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因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处分不当而遭受损害时,依法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提出制止违法行为、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有的国家称行政申诉为行政诉愿(简称“诉愿”),规定当事人须先提出行政诉愿,如对上级机关对诉愿作出的决定仍不服,才允许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有的国家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诉讼。诉愿的程序,有的国家另有诉愿法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