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日本援《中日马关条约》有关条款,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1896.7.21),由总理衙门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与日方代表林董签于北京。凡二十九款,另附双方往复照会六件。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公使驻京;(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日本设领事,准日人往来居住、从事工商业、赁买房屋、租地建造、雇役华人等事;(3)日本对华贸易援列强通例,免除厘金等一切杂派;(4)日本享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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