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史辨疑
书名《經史辨疑》
书名 经史辨疑
作者朱董祥
版本两江总督采进本
分类經部>五經總義類
下落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内容 國朝朱董祥撰。董祥有《讀禮記略》,已著錄。是書前有目次,載辨經者三十二條,辨史者二十三條,當為五十五條。此本僅五十一條,蓋經、史各闕二條。其中辨繼父同居一條,徐乾學《讀禮通考》嘗采用之。然全書好為新說,未見根據。如謂“《喪服》‘大功’章曰‘為人后者降其昆弟’,則知伯叔父母不降,‘小功’章曰‘為人后者降其姊妹適人者’,則知姑不降也。凡人無子以嫡兄弟之子為后,本生父母降為伯叔父母本期,本生兄弟姊妹降為伯叔兄弟姊妹服大功,禮也。第伯叔父、諸姑則仍嫡也,曷為而概降之哉?《家禮》,大功概及伯叔父母,小功及姑適人,於禮未當。”今考“斬衰三年”章曰:“何如而可為之后,同宗則可為之后。”《疏》曰:“同宗謂同承別子一宗之內。”是雖族遠而宗同者亦得為后,本篇自有明文。董祥獨據嫡兄弟之子何也?至於《經》云“為人后者降其昆弟,不及世叔父母。降其姊妹適人者,不及姑。”猶“齊衰不杖期”章但載世叔父母不及姑,而鄭《注》則云為姑在室亦如之。但載昆弟不及姊妹,而鄭《注》則云為姊妹在室亦如之。但載為眾子不及女子子,而鄭《注》則云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又焉得謂經文偶省,即本未嘗有此服哉?至小功降服并及姑適人,始於《開元禮》,而董祥歸之《家禮》,尤誤。董祥又謂:“《喪服小記》曰‘妾母不世祭’,蓋言祀妾之禮當殺耳。《小記》本文曰:‘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禮,有牲曰祭,無牲曰薦。易牲則不用牲矣,不用牲則謂之薦,不謂之祭。豈絕之而不祀耶?注家以為子祭孫不祭,非也。不世祭者,非惟孫不為祭,即子亦不得為祭。”據董祥此說,即《小記》“世”字內兼統子孫言,世世俱得薦,特不得祭耳。但考《雜記》曰:“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是妾之子祭其母,明曰祭,不曰薦,則何妾不得祭之有乎?又《隱五年》:“考仲子之宮。”《穀梁傳》曰:“禮,為其母筑宮,使公子主其祭。”《注》曰:“公子者,長子之弟及妾之子。”是公子祀妾母,禮得稱祭之顯證也。而董祥謂不得祭,尤為不根。又《禮》凡言易牲,非謂不得用牲也。《小記》曰:“士祔於大夫則易牲。”《注》曰:“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據此,則是易士之牲,用大夫之牲。義主隆,不主殺。故《小記》又曰:“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注》:“易牲而祔則凡妾下女君一等,是方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而董祥反以易牲為不用牲,誤矣。又《小記疏》曰:“妾與女君牲牢無文。既云易牲,故《注》云下女君一等。若女君少牢,妾則特牲;若女君特牲,妾則特豚。”據此,則妾得有牲可知,而董祥謂妾不得有牲,總由誤會《經》文“易牲”二字耳。其他若以郊為天地合祭,中月而禫為二十五月,三代不改時,亦不改月,太襲前人已廢之說。至謂置閏當在四季之月及解《螽斯》“揖揖”為“拱揖”之“揖”,則又杜撰顯然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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