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旨
书名《琴旨》
书名 琴旨
作者王坦
版本两江总督采进本
分类經部>樂類
下落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内容 國朝王坦撰。坦字吉途,南通州人。自來言琴律者,其誤有五。一在不明《管子》五音四開之法,而以管音律呂定弦音。一在不知以五聲二變明弦音之度分,而以律呂分徽位。一在不知《管子》百有八為倍徵及《白虎通》離音尚徵之意,泥於大不逾宮之說,而以大弦為宮。一在不知三弦為宮,而以一弦十徽為仲呂。一在據正宮一調論律呂,謂隋廢旋宮,止存黃鐘一均,而不知五聲旋宮轉調之全。惟御制《律呂正義》一書,考定詳明,發古人之所未發。坦作是書,一一本《正義》之旨,而反復推闡。其《五聲數論琴說》,謂絲樂弦音,其體本實。當以五聲之數定其絲綸多寡之數為之體,徽分疏密之數為之用,不可以黃鐘九寸、太蔟八寸為準。蓋管音全半不相應,弦音全半相應。以管律與徽分較之,欲取其聲之同,則其分不同。欲取其分之同,則其聲不同。即《正義》以五聲、二變定弦音之度及管音、弦音全半應聲不同二篇之旨也。其《釋黃鐘均以仲呂為角之疑說》,謂一弦全度散聲為林鐘徵,則十徽乃黃鐘宮位,故應三弦散聲。如以一弦全度散聲為黃鐘,則十徽乃仲呂之位,不能應三弦之姑洗角。即《正義》絲音尚徵、一弦非宮之義也。其《三弦獨下一徽說》,謂十分之徽為全度四分之三,宮聲三弦之全度八十一分,三因之則為二百四十三。以二百四十三而四分之,則六十零七五為十徽之分,而五弦之全度則為角聲六十四之分。必按三弦六十四之分,始與之應,故在十一徽。其《五弦獨上半徽說》,謂五聲以倍半取應,凡九徽之分為全度三分之二,其聲為本弦相生之聲。五弦角聲,角生變宮。其三弦為宮聲,故不能與九徽變,宮聲變而必在上半徽。即《正義》宮聲三弦之角位在十一徽與角聲之宮位在八徽、九徽正中之義也。其《泛音四準說》,謂全弦以七徽為界,自七徽上至岳山,得聲之清。所出五聲二變度分之聲,與實音相應。八徽至十三徽得聲之濁。泛音不與實音相應,乃從焦尾至各徽而出。其《旋宮轉調說》,謂角調之角弦緊一聲而為宮聲,即為旋宮。角既為宮,則宮轉徵,徵轉商,商轉羽,羽轉角,皆以次而移。於《正義》諸圖說尤能精思闡發。在近時言琴諸家,可謂不失其宗者矣。──右“樂類”二十二部,四百八十三卷,皆《文淵閣》著錄。(案:天文、樂律,皆積數之學也。天文漸推漸密,前不及后。樂律則愈久愈失,后終不得及前。蓋天文有象可測,樂律無器可憑也。宋儒不得其器,因遁辭於言樂理,又遁辭於言樂本。夫樂生於人心之和而根於君德之盛,此樂理、樂本也。備是二者,莫過堯舜,而后夔所典,尚規規於聲音、器數何哉?無聲音、器數則樂本、樂理無所附。使十二律之長短不按陰陽,八音之宮調不分抗墜,雖奏諸唐、虞之廷,知其不能成聲也。泛談樂本、樂理,豈非大言寡當歟?今所采錄,多以發明律呂者為主,蓋制作之精,以徵諸實用為貴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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