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君

命妇封号。始见于南北朝,历代沿置。用以封皇后母、县公之妻及高官母、妻。北周位郡君下。唐、五代外命妇封五品官员之妻,内命妇封三品、四品官员之妻。其母则加“”字。不因夫、子得封,称某品县君。宋代沿置,封左右庶子、少卿监、诸行郎中、国子司业、三京少尹、赤县令、太子少詹事、左右谕德、诸卫将军、刺史、下都护、下都督、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仆等官之妻。金代定以四品文散官少中大夫、武散官怀远大将军以上母妻得封。章宗改原郡君为郡侯夫人,改县君为郡君。明代定为郡王曾孙女封号。清代为格格封授的第四等,封贝子嫡长女及郡王侧福晋所生之女,品级、待遇同镇国公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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