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行免役法。

公元1070年 十二月
宋行免役法。

试行免募役法,使民出免役钱,本不服役者出助役钱,雇人服役。续资治通鉴卷六八:“戊寅。行免役法。先是,诏条例司讲立役法。条例司言:使民出钱募人充役,即先王致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命吕惠卿曾布相继草具条贯,逾年始成。计民之贫富,分五等输钱,名‘免役钱’。若官户、女户、寺观、单丁、未成丁者,亦等第输钱,名‘助役钱’。凡输钱,先定州若县应用顾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顾直,又增取二分以备水旱之阙,谓之‘免役宽剩钱’,用其钱募人代役。既试用其法于开封府,遂推行于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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