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通商大臣

官名。简称南洋大臣。清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1)派署理钦差大臣江苏巡抚薛焕办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及内江三口(镇江、九江、汉口)、潮州、琼州、台湾、淡水各口通商事务,驻扎上海,仍用五口通商大臣旧称,或称上海钦差大臣。因管辖范围超越五口而辖南洋各口岸,实为南洋通商大臣前身。同治元年(1862)设立办理通商事务大臣,统辖江楚苏浙闽粤六省口岸,驻扎上海,通称南洋通商大臣,或称南洋大臣。列于总理衙门之下,但无直接隶属关系。又将旧有五口通商大臣移扎内江,所有上海及长江一带中外交涉事件,以南洋通商大臣为专管,各督抚为兼管。沿江沿海各监督道员以下均归通商大臣管辖,各新旧口岸税银并出入船只数目,一切情形均由监督道员按级向其呈报。其后,南洋大臣例由两江总督兼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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