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
书名《唐六典》
书名 唐六典
作者張九齡
版本浙江汪汝瑮家藏本
分类史部>職官類>官制類
下落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内容 唐玄宗明皇帝御撰,李林甫奉敕注。其書以三師、三公、三省、九寺、五監、十二衛列其職司官佐,敘其品秩,以擬《周禮》。《書錄解題》引韋述《集賢記》注曰:“開元十年,起居舍人陸堅,被旨修是書。帝手寫白麻紙六條,曰理、教、禮、政、刑、事,令以類相從,撰錄以進。張說以其事委徐堅,思之經歲莫能定。又委毋煚、徐欽、韋述,始以令式入六司,其沿革并入注中。后張九齡又委苑咸,二十六年奏草上。迄今在直院,亦不行用。”程大昌《雍錄》則曰:“唐世制度,凡最皆在《六典》。或曰:書成未嘗頒用。今案《會要》,則牛僧孺奏升諫議為三品,用《六典》也。貞元二年定著朝班次序,每班以尚書省官為首,用《六典》也。又其年竇參論祠祭當以監察蒞之,亦援《六典》也。此類殆不勝述。草制之官,每入院,必首索《六典》,則時制盡在故也。”二說截然不同。考《呂溫集》有《代陳相公請刪定施行六典開元禮狀》一篇,稱:“宣示中外,星紀六周。未有明詔施行,遂使喪祭冠昏家,猶疑禮之等威名分,國靡成規。請於常參官內選學藝優敏者三五人,就集賢院各盡異同,量加刪定。然后特降德音,明下有司”。云云。與韋述之言相合。唐人所說,當無訛誤。大昌所引諸事,疑當時討論典章,亦相引據。而公私科律,則未嘗事事遵用,如明代之《會典》云爾。范祖禹《唐鑒》,論其既有太尉、司徒、司空,又有尚書省,是政出於二也。既有尚書省,又有九寺,是政出於三也。蓋自唐虞至周,有六官而無寺監。自秦迄陳,有寺監而無六官。獨此書兼之,故官多重復。今考是書,如林甫注中以諸州祥瑞預立條格,以待奏報之類,誠為可嗤。然一代典章,釐然具備,祖禹之所論,或以元豐官制全祖是書,有所激而云然歟?又《唐會要》載開元二十三年九齡等撰是書,而《唐書》載九齡以開元二十四年罷知政事,則書成時九齡猶在位。后至二十七年,林甫乃注成獨上之。宋陳骙《館閣錄》,載書局有“經修經進”、“經修不經進”、“經進不經修”三格。說與九齡皆所謂“經修不經進”者。卷首獨著林甫,蓋即此例。今亦姑仍舊本書之,不復追改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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