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法洋款合同

一称“四厘借款合同”。中日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为了支付对日赔款向俄法两国借债。1895年7月6日(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十四日)清政府与俄法签订《俄法洋款合同》,借款四亿法郎,约合白银一亿两,九四又四分之一折扣,年息四厘,三十六年还清,以海关税作担保。1910年1月1日前,每年应还数额不能增多,不能议减年息,也不能一次还清。合同还规定,此项借款起债后六个月内,清政府不得向他国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应向俄国提供别项收入加保,中国若给予他国管理税收等项权利,亦准俄国“一体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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