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取士与八刑之罪。

公元1107年 三月
行取士与八刑之罪。

续资治通鉴卷九十:“甲辰,诏以八行取士:养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姻,信于朋友为任,仁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义利之分为和。孝悌忠和为上,睦姻为中,任恤为下。又制为不忠不孝、不悌不和、不姻不睦、不任不恤之刑。诸犯八刑者,县令、佐,州知、通,[令]以其事自书于籍,报学。应有入学,不睦十年,不姻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过自新,不犯罪而有二行之实,耆邻保伍申县,县令、佐审,听入学。在学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罪,听齿于诸生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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