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唱秧歌妇女。

公元1671年 是年
  禁唱秧歌妇女。

延煦等编《台规》卷二五:“康熙十年又定,凡唱秧歌妇女及堕民婆,令五城司坊等官,尽行驱逐回籍,毋令潜在京城。若有无籍之徒,容隐在家,因与饮酒者,职官照挟妓饮酒例治罪;其失察地方官,照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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