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用新舞,鼓吹杂曲仍旧。

公元510年 本年
诏用新舞,鼓吹杂曲仍旧。

魏书卷一〇九《乐志》:十月,刘芳奏:“自献春被旨,赐令博采经传,更制金石,并教文武二舞及登歌、鼓吹诸曲。今始校就,谨依前敕,延集公卿并一时儒彦讨论终始,莫之能异。谨以申闻,请与旧者参呈。若臣等所营形合古制,击拊会节,元日大飨,则须陈列。既岁聿云暮,三朝无远,请共本曹尚书及郎中部率呈试。如蒙允许,赐垂敕判。”诏曰:“舞可用新,余且仍旧。”鼓吹杂曲遂寝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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