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史辨疑
书名《经史辨疑》
作者
版本一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下落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内容 《经史辨疑》·一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国朝朱董祥撰。董祥有《读礼记略》,已著录。是书前有目次,载辨经者三十二条,辨史者二十三条,当为五十五条。此本仅五十一条,盖经、史各阙二条。其中辨继父同居一条,徐乾学《读礼通考》尝采用之。然全书好为新说,未见根据。如谓“《丧服》‘大功’章曰‘为人后者降其昆弟’,则知伯叔父母不降,‘小功’章曰‘为人后者降其姊妹适人者’,则知姑不降也。凡人无子以嫡兄弟之子为后,本生父母降为伯叔父母本期,本生兄弟姊妹降为伯叔兄弟姊妹服大功,礼也。第伯叔父、诸姑则仍嫡也,曷为而概降之哉?《家礼》,大功概及伯叔父母,小功及姑适人,於礼未当。”今考“斩衰三年”章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疏》曰:“同宗谓同承别子一宗之内。”是虽族远而宗同者亦得为后,本篇自有明文。董祥独据嫡兄弟之子何也?至於《经》云“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不及世叔父母。降其姊妹适人者,不及姑。”犹“齐衰不杖期”章但载世叔父母不及姑,而郑《注》则云为姑在室亦如之。但载昆弟不及姊妹,而郑《注》则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但载为众子不及女子子,而郑《注》则云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又焉得谓经文偶省,即本未尝有此服哉?至小功降服并及姑适人,始於《开元礼》,而董祥归之《家礼》,尤误。董祥又谓:“《丧服小记》曰‘妾母不世祭’,盖言祀妾之礼当杀耳。《小记》本文曰:‘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礼,有牲曰祭,无牲曰荐。易牲则不用牲矣,不用牲则谓之荐,不谓之祭。岂绝之而不祀耶?注家以为子祭孙不祭,非也。不世祭者,非惟孙不为祭,即子亦不得为祭。”据董祥此说,即《小记》“世”字内兼统子孙言,世世俱得荐,特不得祭耳。但考《杂记》曰:“主妾之丧,则自祔至於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於正室。”是妾之子祭其母,明曰祭,不曰荐,则何妾不得祭之有乎?又《隐五年》:“考仲子之宫。”《穀梁传》曰:“礼,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注》曰:“公子者,长子之弟及妾之子。”是公子祀妾母,礼得称祭之显证也。而董祥谓不得祭,尤为不根。又《礼》凡言易牲,非谓不得用牲也。《小记》曰:“士祔於大夫则易牲。”《注》曰:“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据此,则是易士之牲,用大夫之牲。义主隆,不主杀。故《小记》又曰:“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注》:“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是方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而董祥反以易牲为不用牲,误矣。又《小记疏》曰:“妾与女君牲牢无文。既云易牲,故《注》云下女君一等。若女君少牢,妾则特牲;若女君特牲,妾则特豚。”据此,则妾得有牲可知,而董祥谓妾不得有牲,总由误会《经》文“易牲”二字耳。其他若以郊为天地合祭,中月而禫为二十五月,三代不改时,亦不改月,太袭前人已废之说。至谓置闰当在四季之月及解《螽斯》“揖揖”为“拱揖”之“揖”,则又杜撰显然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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