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辰(十九日),判大理寺王曾言:“自咸平编敕后,续降宣敕

公元1013年 四月
庚辰(十九日),判大理王曾言:“自咸平编敕后,续降宣敕千一百余道,及杂行者又三千六百余道。

条件既众,检视尤难,望遣官删定。”乃诏曾与翰林学士陈彭年等同加详定。(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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