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说

社会契约说   shè huì qì yuē shuō

认为国家和法都源于人们订立的契约的政治学说。最先由古希腊伊壁鸠鲁提出。17—18世纪为欧洲自然法学派所广泛传播。认为人类原处在个人完全自由,不受任何拘束的“自然状态”,后订立契约,自愿遵守各种规定,个人放弃自然自由,以获得有序的生活和保障。这就形成了国家和法。它是资产阶级“主权在民”思想的依据。认为被统治阶级在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封建统治者的侵犯时,有权进行革命,推翻政府,以恢复天赋人权。该学说在反对中世纪君权神授说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它否认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