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中最相类似的规范去比照定罪判刑的制度。此制由来已久,中国秦汉时的“比附援引”就是。资本主义初期,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等为反对封建司法的罪刑擅断主义,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否定刑事类推,对各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产生很大影响。但类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无限制地适用,如法西斯德国1935年修改的《德国刑法典》,规定按照“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的健全正义感”来判处刑罚。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废除了这一规定,实行罪刑法定原则。