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改订条约

俄国强迫清朝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又称《中俄伊犁条约》、《圣彼得堡条约》。1878年(清光绪四年),清廷派钦差大臣崇厚出使俄国谈判归还伊犁问题,崇厚在俄国胁迫下,与俄国签订不平等的《中俄伊犁条约》,舆论反对,清政府未予批准。并派驻俄公使曾纪泽重新与俄谈判。1881年2月24日(光绪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曾纪泽和俄国代理外交大臣吉尔斯在圣彼得堡签订此约。共20款。此约虽争回崇厚划失的伊犁南境特克斯河流域两万多平方公里领土。但仍划失大片领土。其主要内容仍属丧失主权,如:1、割地,俄国割占霍尔果斯河以西和斋桑湖以东地区;2、赔款,中国赔款增至900万银卢布(约509万两白银),限两年内偿清;3、通商,重申俄国在蒙古地区贸易免税并规定俄商在新疆南北两路贸易“暂不纳税”;4、设领,俄国除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外,得在肃州、吐鲁番两处增设领事,并享有领事裁判权。参见“中俄伊犁条约”(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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