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1903.10.8)订于上海。凡十七款。规定:中美互派公使、领事;美国人可在中国开办工商、矿务、内河航运等业,其机制产品豁免进出口税;中国裁撤各地厘卡,开奉天(今沈阳)、安东为商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