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 zì rán fǎ xué pài17、18世纪欧洲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派别。为同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现代)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亦称“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欧洲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德国的普芬道夫,意大利的贝縢镅?/u>等为主要代表。他们在观点上并不完全一致,但都有下列共同主张:(1)反对神学法学;(2)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并将自然法同社会契约说、天赋人权说密切联系起来,以之构成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