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旨
书名《琴旨》
作者
版本二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下落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内容 《琴旨》·二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国朝王坦撰。坦字吉途,南通州人。自来言琴律者,其误有五。一在不明《管子》五音四开之法,而以管音律吕定弦音。一在不知以五声二变明弦音之度分,而以律吕分徽位。一在不知《管子》百有八为倍徵及《白虎通》离音尚徵之意,泥於大不逾宫之说,而以大弦为宫。一在不知三弦为宫,而以一弦十徽为仲吕。一在据正宫一调论律吕,谓隋废旋宫,止存黄钟一均,而不知五声旋宫转调之全。惟御制《律吕正义》一书,考定详明,发古人之所未发。坦作是书,一一本《正义》之旨,而反复推阐。其《五声数论琴说》,谓丝乐弦音,其体本实。当以五声之数定其丝纶多寡之数为之体,徽分疏密之数为之用,不可以黄钟九寸、太蔟八寸为准。盖管音全半不相应,弦音全半相应。以管律与徽分较之,欲取其声之同,则其分不同。欲取其分之同,则其声不同。即《正义》以五声、二变定弦音之度及管音、弦音全半应声不同二篇之旨也。其《释黄钟均以仲吕为角之疑说》,谓一弦全度散声为林钟徵,则十徽乃黄钟宫位,故应三弦散声。如以一弦全度散声为黄钟,则十徽乃仲吕之位,不能应三弦之姑洗角。即《正义》丝音尚徵、一弦非宫之义也。其《三弦独下一徽说》,谓十分之徽为全度四分之三,宫声三弦之全度八十一分,三因之则为二百四十三。以二百四十三而四分之,则六十零七五为十徽之分,而五弦之全度则为角声六十四之分。必按三弦六十四之分,始与之应,故在十一徽。其《五弦独上半徽说》,谓五声以倍半取应,凡九徽之分为全度三分之二,其声为本弦相生之声。五弦角声,角生变宫。其三弦为宫声,故不能与九徽变,宫声变而必在上半徽。即《正义》宫声三弦之角位在十一徽与角声之宫位在八徽、九徽正中之义也。其《泛音四准说》,谓全弦以七徽为界,自七徽上至岳山,得声之清。所出五声二变度分之声,与实音相应。八徽至十三徽得声之浊。泛音不与实音相应,乃从焦尾至各徽而出。其《旋宫转调说》,谓角调之角弦紧一声而为宫声,即为旋宫。角既为宫,则宫转徵,徵转商,商转羽,羽转角,皆以次而移。於《正义》诸图说尤能精思阐发。在近时言琴诸家,可谓不失其宗者矣。

──右“乐类”二十二部,四百八十三卷,皆《文渊阁》著录。

(案:天文、乐律,皆积数之学也。天文渐推渐密,前不及后。乐律则愈久愈失,后终不得及前。盖天文有象可测,乐律无器可凭也。宋儒不得其器,因遁辞於言乐理,又遁辞於言乐本。夫乐生於人心之和而根於君德之盛,此乐理、乐本也。备是二者,莫过尧舜,而后夔所典,尚规规於声音、器数何哉?无声音、器数则乐本、乐理无所附。使十二律之长短不按阴阳,八音之宫调不分抗坠,虽奏诸唐、虞之廷,知其不能成声也。泛谈乐本、乐理,岂非大言寡当欤?今所采录,多以发明律吕者为主,盖制作之精,以徵诸实用为贵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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