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议定交燕山条件。

公元1123年 正月
宋金议定交燕山条件。

《纲鉴易知录》卷七五:“春正月,金遣使来,赵良嗣复如金。良嗣至燕,与金主议燕京、西京之地,金主曰:‘若宋必欲平、滦等州,则并燕京不与。’因以答书先示良嗣。良嗣读至‘燕京用本朝兵力攻下,其租税当输本朝。’良嗣因曰:‘租税随地,岂有与其地而不与其租税者。’粘没喝曰:‘燕京自我得之,则当归我。大国熟计,若不早见与,请速退涿、易之师,无留我疆。’于是遣李靖与良嗣偕来。靖既入对,遂见王黼。黼谓靖曰:‘租税,非约也。’上意以交好之故,欲以银绢充之。靖复请去年岁帑,帝亦特许之,仍命良嗣与靖偕使。”结果,宋与金岁币四十万外,每年输燕京代税钱一百万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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