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仲昭、章懋、庄昶受杖刑。
公元1467年 十二月
黄仲昭、章懋、庄昶受杖刑。
《御定资治通鉴纲目三编》卷一三:“十二月,杖谪翰林院编修章懋、黄仲昭、检讨庄昶。以明年上元张灯,命词臣撰诗词进奉。懋、仲昭、昶同疏进谏……帝以元夕张灯祖宗故事,责懋等妄言,杖之。谪懋、仲昭,知县;昶,通判。时以懋等与罗伦同称为翰林四谏。”《日知录》卷二四《翰林》:“成化三年,以明年上元张灯,命翰林院词臣撰诗词。编修章懋、黄仲昭、检讨庄昶上疏言:翰林之官以论思代言为职,虽曰供奉文字,然鄙俚不经之词,岂宜进于君上?固不可曲引宋祁、苏轼之教坊致语,以自取侮慢不敬之罪。臣等又尝伏读宣宗章皇帝御制翰林箴,有曰:‘启沃之言,惟义与仁。尧舜之道,邹孟以陈。’今张灯之举,恐非尧舜之道;应制之诗,恐非仁义之言。臣等知陛下之心即祖宗之心,故不敢以是妄陈于上。伏愿采当荛之言,于此等事一切禁止。上怒,命杖之。谪懋昭武知县、仲昭湘潭知县、昶桂阳州判官,各调外用。已而谏官为之申理,乃改懋、仲昭南京大理寺评事,昶南京行人司司副。自此翰林之官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