文。
三、《新唐書?兵志》:凡火,具烏布幕、鐵馬盂、布槽、(以下與本文同)人具弓一【"一",殿本無。今據宋本。】,矢三十,胡祿、橫刀、礪石、大觿、氈帽、氈裝、行縢皆一。
按
《通典》的"驢六頭",相當於復原《軍防令》第三條,這是毫無疑問的。但《通典》的令制不是《軍防令》,可能屬於軍令一類。姑記於此,以備後考。殿本《通典》"令制"誤作"今制",今據宋本。
衛士上番
開元七年
六【開元七年】 諸衛士【"衛士",以意補之。】上番者【"上番者",據日本令補之。】,五【"五",原無。今以意補之。】百里內五番,五百里外七番,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二千里外九番,倍其月上。若征行之鎮守者,免番而遣之。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量其遠邇,以定番第(百【"百"上,當有"五"字。】,五百里外七番,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與《日本軍防令》第八條相當,故擬定為唐令。關於衛士,參看復原《軍防令》第三條按語。
參考一
《舊唐書?職官志》:量其遠邇,以定番第。
參考二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八條;凡兵士上番者,向京一年,向防三年,不計行程。
衛士各立名簿
開元七年
七【開元七年】 諸衛士,各立名簿,具三年已來征防若差遣,仍定優劣為三等。每年正月十日,送本府印訖,仍錄一通送本衛【"衛"下,《舊志》有"府"字。】。若有差行上番,折衝府據簿而發之。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舊唐書?職官志》:凡衛士各立名簿,具【"具",《舊志》作"其"。】三年已來征防若差遣,仍定優劣為三等【"等",《舊志》作"第"。】。每年正月十日,送本府印訖【"訖",《舊志》作"記"。】,仍錄一通【"通",明本《舊志》作"道"。】送本衛【"衛"下,《舊志》有"府"字。】。若有差行上番,折衝府據簿而發【"發",《舊志》作"折"。】之。
按
本條與《日本軍防令》文字相當,故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十四條:凡兵士以上,皆造歷名簿二通,並顯征防遠使處所,仍注貧富上中下三等,一通留國,一通每年附朝集使送兵部。若有差行及上番,國司據簿,以次差遣。其衛士、防人,還鄉之日,並免國內上番,衛士一年,防人三年。
征行及使經兩番以上
開元七年
八【開元七年】 諸征行及使,經兩番已上者,免兩番;兩番已上者,並二番;其不免番,還日即當番者,免上番。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注:若征行及使,經兩番已上者,免兩番;兩番已上者,並二番【近衛本注云:"‘兩番'至‘二番'八字可疑。"】;其不免番,還日即當番者,免上番。
按
本條在《日本軍防令》中也有相當文字,故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十五條:凡兵衛使還者,經三番以上,免一番。若欲上者聽。
父子兄弟不並遣
開元七年
九【開元七年】 諸若父兄子弟,不並遣之。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兼丁,免征行及番上。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舊唐書?職官志》:若父兄子弟,不並遣之。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家【"家",《唐六典》無。】無兼丁,免征行及番上。
按
本條也與《日本軍防令》文字相當,故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十六條:凡差兵士充衛士、防人者,父子兄弟不得並遣。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合侍,家無兼丁,不在衛士及防人限。
差兵十人以上
開元二十五年
十【開元二十五年】 諸差兵十人以上,並須銅魚、敕書勘同,始合差發。若急須兵處,准程不得奏聞者,聽便差發。
引據
《唐律?擅興》"擅發兵"條疏議、《宋刑統?擅興》同上:依令,差兵十人以上,並須銅魚、敕書勘同,始合差發。若急須兵處,准程不得奏聞者,聽便差發。
大將出征
開元七年
十一【開元七年】 諸大將出征,皆告廟,授斧?、辭齊太公廟,辭訖,不反宿於家。元帥凱旋之日,天子遣使郊勞,有司先獻捷於太廟,又告齊太公廟。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舊唐書?職官志》:凡大將出征,皆告廟,授斧【"斧",《舊志》無。】?,辭齊太公廟。辭【"辭",《舊志》無。】訖,不反【"反",《舊志》無。】宿於家。臨軍對寇,士卒不用命,並得專行其罰。既捷,及軍未散,皆會眾,而書勞與其費用,執俘折馘之數,皆露布以聞【"執"以下十一字,《舊志》無。】,乃告太廟。元帥凱旋之日,天子【"天子",明本《舊志》作"皆"。】遣使郊勞(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與《日本軍防令》第十八條相當,故也擬定為唐令。不過,《唐六典》及《舊志》所說的"臨軍對寇云云"、"既捷及軍未散云云",分別相當於《日本軍防令》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唐六典》、《舊志》可能將三條唐令概括為一條了。參看復原唐《軍防令》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十八條:凡大將出征,皆授節刀,辭訖不得反宿於家。其家在京者,每月一遣內舍人存問;若有疾病者,給醫藥。凱旋之日,奏遣使郊勞。
將帥出征
開元七年
十二【開元七年】 諸將帥出征,兵滿一萬人已上,置長史、司馬、倉曹、冑曹、兵曹參軍各一人;五千人已上,減司馬。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舊唐書?職官志》:凡將帥出征【"征",《舊志》作"行"。】,兵滿一萬人已上,置長史、司馬、倉曹、冑曹、兵曹【"曹"下,《舊志》有"等"字。】參軍各一人;五千人已上,減司馬。
按
本條也與《日本軍防令》文字相當,故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二十四條:凡將帥出征,兵滿一萬人以上,將軍一人,副將軍二人,軍監二人,軍曹四人,錄事四人;五千人以上,減副將軍、軍監各一人,錄事二人;三千人以上,減軍曹二人,各為一軍,每總三軍,大將軍一人。
每軍每隊將卒
開元二十五年
十三【開元二十五年】 諸每軍大將一人(別奏八人,傔十六人),副二人(分掌軍務,奏傔減大將軍【"軍",《通鑑》注無。】半),判官二人,典四人,總管四人(二主左右虞候,二【"二"下,《通鑑》有"主"字。】左右押衙,傔各五人),子將八人(委【"委",《通鑑》作"資"。】其分行陳辨【"辨",《通鑑》作"辯"。】金鼓及部署,傔各二人),執鼓十二人,吹角十二人,司兵、司倉、司騎、司冑、城扃各一人。每隊五十人,押官一人,隊頭一人,副二人,旗頭一人,副二人,火長五人(六分支甲,八分支頭牟,四分支戟,一分支弩,一分支棒,三分支弓箭,一分支槍,一分支排,八分支佩刀)。
引據
一、《通典?兵一?令制附》:每軍大將一人(別奏八人,傔十六人【"別"以下八字,《通鑑》胡三省注作本文,以下注並同】),副二人(分掌軍務,奏傔減大將軍【"軍",《通鑑》胡三省注無。】半),判官二人,典四人,總管四人(二主左右虞候,二左右押衙,傔各五人),子將八人(委其分行陳【"陳",《通鑑》胡三省注作"陣"。】辨金鼓及部署,傔各二人)(以下與本文同)。
二、《資治通鑑》卷二百十一《玄宗紀》:開元......四年......六月己巳,......時大武軍子將郝靈荃,奉使在突厥(子將,小將也。唐令制,每軍大將一人,別奏八人,傔十六人,副二人,分掌軍務,奏傔減大將半,判官二人,典四人,總管四人,二主左右虞候,二主【"主",《通典》無。】左右押衙,傔各五人,子將八人,資【"資",《通典》作"委"。】其分行陣辯【"辯",《通典》作"辨"。】金鼓及部署,傔各二人)。
按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記有:"凡諸軍鎮大使、副使已上【近衛本注云;"據《舊志》,‘上'當作‘下'。"】,皆有傔人別奏,以為之使。大使三品已上傔二十五人,別奏十人,云云",但《通典》?沒有相應的記述。本條的順位不詳。參看復原《軍防令》第五條按語。
纛旗鼓
開元二十五年
十四【開元二十五年】 諸纛,大將六口,中營建,出引軍;門旗二口,色紅八幅出前列;門槍二根,以豹尾為刃榼,出居紅旗後,止居帳門前左右。五方旗五口,中營建,出隨六纛後,在營亦於六纛後,隨方而建,嚴警鼓十二面,營前左右行隊列各六面,在六纛後,角十二具,於鼓左右各列六縣,以代金。隊旗二百五十口,尚色圖禽獸,與本陳同,五幅。認旗二百五十口,尚色圖禽獸,與諸隊不同,各自為志認,出居隊後。恐士卒交雜,陣將門旗,各任所色,不得以紅,恐亂大將陣將。鼓百二十五面,恐設疑警敵用。
引據
《通典?兵一?令制附》:纛,大將六口,中營建,出引軍;門旗二口,色紅八幅出前列,門槍一根,以豹尾為刃榼,出居紅旗後,止居帳門前左右,(以下與本文同)陣將門旗,各任所色,不得以紅,恐亂大將陣將(以下與本文同)。
按
在《通典》中,本條是前條的續文,現在,試將本條別作一條。本條的順位也不詳。參看復原《軍防令》第五條。
大將專行其罰
開元七年
十五【開元七年】 諸大將出征,臨軍對寇,士卒不用命,並得專行其罰。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舊唐書?職官志》:凡大將出征,......臨軍對寇,士卒不用命,並得專行其罰。
按
本條也與《日本軍防令》相當,故擬定為唐令。參看復原唐《軍防令》第十一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二十五條:凡大將出征,臨軍對寇,大毅以下不從軍令及有稽違闕乏軍事,死罪以下,並聽大將斟酌專?,還日具狀申太政官。若未臨寇賊,不用此令。
大將出征既捷
開元七年
十六【開元七年】 諸大將出征,既捷,及軍未散,皆會眾,而書勞與其費用,執俘折馘之數,皆露布以聞,及告太廟。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凡大將出征,......既捷,及軍未散,皆會眾,而書勞與其費用,執俘折馘之數,皆露布以聞,及告太廟。
二、《舊唐書?職官志》:凡大將出征,......既捷,及軍未散,皆會眾,而書勞與其費用,及告太廟。
按
本條也與《日本軍防令》相當,故擬定為唐令。參看復原唐《軍防令》第十一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三十條:凡大將出征,克●以後,諸軍未散之前,即須對眾詳定勛功,並錄軍行以來,有所克●,及諸費用,軍人兵馬甲仗,見在損失,大將以下連署。軍還之日,軍監以下、錄事以上,各赴本司勾勘訖,然後放還。
勛十有二等
開元七年
十七【開元七年】 諸勛十有二等。十二轉為上柱國,比正二品;十一轉為柱國,比從二品;十轉為上護軍,比正三品;九轉為護軍,比從三品;八轉為上輕車都尉,比正四品;七轉為輕車都尉,比從四品;六轉為上騎都尉,比正五品;五轉為騎都尉,比從五品;四轉為驍騎尉,比正六品;三轉為飛騎尉,比從六品;二轉為雲騎尉,比正七品;一轉為武騎尉,比從七品。
引據
《唐六典》卷二"司勛郎中員外郎"條:凡勛十有二等【"十有二等",《舊志》無。】,十二【"二"上,《舊志》有"有"字。】轉為上柱國,比正二品;十一轉為柱國,比從二品;十轉為上護軍,比正三品(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也與《日本軍防令》相當,故擬定為唐令。
參考一
一、《舊唐書?職官志》:武德七年定令,......改上開府儀同三司為上輕車都尉,開府儀同三司為輕車都尉,儀同三司為騎都尉,秦王齊王下統軍為護軍,副統軍為副護軍,上大都督為驍騎尉,大都督為飛騎尉,帥都督為雲騎尉,都督為武騎尉。
二、《資治通鑑?唐紀六》:武德......七年......三月初定令,......上柱國至武騎尉十二等為勛官。
參考二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三十三條:凡敘勛應加轉者,皆于勛位上加。若無勛位,一轉授十二等,每一轉加一等;六等以上,兩轉加一等;二等以上,三轉加一等。其五位以上,加盡勛位外,仍有餘勛者,聽授父子;如父子身亡,每一轉賜田兩町;其六位以下,及勛位加至一等外,有餘勛者,聽?授,不在賜田之限。
勛未授身亡
開元七年
十八【開元七年】 諸征鎮,勛未授身亡者,其勛依例加授。其餘泛勛,未授身亡者,不在敘限。
引據
《唐六典》卷二"司勛郎中員外郎"條注:凡征鎮,勛未授身亡者,其勛依例加授(以下與本文同)。
按
基於與前條同樣的理由,也將本條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三十四條:凡勛人得勛後身亡者,其勛依例加授。若戶絕,無人承貫者,停。
勛官除名限滿應敘
開元二十五年
十九【開元二十五年】 諸勛官犯除名,限滿應敘者,二品於驍騎尉敘,三品於飛騎尉敘,四品於雲騎尉敘,五品以下於武騎尉敘。
引據
《唐律?名例》"除名者"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軍防令》云:勛官犯除名,限滿應敘者,二品於驍騎尉敘(以下與本文同)。
三年一簡點
開元七年
二十【開元七年】 諸三年一簡點,成丁而入,六十而免。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舊唐書?職官志》:凡三年一簡點,成丁而入,六十而免。
按
本條是依相當於《日本軍防令》第三十六條的唐令為文的。但"三年一簡點,成丁而入",也許是基於別條而成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三十六條:凡非因簡點次者,不得輒取人入軍及放人出軍。其詐冒入軍,被認入賤,及有蔭,合出軍者,勘當有實,皆申兵部,聽出軍。在軍者,年滿六十免軍役;雖未滿六十,身弱長病,不堪軍役者,亦聽簡出。
三衛考滿兵部校試
開元七年
二十一【開元七年】 諸三衛【"三衛",以意補之。】考滿,兵部校試,有文堪時務,則送吏部;無文則加其年階,以本色遷授。若有才用,考內得補主帥,及監門校尉直長。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凡左【"左",原闕,今據《舊志》。】右衛之三衛,分為五仗,一曰親仗,二曰供奉仗,三曰勛仗,四曰翊仗,五曰散手仗,每月各配三十六人,而上下焉。其五仗上下,及引駕細引,考以五,左左【近衛本注云:"下‘左'當作‘右'。"】衛之他職掌,及左右率府之勛衛,考以六(左右率府之三衛,帖五仗上下者,亦五考)。諸衛及率府之翊衛,考以八。考滿兵部校試,有文堪時務,則送吏部(以下與本文同)若有才用,考內得補主帥及監門校尉直長【"長",原闕。近衛本注云:"恐當填以‘長'字。掃葉山房刊本、廣雅書局本、官板並作‘班'。"】。
按
本條在《日本軍防令》中有相當文字,故擬定為唐令。本條開頭的"三衛"二字,參考後邊的《唐六典》所補。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凡左右衛、親衛、勛衛、翊衛,及左右率府親、勛、翊衛,及諸衛之翊衛,通謂之三衛。
二、《舊唐書?職官志》:凡左右衛之三衛,分為五仗。
參考二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三十七條:凡兵衛,每至考滿,兵部校練,隨文武所能,具為等級申官。堪理時務者,量才處分。其年六十以上,皆免兵衛;即雖未滿六十,若有?弱長病,不堪宿衛,及任郡司者,本府錄狀,並身送兵部,檢覆知實,奏聞放出。
衛士以上身死行軍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二【開元二十五年】 諸征行衛士以上,身死行軍,具錄隨身資財及屍,付本府人將還。無本府人者,付隨近州縣遞送。
引據
《唐律?雜律》"從征從行身死"條並疏議、《宋刑統?雜律》同上:諸從征及從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應送還本鄉。疏【"疏",《宋刑統》無。】議曰:從征謂從軍征討,及從行謂從車駕行,及從東宮行,並公事充使,于所在身死,依令,應送還本鄉者,《軍防令》:征行衛士以上,身死行軍,具錄隨身資財及屍,付本府人將還(以下與本文同)。
甲仗不經戰陣損失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三【開元二十五年】 諸從軍,甲仗不經戰陣損失者,三分理【"理",日本令作"徵"。】二分【"分",日本令無。"從軍"以下十六字,據《宋慶元令》補之。】,經戰陣【"陣",《開元律疏》殘卷作"陳"。】而損【"而損",《宋慶元令》、日本令並無。】失【"失"下,日本令有"落"字。】者不償【"不償",《宋慶元令》作"勿理",日本令作"免徵"。"經戰失落者免徵",日本令在"甲仗"之下。】,損者官修【"損"以下四字,據《宋慶元令》補之。"損"以下四字,日本令作"其損壞者,官為修理"。】。
引據
敦煌發現《開元雜律疏》殘卷(《敦煌石室碎金》所收)、《唐律?雜律》"停留請受軍器"條疏議、《宋刑統?雜律》同上:請官器仗,若亡失及誤毀傷者,以十分論。謂請百事,十事為一分之類。......亦依亡失毀傷,准分為罪,仍依令備償。其經戰陣而損失者,不坐不償。
參考一
《宋慶元軍器令》:諸從軍,甲仗不經戰陣損失者,參分理貳分。經戰陣失者勿理,損者官修【《慶元條法事類?雜門?闌遺》:《軍器令》,諸從軍,甲仗不經戰陣損失者(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二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四十二條:凡從軍,甲仗經戰失落者免徵。其損壞者,官為修理。不經戰損失者,三分征二。不因從軍而損失者,皆准損失處當時估價,及?造式徵備,官為修理。即被水火焚漂,非人力所制者,勘實免徵。其國郡器仗,每年錄帳附朝集使申兵部勘校訖,二月卅日以前錄進。
軍器在庫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四【開元二十五年】 諸軍器在庫,皆造棚閣安置,色【"色",據日本令補之。】別異所,以時曝?【"所"以下五字,據日本令補之。】。
引據
《倭名類聚抄?居處部?居宅類?庫》(那波本卷十、狩谷本卷三):《唐令》云,諸軍器在庫,皆造棚閣安置,別異。
*狩谷掖齋云:按......而"別異"上下,恐有脫文。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四十三條:凡軍器在庫,皆造棚閣安置,色別異所,以時曝涼。
私有禁兵器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五【開元二十五年】 諸私家,不合【"合",日本令作"得"。】有甲弩、矛矟、具裝等。
引據
《唐律?擅興》"私有禁兵器"條疏議、《宋刑統?擅興》同上:私有禁兵器,謂甲弩矛具裝等,依令,私家不合有。
按
本條係參考日本令而復原。
參考一
《冊府元龜?帝王部?發號令》:貞元......八年六月詔曰:鎗甲之屬,不畜私家,令、式有聞,宜當遵守。如聞京城士庶之家,所藏器械,宜令京兆府宣示,俾納官司,他如律令。
參考二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四十四條:凡私家不得有鼓、鉦、弩、兜牟、具裝、大角、少角及軍幡,唯樂鼓不在禁限。
得闌遺甲仗輸官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六【開元二十五年】 諸得闌遺甲仗,皆即輸官。
引據
一、《唐律?擅興》"私有禁兵器"條疏議、《宋刑統?擅興》同上:依《軍防令》,得【"得",《宋刑統?擅興》無。】闌遺【"遺",《宋刑統?擅興》無。】甲【"甲"上,《宋刑統》有"得"字。】仗,皆即輸官。
二、《宋刑統?雜律》:準《軍防令》,諸闌【"闌"上,《唐律疏議》有"得"字。】遺【"遺",《宋刑統?擅興》無。】得【"得",《唐律疏議》無。】甲仗,皆即輸官。
按
本條的順位不清楚。但由於是關於軍器的規定,故列在前條之下。
參考
《宋慶元雜令》:諸得闌遺甲仗,即時輸官【《慶元條法事類?雜門?闌遺》:《雜令》,......諸得闌遺甲仗,即時諭("諭",當作"輸")官。】
。
千牛備身等取三品職事子孫充
開元七年
二十七【開元七年】 諸千牛備身、備身左右及太子千牛,皆取三品已上職事官子孫、四品清官子,儀容端正、武藝可稱者充。五考,本司隨文武簡試聽選(加階應入武品,折其一考,四品謂諸司侍郎、左右庶子)。
引據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舊唐書?職官志》:凡千牛備身、備身【"備身",《舊志》無。】左右及太子千牛【"牛"下,《舊志》有"備身"二字。】,皆取三品已上職事官子孫、四品清官子,儀容端正、武藝可稱者充。五考,本司隨文武簡試聽選(加階應入武品,折其一考【"加"以下十字,《舊志》無。】;四品,謂諸司侍郎、左右庶子)。
按
本條相當於《日本軍防令》第四十六條,故可以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四十六條:凡五位以上子孫,年廿一以上,見無役任者,每年京國官司勘撿知實,限十二月一日,並身送式部,申太政官撿簡。性識聰敏,儀容可取,充內舍人;以外式部隨狀充大舍人及東宮舍人。
親事帳內取品子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八【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六品七品子為親事,八品九品子為帳內,限年十八已上【"上",《舊志》作"下"。】,舉諸州【"州"下,《通典》有"共"字。】,率萬人【"人"下,《唐六典》有"已上"二字,《舊志》有"以"字。】充【"充",《通典》作"為"。】之。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凡王公已下,皆有親事、帳內(六品七品子為親事,八品九品子為帳內),限年十八已上,舉諸州,率萬人已上【"已上",《通典》無,《舊志》作"以"。】充之。
二、《通典?職官十七?祿秩(親事帳內附)》:又有親事、帳內(六品七品子為親事,八品九品子為帳內,限年十八以上【"上",《舊志》作"下"。】,舉諸州,共【"共",《通典》、《舊志》並無。】率萬人為【"為",《唐六典》、《舊志》並作"充"。】之)。
三、《舊唐書?職官志》:凡王公已下,皆有親事、帳內,限年十八已下,舉諸州,率萬人以充之。
按
本條在《日本軍防令》中有相當文字,故可以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四十八條:凡帳內,取六位以下子及庶人為之。其資人,不得取內八位以上子,唯充職分者聽,並不得取三關及大宰部內、陸奧、石城、石背、越中、越後國人。
王公以下給親事帳內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 諸王公以下及文武職事三品以上帶勛官者,則給【"文武"以下十四字,《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勛官三品以上得"。】親事、帳內。三師、三公、開府儀同三司一百三十人【"一百三十人",《通典》原作夾注,以下人數亦同。】,嗣王、郡王一百八人;上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九十五人,帶三品職事六十九人;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七十九人,帶三品職事六十二【"二",殿本《通典》作"三"。】人;上護軍帶二品以上職事七十三人,帶三品職事五十五人;護軍帶二品以上職事六十二人,帶三品職事三十六人。
引據
一、《唐律?名例》"十惡"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勛官三品以上,得親事、帳內。
二、《通典?職官十七?祿秩(親事帳內附)》: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職事三品以上帶勛官者,則給之(其親事府、帳內府官,附在王侯篇)。三師、三公、開府儀同三司(一百三十人),嗣王、郡王(一百八人),(以下與本文同)。
按
《唐律疏議》及《宋刑統》中有"職事官五品以上",但《通典》與後邊的《唐六典》及敦煌發現的唐《職員令》,?沒有與此相當的文字。再則,《通典》記載的是親事與帳內的合併數字,而原令文可能是分別列舉它們的數字的。依《唐六典》及《通典》,親王應給"親事三百三十三人,帳內六百六十七人";依敦煌發現的唐《職員令》,三師、三公應給"親事五十人,帳內八十人",上柱國帶三品職事應給"親事廿五人,帳內卅四人"。在開元以前的唐令中,親事、帳內被規定在《職員令》的三師三公府、嗣王府、上柱國以下帶文武職事府等府官條內,這依敦煌發現的唐《職員令》就可以看得很清楚。開元初,這些府官停廢,但有關親事、帳內的規定(即本條)仍被置於開元二十五年令之中。這些內容究竟屬於何令已不詳,現在仿照《日本養老令》,暫記入《軍防令》中。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注:親王、嗣王、郡王、開府儀同三司,及三品已上官帶勛者,差以給之【"之",謂親事、帳內。】,並本貫納其資課,皆從金部給付。
二、《唐六典》卷二十九"親王親事"條、《通典?職官十三?王侯總敘》:親事三百三十三人。
三、《唐六典》卷二十九"親王帳內府"條、《通典?職官十三?王侯總敘》:帳內六百六十七人。
參考二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四十九條:凡給帳內,一品一百六十人,二品一百卌人,三品一百廿人,四品一百人。資人,一位一百人,二位八十人,三位六十人,正四位卌人,從四位卅五人,正五位廿五人,從五位廿人(女減半,減數不等,從多給),其太政大臣三百人,左右大臣二百人,大納言一百人。
州縣官給白直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州縣官【"官"下,《唐六典》有"僚"字。】,皆有白直【"官"以下五字,《通典》"州縣之官"條作"之官流外九品以上皆給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四",《通典》"州縣官"條無。】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十"下,宋本《通典》"州縣官"條有"六"字,殿本《通典》同條有"二"字。】人,七品七【"七",《通典》"州縣官"條作"六"。】人(七【"七"上,《通典》"州縣之官"條有"其"字。】品佐官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州縣官僚【"僚",《通典》"州縣官"條無。】,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四十人",《通典》作注,以下人數亦同。】,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七品佐官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
二、《通典?職官十七?祿秩(白直附)》:諸州縣之官,流外九品以上,皆給白直【"之官"以下十二字,《唐六典》作"官僚皆有白直",《通典》"州縣官"條作"官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四十人",《唐六典》作本文,以下人數亦同。】),三品(三十二人),(以下與本文同)七品(七人,其【"其",《唐六典》無。】七品佐官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
三、《通典》同上:凡州縣官,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十"下,《唐六典》、《通典》"州縣之官"條並有"四"字。】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六人),七品(六【"六",《唐六典》、《通典》"州縣之官"條並作"七"。】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
按
本條與《日本軍防令》第五十一條相當,故可以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五十一條:凡大宰及國司,並給事力。師廿人,大貳十四人,少貳十人,大監、少監、大判事六人,大工、少判事、大典、防人正、主神、博士五人,少典、陰陽師、醫師、少工、算師、主船、主廚、防人佑四人,諸令史三人,史生二人,大國守八人,上國守、大國介七人,中國守、上國介六人,下國守、大上國掾五人,中國掾、大上國目四人,中下國目三人,史生如前(一年一替,皆取上等戶內丁,並不得收庸)。
州縣官給執衣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州縣官【"官"下,《通典》有"流內九品以上"六字。】及在外監【"監"下,《通典》有"五品以上"四字。】,皆有【"有",《通典》作"給"。】執衣(隨身驅使,典執筆【"筆",宋本《通典》作"舉"。】硯,其監官,於隨近州縣取充)。二品十八人,三品十五人,四品十二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九品各三人(關津岳瀆官,並不給),分為三番,每周而代(不願代者聽之。執衣並以中男充)。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州縣官及在外監,皆有執衣以為驅使。二品十八人【"十八人",《通典》作注,以下人數同之。】,(以下與本文同)八品、九品各三人(執衣並以中男充)。
二、《通典?職官十七?祿秩(附執衣)》:諸州縣官流內九品以上【"流"以下六字,《唐六典》無。】及在外監五品以上【"五"以下四字,《唐六典》無。】,皆給執衣(隨身驅使,典執筆硯。其監官,於隨近州縣取充)。二品(十八人【"十八人",《唐六典》作本文,以下人數亦同。】),三品(十五人),四品(十二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九品(各三人。關津岳瀆官,並不給),(以下與本文同),(不願代者聽之)。
按
基於和前條相同的理由,也將本條擬定為唐令。再則,仿《唐六典》及《通典》,將本條列於前條之下。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五十一條:凡大宰及國司,並給事力,云云(見前條參考)。
防人守固及修理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二【開元二十五年】 依《軍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軍器城隍公廨屋宇。
引據
《唐律?擅興》"遣番代違限"條疏議、《宋刑統?擅興》同上:依《軍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軍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當處側近給空閑地,逐水陸所宜,斟酌營種,並雜蔬菜,以充糧貯及充防人等食。
按
《唐律疏議》(及《宋刑統》)的撰者,在《軍防令》(a)即"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各量防人多少,云云"中似乎插入了基於他條的內容--(b)"唯得修理軍器城隍公廨屋宇"。(a)的"各量防人多少",以下與(b)文理不一致。在《日本軍防令》中,城隍修理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與空閑地營種的規定(第六十二條)各為獨立條目。參看復原《軍防令》第三十六條。
衛士防人以上征行給身糧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三【開元七年】 衛士防人以上,征行若在鎮,並給身糧。
引據
《唐六典》卷三"倉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在京諸司官人及諸色人,應給倉食者,皆給貯米。......諸牧尉給五口糧,牧長四口糧【注略。】。諸牧監獸醫,上番日給。衛士防人以上征行若在鎮,及番還,並在外諸監關津番官(上番日給)【"上"以下四字,近衛本作本文。】,土人任者,若尉史,並給身糧。
按
《唐六典》的"衛士防人以上征行若在鎮,及番還,並給身糧",蓋是與《日本軍防令》第五十六、第六十兩條相當的唐令的取意文字。參看下一條。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五十六條:凡防人向防,各?私糧,自津發日,隨給公糧。
衛士防人以上番還給身糧
開元七年
三十四【開元七年】 衛士防人以上番還,並給身糧。
引據
《唐六典》卷三"倉部郎中員外郎"條:(參看前條引據資料)
按
參看前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六十條:凡舊防人替訖,即給程糧發遣。新人雖有欠少,不充元數,不得輒以舊人留帖。
防人番代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五【開元二十五年】 防人番代,皆十月一日交代。
引據
《唐律?擅興》"遣番代違限"條疏議、《宋刑統?擅興》同上:依《軍防令》,防人番代,皆十月一日交代。
按
本條順位不詳。因與前條均為關於防人的規定,故置於前條之下。
防人守固及營種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六【開元二十五年】 諸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各量防人多少,於當處側近給空閑地,逐水陸所宜,斟酌營種,並雜蔬菜,以充糧貯及充防人等食。
引據
《唐律?擅興》"遣番代違限"條疏議、《宋刑統?擅興》同上:依《軍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軍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當處側近給空閑地(以下與本文同)。
按
參看復原唐《軍防令》第三十二條按語。
烽候
開元七年
三十七【開元七年】 諸烽候所置,大率相去三十里,若有山岡隔絕,須逐便安置,得相望見,不必要限三十里。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五"職方郎中員外郎"條:凡烽候所置,大率相去三十里(若有山岡隔絕,須逐便安置,得相望見,不必要限三十里)。
二、《舊唐書?職官志》:凡烽堠【"堠",《唐六典》作"候"。】所置,大率相去三十里。
按
本條在《日本軍防令》中有相當文字,故擬定為唐令。但《唐六典》將"若有山岡隔絕"以下作注文,姑且依日本令作本文。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六十六條:凡置烽皆相去卌里,若有山岡隔絕,須遂便安置者,但使得相照見,不必要限卌里。
放烽
開元七年
三十八【開元七年】 諸其放烽,有一炬二炬三炬四炬者,隨賊多少而為差。
引據
《唐六典》卷五"職方郎中員外郎"條注:其放烽,有一炬二炬三炬四炬者,隨賊多少而為差焉。
按
本條在《日本軍防令》中也有相當文字,故擬定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軍防令》第六十八條:凡有賊入境,應須放烽者,其賊眾多少,烽數節級,並依別式。
取中男配烽子
唐代
三十九【唐代】 取中男配烽子。
引據
《賦役令》"雜徭"條集解:釋云,......《唐令》烽條云,取中男配烽子者,無雜徭故也。
貢人得第未敘
唐代
四十【唐代】 准貢人得第未敘,而免徭役耳。案見唐《軍防令》。
引據
《賦役令》"三位以上"條集解:釋云,......一云,......問:五位孫,未出身者何處分?答:准貢人得第未敘,而免徭役耳。案見唐《軍防令》。穴云,......問:五位孫以廿一貢上,未知,貢以前何?答:貢訖後,隨任色免除。但未貢以前,差科如白丁也。或云,唯貢人得弟【"弟",當作"第"。】未敘,而免徭役耳,案唐《軍防令》,(為劣)。
按
上述所謂唐《軍防令》究竟是什麼樣的條文,已不詳,但似為"貢人得第未敘而免徭役的類似規定。
附錄
《唐律?擅興》"征人冒名相代"條疏議、《宋刑統?擅興》同上:每府管五校尉之處,亦有管四校尉、三校尉者。
按
以上非《軍防令》原文,但《舊唐書?職官志》注說:"《武德令》,統軍,正四品下,後改為折衝都尉。《垂拱令》始分為上、中、下府,改定官品"。列於此,供參考。
衣服令第十七
乘輿服大裘
武德 永徽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武德】【永徽】【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乘輿服。大裘冕,無旒,廣八寸【"廣八寸",《通典?禮六十八》在"尺六寸"之下。】,長一尺六寸(玄表纁裏,以【"以",《舊志》、宋本《通典》並作"已"。】下廣狹【"狹"下,《通典?禮六十八》有"皆"字。】準此),金飾玉簪導,以組為纓,色如其綬。裘以黑羔皮為之,玄領褾襟緣朱裳,白紗中單,皂領青褾襟裾,革帶,玉鉤燮,大帶(素帶朱裏,純【"純",《舊志》作"紺",《唐六典》作"紕"。】其外,上以朱,下以綠,紐約用組),?蔽膝,隨裳色,鹿盧玉具劍,火珠鏢首,白玉雙佩【"佩",宋本《通典?禮六十八》、明本《舊志》並作"珮"。】,玄組雙大綬,六彩玄黃赤白縹綠,純玄質,長二丈四尺,五百首,廣一尺(小雙綬,長二尺六【"六",《舊志》作"一"。】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朱襪,赤舄,祀天神地祇,則服之。
引據
一、《舊唐書?輿服志》:唐制,天子衣服有大裘之冕、袞冕、鷩冕、毳冕、 繡冕、玄冕、通天冠、武弁、黑介幘、白紗帽、平巾幘、白帢,凡十二等。大裘冕,無旒,廣八寸,長一【"一",《通典?禮六十八》無。】尺六【"六",殿本作"二"。】寸(玄裘纁【"裘纁",《唐六典》、《通典?禮六十八》並作"表纏"。】裏,已下廣狹準此),金飾玉簪導,以組為纓,色如其綬。裘【"裘",《開元禮》無。】以黑羔皮為之【"以"以下六字,《開元禮》作注,在"大裘"下。】,玄領褾襟【"襟",《唐六典》闕。】緣朱裳,白紗中單,皂領青褾襟裾,革帶,玉鉤燮,大帶(素帶朱裏【"里",《通典?禮六十八》無。】,紺其外,上以朱,下以綠,紐【"紐"下,《唐六典》、《通典?禮六十八》並有"約"字。】用組也【"也",《唐六典》、《通典?禮六十八》並無。】),蔽膝隨裳【"蔽"以下四字,《唐六典》作"韍(韍,蔽膝也。凡韍皆隨裳色)",《通典?禮六十八》作"黻蔽膝也,隨裳色"。】,鹿盧玉具劍火珠鏢首,白玉雙佩,玄組雙大【"大",《通典?禮六十八》無。】綬,六彩,玄黃赤白縹綠,純玄質,長二丈四尺,五百首,廣一尺(小雙綬,長二尺一【"一",《唐六典》、《通典?禮六十八》並作"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朱襪【"?",明本作"襪",《唐六典》、《通典》亦同。】,赤舄,祀天神地祇,則服之。
按:《舊志》的所謂唐制,沒有貞觀中制定的翼善冠的規定。另外,後邊叙述的皇太子衣服、侍臣服及皇后服,《舊志》均記為《武德令》,故前述的唐制也可看做為《武德令》。
二、《通典?禮二十一?君臣服章制度》、《舊唐書?輿服志》、《唐會要》卷三十一《輿服上?裘冕》、《文苑英華?議六?冠冕》:顯【"顯",宋本《通典》作"明"。】慶元年【"年"下,《唐會要》有"九月十九日"五字。】,修禮官臣無忌、志寧、敬宗等言【"顯"以下十六字,《舊志》作"顯慶元年九月,太尉長孫無忌與修禮官等奏曰",《文苑英華》作"議曰"。】:"准武德初撰【"武"以下四字,《文苑英華》無。】《衣服令》,乘輿【"乘輿",《舊志》作"天子"。】祀天地服大裘冕無旒,臣無忌、志寧、敬宗等【"無"以下七字,《通典》、《唐會要》並無。】勘前件令,是武德初撰,雖憑《周禮》,理極未安【"勘"以下十七字,《舊志》無。】。謹按《郊特牲》云,周之始郊日以【"以",《唐會要》、《文苑英華》並作"南"。】至,披袞以象天戴,冕藻十有二旒,則天數也。......宋【"宋",《舊志》、《文苑英華》並作"後"。】、魏、周、齊【"齊"下,《舊志》、《文苑英華》並有"迄於"二字。】、隋氏【"氏"下,《舊志》、《文苑英華》並有"勘其"二字。】禮令,祭服悉同【"悉同",《文苑英華》無。】,斯則百王通典,炎?無妨,復與禮經事無乖舛【"舛",《文苑英華》作"殊"。】。今請憲章故實,郊祭天地,皆服袞冕,其大裘請停,仍改禮令。......"制從之【"制"以下三字,《文苑英華》無。】。
三、《開元禮》卷三《序例下?衣服》:凡大裘(以【"以"上,《舊志》、《唐六典》、《通典?禮六十八》有"裘"字。】黑羔皮為之【"以"以下六字,《舊志》、《唐六典》、《通典?禮六十八》並作本文,在"玄領"之上。】),冕無旒,金飾玉簪導,以組為纓,色如其綬,白紗中單,革帶,玉鉤燮,大帶,鹿盧玉具劍,火珠鏢首,白玉雙佩【"佩",宋本《通典?禮六十八》、明本《舊志》並作"珮"。】,玄組雙大綬,六采玄黃,朱襪赤舄,祀天地神祇,則服之。
四、《唐六典》卷十一"尚衣奉御"條:大裘冕,無旒,冕廣八寸【"廣八寸",《通典?禮六十八》在"尺六寸"之下。】,長一尺六寸(玄表纏裏【"裏",明本、近衛本並作"衰"。】,以下廣狹【"狹"下,《通典?禮六十八》有"皆"字。】準此),金飾玉簪導,以組為纓,色如其綬,裘以黑羔皮為之,玄領褾□【"褾"下,宋本一字闕,據《舊志》及《通典?禮六十八》當填以"襟"字。"褾□",明正德本、近衛本並作"□褾",明嘉靖本、掃葉山房刊本、官板並作"青褾"。】緣朱裳,白紗中單,皂領青褾裾,革帶,玉鉤燮,大帶(素帶朱裏,紕【"紕",《舊志》作"紺",《通典?禮六十八》作"純"。】其外,上以朱,下以綠,紐約用組,韍(韍,蔽膝也。凡韍皆隨裳色)鹿盧玉具劍火珠鏢首,白玉雙佩,玄組雙大綬,六彩玄黃赤白縹綠,純玄質,長二丈四尺,五百首,廣一尺(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朱襪赤舄,祀天神地祇則服之。
五、《通典?禮六十八?開元禮纂類三?序例下?君臣冕服冠衣制度》:大裘冕,無旒,金飾玉簪導,以組為纓,色如其綬(令云,冕長尺六寸,廣八寸【"廣八寸",《舊志》等並在"長一尺"上。】,玄裘纁裏,已下廣狹皆準此【"此"下,殿本《通典》有"例"字。】)。裘以黑羔皮為之(令云,玄領褾襟緣朱裳。後有詔,夏月以葛代裘),白紗中單(令云,皂領青褾襈裾),革帶,玉鉤燮,大帶(令云,素帶朱,純其外,上以朱,下以綠,紐約用組,蓋蔽膝也,隨裳色),鹿盧玉具劍火珠鏢首,白玉雙珮,玄組雙綬,六彩(令云,玄黃赤白縹綠,純玄質,長二丈四尺,五百首,廣一尺,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朱襪赤舄,祀天神地祇,則服之。
六、《倭名類聚抄?腰帶類?革帶》(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衣服令》云,革帶玉珮。
七、《小野宮年中行事?御服事》注:《唐令》云,乘輿服云云,袞冕垂白珠,......又云,冕廣八寸,長一尺六寸,金飾。
按
據《通典》、《文苑英華》諸書,顯慶元年,廢除了歷來所用的大裘(祀天地服),改用袞冕,但以《開元禮》為開頭的《唐六典》等均未從新制。開元二十五年令當亦如此。直至開元年間,除裘冕、通天冠以外,見諸《舊志》及《唐會要》的冠冕,僅存於令文,餘並不施用。此外,《隋書》卷十二《禮儀志》有隋《衣服令》,為免煩雜之弊,特予省略。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二十二"織染署令"條:天子之冠有二,一曰通天冠,二曰翼善冠;冕六,一曰大裘冕,二曰袞冕,三曰鷩冕,四曰毳冕,五曰絺冕,六曰玄冕;弁二,一曰武弁,二曰皮弁;幘二,一曰黑介幘,三曰平巾介幘;帽一,曰白紗帽。
二、《唐會要》卷三十一《輿服上?裘冕》:武德四年七月定制,凡衣服之令,天子之服有十二等,大裘冕,袞冕,鷩冕,毳冕,絺冕,元冕,通天冠,武弁,黑介幘,白紗帽,平巾幘,白帢是也。
三、《舊唐書?輿服志》、《唐會要》卷三十一《輿服上?裘冕》:開元十一年冬,玄宗【"玄宗",《唐會要》無。】將有事於【"於",《唐會要》作"于"。】南郊,中書令張說又【"又",《唐會要》無。】奏稱:"準令,皇帝祭昊天上帝服大裘之冕,事出《周禮》,取其質也。永徽二年,高宗親【"親",《唐會要》無。】享南郊用之。顯【"顯",明本《舊志》作"明"。】慶元【"元",《舊志》無。】年修禮,改用袞冕,事出《郊特牲》,取其文也,自則天已來用之。若遵古制,則應用大裘;若便於【"於",《唐會要》作"于"。】時,則袞冕為美,令所司造二冕呈進。"上以大裘樸略,冕又無旒,既不可通用於寒署,乃廢【"廢"下,《唐會要》有"而"字。】不用之。自是元正朝會,依禮令【"依"以下三字,《唐會要》無。】,用袞冕及通天冠;大祭祀依《郊特牲》,亦用袞冕,自餘諸服,雖【"雖"下,《唐會要》有"著"字。】在於令文,不復施用。
四、《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唐會要》卷三十一《輿服上?裘冕(舊制)》:乘輿【"乘輿",《唐會要》作"天子"。】之服,則有大裘冕、袞冕、鷩冕、毳冕、絺冕、玄【"玄",《唐會要》作"元"。】冕、通天冠、武弁、弁服【"弁服",《唐會要》無。】、黑介【"黑介",《唐六典》作"白黑"。】幘、白紗帽、平巾【"巾",《唐會要》作"準"。】幘、翼善冠之服(並出於【"於",《唐會要》作"于"。】殿中省)。
五、《太常因革禮?輿服三?天子之制》:禮閣新編,淳化二年十月九日,禮院奏:皇帝服,凡衣服之制,三代已降,損益不同。今據《衣服令》及《開元禮》,皇帝之冕服,十有三焉,一大裘,二袞冕,三鷩冕,四毳冕,五絺冕,六玄冕,七通天冠,八武弁冠,九弁服,十黑介幘,十一白紗帽,十二平巾幘,十三翼善冠。
六、《倭名類聚抄?裝束部?腰帶類?紳》(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唐令》私記云,大帶,以繒為之。
參考二
《晉令》:采純為一圭,縹者青黃色【《大唐郊祀錄》卷三《凡例下?祭服?乘輿服》:案漢制,乘輿,黃赤綏四彩縹紺純,......《晉令》文,采純為一圭,縹者青黃色也。】。
袞冕
武德
二甲【武德】 袞冕,金飾,垂白珠十二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黈纊充耳,玉簪導,玄衣纁裳十二章(八章在衣,日月星龍山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衣褾領為升龍,織成為之),各為六等。龍山以下每章一行十二,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襈裾,黻(繡【"繡",明本舊志作"如"。】龍山火三章,餘同上)革帶大帶,劍佩【"佩",明本舊志作"珮"。】綬,與上同,袞加金飾。諸祭祀,及廟【"廟",《開元禮》、《通典》並作"朝"。】遣上將征還飲,至踐阼、加元服、納后,若元日受朝,則服之。
引據
《舊唐書?輿服志》:唐制,......袞冕,金飾,垂白珠十二旒,(以下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