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教堂入内地买地照会

①清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五日(1865.2.20)法国驻华公使柏尔德密(Jules Francois GustaveBerthemy,1826—1903)致总理衙门的照会。要求嗣后法国传教士入中国内地置买土地房屋,契据内只须写明“某某卖与本处天主教堂公产”字样,不必列出传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总理衙门未复照,但以后被迫实际接受。②法国驻华公使施阿兰(Auguste Gerard,1852—1922)与总理衙门的往复照会。清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四月二十七日(1895.4.12、5.21)法方连续两次致照,坚持同治四年正月照会的要求,并要清政府饬令各省督抚以上宪印信出示晓谕,广为张挂。五月初三日(5.26)总理衙门复照,申明已按法方要求实行,并于事后再次咨行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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