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实行新规定,常平钱亦可输物。

公元1078年 闰正月
宋朝实行新规定,常平钱亦可输物。

本来常平钱谷应输钱,民愿输谷及金帛者亦可。官立物价示民,输物不足者,可以钱足之,物与钱合算与物价等;输物多者,官依物价,偿还其余值。自此民愿输谷或金帛者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