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
书名《儀禮》
书名 仪礼
作者鄭玄
版本元刊元印本
分类經部>禮類
下落皕宋樓藏書志
内容 元敖繼公集説 《儀禮》何代之書也?曰:周之書也。何人所作也?曰:先儒皆以爲周公所作,愚亦意其或然也。何以言之?周自武王始有天下,然其時已老矣,必未暇爲此事也。至周公相成王,乃始制禮作樂,以致太平。故以其時考之,則當是周公之書。又以其書考之,辭意簡嚴,品節詳備,非聖人莫能爲,益有以見其果爲周公之書也。然周公此書,乃爲侯國而作也,而王朝之禮不與焉。何以知其然也?書中十七篇,《冠》、《昏》、《相見》、《鄉飲》、《鄉射》、《士喪》、《既夕》、《士虞》、《特牲饋食》凡九篇,皆言侯國之士禮,《少牢饋食》上下二篇,皆言侯國之大夫禮,《聘》、《食》、《燕》、《大射》四篇皆言諸侯之禮,惟《覲禮》一篇則言諸侯朝天子之禮,然主於諸侯而言也。《喪服》篇中言諸侯及公子、大夫、士之服詳矣,其間雖有諸侯與諸侯之大夫爲天子之服,然亦皆主於諸侯與其大夫而言也。由是觀之,則此書决爲侯國之書無疑矣。然則聖人必爲侯國作此書者,何也?夫子有言曰:『夫禮必本於天,殽於地,列於鬼神,達於喪、祭、冠、昏、射、御、朝、聘,聖人以禮示之,故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以夫子此言證之,則是書也,聖人其以爲正天下之具也歟!故當是時天下五等之國,莫不寶守是書而藏之,有司以爲典籍,無事則其君臣相與講明之,有事則皆據此以行禮,又且班之於其國,以教其人。此有周盛時,所以國無異禮,家無殊俗,兵寢刑措,以躋太平者,其以是乎。其後王室衰微,諸侯不道,樂於放縱,而憚於檢束也。於是惡典籍之不便於己,而皆去之。則其曏之受於王朝者,不復藏於有司矣;曏之藏於有司者,或私傳於民間矣。此十七篇之所以不絶如綫,而幸存以至今日也。或曰:此十七篇爲侯國之書固也,豈其本數但如是而已乎?抑或有亡逸,而不具者乎?曰:是不可知也。但以經文與其禮之類考之,恐其篇數本不止于此也。是經之言士禮特詳,其於大夫則但見其祭禮耳,而其昏禮、喪禮則無聞焉,此必其亡逸者也。《公食大夫禮》云『設洗如饗』,謂如其公饗大夫之禮也,而今之經乃無是禮焉,則是逸之也明矣。又諸侯之有覲禮,但用於王朝耳,若其邦交亦當有相朝、相饗、相食之禮,又諸侯亦當有喪禮、祭禮,而今皆無聞焉,是亦其亡逸者也。然此但以經之所嘗言,禮之所可推者而知之也,而况其間又有不盡然者乎。由此言之,則是經之篇數本不止於十七,亦可見矣。但不知諸侯既去其籍之後即失之邪?抑傳之民間久而後失之也?是皆不可得而攷矣。《記》有之曰:『經禮三百,曲禮三千。』所謂『經禮』即十七篇之類也,其數乃至於三百者,豈其合王朝與侯國之禮而言之歟?若所謂『曲禮』,則又在經禮之外者,如《内則》、《少儀》所記之類是也。先王之世,人無貴賤,事無大小,皆有禮以行之,蓋以禮有所闕,則事有所遺,故其數不容不如是之多也。去古既遠,而其所存者乃不能什一也,可勝歎哉!夫其已廢壞而亡逸者,固不可復見矣。其幸存而未泯者,吾曹安可不盡心而講明之乎?固不宜以其無用於今爲説而絶之也。繼公半生游學,晚讀此書,沉潛既久,忽若有得,每一開卷,則心目之間,如親見古人於千載之上,而與之揖讓周旋於其間焉。蓋有手之舞,足之蹈,而不自知者。夫如是則其無用、有用之説,尚何足以蔕芥於胷中哉?嗚呼!予之所玩者,僅十七篇耳,而其意已若此,設使盡得三百三千之條目而讀之,又將何如耶?此書舊有鄭康成注,然其間疵多而醇少,學者不察也。予今輒删其不合於經者,而存其不謬者,意義有未足,則取疏記或先儒之説以補之,又未足則附之以一得之見焉。因名之曰《儀禮集説》。自知蕪陋,固不敢以示知禮之君子,然初學之士或有取焉,亦未必無小補云爾。大德辛丑孟秋望日,長樂敖繼公謹序。 《禮古經》十七篇,其十三篇之後皆有記,四篇則無之。四篇者,《士相見》、《大射》、《少牢》上下也。然以意度之,此四篇者未必無一記之可言,或者有之而亡逸焉爾。夫記者,乃後人述其所聞以足經意者也。舊各置之於其本篇之後者,所以尊經而不敢與之雜也。《漢藝文志》言,《禮經》與《記》各自爲篇數,是班固之時經、記猶不相合也。今乃各在其本篇後者,其鄭氏置之與?朱子作《儀禮通解》,乃始以記文分屬於經文每條之下,謂以從簡便。予作《集説》,而於此則不能從也。予非求異於朱子也,顧其勢有所不可耳。何以言之?《儀禮》諸篇之記,有特爲一條而發者,如《士冠記》云始冠之緇布冠之類是也。有兼爲兩條而發者,如《聘記》云『大夫來使,無罪,饗之。過則餼之』是也。亦有兼爲數條而發者,如《冠記》云『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則)〔醮〕於客位,加有成也』云云之類是也。亦有於經意之外别見他禮者,如《鄉射記》言君射之禮,《士冠記》言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士昏記》言壻見妻父之類是也若其但爲一條而發者,固可用《通解》之例矣,非是則未見其可也。何則?《通解》之書,規模大而篇數繁,其記文有不可附於本篇每條之下者,則或於其篇末見之,否則於他篇附之。故雖未必盡如其所謂以從簡便之説,而其於記文,亦皆包括而無所遺也。然以記者之意考之,則亦不爲無少異矣。予之所撰者,但十七篇之集説耳,若亦用此法,則其所遺者不既多乎?故不若仍舊貫之爲愈,而不敢效朱子《通解》之爲也。魯人所謂『以吾之不可,學柳下惠之可』者,吾有取焉爾,夫豈敢有求異之意哉?且夫《易》之爲書也,更四聖而后成,伏羲畫卦爻,文王、周公作卦爻之辭,孔子作《文言》、《彖》、《象》之辭。其始也,四聖之書,或前或後,各居一處,不相雜也。後世學者,乃各分而合之,以從簡便;及至朱子復釐正之,以復古經之舊。夫《文言》與《彖》、《象》之辭,可以附於每卦每爻之下者也,朱子猶且正之,蓋不欲其相雜也,而况此記之文,有不可盡入於本篇每條之下者乎?由是言之,則予之不敢用《通解》之法也,亦宜矣,又何足恠焉?大德辛丑仲秋望日,長樂敖繼公書。 按,每頁二十四行,每行十八字,版心有字數及刻工姓名。字體遒勁,每卷後有《考異》一葉,元版中之最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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