赕物

本指少数民族赎罪免刑之货物。《玉篇》释“赕”为“蛮夷以财赎罪也”。东晋南朝对蛮、僚、俚等少数民族强征赕物,不交者即加诸刑罚或以军队征讨,故实为无罪者亦交赕物,不交即为有罪。赕物遂成为南朝向少数民族“各随轻重”征收的赋税。其物包括金、银、米、粟、马、牛、羊、翡翠、明珠、犀角、象牙等土产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