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的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生产责任制度。即农民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向集体承揽一定数量土地上的农业生产任务,独立经营。通常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按照家庭人口或劳动力数量,参考其实际经营能力,由集体分配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并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集体为其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条件。在承包期内,农户享有土地使用权、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应负责完成生产任务,并向集体上缴一部分收益,对国家履行纳税的义务。在国营农场,农场职工也以类似的方式向农场承包土地经营,这种经营形式称为职工家庭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